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ESC2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第5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2月16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黃宜弘議員(主席)
吳亮星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司徒華議員

缺席委員 :

何秀蘭議員

列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栢志高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譚百樂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D)

李育光先生
海事處助理處長(策劃及海事服務)

黃何小芬女士
海事處部門主任秘書

林瑞麟先生
律政司政務專員(項目EC(98-99)14)
新聞統籌專員(候任)(項目EC(98-99)15)

張學廣先生
律政司副政務專員(行政)

陸貽信先生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

彭偉昌先生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林煥光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羅智光先生
行政長官私人秘書

胡寶珠女士
政府新聞處副處長

譚羅南華女士
行政長官副新聞秘書

葉樹堃先生
經濟局局長

黃智祖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A)
列席秘書 :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列席職員 :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EC(98-99)13 把開設編外職位的權力轉授各有關管制人員,擬設的職位將暫
時填補較低薪級的常額職位,藉此安排因海事處實施公眾貨物
裝卸區新管理架構而成為超額員工的海事處人員擔任其他政府
職位,人數不超過41人

有關讓超額員工擔任屬較低薪級職位而繼續保留其現時薪金的安排,公務員事務
局副局長證實,這個做法過去曾多次採用。這項安排雖非硬性規定,但已是當局
處理公務員事務的慣常做法,以便吸納那些未能覓得其他同等或較高薪級的職位
,但願意留在政府工作的超額員工。

2.至於已於1998年2月完成的公眾貨物裝卸區泊位招標工作,海事處助理處長表
示,招標工作能順利進行,主要是因為在展開招標前,政府當局曾多次諮詢貨物
裝卸業經營者。他補充說,政府當局會就公眾貨物裝卸區進行第二階段的管理改
革,即裝卸區用地管理改革。

3.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8-99)14 建議在法庭檢控主任職系開設一個總法庭檢控主任的新職級
(總薪級第40至44點)

4.關於擬設的總法庭檢控主任職級的職務,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表示,為監察
目前調配於10所裁判法院約120名法庭檢控主任職系的人員的工作,總法庭檢控
主任有必要定期視察這些裁判法院,以便當場向高級法庭檢控主任及法庭檢控主
任給予指導和意見。總法庭檢控主任不會就個別檢控個案給予指示;其意見和指
導會集中於改善和提高法庭檢控工作的質素。至於現有的督導機制,副刑事檢控
專員解釋,高級法庭檢控主任會按照法庭檢控主任的經驗而向他們指派不同繁雜
程度的案件,並會審核由屬下法庭檢控主任擬備的案件摘要和其他檢控文件。

5.至於法庭檢控主任的職級和最近的編制情況,政府當局提供以下資料:

    (a) 法庭檢控主任職系各職級現時的薪級表如下:

    職級總薪級表薪點
    法庭檢控主任15-27(20,010至35,285元)
    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28-33
    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34-39
    總法庭檢控主任40-44


    (b)法庭檢控主任職系的流失率有穩定下降,由1993至94年度的20%下降至
    目前的3.4%。
6.吳靄儀議員雖支持此項建議,但她指出,本港的法庭檢控工作應朝着專業化的
方向前進。她認為,由於以往只有少數的合資格律師,因此,法庭檢控主任職級
的入職要求僅為大學入學試及格。然而,本港現時每年有約600名律師符合執業
資格,故情況已有所改變。鑑於每年有一定數量的律師符合執業資格,她促請政
府當局透過在各級法院使用合資格律師的服務,逐步提高檢控工作的水平。劉慧
卿議員贊同吳靄儀議員的意見。

7.律政司政務專員及副政務專員(行政)在回應時告知議員,在法庭檢控主任職系的
123名現職人員中,23名持有法律學位或法律方面的較高資歷,而另外49名則持
有非法律的學位。所有法庭檢控主任獲任命後,會在擔任法庭檢控工作前接受入
職訓練。當局曾在1993年因應核數署署長報告的建議,檢討法庭檢控主任職系的
入職資格。當時的考慮是,既然法庭檢控主任職系的運作證實具成本效益,故決
定職級的入職資格維持於大學入學試及格程度。

