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950/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30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5月7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4時33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國寶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劉千石議員
馮志堅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署理助理秘書長1
楊少紅小紅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署理總主任(申訴)
傅義生先生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署理總主任(1)3
劉國昌先生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4月30日第29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859/98-99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會議紀要第25段所載"除非法律事務部對條例草案提
出草擬方面的疑問"一句應改為"除非能與政府當局圓滿解決法律事務部就條例草
案提出草擬方面的疑問"。

2. 經作出上述修改後,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a)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曾致函行政長官,請其向國家主席江澤民先生轉達議
員對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問題的關注,行政長官的覆函已由秘書處送交議員參
閱。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內務委員會將於1999年5月28日舉行特別會議
,與有關的政策局商討此事。

(b) 《1999年土地審裁處(修訂)規則》
(立法會LS178/98-99號文件)

4.法律顧問表示,上述修訂規則建議在《土地審裁處規則》加入新的第XIVA部
,以處理與《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有關的實務及程序事宜。他提
到有關文件所載政府當局對法律事務部就修訂規則提出的若干法律及草擬問題
所作的回覆,並表示政府當局已答應會糾正所發現的草擬方面欠妥之處。

5.議員並無對修訂規則及相關的《〈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
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提出疑問。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
擬備的報告

(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56/98-99號文件)

6.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旨在處理6項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條例及附屬法例的適
應化修改,並扼要解釋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修訂。他表示,政府當局已同意就
《版權條例》第54(2)條中文本內"立法局"一詞,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他補充,除非議員有其他意見,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7.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ii) 《商標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62/98-99號文件)

8.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旨在對商標法提出重大修改。他建議成立法案委員
會研究條例草案,因為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和市民對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改
均表關注。

9.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吳
靄儀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許長青議員、陳鑑林議員、梁劉柔芬議員及單仲偕
議員。

(b)1999年5月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
附屬法例已於1999年4月30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172/98-99號文件)

10.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於1999年4月30日在憲報刊登的6項附屬
法例。

11.議員並無對該等附屬法例提出任何疑問。

12.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於1999年6月2日立法會會議席上修訂該
等附屬法例,須在1999年5月26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未處理的法案進一步擬備的報告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69/98-99號文件)

13.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已就條例草案內對"總督"的提述作適應化修改的方
式,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便與分別於1999年4月28日及1999年3月
31日獲立法會通過的《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及《1998年法律適
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中相同用語的修改方式一致。

14.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15.法律顧問又表示,尚有其他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仍待法律事務部進一
步提交報告。政府當局現正研究該等條例草案,以便決定有否必要因應已獲立
法會通過的法律適應化條例草案的條文,對有關的條例草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法律事務部會在適當時候再就該等條例草案提交報告。

V. 將於1999年5月19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585/98-99號文件)

16.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4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

(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i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iv) 《1999年儲稅券(修訂)條例草案》


17.議員察悉,上述4項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5月19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
5月21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


1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上同意恢復上述兩項條例草案的二
讀辯論。

(d) 政府議案

19.議員察悉,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e) 議員議案

(i) 有關"發展中醫藥中心"的議案


20.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陳婉嫻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 有關"六四事件"的議案

21.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司徒華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預先就1999年5月26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a)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ii) 《證人保護條例草案》


23.議員察悉,上述兩項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5月26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
5月28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b) 議員議案

(i) 將由何俊仁議員動議的議案


24.議員察悉,何俊仁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ii) 將由田北俊議員動議的議案

25.議員察悉,田北俊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2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就議案及議案修正案(如有的話)作出預告的限期
分別為1999年5月10日及1999年5月18日。《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
時限將會適用。

VI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1858/98-99號文件)

2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6個法案委員會及3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

28.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主席涂謹申議員曾與政府當局磋商,並獲悉政府當局需要更多時間才可回覆法
案委員會所提出的疑問。因此,涂議員已同意暫停法案委員會的工作,以待政
府當局作出回覆。

29.議員同意把騰出的空額編配予《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30.《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表示,由於條例草案所載
的部分建議涉及政策方面的影響,故法案委員會會邀請不屬委員會委員的議員
出席會議,參與討論與他們關注的政策範疇有關的收入建議。

(b) 研究有關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1267/98-99號文件)

31.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扼要講述小組委員會的商議要點,詳情載於有關
報告。他表示,沒有把於1997年6月27日及6月30日在憲報刊登的19項附屬法例
提交立法會省覽,並不影響該等附屬法例的效力。他補充,政府當局正考慮是
否適宜制定確認法例,以消除任何對有關附屬法例的效力的疑問。至於就《保
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刊登兩則生效日期公告(即1993年第4794號一般
公告及1998年第391號法律公告)所造成的混淆情況,政府當局正考慮有否需要
藉立法方式把後述公告廢除。

