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ESC56/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第9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21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吳亮星議員(副主席)
何敏嘉議員
李家祥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司徒華議員

缺席委員 :

黃宜弘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國寶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栢志高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盧維思先生
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

阮文海先生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首席行政主任

戴淑嬈女士
工商服務業推廣署助理署長

李達志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新機場)

區鏡源先生
民航處處長

謝雲珍女士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彭贊榮先生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劉國材先生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關柏林先生
建築署副署長

傅霞敏女士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C)

蘇麗淑女士
漁農處助理處長

李百全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2)

衞國邦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

郭譚佩儀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許競平先生
消防處副處長

陳秀芳女士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李樂善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5)

黃區潔霜女士
衞生署助理署長

蔡炳賢先生
衞生署高級首席行政主任

李忠善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高傑博先生
土地註冊處處長

李何玉卿女士
土地註冊處經理

劉勵超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布培先生
地政總署署長
列席秘書 :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1)2
列席職員 :
楊少紅小姐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由於主席黃宜弘議員不在香港,會議由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副主席吳亮星議員主持。

EC(1999-2000)1 建議把政府總部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和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個
首席管理參議主任常額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升格為助理
署長職位(由管理參議主任職系人員出任)(首長級薪級第2點)
,以反映出任人員所須肩負的職責

2.周梁淑怡議員同意,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的工商業推廣組在全面改革公務員文化,以
灌輸方便營商的正確觀念的工作,是一項重要而艱辛的任務。雖然她對於方便營商計
劃是否有足夠的人手支援表示關注,但她詢問,把該職位升格如何有助推行該計劃。

3. 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答覆時闡釋,政府當局非常重視方便營商的工作。財政司司
長曾親自出席方便營商計劃下為決策局局長、部門首長及其他高級首長級人員舉辦的
3 個研討會。作為工商業推廣組的主管,首席管理參議主任的任職者一直積極與各決
策局及部門的高級首長級人員聯絡及協調,以確定各決策局/部門內各自的 "方便營
商"新措施。把該職位定於較高級的水平,會使任職者能更有效地執行其協調及聯絡
的工作,繼而會有助加快進行方便營商計劃下的各項研究及工作。他亦表示,由於
工商業推廣組的主管將會擔當關鍵的職責,策導改革各級公務員文化的一系列計劃
,因此,把該職位定於一個足夠高級的水平,是恰當而必需的做法。任職者在此方
面的職務包括在公務員培訓處舉行研討會,以及推行獎勵計劃,鼓勵公務員就改善
政府現行慣常做法提出建議。

4.張文光議員詢問,首席管理參議主任職位自1997年開設以來曾有何重大改變,足以
作為把該職位升格至首長級薪級第2點的水平的理據。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答覆時
承認,當局在事後才發現,工商業推廣組主管的職位,在最初開設時已應定於首長
級薪級第2點的水平。他指出,除文件所載列的工作要求外,政府亦必須加強向商界
傳達訊息的工作,使商界明白,香港在回歸中國後,仍繼續是最有利投資者營商的
地方。由於部分傳媒及評論員有錯誤的觀念,認為香港的營商環境在回歸後會惡化
,此等工作實屬必需。張文光議員對工商業推廣組的工作表示理解,並認為方便營
商計劃下的各項工作,可使政府更方便營商。因此,他支持此項建議。

5. 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察悉周梁淑怡議員的建議,亦即工商業推廣組應主動接觸
中小型企業,邀請他們提出有利中小型企業運作的意見及建議,特別是由於此等企
業一直受近期的金融風暴影響,卻甚少如大公司般表達意見。

6.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1999-2000)2 建議在政府總部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和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轄下
工商服務業推廣署開設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 (首
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三年,由1999 年4月30日起生效;出
任人員將負責處理有關公司化的政策和立法事宜

7.陳榮燦議員詢問有關公司化的工作進展,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回應時表示,有關
工作僅在初步階段。在過去 6 個月,政府當局曾集中研究應否把公司化作為推行公營
部門改革的工具。經考慮其他國家的經驗及香港的獨特情況,政府當局已決定着手把
政府服務公司化,因而開始為公司化的工作研究適當的立法架構。在現階段,政府當
局傾向於分別就成立個別的公共公司,制定一系列的條例草案,而並非制定一條類似
《營運基金條例》的整體條例草案,然後在該條例下,以決議案形式成立個別的公司
。在此方面,他表示當局會以各自獨立的條例草案向立法會提出各項公司化的建議,
以便議員詳細審議每項建議。

