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3) 270/98-99(01)號文件
檔號:CB(3)/C/2 (IV)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首次會議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8年7月2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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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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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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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主席)
單仲偕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吳亮星議員
陳智思議員
楊耀忠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高級主任(3)1
- 韓律科女士
- 高級主任(3)1(候任)
- 梁紹基先生
主席歡迎委員出席委員會首次會議。
I. 議員個人利益登記表格(a) 把議員的選舉開支納入第4頁"財政贊助"之下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
(立法會CB(3)73/98-99(01)及(02)號文件)
2.主席請委員就下列事項提出意見:有否必要在《議事規則》第83(5)(d) 條內加入
條文,藉以把立法會議員在選舉開支方面獲得的贊助列為"財政贊助"之下須予登記
的個人利益。
3. 主席告知委員,根據前立法局《會議常規》第64A(4)(e)(i)條,須予登記的個人利
益包括立法局議員獲得的財政贊助,而該等贊助是某議員"作為立法局選舉候選人
時,據該議員所知超過$10,000或其選舉開支25%的贊助"。因此,前立法局議員須
在登記表格內登記其在此方面獲得的贊助。然而,由於此項常規對臨時立法會(下
稱"臨立會")議員不適用,故此臨立會的《議事規則》內並沒有加入有關條文。立
法會的《議事規則》由於以臨立會的《議事規則》為藍本,所以亦沒有訂定有關
條文。
4.委員經討論後同意,為增加透明度起見,立法會議員須登記其作為立法會選舉候
選人時所獲得的捐贈。委員又同意,為了減低行政上的不便,有關規定應與選舉管
理委員會就此事所訂的規定相同。
5.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告知委員,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88章)第29條,所
有參加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均須向選舉主任送交選舉開支及捐贈申報書,當
中除其他事項外,並須載明"一份列出所有捐贈的報表,該等捐贈(數額在$500以下
者除外)須有發給捐贈人的收據副本作為憑證"。經討論後,委員決定
- 立法會議員須登記在其獲選為立法會議員一事上所獲得為數在$500或
以上的捐贈;及
- 議員在登記表格內附上其送交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捐贈申報書副本,便
當作已符合上述規定。然而,送交該委員會的收據副本無需一併提交。
6.主席隨後指示秘書草擬登記表格第4頁及《議事規則》第83(5)(d)條的修訂本,以
供考慮。
(b) 第7頁註釋所載"議員持有控制權的公司"的涵義
(立法會CB(3)73/98-99(03)號文件)
7.主席向委員簡述,劉漢銓議員認為登記表格第7頁註釋內"例如,透過其持有控制
權的公司"的意思含糊,並不明確。鑑於劉議員提出了上述意見,主席請委員討論
有否必要澄清該語句的涵義。
8.委員認為,由於控制土地及物業的方法多不勝數,因此不可能就議員須予登記的
土地及物業巨細無遺地列出各種控制方法。經討論後,委員決定為了增加透明度,
該句子應予保留,無需作任何修訂。委員又同意,議員有受益人權益的土地及物業
亦須予登記。委員隨後要求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就登記表格的第7頁提出修訂建議,以
供考慮。
II. 其他事項就關乎立法會議員以其議員身份所作行為的道德標準事宜發出指引
9.主席告知委員,前立法局及臨時立法會的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均曾就關乎議
員以其議員身份所作行為的道德標準事宜發出勸喻性質的指引。他建議委員在下次
會議上考慮委員會需否發出同類指引。
III. 下次會議日期
10. 委員決定下次會議將在1998年9月24日(星期四)上午10時45分舉行。
11. 會議於下午3時0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