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837/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16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12月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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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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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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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李國寶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千石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6
- 顧建華先生
- 總主任(申訴)
- 盧程燕佳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小姐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8年11月27日第15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764/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向政務司司長強調,政府當局應依照1998至99年度立
法議程所訂的時間提交法案。政務司司長已答應會提醒各政策局,避免集中在同一
時間提交法案,也不要把大多數法案留至立法會會期臨近結束時才提交。
3.劉慧卿議員表示,若政府當局給予短時間的通知,要求在提交某些立法建議予立
法會之前,先向有關的事務委員會簡介該等建議,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應盡可能接納
要求。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重要的是,立法會應盡力配合,以便各項立法建議可
及早提交立法會。
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向政務司司長轉達吳靄儀議員的意見,即法律適應化
修改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如非純屬草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便有必要對條例草案
詳加審議。他補充,如發覺某些修訂旨在引進政策上的改變,議員便要考慮應否支
持有關的修訂。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
擬備的報告
(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66/98-99號文件)
5.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第10號條例草案關乎《公司條例》及其他 3
條條例的法律適應化修改,所建議的修訂基本上是草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待研究《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及《1998年
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的兩個法案委員會完成工作後,才對第10號
條例草案作出考慮。議員表示贊同。
(ii) 《1998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71/98-99號文件)
7.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是訂立一項法定的欺詐罪及保留普通
法中的串謀詐騙罪。他補充,條例草案與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的建議不同之
處,是條例草案建議的欺詐罪,適用範圍不限於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損失或獲
益,而普通法中的串謀詐騙罪將會獲得保留。
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已就條例草案向司法及
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意見書。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亦對條例草案某些範疇表示關
注。吳靄儀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
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吳靄儀議員、曾鈺成議員、劉健儀議員及鄭家富議員。
(iii) 《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67/98-99號文件)
9.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建議對《道路交通條例》作出如下修訂,藉以 --
- 收緊司機血液、尿液及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的法定限度,並簡化有關酒
後駕駛的執法程序;
- 把客運營業證計劃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提供接載學童服務的私家小巴;及
- 糾正停車收費錶和驗車中心管理協議中的現行付款安排,該等安排並不
符合《公共財政條例》的規定。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條例草案謀求在多個範疇引進政策上的改變,議
員或可考慮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夏佳理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
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梁智鴻議員、何俊仁議員、
何鍾泰議員、李啟明議員、夏佳理議員、陳鑑林議員、劉江華議員、劉健儀議
員、譚耀宗議員及鄧兆棠議員。
- 1998年12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
(該等附屬法例於1998年11月27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72/98-99號文件)
11.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報告載述1998年11月27日在憲報刊登的 6 項附屬法例。
12.法律顧問提及《1998年法律執業者(費用)(修訂)規則》時告知議員,法律事
務部已致函司法機構政務長,要求澄清有關該等費用的規則應由終審法院首
席法官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72條訂立,還是應由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
會根據該條例第30(1)及(4)條訂立。吳靄儀議員表示,大律師執業證書的須繳
付費用應由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規管,此乃原則問題。她補充,視乎司法
機構政務長有何回覆,可能有需要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修訂規則。
13.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把該修訂規則的審議期限由1998年12月16日延展至
1999年1月6日,議員表示贊同。
14.議員對文件載述的其他5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IV. 將於1998年12月9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8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1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在上次會議上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V. 將於1998年12月16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 質詢
(立法會CB(3)796/98-99號文件)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
及14項書面質詢)。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i) 《採用歐羅條例草案》
(ii) 《1998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1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在上次會議上同意恢復上述兩條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
- 議員議案
(i) 有關"打擊盜版光碟"的議案
18.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周梁淑怡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 有關"減輕學童的書包重量"的議案
19.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張文光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20.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
12月9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報告
-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768/98-99號文件)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3個法案委員會及 3 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
作,包括在是次會議較早時成立的兩個法案委員會在內。
- 《採用歐羅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555/98-99號文件)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法案委員會主席楊孝華議員已在上次會議上作出口
頭匯報。議員對文件所載法案委員會的商議結果並無提出疑問。
- 《1998年專業會計師(修訂)附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780/98-99號文件)
23.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有關文件時表示,小組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
已在上次會議上匯報,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修訂附例。
VII. 其他事項
建議在行政長官辦公室開設一個新聞統籌專員的新職位
24.劉慧卿議員表示,關於在行政長官辦公室開設一個新聞統籌專員新職位(首長級
薪級第8點)的建議,政府當局未有按照慣常做法,在把該建議提交人事編制小組委
員會於1998年12月 9 日審議之前,先行諮詢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她建議內務委員會
主席在下次與政務司司長會面時要求政府當局撤回該建議,並先將其交付有關的事
務委員會討論。數位議員亦提出與劉議員相同的意見。
25.曾鈺成議員詢問,既然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職能是考慮更改公務員編制的要求
,並向財務委員會作出建議,開設新聞統籌專員一職為何要先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
討論。
26.吳靄儀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向有關的事務委員會介紹開設新職位的建議,是相當
平常的事。她指出,當局最近便曾向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講述開設一個總法庭檢
控主任新職級(總薪級第40至44點)的建議。
27.譚耀宗議員表示,如所有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事項均須先由公務員及資助機構
員工事務委員會討論,便會有礙該事務委員會的運作效率。他要求秘書處提供資料
,說明有多少項建議在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審議之前,曾提交有關的事務委員會進
行諮詢。助理秘書長 1 表示,約有半數的情況是政府當局會向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提
交資料文件,講述一些涉及改變政府政策及/或政府運作的職位開設建議。如有關
的事務委員會認為當局須向其介紹該等建議,便會安排作出簡介。助理秘書長 1 補
充,如所涉及的財務建議屬於重要建議,秘書處便會提醒政府當局諮詢有關的事務
委員會。
28.譚耀宗議員問及開設駐京辦事處主任一職的建議,曾否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討論
。助理秘書長 1 答稱,政制事務委員會和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舉行了
一次聯席會議,討論設立駐京辦事處的事宜,包括開設駐京辦事處主任的職位。
29.秘書長表示,根據《內務守則》第22(q)條,凡屬重要及/或可能引起爭議的立法
或財務建議,在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應先諮詢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倘未諮
詢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或財務委員會可決定是否把該建議交付有關的事
務委員會研究。
30.曾鈺成議員表示,由於該建議已列入1998年12月 9 日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的
議程內,該建議應否交付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討論,應由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決定。
31.李柱銘議員表示,由於該建議既重要又富爭議性,故應按照守則第22(q)條,先行
交付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討論。
32.周梁淑怡議員指出,不同的建議一直有視乎情況而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她補充,
守則第22(q)條應彈性施行。
33.關於劉慧卿議員的提議,即內務委員會主席應要求政府當局從1998年12月9日人
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的議程中撤回該建議,並且諮詢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議員同
意就劉議員的提議進行表決,結果有21名議員贊成,17名議員反對。內務委員會主
席表示,他會在1998年12月7日與政務司司長會面時提出此事。
34. 會議於下午3時34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