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1999-2000)11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9年5月19日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分目009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貼
(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保留下述編外職位,
    為期四年,由1999年6月21日起生效-

      1個副首席律師職位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116,650元至123,850元)

      並刪除下述常額職位,以作抵銷-

      1個高級律師職位
      (總薪級第45至49點)
      (76,485元至88,115元)

問題

現有的副首席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將在1999年6月21日到期撤銷
。土地註冊處處長繼續需要一名首長級律政人員提供輔助,以根據《土地業權條例草
案》推行業權註冊制度。

建議

2.我們建議保留一個副首席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為期四年,由
1999年6月21日起生效,出任人員負責協助土地註冊處處長為《土地業權條例草案》擬
本定稿,把該條例草案提交行政會議和立法會,以及策劃和籌備業權註冊制度的推行工
作。

理由

3.我們原定在1999年3月把《土地業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根據
獲轉授的權力,批准在土地註冊處開設一個副首席律師編外職位,為期六個月,開設
期至1999 年6月20日為止。出任人員負責為實施條例草案進行籌備工作,以及監督土
地註冊處營運基金轄下由三名高級律師和一名律師所組成的法律事務部。此外,副首
席律師亦須就土地註冊處以營運基金形式運作的事宜向土地註冊處處長提供法律方面
的意見,並為此與律政司、其他政府部門和決策局聯絡。

4.上述職位在1998年12月開設後,土地註冊處處長在副首席律師的協助下已諮詢多個
有關團體,包括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鄉議局、消費者委員會、香港銀行公
會、香港地產建設商會,以及香港測量師學會。此外,土地註冊處處長和副首席律師
亦為土地及建設諮詢委員會、多名立法會議員和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等
有關組織和團體安排簡介會。每次舉行諮詢和簡介會時有關團體/人士提出的意見和
建議,副首席律師均會加以整理和分析。

5.為進一步研究如何在香港實施業權註冊制度,副首席律師正蒐集其他司法管轄區在
推行土地業權註冊制度方面的資料。她已諮詢15個推行業權註冊制度的司法管轄區,
包括英格蘭和威爾斯、多個澳洲省份、新加坡、多倫多、新西蘭和上海,並正就所取
得的資料進行評估。

6.由於《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內容複雜,我們仍未完成諮詢工作。到目前為止,我們
收到的意見反映市民普遍關注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文,特別是有關彌償基金、轉制安排
和欺詐個案中的物業安排等問題。我們現正根據收到的意見檢討條例草案的擬本,並
會先深入研究其他地區的土地業權制度,然後才向主要團體/人士展開新一輪的諮詢
工作。我們打算在2000年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假設條例草案可在2001年年底
制定為法例,並在2002年年底或以前開始實施,則土地註冊處處長在1999年6月21日之
後仍需要一名副首席律師提供支援,協助他把《土地業權條例草案》提交行政會議通
過;然後籌劃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並草擬《土地業權規例》和相關的附屬法例。
該律政人員亦須擬定規管香港物業轉易和擁有權的新程序和表格;就上述新程序諮詢
香港律師會和其他團體;向傳播媒介解釋條例草案和有關規例;使土地註冊處作好準
備,以處理實施《土地業權條例草案》所涉及的法律事宜,以及進行員工培訓。此外
,副首席律師須研究香港實行業權保險的可行性,並就應否把業權保險納入業權註冊
制度提供意見。

7.基於上述種種的承擔,我們需要一名具備草擬文件、物業轉易、業務運作、協商和
管理方面技能和經驗的副首席律師留任,故我們認為有需要延長該名副首席律師的任
期。因此,我們建議保留副首席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為期四
年,由1999年6月21日起生效。《土地業權條例草案》預計可在2002年年底實施。在
該條例草案實施前,副首席律師會就籌劃和提交條例草案的事宜提供法律支援,包括
進行上文第6段所載的各項工作。在條例草案施行後,副首席律師會就《土地業權條
例草案》的實施,特別是支付彌償款項方面,提供法律支援,直至2003年6月為止。
我們會在 2003年年初檢討是否需要保留該首長級職位。倘若行政會議或立法會不支
持《土地業權條例草案》,我們會在撤回條例草案時刪除該編外職位。

8. 土地註冊處組織圖和副首席律師職位的職責說明分別載於附件1附件2

9.我們已考慮到資源增值計劃的問題,因而建議保留副首席律師職位,並刪除一個高
級律師職位,以作抵銷。在刪除高級律師職位後,法律事務部其他人員會分擔該高級
律師的現行職務。

對財政的影響

10. 按薪級中點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年薪開支如下─

職位數目
擬保留的編外職位
副首席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1,443,000 1
擬刪除的常額職位
高級律師(總薪級第45至49點)
985,2601
額外開支457,7400

