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ESC69/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第11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6月9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黃宜弘議員(主席)
吳亮星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何鍾泰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慧卿議員

出席議員 :

陸恭蕙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吳靄儀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國強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孝華議員
蔡素玉議員
司徒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栢志高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尤桂莊女士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丁大倫博士
政府化驗所助理政府化驗師

鄧仲敏女士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朱楊珀瑜女士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

劉笑顏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

劉吳惠蘭女士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鄭汝樺女士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
列席秘書 :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列席職員 :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EC(1999-2000)16 --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的擬議修訂

小組委員會副主席吳亮星議員介紹此項目。

2.劉慧卿議員提及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第3段的擬議修訂,並且詢問,在"只
有在議員提出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小組委員會方可接納此等申請"此句子中,"充分理
由"所指為何。應主席邀請,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根據議事規則
委員會就處理議員於限期過後才申請加入小組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人事編制小組委
員會會議程序中的相應段落須作出修訂。議事規則委員會的委員同意,應制定條文,
訂明倘議員以因病或未及回港之外的理由,在限期過後才提出參加委員會,其申請獲
接納與否,由個別委員會自行考慮。議員應就其在限期過後才提出參加委員會的申請
提出理據,並由有關的委員會自行決定所提交的理由是否足以證明其在限期過後才提
出申請是合理或可接受。

3.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1999-2000)13 建議在政府化驗所開設一個總化驗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1點),出任人員負責掌管隸屬分析及諮詢事務部的衞生科學
及商品測試服務科

4.周梁淑怡議員關注擬設的總化驗師職位會否對政府費用及收費構成影響。庫務局副局
長就此項關注表示,若撥款建議對政府服務的費用及收費有影響,當局通常會在討論文
件中具體說明該等影響。她證實,政府當局在此方面研究現時的建議後,其結論認為擬
開設的總化驗師職位不會對政府服務的費用及收費構成任何影響。

5.關於當局有否計劃在政府化驗所的衞生科學及商品測試服務科開設更多新職位,政府
化驗所助理政府化驗師表示,當局並無計劃在開設擬議的總化驗師職位後在衞生科學及
商品測試服務科增設額外的首長級職位,然而,當局已作出撥款,在1999年10月增設27
個非首長級職位,為各項公眾健康監察計劃及規管傳統中藥提供足夠的支援。

6.由1994年至1998年,政府化驗所在食品、藥物及消費品方面的工作量分別增加了28%
、48%及130%。在此方面,政府化驗所助理政府化驗師澄清,該等增長百分率分別是
根據1994年及1998年各自工作量的水平計算出來。當局預計,在未來數年,食物監察
及藥物品質控制方面的工作量將分別增加 20%及40%。就此方面,政府化驗所助理政
府化驗師解釋,當局會參考衞生署在同一段期間相應的工作時間表,然後就各項工作
量作出預測。他引述一個例子:由於當局收緊藥物的註冊規定,加上預計中藥的測試
工作將會有所增加,因此,已測試/將作測試的藥物樣本數目會由1998至99年度的
18 000個增加至 1999至2000年度的24 000個。至於在消費品方面未來數年的預測工作
量,政府化驗所助理政府化驗師表示,雖然此等工作不屬於未來數年主要的工作範疇
,但他預期,由於政府當局正在仔細考慮對消費品的法定安全規定作出若干修訂,因
此,此方面的工作量將會溫和增長。

7.政府化驗所助理政府化驗師提及1994年至1998年期間衞生科學及商品測試服務科進
行分析工作的單位成本(按照各年的價格水平計算)。該等資料已在討論文件中列出。
他指出,過去數年的分析工作單位成本均維持在穩定的水平,一方面可歸因於工作量
大幅增加,另一方面是由於衞生科學及商品測試服務科的職員人數只有溫和的增長。
他表示,雖然政府化驗所會繼續致力控制成本,但亦須注重維持及提高測試工作的標
準。他就此表示,擬擬的總化驗師的一項主要工作,是負責制定新的品質保證措施,
以達到更大的成本效益。

8.劉慧卿議員詢問有關測試食物樣本所須的時間。政府化驗所助理政府化驗師答覆時
表示,報告時間平均為18個工作天。他指出,不同的樣本須進行不同的分析程序,上
述數字僅代表在一般情況下各種食物樣本的平均報告時間。

