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43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H/5

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2月5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9時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羅致光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丁午壽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素玉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葉劉淑儀女士

入境事務處處長
李少光先生

民事法律專員
溫法德先生

保安局副局長
湯顯明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朱曼鈴女士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簽證及政策)
黎棟國先生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舉行是次特別會議的目的,是讓政府當局向議員講述終
審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就與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出生子女的居留權有關的
案件所宣告的判決。他補充,由於此乃立法會轄下委員會的會議,議員均受《
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

2.保安局局長提述有關"終審法院對居留權證明書計劃的裁決"的文件時表示,該
文件提供資料,載述終審法院的判決及政府當局對判決帶來的影響的初步評估
。保安局局長解釋,終審法院的判決已令在《1997年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
下稱"第3號條例")制定後,於1997年7月刊登憲報的居留權證明書(下稱"居權證")
申請程序無效。政府當局的當務之急,是制訂接受及處理居權證申請的新程序。
她進一步解釋,根據居權證計劃,聲稱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條享有居留
權而在香港逗留的內地居民,不可在香港申請居權證,他們必須返回內地提出有
關申請。

3.保安局局長告知議員,入境事務處處長將於下周訪問北京。此行的目的是與內
地當局商討新的申請及審核程序、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子女確立父母與子
女關係而採納的安排,以及可否委任內地某機關作為香港入境事務處的代理機構
,以處理聲稱享有居留權的內地人士提出的居權證申請。政府當局希望可約在3
星期內,在憲報刊登有關聲稱享有居留權的人士申請居權證的新安排。

4.保安局局長提述該等根據居權證計劃已獲確立享有居留權的13 000名內地子女
時表示,當局已把他們的居權證送交內地的出入境管理局。除居權證外,該等合
資格的內地子女亦須根據內地法例取得單程通行證(下稱"單程證"),才可離境來港
。政府當局將須與出入境管理局制訂安排,以便他們可優先來港。她進一步表示
,入境事務處已收到聲稱享有居留權的人士所提交的16 000份居權證申請,而他
們大多數不足20歲。出入境管理局亦收到約18 000份居權證申請,其中15 000份
由20歲或以上人士提交。她補充,上述所有申請均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前,由聲
稱享有居留權的內地人士提交,故將獲優先處理。

5.保安局局長表示,另一項須優先處理的工作,是要確定內地有多少居民合資格
享有居留權。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有兩個新類別的人士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第
一類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的非婚生子女。對於此類內地子女的人數,政府當
局並無任何估計數字。第二類是已來港並在港通常居住滿7年後取得永久性居民
身份的內地居民所生的子女。此類合資格人士的數目將遠多於第一類,並且難以
估計。這是因為該等在1992年1月或之前獲准來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於1999年
1月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隨著終審法院作出有關判決,他們的內地子女現時
會合資格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條享有居留權。此類內地子女部分可能介
乎40至50歲之間,如他們進入香港並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二)條取得永久性
居民身份,他們在內地居住的子女亦會成為合資格人士。如該等子女來港並在港
通常居住滿7年後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他們的內地子女亦會合資格享有居留權
。此種取得居留權的模式將每7年重複一次。

6.保安局局長進一步表示,在現有的資料中並無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最新
數據。上述文件第13段所載數字,取自政府統計處在1995年11月至1996年1月期
間進行的統計調查。為了得出一個可靠的估計數字,以了解有多少人現時或將會
合資格享有居留權,政府統計處將於短期內就香港居民的內地子女及配偶人數,
進行一項住戶統計調查。內地當局亦會分別在廣東省及福建省的兩個城市進行類
似調查。一旦取得有關資料後,政府當局便會制訂計劃提供各類服務,包括教育
、就業、房屋、社會福利、醫療、運輸及其他基建設施,以應付在今後數年吸納
新抵港人士的需要。保安局局長重申,當務之急是制訂新的居權證申請程序。政
府當局亦須調配資源,以便處理預期在新申請程序公布後提交的大量申請。政府
當局的目標,是安排合資格人士在適當時間內有秩序地來港,以遵從終審法院的
判決。

7.內務委員會主席多謝保安局局長作出簡介,並邀請議員提問。

8.劉江華議員詢問,根據居權證計劃已獲確立享有居留權的13 000名內地子女
,是否須向出入境管理局取得居權證,才可進入香港。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
,情況確需如此。她並補充,該等合資格內地子女的居權證已送交出入境管理
局。他們可聯絡出入境管理局,查詢可於何時離境來港,又或可向入境事務處
查詢其居權證申請的進展。她強調,除居權證外,合資格人士亦須根據內地法
例領取單程證,才可離境前來香港。

