立法會可藉決議委任一個或多個專責委員會,以深入研究立法會交付該委員會的事宜或法案。立法會主席須決定專責委員會的人數,並任命其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專責委員會在行使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或提供證據。專責委員會完成研究交其處理的事宜或法案後,須立即向立法會作出報告,並隨即解散。
立法會於1998年7月委任下列專責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