8.劉慧卿議員認為應檢討法庭檢控主任的入職薪點,以吸引持有法律學位的應徵
者;律政司政務專員在回應時證實,政府當局會考慮議員的意見,檢討法庭檢控
主任職系的入職資格。他重申,有關檢討的指導性原則會是覓得具有最佳資歷的
人選和有效運用資源。吳靄儀議員要求當局在比較聘用合資格律師和沒持有該專
業資格人士為檢控主任時,亦應考慮培訓和督導所需的成本。律政司副刑事檢控
專員告知議員,持有法律學位或法律方面較高資歷的法庭檢控主任雖具備較佳的
條件擔任法庭檢控工作,不具備該等資格但有優良潛質和合適才幹的法庭檢控主
任亦能勝任此項工作。他並指出,由於法律及檢控指引不時有修改,即使新招聘
的法庭檢控主任均為合資格律師,仍須給予一定程度的督導。

9.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8-99)15 建議 --

  1. 在行政長官辦公室開設一個新聞統籌專員的新職級和
    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8點),並在政府新聞處刪除一
    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以
    作抵銷;以及

  2. 把現有的行政長官副新聞秘書職位(職級屬政府新聞處
    助理處長(首長級薪級第2點))改稱為副新聞統籌專員(傳
    媒聯絡)
藉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開放度。


10.張文光議員表示,民主黨的立法會議員關注有關開設擬議的新聞統籌專員(下
稱"專員")職位的建議。他們已在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及民政事務委
員會1998年12月9日的聯席會議上詳細解釋其關注。他要求政府當局澄清以下各
點:

  1. 考慮到該專員無須如各決策局局長般制定政策和立法建議,亦無須為
    已核准政策的有效推行負責,該專員職位因何會定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
    的水平;

  2. 政府當局因何在開設該職位前公布將獲任命的人選,此舉在公務員的
    人事編制安排上屬前所未有;及

  3. 鑑於該專員會擔任行政長官的發言人,並會出席行政會議,因此,該
    專員的任命應否遵守《基本法》下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
    ")主要官員的國籍規定。

11.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該專員職位的職級是根據由首長級薪俸及
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準則而訂定。這些準則包括須由任職者作出的決定
和判斷的重要性、緊急性和複雜程度,以及任職者所須具備的政治敏感度和領
導才能。考慮到該專員職位的策略性角色和職責範圍,政府當局認為把該職位
定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的水平是恰當的。他重申,雖然該專員的職責與決策局局
長有所不同,但該職位在作出決定方面所需承擔的責任、工作的複雜程度、所需
的危機處理能力和其他領導技巧,均與決策局局長所要求者相若。他並指出,中
央政策組首席顧問和司法機構政務長等職位亦無決策及立法方面的職責,但鑑於
其工作的重要性,其職級均定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水平。

12.關於在開設該職位前公布委任林瑞麟先生的做法,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
由於職位調派委員會在本年10月決定其他首長級人員職位的任命時,亦已決定
該專員職位的任命,因此,政府當局認為在當時公布有關的任命屬恰當,以制
止種種揣測。然而,鑑於議員對此項安排的強烈關注,他承認這項特別的安排
在程序上未必是最理想的做法,而政府當局亦無意將之視作先例。

13.關於國籍規定的問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證實,經審慎研究後,政府當局認
為該專員職位無須受《基本法》中訂明適用於特區主要官員的國籍規定所規限
。他解釋,可能代表行政長官發言或出席行政會議的人員,不一定須受上述國
籍規定所規限。舉例來說,該等規定並不適用於政府新聞處處長和行政會議秘
書,這兩名人員亦出席行政會議。他補充,為確保有關人員的操守,將獲委任
政府內敏感職位的所有人員,均須接受品格審查。不過,政府當局日後在任命
該專員職位時,會考慮議員在國籍方面的關注,然而是次委任林瑞麟先生為該
專員並無構成國籍方面的問題。

14.張文光議員在回應時堅稱,在工作壓力、政治責任和社會影響方面而言,該
專員的職責均及不上現時屬首長級薪級第8點職位的職責。他認為,遵守任命公
務員的既定程序,是確保公平和客觀的重要因素,而他認為政府當局已違反了
在通過開設職位後才公布委任人選的既定做法。他不認為有需要制止揣測是不
依循慣常做法的可接受理由。他並重申,由於該專員是行政長官的發言人,因
此應符合之前提及的國籍規定。他表示,民主黨的立法會議員不接受政府當局
就上述問題所作的解釋,並會反對此項目。