9.劉議員進一步詢問,政府當局有否制訂任何計劃,以便在合理時間內安排合
資格的內地居民來港。保安局局長回答時表示,在現階段實難確定在多久的一
段期間內讓合資格內地居民來港,才是合理時間。這很視乎合資格人士的人數
,以及與內地當局作出的申請及審核安排,尤其是有關決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內
地非婚生子女是否符合資格的遺傳基因測試的程序。

10.陳榮燦議員詢問在申請居權證方面,婚生及非婚生的內地子女會否獲得平等
對待。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處理婚生或非婚生子女提出的申請,均會一視
同仁,而居權證的申請將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處理。她補充,一些法律專家向
她提供的意見是,如優先處理較年幼子女的申請,亦非不合理。

11.陳婉嫻議員詢問,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內地居民人數,會否一如報章所報道
多達80萬人。保安局局長回答時表示,有關報道純屬推測。政府當局將會進行
一項住戶統計調查,以確定合資格內地居民的人數。陳議員進一步詢問當局將
有何安排,使該等根據居權證計劃獲確立享有居留權的內地居民得以來港。保
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終審法院已裁定,無須規定居權證須附貼在單程證上,
以確立《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條所訂的居留權。然而,居權證持有人仍須取
得單程證,才可離境前來香港。政府當局將尋求內地當局合作,一旦聲稱享有
居留權的內地人士的居權證申請獲得批准,便即向他們發出單程證。這實際表
示,現時每日以150個為限的配額將不再存在。

12.李柱銘議員表示欣賞保安局局長以積極及主動的方式處理有關問題。他表示
,如其他政策局局長採取同樣的做法,便會有助防止從內地來港,現已成為香
港永久性居民的上一代人士,與新抵港人士之間出現分化情況。

13.劉慧卿議員希望政務司司長領導的專責小組能制訂若干應變計劃,以處理預
期有大量合資格內地居民來港的情況,從而確保他們抵港後不會對社會現有的
各項計劃及服務造成嚴重影響。保安局局長表示,現時向從內地新抵港人士提
供服務的各項安排,原擬為了應付每天有150名內地居民來港的需要。專責小
組會研究大量合資格人士來港對各類服務所造成的影響,並尋求解決方法。她
補充,專責小組將於今早稍後舉行首次會議,而政務司司長會在會後立即與新
聞界會面。政府當局亦會按情況所需向議員講述有關進展。

14.劉議員要求政務司司長在下午列席內務委員會會議,向議員簡報專責小組所
商議的事宜。內務委員會主席答允向政府當局轉達劉議員的要求。他補充,內
務委員會將在下午商討如何跟進專責小組所提出各項方案及建議。

15.吳靄儀議員表示,終審法院的判決已令《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下稱
"第2號條例")及第3號條例的若干條文無效。該判決亦使在1997年7月16日刊登
的憲報公告所訂居權證申請程序無效。根據該程序,出入境管理局參與處理聲
稱享有香港居留權的內地人士提出的居權證及單程證申請。鑑於終審法院的判
決,她詢問當局將於何時提交法案,修訂第2號及第3號條例。

16.保安局局長回答時表示,據她所了解,終審法院的判決並無表示,出入境管
理局參與處理居權證申請違反憲法規定。民事法律專員補充,雖然該判決把該
公告中某些與出入境管理局在實施居權證計劃方面所擔當角色有關的部分刪除
,但該判決卻清楚述明,政府當局可考慮委任該局作為入境事務處的代理機構
,即使該局的角色會與其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前的角色有別。他進一步表示,
當局會盡快提交法案,修訂第2號及第3號條例,以反映終審法院的判決。

17.吳靄儀議員又表示,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一條,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
的自由。因此,內地當局有責任落實《基本法》此項規定。她詢問政府當局有
否向內地當局反映此點。

18.民事法律專員回應時表示,《基本法》第三十一條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非永久性居民。該條關乎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及出入香港的自由。依他之見,
《基本法》第三十一條的各項規定,不大可能會影響內地的現行法例規定,即
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內地居民須先取得單程證,才可來港。入境事務處處長補
充,政府當局將會要求內地當局在居權證申請獲得處理之時,同步處理單程證
的申請。

