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ESC8/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9月16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黃宜弘議員(主席)
吳亮星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陳國強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宏發議員
司徒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栢志高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林雪麗女士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5)

甘偉業先生
運輸署副署長(策劃及技術服務)

蔡少綿女士
運輸局助理局長

劉正光先生
路政署副署長

丁葉燕薇女士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

鄭恩賜先生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

劉錦洪先生
資訊科技署署長

楊立門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李思薌博士
教育統籌局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辦事處主任

周德熙先生
工商局局長

唐海怡女士
工業署署長

鄭錦榮先生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列席秘書 :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EC(98-99)1 建議在運輸署新成立的基礎建設科開設兩個常額職位,包括
一個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一個總工程師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1998年9月30日起生效


一位議員詢問當局為新成立的基礎建設科開設兩個首長級常額職位的理據。運輸
署副署長(策劃及技術服務)在答覆時表示,機場核心計劃項目有明確的範圍和時
間表,籌備中的重要基建工程項目與上述項目不同,會跨越一段十分長的時間,
直至2016年為止。此外,在現時的交通研究完成後,會出現其他新的工程項目。
因此,當局認為在基礎建設科開設該兩個新的常額職位是恰當的。

2.關於當局把基礎建設科的主管職位定於政府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2點)職級的理
據,劉慧卿議員質疑,當局是否有必要開設高級職位,以便如文件中所述,"與其
他政府部門的首長級高層人員和有關的非政府組織或機構的管理人員建立友好關
係"。運輸署副署長(策劃及技術服務)解釋,重要基建工程項目的策劃和實施通常
按照緊迫的時間表進行。因此,基礎建設科政府工程師在此等項目上作為運輸署
的代表,將須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與其他有關方面的首長級高層人員直接解
決工程方面的具體問題。當局認為,該主管必須具備政府工程師的專業知識和承
擔該職位水平的職責,以有效執行聯絡和統籌的工作。

3.考慮到政府當局的決策程序,劉慧卿議員並不信服職位的高低是有效執行溝通
職務的必要條件。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在答覆時指出,基礎建設科政府工程師負
責掌管基礎建設科,以及在溝通、專業和管理方面承擔多項職責。能夠有效聯絡
和協調各有關方面是一項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考慮到該職位須承擔
的多項職責,公務員事務局和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認為該職位的職
級和職系屬恰當。

4.部分議員對馬鞍山鐵路工程項目的進展表示關注,並詢問政府當局是否由於在
融資方面出現困難,而計劃擱置該工程項目。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5)及運輸署副
署長(策劃及技術服務)表示,該計劃的目標是在2004年前完成馬鞍山鐵路(包括東
鐵紅磡至尖沙咀支線)。在此期間,第二次鐵路發展研究正探討東鐵其他九龍支線
的各個方案。他們證實,有關馬鞍山鐵路的工程正如期推展。

5.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劉慧卿議員要求將其對有關建議的保留態
度紀錄在案。

EC(98-99)2 建議在路政署保留一個政府工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
六個月,直至1999年3月31日為止,出任人員負責監督解決一宗
與汀九橋工程計劃有關的巨額合約索償個案


6.議員詢問第34號索償個案的詳情,當局是為此個案而擬延長政府工程師(汀九)
職位的任期。路政署副署長在回應時表示,根據第34號索償個案,承建商要求延
長173天的時間,並提出約5億元的索償款額。該宗索償個案已演變成政府與承建
商之間的糾紛,而根據合約的條款,有關個案會首先透過調停解決糾紛。若調停
無效,便會展開仲裁程序。

7.至於該宗索償個案的解決工作可否由總工程師(汀九)接手處理,或透過其他調
配安排吸納,路政署副署長解釋,當局在上次要求批准延長政府工程師(汀九)一
職的任期至1998年9月底時,預期所有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主要索償於屆時已經解決
。可惜的是,承建商在今年6月才提交第34號索償個案。總工程師(汀九)不可能在
處理其他財務及合約事宜的最後階段工作等現有職責以外,同時處理該宗索償個
案。路政署副署長證實,當局已仔細研究其他可能的調配安排,但鑑於該宗索償
個案性質複雜和嚴重,最終認為有關工作須由具備相當專業知識、能承擔首長級
人員職責及具在職經驗的現職政府工程師(汀九)負責。至於工作量的問題,目前
,政府工程師(汀九)已須全職親自處理該宗索償個案。為作好進行調停程序的準
備,他須閱讀大量文件,並詳細評估索償的理據和款額,以及詳細陳述事件的始
末。他證實,鑑於所涉及的工作量,政府工程師(汀九)須繼續全時間處理該宗索
償。