15.劉慧卿議員認為,當局把沒有決策職責和只承擔少許資源管理責任的職位定
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的水平是不能接受的。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回應時指出,該
專員的職責亦包括負責統籌政府的整體公關策略,並會與各決策局首長緊密合作
。因此,政府當局認為把該專員職位定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是恰當的,以便任職
者得到所需的高層支援及能夠有效地處理其工作。

16.劉慧卿議員指出,她和李永達議員在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已關注到當局是
否訂有監管該專員工作表現的表現指標,特別在提高政府的開放度和透明度的
目標下有何表現指標。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回應時承認,在過去一年,當局在
處理一些公眾關注的問題時所採取的公關策略不太成功。當局正是察覺到這方
面的不足,因而建議開設該專員職位,以加強公關方面的工作及與傳媒的聯絡
。他重申行政長官及政府當局提高政府的開放度和透明度的承諾,並向議員介
紹已提交小組委員會的討論文件中詳列的專員具體職務。新聞統籌專員(候任)
亦向議員保證,行政長官會繼續積極和定期參與公職活動,而該專員會繼續為
行政長官策導這些公職活動的籌劃和推行。在這方面,劉慧卿議員指出,單靠
開設一個高職級的職位以處理公關及與傳媒有關的事項,不能達到提高政府開
放度和透明度的目標。更重要的是,行政長官本身應更頻密地主動會見立法會
議員及本地和海外傳媒,解釋公共政策。她認為行政長官每年只出席3次立法
會會議答覆議員問題的現行安排,非常不足。

17.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自由黨的立法會議員理解當局有需要設立一個首長級高
級人員職位,就公關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支援,並認為政府當局在加強其公關
工作方面的取向正確。自由黨的議員同意文件中所載列的專員職責非常重要,
因此,把該專員職位定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是合理的。周梁淑怡議員強調,在專
員的支援下,行政長官應更樂於及主動約見立法會議員和傳媒。新聞統籌專員(
候任)表示理解議員的關注和期望,並向議員保證,他會在擔任該專員職位時全
力以赴。

18.關於當局透過何種機制,使專員收集得來的民意可在制定政策的過程中獲得
考慮,新聞統籌專員(候任)表示,專員會集中收集言論具影響力人士的意見,包
括立法會議員、政黨、傳媒、學術界人士、編輯及新聞從業員。該專員會在制定
和公布主要政策的過程中聯同有關的決策局局長監察和分析這些人士的意見。該
專員亦會根據市民可能作出的反應,就公布政策的恰當時間提出建議,並協助制
定整體的公關策略。

19.司徒華議員要求當局解釋選出林瑞麟先生出任該職位的理由。公務員事務局
局長在答覆時表示,首長級薪級第6至第8點的高級首長級職位的任命,由職位
調派委員會決定,該委員會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凡實任職級為首長級薪級
第6點或以上的人員,均會合資格獲得考慮,而在甄選過程中,當局會參考應
徵者的資歷、經驗和能力。新聞統籌專員(候任)提及他在律政司曾處理多項具
爭議性的問題,他重申,他會致力協助行政長官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開放
度。

20.陳智思議員引述一份報章報道,指該專員的薪金比其他國家類似職位的薪金
高出許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答覆時表示,在薪金方面作直接的比較可能並不
恰當,因為各項重要因素在不同地方會有差異,例如經濟狀況、公務員架構及該
職位的人手支援等。他在闡釋時指出,該專員的擬議職責會包括如美國白宮發言
人及通訊部長等重要職位的大部分職能。不過,陳智思議員指出,政府當局應更
着力解釋為何該專員職位應獲得如此高水平的薪酬。

21.對於黃宏發議員指當局雖有既定的指引,但在訂定職位的職級時難免會涉及
個人判斷,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強調,當局在審訂所有新的首長級常額職位的職系
和職級時,包括現行建議的職位,均徵求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
見。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成員為社會上有名望的人士,對人事編
制的問題有廣泛認識。關於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個別成員對該專員
職位的意見,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該委員會只向政府當局提交其集體決定,
即贊成該專員職位的擬議職系和職級。