19.涂謹申議員詢問保安局局長較早時所解釋,政府當局詮釋《基本法》第二十
四(二)及(三)條的依據。保安局局長指出,終審法院已裁定,永久性居民身份並
非在出生時決定,並裁定內地子女在其父母任何一方取得居留權後,便會取得
永久性居民身份。她提述較早時所舉出的例子時重申,如根據《基本法》第二
十四(三)條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內地子女來港,並在港通常居住滿7年後成為香
港永久性居民,他們留在內地的子女亦將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條合資格
享有居留權。此種取得居留權的模式會世代相傳下去。

20.涂謹申議員表示,他仍有少許擔心政府當局的詮釋未能反映《基本法》第二
十四(三)條的真正用意。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把涂議員提出的問題交由有關事務
委員會跟進。議員表示贊同。

21.何俊仁議員表示,政府當局現正制訂的新申請程序,應旨在使合資格的內地
居民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以合法方式有秩序地來港。政府當局應要求內地當
局在聲稱享有居留權的人士獲發居權證的同時,向他們發出單程證。為免聲稱
享有居留權的內地人士循非法途徑大量湧入香港,當局應廣為宣傳新的申請程
序,以便有關人士知悉須依循何種程序申請居權證。他詢問政府當局有否任何
計劃,向內地當局解釋終審法院的判決在法律方面的影響,並尋求他們合作,
使居權證持有人可優先有秩序地來港。他亦對委任出入境管理局作為入境事務
處的代理機構的建議表示有所保留,並提議政府當局考慮在內地設立辦事處,
處理居權證的申請。

22.保安局局長表示,當局會盡快公布新的居權證申請程序,並會廣作宣傳。入
境事務處處長補充,當局已向出入境管理局提出有關同時發出居權證及單程證
的建議。他們的初步回應是,簽發居權證及單程證的工作,有需要加以協調。
他們亦強調,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內地居民必須根據內地法例取得單程證,才
可來港。

23.程介南議員指出,《基本法》並無明確提述,來港後在港通常居住滿7年而
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所生的內地子女,將合資格享有居留權。他要
求政府當局進一步解釋,當局為何認為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條,該等子
女將合資格享有居留權。

24.民事法律專員回答時表示,《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條清楚表明,《基本法》
第二十四(一)及(二)條所述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將合資格享有居留權。如該
等人士現時已40來歲而本身亦有子女,他們的子女便可在其父母居於香港7年及
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二)條的規定後,享有居留權。

25.吳靄儀議員補充,《基本法》第二十四(二)條所述居民的孫兒,只會在其父
母已憑藉《基本法》第二十四(二)條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才合資格享有居留
權。如他們的父母並無行使其居留權來港定居,他們便永遠不能合乎資格享有居
留權。

26.夏佳理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採取特別措施,以便已獲發居權證的
13 000名合資格內地居民,在適當時間內有秩序地來港。至於在終審法院作
出判決後成為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居民,他建議政府當局應研究可否作出特
別安排,使部分此等合資格人士可獲准分批先到澳門或深圳,等待以合法方
式有秩序地來港,從而避免出現所有合資格人士在一段短時間內同時來港所
造成的問題。

27.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該13 000名合資格人士均不足20歲,而他們的居留
權均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前獲得確立。他們如獲內地當局發出單程證,便可進入
香港。香港在未來一年吸納全部13 000名合資格人士並無問題,因為政府當局在
提供服務方面,已把該等人士計算在內。她補充,關於該兩個新類別的合資格人
士,在現階段難以評估他們來港對各類服務的影響,因為該等合資格人士的確實
人數,須待香港及內地進行的統計調查完成後,才可知悉。她進一步表示,雖然
夏佳理議員所提建議頗具想像力,但政府當局難以向居權證持有人加諸條件,規
定他們須先到澳門或深圳,等候以合法方式來港。她補充,有些人士曾建議可讓
已獲確立享有居留權的人士先來港領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然後再返回內地
。政府當局會考慮此項建議。

28.羅致光議員指出,根據單程證制度,獲發單程證的人士須在單程證發出之日
起計兩星期內離境前來香港,而在他們離境來港後,他們的內地戶籍登記亦會
取消。他建議政府當局要求內地當局考慮可否向居權證持有人發出其他種類的
通行證,例如雙程通行證(下稱"雙程證"),使他們一旦未能適應香港的生活,可
選擇返回內地。

29.入境事務處處長回應時表示,當局已要求內地當局給予獲發單程證的居權證
持有人更多時間作出來港安排。內地當局的回應是,他們會考慮按個別情況將
為期兩星期的時間延長。入境事務處處長進一步表示,根據內地法例,內地居
民如由某個省份移居另一個省份,其原居地的戶籍登記便會取消。關於羅議員
建議向居權證持有人發出雙程證,使他們既可來港又可保留其內地戶籍登記,
此舉會否違反內地法例,他會就此徵詢內地當局的意見。