8.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亦表示,工商服務業推廣署剛展開有關工作,以確定須進行
公司化的政府服務,當局迄今已接觸超過15個部門,討論方便營商計劃,包括可予以
公司化的範圍。工商服務業推廣署擬設的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的任職者,會諮
詢個別的部門主管及有關的決策局局長,研究進行公司化涉及的重要事項,以期提出
明確的建議。他補充,政府當局計劃在本財政年度結束前,就首個進行公司化的一個
部門單位,提出條例草案。

9.陳榮燦議員指出,公共服務公司化是一項具爭議性的議題,目前已在公務員之間引
起強烈反應。他認為,政府當局應委託顧問進行研究,深入探討此問題,而不應開設
一個首長級職位以推行公司化計劃。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回應時重申,政府當局會
致力推行公司化,以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然而他認同處理職員的關注是重要的工作
,並表示擬設的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其中一項重要任務,是與各有關的部門管理層制定
最佳的方法,向職員解釋公司化計劃的影響,以及減輕任何因誤解而引起的不安情緒。

10.關於顧問服務的問題,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表示,當局可委聘顧問,就若干政府
服務 (尤其是專門的服務)協助擬訂業務計劃。但他指出,不論是否聘用顧問,當局均
需要擬設的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在政策和立法方面提供意見,以及輔助部門管理層向職
員解釋公司化計劃。

11.議員關注公司化計劃對受影響職員的影響,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回應時解釋,公
司化與私有化不同。私有化是把政府機關的擁有權轉移到私營機構,而公司化可作為
邁向私有化的一個過渡階段,也可以是一個終結。此外,雖然由公務員管理私人公司
是不可行的,但以往曾有先例,公務員以借調或其他形式調配往管理及掌管由政府全
資擁有的公司。此等公司不受政府規則和程序約束,可更靈活回應市場的需要,並且
有能力和動力提高效率和成本效益。因此,公司化可顧及職員的利益,甚至由於效率
及成本效益有所提高,可為他們提供改善服務條件的機會。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預
計,當局備妥具體的公司化建議後,會有助議員及有關職員考慮公司化的影響。公司
化建議的草擬工作,會是擬設的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在來年的一項重要職務。

12.陳榮燦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推行公司化的速度過急。他亦表示,香港工會聯合會的
會員認為,當局不宜在現階段開設一個首長級職位,推行政府服務公司化的計劃。

13.黃宏發議員表示,由於工商服務業推廣署需要加強首長級人手的支援,就公司化計
劃進行研究和擬訂初步建議,因此他支持此項建議。他認為,當局應把非核心的政府
服務公司化或外判,以提高成本效益,但核心的政府服務則不應進行公司化,而負責
此等服務運作的公務員應按常額編制的條件聘用。

14.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自由黨的立法會議員贊成以公司化作為公營部門改革的工具。
她指出,公營服務的成本須透過推行體制改革才可降低,在用者自付的原則下,使用
者最終會受惠。不過,她理解職員關注公司化對其工作和服務條件的影響,並促請工
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在擬設的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輔助下,透過協助部門管理層減少職
員的憂慮,使公司化工作能更順利推行。

15. 曾鈺成議員表示,民主建港聯盟(下稱"民建聯")的立法會議員支持把部分政府服務
公司化,亦支持為此目的而開設擬議的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但他強調,在推行公
司化的過程中,必須解決職員關注的問題。

16.司徒華議員表示,民主黨的立法會議員支持現時的建議。他請政府當局提供已就公
司化展開討論的部門名單、有關此等部門的回應和意見的資料,以及為此等部門制訂
公司化計劃的優先次序。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回應時同意提供一份部門名單,列出
工商服務業推廣署曾就該署的各項計劃(包括公司化的意念)向其簡報的各部門。倘獲
有關的各部門同意,他亦會提供曾表示有興趣進行公司化的部門的名稱。至於個別部
門作出的回應,他亦答允考慮該等資料可予提供的程度。副主席表示,若議員在收到
資料文件後希望跟進有關議題,可在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

