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2230/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34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6月4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健儀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甘伍麗文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5月28日第33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2165/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a)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告訴他,特區政府的高級官員到北京訪問
時,會向中央政府提出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問題。

(b) 《1999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單仲偕議員1999年5月29日的來函)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單仲偕議員已建議撤回其在內務委員會上次會議上提
出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1999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的提議。

4.吳亮星議員表示支持單議員的建議。李國寶議員補充,由於銀行業支持條例
草案,他看不到有何需要成立法案委員會。

5.議員同意撤銷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的決定。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
擬備的報告
《1999年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01/98-99號文件)

6.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旨在賦權衛生福利局局長訂立命令
,按照公務員退休金的百分率增幅,調整恩恤金、補助金和其他津貼,以及令
調整款額的生效日期與公務員退休金的調整日期一致。條例草案亦建議,由於
調整款額的幅度只是反映業已根據《退休金(增加)條例》獲得批准的增幅,因
此無須將與調整款額有關的命令提交立法會另行審議。

7.法律顧問告知議員,考慮到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至今已有54年,法律事務
部向政府當局提出疑問,詢問為何有需要賦權衛生福利局局長修訂該等在戰爭
期間由於服實際兵役而變為傷殘的義勇軍軍人的輕度傷殘補助金款額。政府當
局在回覆中表示,即使近至1994至1999年間,仍然接獲9宗根據該條例提出申
索的新個案,而最近一次申索傷殘補助金的個案,則在1995年獲得批准。法律
顧問補充,從法律角度而言,政府當局的解釋可以接受。

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於1999年1月11日向福利事務委員會簡介
條例草案。

9.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b)1999年6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
附屬法例已於1999年5月28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197/98-99號文件)

10.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8項於1999年5月28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
法例。

1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9年選區(區議會)宣布令》會交由與區議會選舉
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研究。

12.議員對文件所載的其餘7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任何疑問。

13.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就該等附屬法例作出修訂的限期為1999年6月30
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7月7日。

14.法律顧問表示,由1999年6月11日開始,政府憲報第2號法律副刊將分為A、
B兩部分。A部分會載列須在該副刊刊印之日隨後一次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省覽
的附屬法例,而B部分則會載列無須提交立法會省覽的法律公告。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未處理的法案進一步擬備的報告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7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03/98-99號文件)

15.法律顧問表示,由於政府當局已澄清在《專業會計師條例》第18(1)(h)條內
,以"香港以外的地方"取代"其他國家"的做法,以及會就《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內對"香港以外的地區"的提述,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便與《1998年
法律適應化條例草案》中相同提述的修改方式一致,法律事務部認為,條例草
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6.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V. 將於1999年6月9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969/98-99號文件)

17.議員審悉將由李永達議員及楊耀忠議員提出的新口頭質詢,以及將由單仲偕
議員提出的新書面質詢。

(b) 議員議案

18.議員審悉劉慧卿議員對陳國強議員有關"公務員體制改革"的議案所提出的擬
議修正案(於會議席上提交)。

VI. 將於1999年6月16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697/98-99號文件)

19.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4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9年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i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

(iv) 《1999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20.議員察悉,上述4項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6月16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
6月25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i) 《1999年勞資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i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iv) 《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先前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同意恢復上述4項
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d) 政府議案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3(3)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運輸局局長動議

(立法會LS195/98-99號文件)

22.法律顧問表示,該擬議決議案旨在請求立法會批准把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
數目可受限制的期限,再延展兩年至2001年6月20日。他補充,該擬議決議案
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23.議員對該擬議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24.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修訂該擬議決議案,須在1999年6月9日
限期前作出預告。

(e) 議員議案

(i) 有關"中電多收電費"的議案

(1999年6月4日發出的立法會CB(3)1711/98-99號文件於會議席上提交)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就上述議案發言時,應留意《議事規則》第81條
的規定。他請秘書長解釋規則第81條所訂的限制。

26.秘書長表示,在批准李卓人議員的議案時,立法會主席已察覺李議員所提議'
案的主題是與審計署署長第32號報告書第5章有關,而政府帳目委員會正在研究
該報告書。秘書長解釋,《議事規則》第25(1)(e)條規定,在任何委員會向立法
會作出報告前,議員所提的質詢不得提述該委員會的會議過程,但在《議事規則
》中卻沒有適用於議案的類似條文。因此,立法會主席無權不准李議員提出該議
案。秘書長補充,在辯論李議員的議案時,議員應遵守《議事規則》第81(1)條的
規定,該條規則訂明在委員會將其報告提交立法會前,議員不得談及委員會所取
得的證據或所收到的文件,但在公開會議中所取得的證據或所收到的文件除外。
秘書長指出,議員如沒有遵從規則第81(1)條的規定,便可能會被立法會根據《議
事規則》第81(2)條加以譴責。