22.關於公務員的任命應否報請中央政府,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解釋,主要的考慮為
職位的工作性質,而不是其職級。正如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及駐京辦事處主任的
任命,政府當局認為該專員職位應不屬《基本法》所指的主要官員,因此無須由
中央政府作出任命。另一方面,鑑於部分首長級薪級第6點職位的工作性質,例如
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及審計署署長等,政府當局須根據《基本法》向中央
政府報請有關職位的任命。在這方面,司徒華議員質疑,若首長級薪級第8點的職
位不被視為特區主要官員,政府當局只需透過開設新的高職級(首長級薪級第8點或
以上)職位,便可輕易避過報請中央政府的安排和國籍規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回
應時重申,政府當局考慮到《基本法》中有關條文的目的,已審慎研究是否有需要
報請該專員職位的任命。他補充,政府當局已主動地把某些新職位列作主要官員,
例如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23.劉慧卿議員建議當局在一年內檢討該職位的職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就此表
示,在開設常額職位一段短時間後檢討其職級,並非慣常的做法,但政府當局
準備向議員持續滙報該專員的工作。新聞統籌專員(候任)補充,當局可根據議
員的要求,安排日後向有關的事務委員會進行簡報及匯報。劉慧卿議員堅持其
意見,即鑑於該專員職位的開設方式不尋常,適宜在一年內檢討其職級。

24.主席把該項目付諸表決。16位議員贊成該項建議,4位議員反對,並無議員
投棄權票 --

投贊成票者:
朱幼麟議員何鍾泰議員
李家祥議員李國寶議員
吳亮星議員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陳國強議員
陳智思議員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蔡素玉議員
(16位議員)

投反對票者:
何敏嘉議員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司徒華議員
(4位議員)


25.此項目獲小組委員會通過。

26.劉慧卿議員要求把此項目當為一個獨立項目,在財務委員會會議上付諸表決
。主席答允把劉慧卿議員的要求告知財務委員會主席。

EC(98-99)16 建議開設一個旅遊事務專員的新職級(首長級薪級第5 點);開
設三個常額職位,包括一個旅遊事務專員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5 點)、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和一個
首席行政主任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 點);以及把政府總部經濟
局1998-99年度編制的年薪值上限提高1,980,960元,即由28,310,000
元增至30,290,960元,用以開設七個非首長級職位,以促進本
港旅遊業的發展


27.議員詢問 擬在經濟局設立的旅遊專員事務辦事處和香港旅遊協會("旅
協")在分工方面的關係。經濟局局長在答覆時表示,兩者的關係會類似決策局及
其執行部門之間的關係。旅遊事務專員事務辦事處會負責制定旅遊業方面的決策
和全面策略,而旅協主要會負責推行經核准的決策和策略。按照政府當局的計劃
,擬設的旅遊事務專員("專員")亦會加入旅協的董事局,並會協助經濟局局長確
保旅協的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28.周梁淑怡議員指出,旅協目前正着手制定旅遊業的策略,並已就此議題展開
多項研究。她關注到旅遊事務專員辦事處和旅協在有關制定旅遊業策略方面的職
能可能出現重叠的問題。經濟局局長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由於制定重要決策主
要是經濟局的職責,應該不會出現職能重叠的問題。此外,該專員會負責協調政
府決策局和部門在推展旅遊業新措施方面的工作,並會在國際間的官方場合代表
特別行政區政府。後兩種職能根本不可能由旅協承擔。

29.楊孝華議員關注到,擬設職位定於首長級薪級第5點的職級可能並非一個足夠
高級的職位,以致擔任該職者未必能得到所需的政府決策局/部門及非政府團體
的支援。經濟局局長在回應時強調,該專員雖會負責制訂旅遊業發展的政策和策
略,旅遊業仍會是經濟局的職責範圍。開設專門負責與旅遊業方面有關工作的專
員職位,可使經濟局具備專注旅遊業方面所需的人手和政策資源。部門或組織之
間的重大事宜仍會由經濟局局長監督。

30.張文光議員對建議表示支持,但他質疑是否有需要保留首長級薪級第4點的經
濟局副局長(1)現有職位,因為在開設專員職位後,上述職位已無須承擔旅遊事務
方面的職責。經濟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在經濟局副局長(1)的職責表中,餘下有
關能源及漁農的政策範圍都是市民所廣泛關注的事宜,因此,雖然經濟局副局長
(1)無須再承擔旅遊業方面的職責,他亦需忙於應付該兩個範圍內十分繁重及日益
增加的工作量,以及決策局的行政職責,工作會極為繁忙。他重申,經濟局充分
了解有需要因應不斷改變的情況而檢討其人手水平,事實上,該局已承諾在一年
內進行一項檢討。就此,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公務員事務局及庫務局會定
期檢討首長級人員職位的人手水平,他並向議員保證,當局會盡快審慎研究經濟
局的分工,以及是否有理由繼續保留現有的首長級編制。