11.建議保留上述職位所需增加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附帶福利開支)
為823,932元。

12.此外,實施這項建議亦需保留一個一級私人秘書的非首長級職位。這個職位按薪級
中點估計的年薪開支為291,840元,而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則為408,576元。

13.實施上述建議所需的撥款佔土地註冊處估計經常開支總額的0.3%,因此,有關建議
對各項收費的影響極微。

14.1999-2000年度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業務計劃已預留足夠款項,以支付這項建議的開
支。

背景資料

15.土地註冊處處長是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的總經理。該營運基金是根據《營運基金條
例》設立,以自負盈虧的形式運作。土地註冊處處長須就營運基金的表現,向規劃環
境地政局局長負責;以及就土地註冊和土地業權註冊的政策和立法事宜,向局長提供
意見。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旨在維持一個效率與效益兼備的土地註冊和查冊系統,使
土地交易能有條理地進行。

16.香港實行契約註冊制度已超過150年。在參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由契約註冊轉
為業權註冊的經驗後,我們認為香港實行業權註冊制度會帶來好處,包括有明確的業
權、簡化的物業轉易程序和由政府提供業權保證。目前,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奉
行這種業權註冊制度,實施這個制度會使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運作一致。

17.在1994年2月25日財務委員會會議上,委員批准開設副首席律師編外職位(人事編制
小組委員會EC(93-94)60號文件),出任人員接掌前註冊總署署長(首長級薪級第 7點)的
職責,負責為《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定稿,並把條例草案提交當時的行政局和立法局
通過,以及為實施新法例進行籌備工作。該條例草案在1994年11月16日提交立法局。
雖然當時成立了法案委員會和技術小組專責研究條例草案,但有關工作在1995 年7月
因立法局休會而擱置,因此,該編外職位隨後在1996年7月1日撤銷。

18.自1995年7月以來,土地註冊處處長進一步諮詢了香港律師會和其他有關團體,如
消費者委員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和香港銀行公會的意見,並根據收
到的意見修訂條例草案。雖然香港律師會對《土地業權條例草案》某些方面表示關注
,但原則上支持設立業權註冊制度。

19.我們在1999年4月15日就本文件所提出的建議諮詢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
會的意見,該委員會的委員並不反對這項建議。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20.公務員事務局考慮上述理由、出任人員所須肩負的職責,以及條例草案的複雜程度
後,支持在土地註冊處保留所擬的首長級編外職位,並認為建議職位的職系、職級和
任期均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21.由於建議保留的副首席律師職位屬編外性質,如獲准保留,當按照議定程序,向首
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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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地政局
1999年5月

EC(1999-2000)11附件1

土地註冊處建議組織圖

EC(1999-2000)11附件2

土地註冊處副首席律師
職責說明

職級:副首席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主要職務和職責向土地註冊處處長負責-

  1. 協助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和土地註冊處處長把《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和其
    附屬法例提交行政會議和立法會通過。

  2. 與法律草擬專員商議,以草擬《土地業權規例》和《土地業權條例》的附
    屬法例。

  3. 因應《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和土地註冊處處長推行中央註冊系統的建議而
    更新其他法例的多項相應修訂;以及修訂供香港律師會會員使用的《土地
    業權條例律師指南》和供土地註冊處員工使用的《土地業權條例註冊手冊》。

  4. 就《土地業權條例草案》修訂本、《土地業權規例》擬本、以及因應《土
    地業權條例草案》和《土地業權規例》而修訂的其他法例,諮詢香港律師
    會和其他專業團體。

  5. 籌劃和統籌與實行業權註冊制度有關的法律事宜,其中包括與香港律師會
    商議,以草擬新的物業轉易法律文件、擬定法定表格和訂明表格,以及制
    定符合《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和其他相關法例規定的新註冊程序。這些文
    件、表格、程序,連同《土地業權規例》,將規管本港物業轉易和物業業
    權制度的整體運作。

  6. 就業權註冊制度賠償基金的安排進行研究,並就有關安排提供意見。由於
    《土地業權條例草案》的賠償條款會大大加重土地註冊處處長的法律責任
    和承擔,故這項工作尤為重要。

  7. 研究業權保險的事宜,並就應否把業權保險納入本港的業權註冊制度提供
    意見。

  8. 掌管土地註冊處法律事務部,並就土地業權法例對土地註冊程序的影響和
    因實行新法例而需提供的培訓課程,向土地註冊處處長提供法律意見。

  9. 就土地註冊處以營運基金形式運作的事宜,向土地註冊處處長提供法律意
    見;以及為此與律政司、其他政府部門和決策局聯絡。

  10. 執行土地註冊處處長所指派的其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