27.劉慧卿議員表示,在立法會辯論正由政府帳目委員會或專責委員會研究的事
宜,是違反了立法會的慣例,亦即政府帳目委員會或專責委員會的委員不應在政
府帳目委員會或專責委員會向立法會提交其報告前,向公眾透露其意見。鑑於政
府帳目委員會是由立法會委任,負責審議審計署署長的報告書,劉議員詢問,如
政府帳目委員會全部7名委員選擇不參與此項議案辯論,他們應否在李議員的議
案進行表決時放棄表決;而政府帳目委員會在作出結論及建議時,又應否遵從此
項議案辯論的結果。她亦表示,她關注到如政府帳目委員會的結論及建議有別於
議案辯論的結果,便會向公眾發出前後矛盾的信息,令人不明立法會對此事的立
場。

28.助理秘書長3表示,立法會主席與劉議員同樣關注此點。秘書處已向李卓人
議員解釋有關的問題。不過,由於《議事規則》並無禁止議員在立法會辯論正
由常設委員會研究的事宜,李議員選擇提出其議案,因為此舉並沒有違反《議
事規則》。因此,如議員亦認為有關情況有欠妥當,則該議案應如何處理,須
由議員決定。同時,立法會秘書已告知議員,立法會主席打算請議事規則委員
會考慮由此事所引起的程序問題。

29.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在立法會辯論一些正由常設委員會調查的事宜並非可取
之舉,因為進行此類辯論不但會有違成立該常設委員會的目的,亦會妨礙其工
作。周梁淑怡議員希望議員會慎重考慮此事。

30.劉江華議員表示,由於政府帳目委員會尚未完成對審計署署長第32號報告書
第5章的研究工作,李卓人議員的議案令政府帳目委員會的委員相當為難。李華
明議員贊同劉議員的意見。李議員又表示,他關注到李卓人議員所提議案的辯論
結果或會影響政府帳目委員會的結論及建議,因而有損政府帳目委員會的公信力
。李柱銘議員對李華明議員提出的關注亦表贊同。

31.黃宏發議員認為,立法會主席在考慮應否讓李卓人議員的議案在立法會辯論
時,應顧及避免預議規則。依他之見,如某常設委員會正在研究有關事宜,並會
就其商議結果向立法會呈交報告,該事宜應視為已安排在立法會中進行辯論。黃
議員進一步表示,如立法會在會議上進行辯論後對李議員的議案作出決定,政府
帳目委員會便不能再進行研議有關事宜的工作。

32.秘書長回應時表示,避免預議規則的用意在於確保正由立法會考慮的事宜不
會不必要地獲重覆處理。他解釋,由於條例草案較議案更具效力,因此不會容
許就與某項已提交立法會的條例草案有關的事宜在立法會進行辯論。同樣道理
,由於議案較質詢更具效力,因此不會容許提出內容與某項議案措辭大致相同
的質詢。他認為,黃議員所舉的例子顯然不屬此等情況。

33.李柱銘議員建議,可考慮修改李卓人議員的議案。陳鑑林議員表示支持李柱
銘議員的建議。陳議員進一步提議,作為另一做法,可將議員今天的意見轉告
李卓人議員,由其決定是否撤回議案。如李議員拒絕撤回議案,議員可不就其
議案發言及表決。

34.吳亮星議員認為,李議員的議案經立法會辯論及表決後,政府帳目委員會繼
續討論第32號報告書第5章便會無大意義。

35.何鍾泰議員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應考慮動議一項議案,把李議員於1999年
6月16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的議案辯論中止待續。

36.黃宏發議員表示,如李議員同意撤回其原議案的預告,他可以動議另一議案


37.周梁淑怡議員表示,由於就動議議案作出預告的限期已經屆滿,李議員現在
不可能更改其議案的主題。周梁淑怡議員建議,如李議員同意撤回其議案的預
告,議員可考慮讓李議員獲得最先可供編配的一個議案辯論時段。

38.秘書長表示,如內務委員會同意,可請立法會主席免卻李議員在1999年6月
16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另一議案所需的預告。