31.楊孝華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察悉,當局亦會開設7個非首長級職位,以便向該
專員及旅遊事務專員辦事處另外兩位首長級人員提供支援。他們極質疑是否有需
要這麼多的支援人手。劉慧卿議員同意此點,她並強調,並無充分理由支持提供
4個私人秘書。經濟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有必要設立擬議的非首長級職位,以應
付該辦事處的專責需要;而有關建議是根據慣常的人事編制安排制定,並已計及
過去經濟局在此項工作方面的運作經驗。至於擬設的高級行政主任職位的職能,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該人員會協助向旅遊業專責小組提供秘書處的支援,
並會負責有關旅遊業研究的日常聯絡及監察工作。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並解釋,
當局把擬議的非首長職位納入此文件,目的是讓議員全面了解整項建議。他向議
員保證,部門編制委員會會根據這些職位的職能,再次審慎研究這些職位是否需
要設立。他指出,由於決策局/部門均接獲指示,必須增加生產力及節省開支,
開設新職位的審核過程已日趨嚴格。在這方面,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察悉他們的關
注,特別是在開設私人秘書職位方面。

32.有關旅遊業發展持續進行的工作,經濟局局長表示,在過去兩年,經濟局已聯
同旅協作出很大的努力,推展多項重大的新措施。他特別提出該局與國內的旅遊
當局合作,在海外市場推廣一程多站的概念,鼓勵遊客取道香港前往國內其他大
城市。他重申,經濟局雖然沒有足夠的人手支援,在過去多年對發展及推廣旅遊
業的工作仍不鬆懈,但當局亟需設立擬議的旅遊事務專員辦事處,以加強這方面
的工作,特別是受亞洲金融風暴影響,本港的旅遊業正面對其他亞洲國家的激烈
競爭。

33.關於該職位的聘任問題,經濟局局長證實,該專員職位雖然會在公務員編制內
開設,公務員及私營機構人士均可透過公開招聘申請該職位。至於僱用合約期,
經濟局局長表示,當局認為3年期的合約屬恰當,因為該期間切合運作上的要求,
同時,在政府和任職者在考慮是否續約時,亦提供所需的靈活性。

34.經濟局局長表示,政府方面急切希望盡快展開招聘程序,他並建議,若小組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雖然仍有待財務委員會在1999年1月15日的會議上批准
,當局欲就此職位刊登招聘廣告。議員雖贊同適宜盡快填補此職位,但他們認
為不宜在財務委員會通過建議前刊登招聘廣告。庫務局副局長贊同議員的意見
,她並表示,在財務委員會批准有關的撥款建議前,政府當局原則上不會展開
招聘或招標。不過,由於其間的多日假期,考慮此項目的財務委員會會議在約
一個月後才會舉行,若議員同意而這個做法又能夠符合有關的程序,她建議把
這個項目提交財務委員會即將在1998年12月18日舉行的會議席上審議。助理
秘書長1就此表示,若要把項目列入財務委員會議程,而未有作出充分的通知
,必須得到財務委員會主席的同意,他將須考慮財務委員會委員在會議席上作
出決定前,是否有充足和合理的機會研究有關建議。在此次的情況下,若議員
同意,她會緊急徵求財務委員會主席的同意,把此項目列入1998年12月18日
會議的議程。若財委會主席同意,她會與政府當局聯絡,安排向財務委員會委
員發出有關文件,並在財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向議員提供有關此項目的會議
紀要。

35.助理秘書長1在答覆議員時證實,就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建議列入財務委員會
議程的事宜給予如此短的通知的做法,並無先例。不過,某些並非由兩個小組委
員會考慮的財政建議,曾在主席同意的情況下緊急列入財務委員會的議程。她補
充,若有財務委員會委員認為在1998年12月18日作出決定前,適宜有更多時間考
慮該項目,他可動議押後該項目的討論。若財務委員會通過該項動議,該項目仍
會在1999年1月15日,即原定考慮該項目及其他項目的會議上獲處理。

36.周梁淑怡議員和劉慧卿議員支持提早在1998年12月18日的財務委員會會議討
論此項目的擬議安排。其他出席議員沒有提出反對。主席因此表示,將會向財務
委員會主席轉達議員的意見,以便由他作出決定。

37.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38.小組委員會會議於上午10時4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