8.庫務局副局長補充,根據庫務局在考慮及最終批核工務項目合約索償決議方面
的經驗,她可以證實,調停程序通常根據緊迫的進度表進行,而有關的項目工程
師,即此個案的政府工程師(汀九),必須承擔大量工作,不但要搜集事實,亦須
根據其專業判斷,撰寫和陳述詳細的評估。他須確保政府及時作出回應,就索償
個案作出恰當的評估。否則,政府或須展開仲裁程序,而此做法所費會更多。因
此,為了能透過調停解決糾紛,庫務局贊成延長該職位任期的建議,使政府工程
師(汀九)可全時間監督調停程序。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亦證實,公務員事務局經
仔細研究工作要求和各個可行的職員調配方案後,同意延長該職位任期的建議,
但若有關糾紛可在預定時間前解決,延長期將會縮短。

9.鑑於該宗索償個案性質複雜和嚴重,以及解決程序涉及的沉重工作量,部分議
員表示贊成延長該職位任期的建議,但詢問文件附件1列出的索償解決程序表的成
本效益。路政署副署長表示,過去的合約索償個案可在工程完成後拖延數年才解
決。為了以更有效率和更省錢的方式處理機場核心計劃項目的索償個案,政府已
制訂一套有關合約索償的調停程序。正如其他機場核心計劃項目,汀九橋合約中
訂明,有關合約索償的糾紛會首先透過調停解決,若調停無效,便會採取仲裁程
序。調停是節省金錢的解決糾紛方法,因為此方法不涉及法律程序,所以不用倚
重專業法律人士提供意見。至於第34號索償個案,由於該個案涉及合約的一些法
律問題,因此政府和承建商均會聘用法律代表(並非高級大律師)進行調停程序,
但所需的法律意見將會有限。

10.吳靄儀議員擔憂,根據現時的索償解決程序表,政府工程師(汀九)職位的任期
或須進一步延長,以協助進行仲裁聆訊。路政署副署長回應謂,該個案一旦發展
至仲裁的階段,法律代表會擔當更重要的職責,而政府工程師(汀九)的參與僅屬
有限。然而,有關人員仍會繼續在該部門工作,因而可在有需要時,以部分時間
提供支援。因此,當局應無需為進行仲裁聆訊而進一步延長政府工程師(汀九)職
位的任期。吳靄儀議員察悉路政署副署長的解釋,但對現時的索償解決程序表仍
持保留的態度,並促請政府當局重新考慮將該索償個案直接轉介仲裁,以便節省
用於調停的時間和資源。

11.部分議員關注最近的傳媒報道指汀九橋在啟用數月後,橋面已發現一些裂縫。
路政署副署長證實,部分裂縫在汀九橋的北行路面出現。該工程項目的承建商正
進行必需的維修工程,並已聘請一名顧問調查有關問題。他表示,該問題與第34
號索償個案無關,而政府工程師(汀九)並不負責監督該等維修工程。由於汀九橋
屬青馬管制區的一部分,保養工作由該管制區的管理公司進行,但維修工作則由
總工程師(汀九)監督。

12.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張文光議員反對此項目。

EC(98-99)5 -- 建議在資訊科技署 --
  1. 開設一個資訊科技署副署長的新職級和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

  2. 開設兩個總系統經理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

  3. 刪除一個總系統經理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及

  4. 把資訊科技署1998-99年度編制的年薪值上限提高11,834,160元,即由
    447,048,540元增至458,882,700元,以開設18個非首長級職位
藉此加強人手支援,應付該署因香港推廣和發展資訊科技而需肩負的新職務和
工作

13. 一位議員詢問資訊科技署長遠的人手需求。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在回應
時表示,現時的建議已考慮到該部門在可見的未來已規劃的項目和計劃所導致的
人手需求。

