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WSC(1999-2000)40
財務委員會
工務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9年6月16日
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批准對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作出的擬議修訂。
現時狀況
根據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第26段,除《立法會議事規則》及經財務委員會批准的
會議程序另有規定外,工務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工務小組委員會自行決
定。
2.工務小組委員會於1998年7月10日起採用現行的會議程序。此後,立法會於1999年4
月28日根據議事規則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批准對《立法會議事規則》作出的多項修訂
,其中一項修訂與確定議員的排名序有關。內務委員會其後同意,在已加入委員會的
議員中排名最先的立法會議員,日後將負責召開委員會的首次會議,亦會負責主持委
員會主席的選擧。據此,財務委員會於1999年5月21日批准對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第5
段作出修訂,訂明有關召開委員會首次會議及主持委員會主席選擧的事宜。
3.議事規則委員會亦曾建議,若議員以身體不適或當時身在外地之外為理由,在限期
過後才提出參加委員會的要求,其要求須交由有關委員會考慮,而此等安排亦應適用
於法案委員會、事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轄下小組委員會,以及財務委員會轄下兩個
小組委員會。此外,即使有議員在申請參加委員會的限期過後才加入委員會,委員會
亦不得以有關委員在選擧主席或副主席時尚未加入委員會為理由,重選主席或副主席。
建議
4.鑑於上文各段所述對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作出的修訂,以及議事規則小組委員會的各
項建議,現謹建議對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作出以下修訂:
- 修改第4段,就是否接納議員以身體不適或當時身在外地以外的理由
在限期過後才申請參加委員會作出規定;及
- 修改第7段,訂明小組委員會在每屆任期首個會期召開及主持首次會
議的新安排。
各有關段落連同標明擬議修訂的文本載於附件,並謹此建議,上文所述的各項修訂,
在獲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
對財政的影響
5.此建議並不涉及任何對財政的影響。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
PWSC(1999-2000)40附件
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節錄)
委員組合
4.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包括財務委員會內選擇加入工務小組委員會的委員。有意
加入的財務委員會委員須在新立法會期第一次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擧行該日至少7 整
天
1前,以書面通知工務小組委員會秘書(下稱秘書)。工務小組委員會委員
2會互相推
選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倘獲主席同意,期限過後也可接受因病或未及回港的委員
加入小組委員會。倘議員以因病或未及回港之外的理由,在限期過後才提出參加小組
委員會的要求,須向小組委員會提出。只有在議員提出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小組委員
會方可接納此等申請。在小組委員會選出主席及副主席之後才加入的任何委員,不得
要求重選主席及副主席。在會期中段加入立法會的新議員,立法會秘書處會請他在已
告當選為立法會議員該天起計的一個月內,表明是否願意加入工務小組委員會。
5.沒有選擇加入工務小組委員會的財務委員會委員,亦可列席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
參與有關討論,但卻無權投票。
主席和副主席
6.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員在公開進行的會議上互選產生,任期直至工務小組委員會在其
獲選後的下一會期選出正副主席為止。若主席及副主席暫時缺席,小組委員會可在其
缺席期間另選一委員代行主席之職。儘管有第39段的規定,主席或主持選擧的委員(視
屬何情況而定)在該等選擧中除有權作決定性表決外,亦有權作原有表決[議事規則第
71(2)條]3。
7. 在任期首個會期的主席和副主席選擧,須在該屆會期內的工務小組委員會首次會議
上進行。工務小組委員會在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由立法會排名最先的委員[議事規則
第1A條]負責召開。該委員亦須主持工務小組委員會主席的選擧。若排名最先的委員獲
提名小組委員會主席一職,則未獲提名為候選人的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擧。在
立法會任期第二屆或其後的會期,選擧可在會期前擧行的會議上進行。
8.在為選擧正副主席而擧行的會議上,主持選擧的委員須邀請各委員提名該兩個職位
的人選。所有委員均可參選。每一項提名須由一名委員以口頭作出,並須由最少另外
一名出席的委員附議,並為被提名的委員接納。委員如提名一名缺席的委員參選,須
聲明已獲得該名缺席委員接納提名。如只有一項提名,則主持選擧的委員須宣布獲提
名者當選。倘有超過一項提名角逐同一職位,則由與會的委員(包括主持選擧的委員)
進行不記名投票,並以票數多寡來決定選擧結果。若出現票數相同的情況,主持選擧
的委員須進行抽籤,按結果對其中一名候選人投決定性一票,並隨即宣布該名候選人
當選。
M900/L
1「整天」一詞不包括作出預告當天,擧行有關會議當天及有關期間內的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在內。
2 除另有說明外,文中「委員」一詞是指工務小組委員會的委員。
3 [議事規則第71(2)條]一詞指該條文是參考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1(2)條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