39.助理秘書長3告知議員,當李議員最初提交議案時,秘書處已告訴他其議案
可能涉及程序問題。在作出預告的限期當天,李議員提交了另一議案,並表明
如立法會主席裁決其原議案不合乎規程,他便會請求提出其第二項議案。助理
秘書長3指出,由於立法會主席不能不准李議員提出其原議案,其另一項議案
未經立法會主席考慮。

40.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發表意見,表明應採納下述兩者中哪個方案--

  1. 如李議員拒絕撤回其議案,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會在1999年6月16
    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無經預告動議議案,把李議員的議案辯論中止
    待續,直至政府帳目委員會在立法會提交報告為止;或

  2. 如李議同意撤回其有關"中電多收電費"的議案,內務委員會會請求
    立法會主席免卻李議員在1999年6月16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另一
    項議案辯論所需的預告。

41.李啟明議員對上述兩個方案均表支持。

42.陳鑑林議員表示反對(b)項的方案,理由是如此做法會開立不良先例。

43.何俊仁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支持(b)項的方案。周梁淑怡議員補充,由於
立法會主席已批准李議員的議案,而李議員亦曾表示如其原議案不獲立法會主席
批准,他願意動議其另一議案,因此有充分理由採納(b)項的方案,但有關做法只
此一次。

44.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將(b)項的方案付諸表決。議員表示贊同。結果有24名議
員贊成,1名議員反對,10名議員放棄表決。

45.劉慧卿議員告知與會各人,李卓人議員已獲悉議員關注的問題,而他亦已同
意撤回其原議案。

4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請求立法會主席批准免卻李議員在1999年6月16日立
法會會議席上動議其另一議案所需的預告。

(ii) 有關"促進金融業"的議案

47.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陳智思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擬稿。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
議員,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9年6月9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4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於李
卓人議員及陳智思議員所動議的議案辯論。

VI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2176/98-99號文件)

4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5個法案委員會及4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
。由於議員同意撤銷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1999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的
決定,故現時有8個法案委員會在輪候名單上。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
他會就審議輪候名單上各項條例草案的優先次序,徵詢政府當局的意見。

50.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議員應盡量出席法案委員會的會議。

(b) 《1999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1420/98-99號文件)

51.法案委員會主席何俊仁議員講述有關報告時表示,政府當局已同意動議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釋除該文件第7至9段所載議員的疑慮,以及提出其他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糾正一項技術性遺漏及改善條例草案的草擬方式。他
補充,法案委員會已建議在1999年6月23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52.議員支持法案委員會的建議。

(c)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就《1999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提交的報告

(立法會CB(2)2180/98-99號文件)

53.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曾鈺成議員向議員講述事務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商議結果
。他表示,鑑於按建議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額由15,000元提高至
50,000元後,區域法院每年約有10 000宗案件會改為由該審裁處審理,事務委
員會委員關注到區域法院的資源是否可獲充分善用,並要求盡早將區域法院的
司法管轄權限額提高。由於政府當局已承諾會在今個立法會會期內提交《區域
法院(修訂)條例草案》,以提高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限額,事務委員會支持恢
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54.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d) 《中醫藥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2179/98-99號文件)

55.法案委員會主席吳清輝議員表示,法案委員會建議於1999年6月13日訪問廣
州中醫藥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他解釋,進行是次訪問的目的,是為了更深入了
解內地醫院對中醫藥的規管,特別是在診治病人時中西醫的合作情況,以及中
醫藥大學在此方面所作出的配合。議員表示支持法案委員會的建議。

56.何俊仁議員詢問不屬法案委員會委員的議員可否參加是次訪問活動。吳議員
答稱,是次訪問活動租用了一輛20座位的旅遊車,而現時尚有若干空位。吳議
員補充,由於該醫院將會設午宴款待訪問的議員,他希望有興趣參加是次訪問
活動的議員可盡快通知法案委員會。內務委員會主席要求秘書處發出通告,邀
請不屬法案委員會委員的議員參加是次訪問活動。

VIII.建議舉行緊急會議討論美國參議員考克斯的報告對香港的影響及跟進
工作

(吳清輝議員及蔡素玉議員1999年5月13日的來函隨附於後)

57.蔡素玉議員表示,由於美國參議員考克斯所發表的報告指控中國一直竊取
美國政府的機密情報資料,她和吳清輝議員聯合建議緊急召開一次內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以討論該報告對香港的影響,以及將會進行的跟進工作。