32.夏佳理議員進一步表示,小組委員會已建議支持實施該文件第8段所述的做法
,為把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的目的而更改憲報第2號法律副刊的內容編排方
式。議員通過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VIII. 其他事項

(a) 有關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的報告(議事規則委員會)


(立法會CB(1)1264/98-99號文件)

33.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該委員會已研究過
就委員人數眾多的委員會放寬會議法定人數規定的建議,並認為現行的會議法
定人數規定應維持不變。周梁淑怡議員進一步表示,議事規則委員會考慮到並
無委員會曾因法定人數不足而取消或暫停會議此事實,並參考過海外立法機關
的會議法定人數規定,才得出此項結論。周梁淑怡議員希望議員在考慮是否參
加任何委員會前,應顧及加入委員會後可能要付出的時間和承擔的工作。

34.議員同意該委員會的結論,認為有關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的現行規定應維持
不變。

(b) 在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議案辯論的程序安排

35.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請議員參閱她在1999年5月5日發出的函件
,並表示立法會《議事規則》並沒有訂立處理議員在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議
案的程序。因此,事務委員會主席須行使酌情權,批准免卻議案及議案修正案
的預告。劉議員建議請議事規則委員會研究處理在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議案
的程序安排。

36.劉慧卿議員表示,根據現行安排,立法會每次會議均安排兩項議員議案辯論
。她懷疑事務委員會委員是否有必要在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另外進行議案辯論。

37.劉健儀議員解釋,其函件所提及的兩項議案,用意是讓事務委員會委員可就
有關事宜表達意見,然後決定對此事所持的看法。就該等議案所進行的討論,
並不是根據立法會會議席上辯論議員議案的程序舉行的議案辯論。

38.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劉健儀議員所提出的問題似乎適宜交由議事規則委員會
研究。

39.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把此事交由議事規則委員會考慮,議員表示贊同。

(c) 前總督府易名"紫廬"事宜

40.梁耀忠議員表示,由於把前總督府易名為"紫廬"一事備受公眾批評,內務委
員會應促請政府當局重新考慮前總督府的中文名稱。他亦建議議員為前總督府
提議適當的中文名稱,供政府當局考慮。

4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既然政府當局近日已宣布會重新考慮前總督府的其他
建議中文名稱,他不認為內務委員會有需要就此事致函政府當局。議員表示贊
同。

42.梁議員認為應要求政府當局設立一個機制,在決定具代表性的政府樓宇及建
築物的設計與命名之前,先行諮詢公眾意見。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把梁議員的
提議交由民政事務委員會跟進,議員表示贊同。

(d) 建議對《議事規則》第32條作出修訂

43.陳婉嫻議員表示,根據《議事規則》第32條,她被要求更改其議案辯論的主
題,因為立法會在今個會期較早時已審議過該主題。陳議員指出,鑑於議案的
措辭可包含多個事項,規則第32條實際上會限制其他議員就僅與先前在立法會
會議上辯論過的議案內某一事項有密切關聯的主題提出議案。有鑑於此,她要
求議事規則委員會檢討規則第32條。議員表示贊成。

44.劉慧卿議員表示,如議員能先就此事徵詢所屬政治黨派的意見,議事規則委
員會便可更有效地進行工作。

45.夏佳理議員表示,他不贊同劉議員的意見,因為議事規則委員會內已有立法
會不同政治黨派的代表。

46.吳靄儀議員贊同夏佳理議員的意見,並表示議事規則委員會向來都可以發出
諮詢文件,就委員會提出的建議諮詢議員。

(e)在內務委員會轄下成立小組委員會跟進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的1 675 000名
內地子女的居留權問題


47.李柱銘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已表示打算以尋求對《基本法》作出解釋的方式
,盡快解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1 675 000名子女的居留權問題。他建
議在內務委員會轄下成立小組委員會跟進此事,並建議該小組委員會在翌日早
上舉行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結束後立即召開會議。

48.周梁淑怡議員認為,鑑於事關重大,由內務委員會跟進此事會較為適合。她
表示關注到,如內務委員會要在短時間內召開多次會議,可能難有所需的法定
人數舉行會議。夏佳理議員贊同周梁淑怡議員的意見。

49.吳靄儀議員表示支持內務委員會舉行特別會議,以跟進此事。她進一步表示
,為協助議員考慮此事,應徵詢外間人士的專業意見。

50.劉慧卿議員表示,由於內務委員會無權傳召官員提供議員所要求的資料,故
此將有需要請求立法會在此方面作出授權。

51.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把李議員的提議列入於翌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
的議程內。他亦要求秘書處就處理此事的未來做法擬備一份討論文件。議員表
示贊同。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