14. 議員察悉,當局加強資訊科技署人手支援的其中一個原因,是該署在社會各
界推廣資訊科技的更廣泛使用而需肩負新的職務。議員詢問新的資訊科技措施會
如何協助香港的商界,而商界可如何支援此等措施。資訊科技署署長回應時表示
,電子商業的發展可協助香港商界創造有利競爭的條件。透過推行公共服務電子
化計劃,政府可藉著提供具有開放式共通介面的資訊基本設施,促進這方面的發
展。政府亦會着手解決保密、保護數據及私隱等問題,這是公眾能否接受電子商
業為日常生活方式的關鍵。在這方面,資訊科技署會積極參與制定業界標準的國
際組織的制定標準程序,以確保香港不但採用,還參與發展國際認可的標準。資
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補充,政府會透過各項計劃提供財政資助,以鼓勵資訊科
技的研究,並會促進學術界與本地資訊科技界合作,把資訊科技方面的新發明轉
化為商品。

15. 一位議員詢問有關把香港發展成為互聯網通信中心的潛力和商業可行性。資訊
科技署署長回應時表示,目前大部分互聯網通信均透過美國進行,傳送服務以收費
形式提供。他相信香港有潛質發展成國際資訊中心,以及開發一個有利可圖的互聯
網通信市場。至於相對於其他地區,香港在資訊科技的應用、普及程度、推廣和發
展方面的情況,資訊科技署署長表示,在某些方面,香港較其他已發展國家優勝。
舉例來說,本港現已全面為光纖網絡覆蓋;香港達34%的家庭擁有一部個人電腦;
而整體人口的大約9%為互聯網用戶。

16. 至於政府會如何鼓勵中小型企業參與電子商業的發展,資訊科技署署長表示,
私營機構的各個行業均進行電子商業交易。政府工作的重點會是設立通用的標準,
以及研製資訊基本設施,為所有行業提供平等的接達機會。關於目前的經濟狀況對
商界的影響,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強調,政府其中一項重要工作,是加強香港
的競爭力,而社會各界更廣泛和善用資訊科技,會有助達到此目標。當局會逐步推
行新的計劃項目。

17.關於研製軟件應用,以及培訓教師和支援人員,以加強對學校的支援的問題,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表示,關於在教育上使用資訊科技,教育統籌局及教育
署在制定和推行有關政策擔當主要角色,而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和資訊科技署則擔
當支援的職責。資訊科技署署長表示,資訊科技署會一如過往,繼續為研製用作
教育用途的資訊科技系統提供支援,並在此政策範疇的商議工作中提供技術方面
的意見。一位議員指出,香港在教育界使用資訊科技的程度,較其他已發展國家
落後。單是供應硬件予各學校,不會提高教師和學生在使用資訊科技方面的能力
。資訊科技署和教育署在為學校提供培訓支援方面應有較佳的協調。資訊科技及
廣播局副局長答允向教育統籌局提出此問題。

18. 一位議員認為,資訊科技署為個別部門採用新版本的電腦軟件方面效率緩慢。
資訊科技署署長回應時解釋,在批准採用新版本前,資訊科技署有需要確保新版
本與現有的系統兼容,並能提供充分的技術支援,處理任何可能出現的介面問題
。資訊科技署署長亦須確保現有關鍵的公眾聯機服務不會受影響。不過,若有足
夠資金,政府各決策局和部門獲轉授權力購置新版本的軟件,用於獨立電腦,因
為這對現有的系統網絡不會有影響。他補充,資訊科技署就新的電腦軟件進行各
項試驗性的測試和試用,並與軟件公司保持緊密聯絡,務求盡早引入新版本的軟
件,供各決策局和部門使用。

19.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8-99)6 建議在政府總部教育統籌局以非按公務員條款聘用方式,聘請一
名語文研究專家作為合約人員,出任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
辦事處主任的職位(職級相等於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1998年10月
起生效


20.議員詢問以非按公務員條款方式聘用人員的目的,以及繼續聘用該任職者會否
違背該項安排的原意。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回應時解釋,以非按公務員條款方式聘
用人員,使政府可靈活地從巿場上聘用具備該等職位所需技能的最適合人選。教
育統籌局副局長補充,由於文件中提及的任職者,需要具備語文研究方面的最新
專門知識,因此,以連續形式委任同一名人員擔任該職位的可能性不大。然而,
當局正考慮再委任現時的任職者。若認為她是合適的人選,會與其續約兩年。