17. 張文光議員請政府當局察悉民主黨議員就政府服務公司化提出的下列意見 --

  1. 該等公司化的政府服務的費用或收費應受立法會監察;及

  2. 政府當局應確保受公司化影響的職員獲得合理及公平的對待,而當局
    在公司化過程中應充分解決他們關注的問題。
18.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陳榮燦議員反對此項建議。

EC(1999-2000)3 建議刪除民航處轄下前機場管理部三個常額職位,包括一個
機場總經理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 和兩個機場副總經理職
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


19.黃宏發議員指出,根據該文件,全部3個職位自1998年12月29日起已懸空。他詢問政
府當局為何不在較早時提交此項建議。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新機場) 回應時解釋,在
任職者離任後,該等職位不會再引致額外開支,因此,政府當局在先前的會議上,優
先向此小組委員會提交其他人事編制的建議。

20. 至於討論中的3個職位在啟德機場關閉後有否繼續運作一段時期,政府當局表示,
在該3個職位中,兩個職位已由1998年7月6日起,亦即啟德機場關閉後,停止執行任何
工作職務。該等職位的任職者在同日開始退休前及約滿前休假。餘下的一個職位仍需
保留至1998年8月3日,以執行工作職務,而任職者亦在該日後放取其退休前假期。此
名人員須在1998年7月6日至8月3日期間留任,以便安排把啟德機場各系統、客運大廈
及跑道移交予政府產業署署長。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補充,作為技術上的安排,民航
處需要保留該 3個職位,以涵蓋任職者累積的任何退休前或合約結束前休假,因為任
職者在此等假期仍會支取薪金。

21.應議員要求,政府當局答允提供補充資料摘要,證實該3個職位不再運作的個別日
期,以及任職者各自的退休前或合約結束前休假期。

22. 至於啟德機場管理層的人事架構與新機場的架構比較有何不同,經濟局首席助理
局長(新機場)表示,應經濟事務委員會在其最近舉行的會議上提出的要求,當局現正
就有關議題擬備資料文件。但他指出,把兩個人事架構作嚴格比較並不可行,因為兩
個機場的規模及管理模式均非常不同。

23.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1999-2000)4 建議保留差餉物業估價署差餉估值顧問的職級和編外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3點),為期兩年,由1999年8月1日起生效;
並繼續暫時刪除差餉估值顧問的職級和常額職位(首長級薪
級第 2 點),以作抵銷,以處理需要推行複雜而先進的電腦
化計劃的工作,以應付服務需要

24.關於再保留差餉估值顧問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兩年的理由,差餉物業估價署
署長表示,該首長級薪級第3點職位於1996年8月開設,負責策導推行由1997年7月1日起
進行評估及徵收的地租、研究每年重估應課差餉租值的可行性,以及就個別公屋單位
評估差餉和地租作好準備,以配合當局在1998年2月推出租者置其屋計劃。雖然此等工
作已接近完成,但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承擔數項新工作,包括決定由1999 年起,每年全
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一次過發還1998至99年度首季的差餉、接管評估及收取地租的全
部職責、預定在2000年9月推行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等。鑑於日後的挑戰及須予承擔的
工作,政府當局認為需要再保留差餉估值顧問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兩年。

25.至於當局預計差餉估值顧問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在兩年後會否再須予保留,差餉
物業估價署署長表示,根據現時的計劃,當上述措施在未來兩年成功推行後,該職位
會回復至首長級薪級第2點的水平。

26.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1999-2000)6 建議在建築署開設三個編外職位,包括一個總建築師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開設期為六年,直至2005年3月31日為
止,出任人員負責監督長沙灣批發市場綜合大樓第2期計劃
的推行;以及一個總建築師職位(屬可由多類專業職系人員
出任的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和一個總工料測量師職位(首
長級薪級第1點),開設期為四年,直至2003年3月31日為止
,出任人員負責監督全日制小學計劃的推行