9.劉慧卿議員關注到,18個工作天的報告時間太長,特別是就涉及食物污染的個案而
言。政府化驗所助理政府化驗師回應時表示,報告時間會視乎所須的籌備工作及有關
的分析程序而定。若出現緊急個案,政府化驗所會動用及重新調配其他範疇的資源,
為有關的客戶部門提供緊急支援服務。他引述最近懷疑4個歐洲國家的奶類產品含有
二噁莢的事件,並且指出,當局進行所需測試的報告時間約為7至10天,與美國環境
保護局就發現二噁莢的環境樣本進行測試的慣常報告時間相若。關於處理緊急事件的
問題,他表示,擬議的總化驗師的一項重要職責,是檢討現有的測試程序及職員調配
策略,以期設立一套應急機制,就非常規樣本進行緊急測試。

10.劉慧卿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認為,現時平均18個工作天的食物測試報告時間太長。
她們促請政府當局審慎研究現有的程序及職員調配安排,以期縮短整體的報告時間,
特別是緊急事件的報告時間。應議員要求,政府化驗所助理政府化驗師答應在已安排
研究此項目的財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提供資料,說明不同類別的食物測試的報告時間
指標。

11.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劉慧卿議員表示,在政府當局提供更多資料前
,她對此項建議有所保留。

EC(1999-2000)14 建議在社會福利署開設一個總臨床心理學家的新職級和常額
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加強首長級架構,出任人員負責
主管臨床心理服務

12.陳榮燦議員詢問,社會福利署有否為由於失業導致出現心理問題的個別人士提供臨
床心理服務。社會福利署副署長同意,在目前的經濟氣候之下,失業會導致各種心理
問題,例如討論文件第3(f)段中提及的自殺傾向。她證實,社會福利署及非政府機構一
向有為出現心理問題(包括與失業有關的心理問題)的個別人士提供臨床心理服務。應陳
榮燦議員要求,社會福利署副署長同意考慮訂明,受失業影響的個別人士亦會是社會福
利署臨床心理服務的服務對象類別。

13.曾鈺成議員要求當局澄清現時有否在西九龍區提供臨床心理服務,因為根據社會福
利署現時的組織架構表,當局並無指派高級臨床心理學家負責此地區的服務。社會福
利署副署長證實,雖然該署現時只有4支臨床心理服務隊,而每支服務隊各由一名高級
臨床心理學家掌管,但西九龍區及東九龍區均由東九龍福利總辦事處的臨床心理服務
隊提供服務。為滿足臨床心理服務方面不斷增加的需求,以及使西九龍區的服務對象
更容易獲得臨床心理服務,社會福利署現正為在不久之後成立額外的臨床心理服務隊
申請額外資源。

14.關於擬議的總臨床心理學家在策劃臨床心理服務方面的工作,社會福利署副署長闡
釋,臨床心理服務涉及層面廣泛的福利服務,並需根據服務對象的需要及情況,以不
同的模式提供。在過去,社會福利署的臨床心理服務一直集中於家庭及康復等範疇,
但其他社會福利範疇的臨床心理服務,尤其在安老及青少年服務方面,需求一直不斷
增加。為配合日趨多元化及複雜的臨床心理服務,社會福利署需要檢討其提供服務的
優先次序,以及為有關服務的未來發展制定策略。此等重要職責需由一名屬於高級管
理層的臨床心理專家負責,因此當局現時提出開設總臨床心理學家的常額職位的建議。

15.楊耀忠議員關注到,當局需為臨床心理服務訂定服務質素標準及制定表現指標。在
此方面,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表示,雖然當局已就服務質素標準訂定若干指引,供內部
參考,但當局並無正式的服務手冊,列明精確而全面的服務標準及規定。當局須就此
方面作出改善,以符合有關服務的發展,以及配合提升各種福利服務質素標準的政策
。這將會是擬議的總臨床心理學家的的主要職責之一。