21.一位議員在察悉該語文專家上一份合約的薪金由語文基金撥款支付時質疑,委
任該人員在推廣該基金的目標方面有何成本效益。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解釋,該語
文專家作為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辦事處的主管,不但負責監督該基金的運
作,亦負責策劃和統籌各項語文教育的政策。他察悉一位議員的意見,認為該委
任人員的工作重點,應在前線推行各項語文教育措施,而不是從事研究工作。

22.關於語文基金的表現,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表示,該基金自1994年成立以來,已
贊助推行200多項語文教育計劃。籌辦及參與此等計劃的人士的整體回應是良好的
。該基金現時的結餘約有1億元,應足以應付該基金在未來兩三年的運作。此後,
當局會考慮從政府一般收入為基金尋求補充撥款,或向優質教育基金要求撥款。

23.一位議員認為,文件中沒有提供有關薪酬的資料,以及擬以非按公務員條款方
式聘用人員這個做法的財政影響。應主席要求,政府當局答允為以非按公務員條
款方式聘用人員的安排提供財政影響的詳細資料,包括整套薪酬福利條件;有關
做法會如以按公務員條款方式聘用人員的建議一樣。

24. 一位議員亦要求政府當局檢討現時從本地高等院校聘用合約職員的做法。這些
職員在履行與政府簽署的合約期間,仍以停薪留職形式保留本身的教職。教育統
籌局副局長回應謂,他無權評論各高等院校的做法,但同意將來在進行委任工作
時,以此作為考慮應徵者是否合適人選的相關因素。他亦告知議員,現有的任職
者在接受現時委任的職位後,已終止其以往任職院校的職位。

25.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8-99)3 建議在政府總部工商局開設一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編外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4點),開設期至2001年3月31日為止,以便借調
一名公務員到香港工業邨公司擔任總裁一職


26.一位議員在察悉創新科技委員會即將向行政長官提交首份報告時詢問,委員會
在報告內提出的建議,會否影響借調一名公務員到香港工業邨公司擔任總裁一職
的擬議安排。工商局局長澄清,該報告不會包括一項有關工業及科技支援計劃及
機構的組織架構檢討。委員會將在提交其首份報告後的12個月內進行該項檢討。
擬議的借調期是配合上述檢討的時間。

27.一位議員詢問當局在今年較早時候就香港工業邨公司總裁一職所進行的招聘工
作所得的反應和結果。工商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香港工業邨公司已委託一家招
聘公司進行招聘工作,並已在香港工業邨公司管理局轄下成立一個委員會,以篩
選入圍的申請和接見很可能被選中的應徵者。當局已甄選出9名應徵者,並邀請
其中7位進行面試。可惜唯一被認為是合適的人選拒絕接受聘用。應該位議員的
要求,政府當局答允證實就該職位空缺廣告作回應的總人數。

28.至於工業邨的佔用率,工業署署長表示,大埔和元朗工業邨的大部分地段已租
出,但在將軍澳工業邨,在70公頃的總面積中,仍餘下約45公頃。關於向香港工
業邨公司交回批地的問題,工業署署長表示,過去一年涉及交回/撤消批地的土
地面積約13.8公頃。應該議員要求,政府當局答允提供所涉及公司數目的進一步
資料。

29.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8-99)4 建議在工業署轄下科技發展部開設一個技術秘書(工業)的
新職級和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並在品質事務部
刪除一個品質統籌主任的現有職級和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1點),以作抵銷


30.工業署署長答覆一位議員時表示,該署在1997年7月進行的部門檢討,並無導
致該署開設任何新的職位。該項檢討工作只導致該署重新調配一些現有職位。

31.關於刪除品質統籌主任一職的時間是否恰當的問題,工業署署長表示,該職位
的現有任職者是按合約條款聘用,而該職位會於現有合約在2000年2月屆滿後刪除
。不過,若該職位的任職者在該日期前離任,該職位可提早刪除。

32.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其他事項

33.吳靄儀議員提出,在這會議席上討論的部分建議,是與1997年的施政報告或更
早時公布的新措施所導致的工作計劃有關。由於香港的經濟狀況在過去一年經歷
重大變化,她認為文件有必要反映其後狀況的轉變,使議員可評估有關的人手建
議是否有需要。庫務局副局長答允考慮該位議員的建議。

34. 小組委員會會議於下午1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