27. 議員察悉,現時的建議包括(a)及(b)兩部分。關於(a)部分,周梁淑怡議員向議員提及
5個同業商會就長沙灣批發市場綜合大樓第2期計劃(下稱"第2期計劃")提交的聯署意見書
,以及她在會議席上提交有關該項計劃的函件。政府當局就該項計劃建議開設1個總建
築師編外職位,監督工程的實施。她強調,政府當局在1998年12月11日的經濟事務委員
會會議上進行簡報後,在1999年1月才開始就長沙灣批發市場綜合大樓第2期的修訂計劃
諮詢受影響的行業。她在上述的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察悉,當局在制定經修訂的工程計
劃前,並無先行諮詢有關的行業,因此,她促請政府當局在展開該項工程計劃前諮詢有
關行業。根據有關行業的意見,把 5 個不同的批發市場(即原來計劃設於第2期綜合大樓
的鮮果及家禽批發市場,以及現時位於第1期綜合大樓的蔬菜、魚類及蛋類批發市場)集
中在同一地點是不可行的,而類似的安排在世界其他地方亦從來沒有成功的先例。周梁
淑怡議員指出,政府當局卻並無理會各行業的關注,仍堅持其經修訂的計劃。由於需要
進一步諮詢有關行業,以及由經濟事務委員會討論經修訂的計劃,她認為人事編制小組
委員會目前不宜就現時有關開設一個總建築師職位以監督該項工程計劃的建議作出決定
。她亦促請政府當局採取開放的態度,全面考慮所有涉及其利益的團體在諮詢過程中表
達的意見。

28.張文光議員察悉,當局在1993年才完成長沙灣批發市場綜合大樓第1期計劃(下稱"第1
期計劃"),按1998年12月價格計算,所需費用為11億9,300萬元。而根據現時的計劃,第
1期綜合大樓內的批發市場將會清拆,遷置到擬議的第2 期綜合大樓。他極度關注當局
為第1期計劃付出的大量資源會化為烏有,並質疑此情況是否由於過去數年就長沙灣批
發市場整體計劃作出的規劃不善所致。

29.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C)回應請員的意見時強調,當局擬議更改第2期計劃(包括建議
把第1期綜合大樓遷置到第2期綜合大樓)並非規劃不善所致。她向議員簡介第2期計劃的
背景。原先的建議是把油麻地鮮果市場及長沙灣臨時家禽批發市場遷置到第2期綜合大
樓。當局後來關注到,把該兩個批發市場遷置到第2期綜合大樓,未能發揮該幅面積達
10公頃的土地的發展潛力,政府因而探討其他方案,把擬議的第2期計劃與其他用途合
併,以便充分利用該幅土地的發展潛力。因應上述情況,政府當局建議在第2期綜合大
樓增設中流貨櫃處理設施。當局曾於1996年2月向經濟事務委員會簡介此建議。該項工
程計劃在1997年5月獲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後,於1997年年底進行招標。然而,當局收
到的唯一一份標書與招標條件相距甚遠,因此已被否決。為及時遷置上述的批發市場
及充分利用土地發展的潛力,政府當局制定現時的新建議。此建議已符合1996年核數
署署長報告書提出的建議,當局亦曾就此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政府當局贊同議員的意
見,認為應就工程計劃的設計及其他方面諮詢有關行業,因此,當局已於1999年1月展
開諮詢程序。

30.庫務局副局長察悉議員的意見,並考慮到此議程項目包括兩部分,分別關乎兩項各
自獨立的工程計劃,因此她建議,此項目的(a)部分和(b)部分應分開處理。議員不反對
此項建議。

31.關於(a)部分,庫務局副局長同意,除非第2期工程計劃獲批准按照現時的建議進行,
否則當局並無充分理由建議開設為期6年的總建築師職位,以監督該項計劃。議員認為
, 該項工程計劃在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審批前,須由經濟事務委員會作
進一步研究。庫務局副局長察悉議員的意見,但鑑於在未來數月需要由一名總建築師
負責籌備工作,包括進行諮詢,尤其是關於第 2 期工程計劃的建築設計方面,以及落
實工程計劃建議,以便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審議,因此,她建議今次把
總建築師編外職位的期限由6年縮短至1年,直至2000年3月31日止。

32.建築署副署長補充,第2期工程計劃的預算費用約為45億元(以1998年12月價格計算)
,其規模及複雜程度與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新翼相若,只是第2 期工程計劃的重點在於
實用及運作方面,尤其是需要應付集中在同一天數小時內出現的繁忙交通及頻密的裝
卸活動。他強調,大樓的設計須充分考慮該工程計劃將會容納的行業的實際運作情況
,因此,負責該項目的建築師務須專責參與諮詢過程及制定工程計劃建議。因此,該
總建築師職位必須最少為期1年,負責快將進行的諮詢及其他籌備工作。