16.何秀蘭議員關注臨床心理服務方面的人力資源是否足夠。社會福利署副署長回應時
證實,當局需加強臨床心理服務的管理層及前線人手,以滿足該項服務不斷增加的需
求。目前,每名臨床心理學家在同一時間負責50至60宗個案,而每宗個案通常平均持
續約6個月。由登記至首次評估診症的輪候時間平均約為1個月,而法庭個案會獲優先
處理。在此等個案中,當局或須立即對有關人士進行作心理評估。除處理有關個別人
士的個案外,臨床心理學家及高級臨床心理學家亦會進行外展工作,前往復康服務及
懲教機構,就處理服務對象的心理問題向服務工作者提供專業意見。至於臨床心理學
家的編制在過去數年的改變,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表示,社會福利署及非政府機構的前
線臨床心理學家編制,已由 1995至96年度的3名高級臨床心理學家及29名臨床心理學
家,增加至1998至99年度的4名高級臨床心理學家及58名臨床心理學家。當局亦已作
出撥款,在 1999至2000年度增設4個臨床心理學家職位。就此方面,社會福利署副署
長表示,擬議的總臨床心理學家的一項重要職責,是提出及推行各項措施,簡化現有
的個案管理程序,以期縮短輪候評估的時間。她預計,當局按照現時的計劃增設多個
臨床心理學家職位後,倘若須立即進行評估的法庭個案數目維持穩定,由登記至首次
評估診症的輪候時間或可縮短至大約兩星期。

17.關於臨床心理服務的人力培訓問題,社會福利署副署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預期臨
床心理服務會不斷擴展,因此已要求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增加臨床心理學培訓的
學生名額。社會福利署及非政府機構一直有為有關的培訓計劃提供實習的安排。在
1998至99年度,兩所大學共有27名臨床心理服務研究生肆業,其中部分研究生已參與
社會福利署的臨床心理服務。

18.劉慧卿議員提及公務員職位招聘安排此一更為廣泛的問題。她表示,在過去數月,
社會福利署及部分其他政府部門已按不同的條件及薪金水平招聘人員。她質疑政府當
局是否在獲悉公務員改革諮詢工作的結果前,已改變其聘任政策及常規。公務員事務
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於1999年4月1日生效的招聘凍結安排,適用於各職級的公務員
職位。當局已就凍結期間的聘任安排向各決策局及部門提供清晰的指引。他證實,政
府當局沒有透過在凍結期間聘用非公務員的安排影響公務員改革的結果,亦不會這樣
做。他補充,除開設須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的首長級職位外,個別的決策局/部門均有
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可在當局訂明的準則範圍內,決定在凍結期間填補空缺職位的方
式及將會提供的適當聘任條件。主席就此表示,如有需要,此一議題應由有關的事務
委員會跟進。各委員表示同意。

19.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1999-2000)15 建議在政府總部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開設兩個編外職位,包括一
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和一個總工程師職
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為期三年;並把1999-2000年度編制的年
薪值上限提高3,166,560元,即由25,746,000元增至28,912,560元,
以開設五個非首長級職位,以監察數碼港發展計劃

20.關於擬議的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數碼港)在數碼港的設計及建造工程方面可行
使的權力範圍,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扼要重述,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數碼港)
在執行監察數碼港發展的職責時,須向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負責。資訊科技及廣播
局副局長補充,根據當局與盈科拓展集團(下稱"盈科")簽署的意向書的條款,數碼港內
的建築物及設施的設計及規格須獲政府批准。

21.關於擬設的數碼港事務部在鼓勵及協助未來租戶在數碼港第一期落成前在本港經營
業務方面的職責,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表示,由於部分未來租戶並無在本港經營
的經驗,因此,若此等未來租戶盡早在香港經營,對本港及租戶本身均會有利。數碼
港事務部會聯同工業署,就此方面提供意見及協助。然而她證實,在此等租戶遷進數
碼港前,政府不會資助他們暫時租用香港其他地方。

22.關於審核及甄別租用申請方面,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數碼港事務部會負責
制定租用評審準則,而數碼港日後的管理層在評審租用申請時須遵守此等準則。關於
數碼港的辦公室租金,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表示,有關租金會定於具競爭力的水
平,因此會參考鄰近國家類似的發展計劃當時的辦公室租金。她就此告知議員,在馬
來西亞及新加坡,類似的發展計劃的辦公室租金大約每平方呎8元至12元。