30.羅議員表示,合資格內地子女如無母親陪同來港,將會造成家庭問題。他建
議政府當局要求內地當局把現時單程證制度下每日150個配額中的部分名額分配
予此類母親,使她們可早日來港照顧子女。

31.保安局局長解釋,在單程證制度下,享有居留權子女的母親已獲給予優先權
。現時,在每日150個配額中,有45個保留予享有居留權的子女,30個保留予
其母親。她進一步表示,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的合資格內地子女將獲給予優先
權,以符合終審法院的判決,但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卻不可聲稱享有居留權


32.楊孝華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向聲稱享有居留權的內地人士發出一個明確信
息,表明他們必須在內地申請居權證,以防止可能有大量聲稱享有居留權的內
地人士非法湧入香港。他詢問當局會否在新的居權證申請程序中設立某種機制
,以確保非法來港而聲稱享有居留權的人,不得較該等正在輪候以合法方式來
港的人佔優,以免造成不公。民事法律專員回應時表示,這是運作方面的事宜
,在與內地當局進行商討時會予以研究。

33.田北俊議員表示,為使工商界可訂定計劃,為來港的合資格內地居民創造就
業機會,政府當局應提供香港居民所生而現時仍在內地居住的子女最新估計人數
,並詳述他們的教育水平和工作技能。政府當局亦應述明該等合資格人士來港的
時間安排,以及會採用何種優先次序制度,安排他們在適當時間內有秩序地來港


34.保安局局長回應時重申,政府統計處將會進行一項住戶統計調查,確定香港
居民的內地子女及配偶人數,以便提供所需資料,讓政府當局制訂計劃,應付
各類服務有所增加的需求。該項統計調查所涵蓋的資料,將包括人數、性別、
年齡、教育程度及工作技能等項目。

35.保安局局長又表示,預期在新申請程序公布後,會立即有大量居權證申請提
出,處理該等申請需要一些時間。至於處理非婚生內地子女提出的申請,需時會
顯然較長,因為他們須要接受遺傳基因測試。政府當局在取得合資格享有居留權
的內地居民的可靠估計人數之前,實難定出讓他們有秩序來港的時間安排。至於
會採用何種優先次序制度來處理申請,可行方法之一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來處
理申請,但當局亦會研究較年幼子女獲優先處理的建議。政府當局會再與內地當
局磋商,以便制訂為執行終審法院判決所需的安排。

36.對於有子女在內地居住的香港居民能否提供有關其子女的準確資料,田議員
表示懷疑。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一如任何統計調查,要取得準確的資料,
必須有賴受訪者的合作。除政府統計處進行的統計調查外,內地兩個省份亦會
進行類似的統計調查。她補充,當局會對初期提出的大量申請,進行抽樣調查
,而抽樣調查所得的結果,會有助了解申請人的個人資料。

37.曾鈺成議員詢問,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前,當局處理每份居權證申請需時多
久,以及現時有多少宗已接獲的居權證申請尚待審批。他亦詢問政府當局是否
故意拖長處理該等申請的時間,藉以管制居權證計劃下的合資格人士來港。

38.入境事務處處長回答時表示,目前尚待處理的居權證申請約有16 000份。至
於已經處理並送交內地當局的13 000份居權證申請,處理每份申請的平均時間
約為6至9個月。他又表示,所有申請均按照既定程序處理。政府當局並無試圖
延遲處理該等申請,藉以限制合資格人士來港。

39.入境事務處處長回應曾議員進一步的查詢時表示,如獲增撥資源,將可加快
處理居權證申請。保安局局長補充,審核申請的工作須由出入境管理局和入境
事務處雙方進行。出入境管理局會核實申請人的身份、國籍及其與父母的關係
,然後將有關申請轉交入境事務處再作處理。向入境事務處提供更多資源,未
必可以加快處理居權證申請。

40.周梁淑怡議員提及夏佳理議員較早時所提出的建議,並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與
內地當局進行磋商,以期想出某些具想像力或創意的措施,藉以解決該問題。
她建議可考慮在深圳設立一些以香港教育制度為本的學校,以照顧合資格內地
子女在等候有秩序地合法來港期間的教育需要。此外,亦值得考慮向居於深圳
或澳門等候來港的合資格內地居民,提供類似香港所推行的社會支援服務,例
如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及高齡津貼。她認為當局應制訂一套全盤計劃,為執
行終審法院判決所需的措施提供必要資源,而不是逐項地處理各有關問題。

