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編號 |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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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98-99)23* |
建議保留規劃署兩個編外職位,包括一個政府城市
規劃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一個總城市規劃師
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1999年3月21日起,至
土地發展公司解散之日或2000年6月30日為止,日
期以較早者為準,以應付推行市區重建措施和土地
發展公司發展項目所帶來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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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
劃署助理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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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C(98-99)19 |
建議在律政司刑事檢控科開設一個首席政府律師常
額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出任人員負
責掌管一個新設分科,以及處理終審法院和相關的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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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刑事檢控專員/律政司副政務專員(行政)/副刑事檢控專員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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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98-99)24 |
建議修訂特委裁判官職系的薪級表,由 56,540元
至59,325元改為56,540元至66,800元;以及確立司
法人員薪級表的指定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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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司法機構政務長/司法機構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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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98-99)25 | 建議-
(a)開設一個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新職級
(127,900元至135,550元);
(b)相應地把現有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級
(136,400元至144,750元)改稱為高等法院高級副司
法常務官;以及
(c)在司法機構開設五個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常額
職位
(127,900元至135,550元),並刪除兩個高等法院高
級副司法常務官常額職位(136,400元至144,750元)
,以作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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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司法機構政務長/司法機構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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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C(98-99)26 |
建議在路政署開設三個編外職位,包括一個為期兩
年的首席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出任
人員負責掌管鐵路拓展處;以及兩個為期六年的總
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出任人員分別掌管
鐵路拓展處轄下新設的鐵路部(2)和技術服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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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路政署署長/路政署助理署長(鐵路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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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C(98-99)27 |
建議在路政署開設三個為期六年的編外職位,包括
一個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出任人員
負責掌管主要工程管理處一個新辦事處,以及兩個
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出任人員各自掌
管一個新部別,負責主要公路工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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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路政署署長/路政署主要工程管理處
處長/路政署助理署長(主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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