23.劉慧卿議員表示,前綫的立法會議員不同意政府當局推行數碼港計劃的方式。就現
時的建議而言,她對於政府與盈科就數碼港計劃的職責分配表示極度關注。她尤其關
注在若干項工作上出現工作及資源重疊的問題,例如盈科及政府均會進行的市場推廣
工作。

24.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回應時指出,根據意向書,盈科
負責數碼港的設計、建造、發展及市場推廣。然而,政府必須監察整項計劃,確保數
碼港的設施符合未來租戶的要求。關於數碼港事務部及盈科在市場推廣方面的分工,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闡釋,盈科會承擔推廣數碼港的基
本職責,而數碼港事務部會監察市場推廣工作及市場推廣策略的推行。根據意向書的
條款,倘若數碼港部分未能吸引預期的租戶數目,盈科須在第一期落成後首5年內,承
租不少於20%而不多於50%的總辦公室地方。因此,盈科需竭盡所能推廣數碼港,否則
該公司須就數碼港內達50%的辦公室地方"包底"。數碼港事務部亦會根據數碼港發展的
目標,就租用評審準則及目標租戶類別向盈科提供意見。此外,數碼港事務部會處理
未來租戶的直接查詢,並與已登記的租戶聯絡,就他們的期望及要求取得第一手資料
,以及徵求他們就盈科擬議的設計及規格提出意見。

25.劉慧卿議員察悉政府當局的解釋,但她仍認為,政府與盈科就數碼港計劃的職責分
配並不清晰。她要求在已安排討論此項目的財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獲得更多資料,最
好以圖表形式顯示,說明政府與盈科之間的分工。政府當局同意提供有關資料。

26.周梁淑怡議員認為,鑑於數碼港是政府與盈科之間的聯營發展項目,政府應承擔討
論文件第 7 段載列的職務。她十分希望確保政府當局獲得足夠資源,以便有效地執行
此等重要的職務。然而,周梁淑怡議員關注到,任職數碼港事務部的政府人員,可能
並不具備執行此等職務的才能及技巧,因為大部分此等職務均屬商業性質。她亦認為
,負責監察該項發展計劃技術範疇的擬議總工程師會,亦應具備所需的資訊科技專業
知識。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回應時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挑選合適的人員填補該
等職位。雖然政府當局有信心任職數碼港事務部的人員會勝任有關職務,但在有需要
時,亦可就資訊科技及市場推廣方面尋求專家意見。

27.何鍾泰議員同意政府應成立專責小組,監察數碼港計劃。他亦認為,政府與盈科之
間的關係,與工務工程計劃中政府與工程計劃顧問之間的關係相似。他要求,倘若擬
議的兩個首長級職位日後的職責因需求轉變而與現時的建議所載列的不同,政府當局
提供更詳細的資料,說明該等新職責為何。

28.何秀蘭議員表示,當局在未經公開競投程序的情況下,與一家私營公司合作發展
一項商業計劃(例如數碼港),難免會引致利益衝突,而政府與該私營公司之間的關係
亦難以清晰界定。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意向書內已規定政府與盈科各
自的權利及義務,而在當局日後與盈科簽訂的法定合約內,亦會詳細訂明。她向議員
保證,政府就數碼港所作的決定,絕對會以公眾利益為依歸,有關利益衝突的問題不
會發生。

29.何秀蘭議員詢問數碼港事務部在制定數碼港管理架構及有關的體制安排方面負責的
工作。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答覆時表示,數碼港事務部為數碼港制定日後的管理
架構時,需要研究政府所規定的監察程度、管理機構的各種體制方案,以及監察政府
與盈科之間的法定合約執行情況的機制。她答允在數碼港事務部就管理架構制定了較
具體的建議後,向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匯報。就此方面,劉慧卿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
更多資料,說明數碼港未來的管理機構的角色、組織及職責,並且為方便參考,把有
關資料納入說明政府與盈科之間的職責的圖表內。政府當局同意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
提供更多資料供議員參閱。

30.至於擬議的編外職位在何等情況下需予以保留,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指出,在
數碼港的管理架構全面確立後,將不再需要擬議的編外職位。

31.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劉慧卿議員及何秀蘭議員要求把她們對此項建
議的極度保留態度記錄在案。

32. 劉慧卿議員要求此項目在有關的財務委員會會議上分開表決。

33. 小組委員會會議於下午12時1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