33.周梁淑怡議員、張文光議員及曾鈺成議員表示反對開設為期 1年的總建築師職位的
建議。周梁淑怡議員認為,現階段的諮詢工作及其他工程計劃的籌備工作,並不足以
成為需要一名專責的總建築師提供支援的理據。張文光議員表示,他對現時建議的第
2期工程計劃有強烈的保留,並認為應在財務委員會批准經修訂的工程計劃後,人事
編制小組委員會才應研究是否開設該總建築師職位。他補充,若政府當局認為需要,
可根據獲授予的權力開設為期6個月的職位,以執行必需的工作。

34.因應議員的意見,庫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撤回此項目的(a)部分。

35. 當局撤回此項目的(a)部分。

36.至於此項目的(b)部分,即建議開設一個總建築師編外職位(屬可由多類專業職系人
員出任的職位)和一個總工料測量師編外職位,直至2003年3月31日為止,以監督全日
制小學計劃的推行,楊耀忠議員表示,民建聯的立法會議員支持此項建議。他要求
當局澄清建築署及教育署在推行此項計劃方面的分工。

37.教育署助理署長表示,建築署負責所有學校工程計劃的設計及合約管理,但委託
予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或其他機構的學校工程計劃除外。在委託的安排下,建
築署仍會負責設計的工作,而房委會或其他受委託的機構會負責監管建築工程。在
2002至03年度前的數年內,當局將會興建共73所新小學,以達至為60%的小學生提供
全日制小學教育的目標。大部分此等學校的建築工程均會由建築署監管。另一方面
,教育署負責工程計劃的統籌工作,並就物色合適校址及校舍設計的工作提供意見。

38.至於在教育方面推行資訊科技與此項建議有何關係,建築署副署長澄清,為使所
有課程均能使用電腦,當局需要在新學校提供額外的空間和設施。這與擬設的總建
築師職位的工作並無直接關係,因為任職者主要負責工程計劃管理的工作。不過,
由於校舍設計及建築工程方面的需求均有所增加,現時負責此兩個工作範疇的總建
築師不能再應付繁重的工作。

39. 此項目的(b)部分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1999-2000)7 建議在消防處開設一個消防總長常額職位(一般紀律人員(指揮
官級)薪級第2點),出任人員負責掌管新設的消防安全總區

40.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1999-2000)8 建議把醫院事務署主管開設和刪除醫院管理局公務員影子職
級與職位的獲轉授權力轉給衞生署署長;以及把工業教育及
訓練署主管開設和刪除職業訓練局公務員影子職級與職位的
獲轉授權力轉給教育署署長,生效日期追溯至1999年4月1日
,另刪除醫院事務署一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常額職位 (首長
級薪級第2點)

41.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1999-2000)9 建議在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開設一個首席土地註冊主任的新
職級和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為期三年,由1999年5
月14日起生效;並刪除一個總土地註冊主任常額職位( 總薪
級第 45至49點),以作抵銷。出任人員負責掌管改革事務部
,並統籌和管理策略計劃的所有事務

42.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有關土地註冊處的收費問題,土地註冊處處長回應時證實,此項
建議不會導致任何費用/收費增加。與此相反,當局預計由擬設的首席土地註冊主任
策導的策略計劃成功推行後,會改善土地註冊處的運作,因而會令成本降低。

43.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1999-2000)5 建議保留地政總署一個政府地政監督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
第2點),為期五年,由1999年6月10日起生效,以便有關首
長級人員繼續提供支援,以處理因新界土地用途所引致的
環境問題

44.關於政府地政監督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的延長期限(直至2004年6月為止,為
期5年)會如何配合清理鄉郊地區黑點的10年期向前推展計劃,地政總署署長表示,雖
然為期10年的向前推展計劃於1996年制定,但當局在1994年已展開此一範疇的工作。
當局預計,由政府地政監督主管的清理環境專責組(下稱"專責組"),經汲取過去5年的
經驗後,在未來數年將可加快清理黑點的工作,因而使有關計劃可在預定日期前完成
。然而,當局會因應當時的情況,在適當時候檢討在2004年後是否繼續需要保留該專
責組及該政府地政監督的職位。

45.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46. 小組委員會會議於下午12時32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