41.保安局局長重申,吸納預期在未來一年抵港的13 000名合資格內地子女並無
問題,因為當局在規劃於1999至2000財政年度提供的服務時,已把該等人士計
算在內。她解釋,在1997年7月實施居權證計劃時,當局便已制訂計劃提供各類
服務,以應付截至1997年7月為止,內地已知約有66 000名20歲以下的合資格人
士分階段來港的需要。鑑於終審法院的判決會令合資格人士的數目大增,加上考
慮到該等人士來港對各類服務會造成影響,政務司司長所領導的專責小組會負責
研究有關影響,並尋求解決方法。她進一步表示,她會向專責小組反映周梁淑怡
議員的意見。

42.鑑於1995年調查所得結果很有可能低估了有關情況,鄭家富議員詢問,內地
所進行的統計調查將於何時完成。他亦認為,統計調查所選的兩個城市,應是香
港居民所生內地子女較多聚居的地方,如此才可更準確估計合資格內地子女的人
數。

43.入境事務處處長回應時表示,他上周才與內地當局進行磋商,內地當局並無
表示會在何時展開統計調查。然而,他們已同意在兩個位於不同省份而已知有
大量內地居民來港定居的城市進行該等調查。

44.鄭家富議員提述該文件第23段最後部分時表示,他關注到新的居權證申請程
序將以公告形式在憲報刊登,並不屬於附屬法例,因此無須經立法會以不否決
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通過。

45.民事法律專員解釋,當局在第3號條例制定後,於1997年7月16日依據第3號
條例第2AB(2)條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藉第3號條例實施的居權證計劃的申請程
序。第3號條例第2AB(4)條進一步規定,該公告並非附屬法例。一如上次,新的
居權證申請程序一旦定出,入境事務處處長便會在憲報刊登公告訂明該等申請程
序。

46.鄭議員認為,新的居權證申請程序由於涉及政策事宜,故應以附屬法例形式
刊登,並須經立法會以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通過。內務委員會主席
建議把此事交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跟進。議員表示贊同。

47.李卓人議員表示,新的申請程序約於3星期內公布,之後預期入境事務處處
長會收到大量居權證申請。他詢問政府當局計劃每日處理多少份居權證申請,
以便合資格人士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來港。

48.入境事務處處長回答時表示,自居權證計劃於1997年7月實施以來,每日平
均有71名居權證持有人來港。在新的申請程序下每日將會處理多少份居權證申
請,現時實難確定,因為這視乎在新的申請程序公布後,會收到多少份申請而
定。然而,政府當局的目標是從速處理該等申請,以便合資格人士可在合理時
間內來港,以遵從終審法院的判決。保安局局長補充,根據在過去18個月實施
居權證計劃所汲取的經驗,最初幾批申請多屬性質簡單而直接,而在較後期提
交的申請,則很可能會較為複雜,需要較長時間處理。

49.民事法律專員解釋,所謂合理時間是指提交申請的人須等候以取得居權證的
時間的"合理程度"。某人申請來港所需的時間是否"合理",將視乎他提交申請的
日期,以及當局對其申請有所決定之前他要等候的時間。政府當局會因應所收
到的申請份數而採取適當措施,以便在合理時間內處理該等申請。

50.陳鑑林議員表示,專責小組應考慮應否改變現時管制內地居民來港定居的現
行政策,以便讓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子女與其母親一起來港。這將有助防止單
親家庭的數目上升,以及減輕綜援計劃的負擔。他亦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與內地
當局磋商,討論如何協調香港居民非婚生內地子女的審核程序。

51.保安局局長回答時表示,專責小組會評估內地合資格子女來港的影響,並會
制訂各項計劃,以便吸納該等人士。至於審核程序的協調工作,她重申,內地
當局會在核實申請人的身份、國籍及其與父母的關係後,才把有關的居權證申
請轉交入境事務處再作處理。入境事務處處長補充,內地當局會要求非婚生的
內地子女接受遺傳基因測試,以確立其與在港居住父母的子女與父母關係。

52.陳議員進一步詢問,在非婚生子女抵港後,居港父親或母親的合法配偶可否
提出法律程序,控告其丈夫或妻子重婚。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把此事交由有關
的事務委員會跟進。議員表示贊同。

53.內務委員會主席多謝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是次特別會議。會議於上午10時
38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