58.陳鑑林議員表示,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將於1999年6月7日討論有關戰略
性物品貿易的管制事宜。陳議員補充,不屬事務委員會委員的議員獲邀參加該
次會議,參與討論此事。

59.吳清輝議員表示,考克斯報告不但對香港的貿易有不利影響,亦對學術界的
正常科學交流活動造成影響。他指出,自考克斯報告發表後,有數名計劃訪問美
國的本地大學學者,接獲函件建議他們不要在此時刻訪問美國。他又請議員參閱
在是次會議上提交由一位美國教授所發出的電子郵件(亦載於附件)。該封電子郵
件所載的信息是,在考克斯報告發表後,他來港出席某科學會議的要求已遭拒絕


60.陳榮燦議員及吳亮星議員表示支持舉行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以討論此事。

61.夏佳理議員認為,既然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已訂於下星期一舉行會議,先
由該事務委員會討論此事會較為適宜。田北俊議員贊同夏佳理議員的意見。他
補充,邀請大學的團體提交意見書,沒有多大作用。

62.吳清輝議員不贊同田議員的意見。他指出,考克斯報告涉及貿易和其他事宜
。然而,他對先由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討論此事並無異議。

63.吳亮星議員表示,如議員對考克斯報告已有初步看法,可考慮要求透過中國
駐港的外交途徑向美國政府轉達議員對考克斯報告的回應。馬逢國議員建議內務
委員會應致函美國國會。蔡議員贊同馬議員的意見,並補充說,亦應向美國總統
發出類似的函件。

64.夏佳理議員表示,他要先詳細研究該份700頁的考克斯報告,才會在有關函件
上簽署。他認為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應先處理此事,然後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
告,以供議員考慮。劉慧卿議員及丁午壽議員贊同夏佳理議員的意見。

6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依他之見,凡屬某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
盡量先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處理。他建議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先行在1999年6
月7日討論此事,然後在1999年6月11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匯報其商議結
果。議員表示贊同。

IX. 其他事項

提早傳閱議案修訂字眼

(李柱銘議員1999年6月2日的來函)

66.李柱銘議員表示,為了讓議員有更多時間為議案辯論作準備,他建議如議案
有任何擬議修正案,應盡早把擬議修正案的措辭擬稿送交議員參閱。

67.秘書長解釋,秘書處在收到議員對議案提出的擬議修正案後,需要處理該擬
議修正案,並在有需要時就擬議修正案的措辭徵詢有關議員或其助理,然後才提
交立法會主席批准。如聯絡不到有關議員,該徵詢過程可能相當費時。秘書長進
一步表示,議案的擬議修正案應否在秘書處收到後未經處理,並在立法會主席根
據《議事規則》第30(3)條對該擬議修正案作出裁決前,即時送交各議員參閱,須
由議員決定。

68.助理秘書長3表示,獲得編配辯論時段的議員,在就其議案進行辯論的立法
會會議之前3星期左右便會獲得通知。然而,附連議案擬稿的議案正式預告,通
常在12整天的預告限期當天(通常是星期二)才收到。該議案擬稿接著會由秘書處
處理,並在立法會主席給予批准後,通常在同一周的星期五或之前向議員發出。
議員在下星期三前會有4整天時間,可對議案提出修正案。擬議修正案經秘書處
處理並獲立法會主席批准後,其核准措辭會在有關立法會會議之前的星期五向議
員發出,從而讓議員有3整天時間為議案辯論作準備;在今個會期內,有85%的
擬議修正案核准措辭都是在所述的星期五發出。他建議可同時在擬議修正案的核
准措辭發出當天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把擬議修正案的核准措辭提交議員
參閱。

69.夏佳理議員建議,如擬對議案提出修正案,應最遲在6整天前作出預告,而
非《議事規則》第29(6)(a)條現行所訂的5整天,以便讓秘書處有更多時間處理
議員提交的議案修正案。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時表示,他不認為有需要修改《
議事規則》。

70.劉慧卿議員表示,問題的關鍵是秘書處就擬議修正案措辭徵詢議員所費的時
間。如議員與秘書處合作,擬議修正案經秘書處處理後迅速送交議員參閱,根
本不成問題。

71.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按助理秘書長3在上文第68段的提建,議案擬議修正
案的核准措辭應在舉行有關議案辯論的立法會會議之前一次內務委員會會議席
上提交議員參閱。不過,若秘書處仍在處理某項擬議修正案,該擬議修正案應
以原本內容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表示贊同。

72.會議於下午4時1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