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0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M/6

為議員舉行的特別簡報會的紀要

日 期:1998年7月9日
時 間:上午9時至10時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智思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保安局副局長
張琼瑤女士

消防處副處長
曾廣豫先生

消防處消防總長
許競平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盧志偉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長
何湛先生

署理機電工程署總機電工程師
賴漢忠先生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是次特別簡報會是按政府當局的要求而安排,目的是向議
員簡介"私人樓宇消防安全改善建議"諮詢文件的內容。他補充,由於是次簡報會
並非立法會轄下委員會的會議,議員將不受《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所保障。

2.保安局副局長概述在私人樓宇消防安全方面的主要不足之處,以及詳載於諮詢
文件的各項擬議改善措施。

3.保安局副局長表示,過去數年發生的多宗火災釀成慘劇,促使政府當局逐步改
善商業處所或建築物的消防安全。1997年5月開始實施的《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
例》(以下簡稱"主體條例")規定,有關方面必須改善訂明商業處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使之達到現代標準。至於在1998年 6 月開始實施的《消防安全(商業處所)(修訂)
條例》,則把主體條例的適用範圍延伸至1987年前落成的商業建築物,以改善該
等建築物的消防安全。

4.為方便制訂改善私人樓宇消防安全的策略,消防處、屋宇署及機電工程署在本
年年初曾分別進行查勘,以評定各類私人樓宇的消防安全狀況。根據消防處所作
查勘的結果,只有28%私人樓宇在消防裝置及消防管理方面獲得" 滿意 "的評級。
此外,查勘結果又顯示,設立業主立案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等大廈管理組織,對
改善消防安全設施的管理亦有幫助。在各類私人樓宇中,以綜合用途(商業/住宅)
樓宇的消防安全狀況最欠理想。在經查勘的14 977幢綜合用途樓宇中,只有11%樓
宇的消防安全狀況令人滿意。

5.屋宇署進行查勘的結果顯示,樓宇消防安全的不足之處主要在於逃生途徑及消
防員進出途徑兩方面。一如消防處所作查勘的結果,屋宇署亦發現綜合用途樓宇
的整體消防安全狀況最欠理想,其中逃生路線嚴重不足的樓宇佔 80%。屋宇署建
議優先進行分期清拆計劃,拆除單梯大廈的天台僭建物。

6.機電工程署進行的查勘顯示,在該署巡查的樓宇中,只有21%樓宇的公用電力
裝置令人滿意,需大幅修葺公用電力裝置的樓宇則佔20%。

7.由於綜合用途樓宇的消防安全狀況被認為最欠理想,有關部門會加強採取執法
行動,確保早日消除在查勘期間發現的樓宇潛在火警危險。執法部門將會要求負
責的業主和住客修補及重新裝設大廈的消防安全設施及結構,使其達到令人滿意
的水平。倘負責的業主沒有進行所需工程,有關部門可行使其法定權力,代表業
主進行有關工程,然後向他們收回費用。

8.保安局副局長進一步表示,當局已提出兩項與加強樓宇管理有關的建議,以改
善私人樓宇的消防安全。其中一項建議是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以便就具體
的樓宇管理標準、對違例者的制裁及一項證明書計劃作出規定。民政事務總署亦
正研究採用強制性樓宇管理的概念,使民政事務局局長可下令有問題樓宇的業主
推行樓宇管理措施,並在有需要時聘請樓宇管理人。另一項建議是由政府當局研
究海外國家的有關法例,並考慮自動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及在新大廈實行此做法是
否可行。

9.此外,當局亦建議分階段提高各類私人樓宇的消防安全標準。第一階段的工作
將涉及一項10年計劃,其目的是分兩期改善綜合用途樓宇的消防安全標準。在該
計劃的第一期(為時6年)內,當局將會處理約5 000幢在1973年前落成的綜合用途樓
宇,在第二期(為時4年)則會處理約4 000幢在1973至1987年間落成的綜合用途樓宇
。當局接着會展開一項改善消防安全計劃,其對象是約3 000幢在1987年前落成的
住宅樓宇(樓高3層以上),其中在1973年前落成的樓宇會獲得優先處理。待優先處
理綜合用途樓宇及住宅樓宇的計劃完成後,當局便會着手進行一項分期計劃,首
先處理約650幢在1973年前落成的工業大廈,然後把該計劃的範圍擴展至約1 000
幢在1973至1987年間落成的工業大廈。

10.保安局副局長補充,為幫助業主提高其樓宇的消防安全標準,政府當局會研究
有否需要參照為訂明商業處所及指明商業建築物而設的"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
以及為綜合用途樓宇及住宅樓宇而設的"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以類似模式向他
們提供財政上的援助。

11.保安局副局長告知議員,就諮詢文件所載建議進行的公眾諮詢將為期兩個月,
諮詢工作將於1998年8月24日結束。政府當局稍後會就公眾諮詢工作的結果向保安
事務委員會作出簡報。

12.內務委員會主席邀請議員就諮詢文件詳載的各項建議提出意見。

13.何承天議員指出,在1997年 5 月開始實施的主體條例規定,某些商業處所如銀
行、超級市場及商場必須提高其消防安全標準。隨後制定的1998年修訂條例,則
把主體條例的適用範圍延伸至1987年前落成的商業建築物,以改善該等建築物的
消防安全。修訂條例於本年 3 月獲得通過,政府當局卻在一段短時間後的今天提
出多項建議,改善其他各類私人樓宇的消防安全。他認為政府當局採取此種零碎
的方式處理消防安全問題,實在殊不理想。他又關注到當局缺乏人手資源,處理
在巡查期間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

14.保安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是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改善私人樓宇的消
防安全。由於商業處所或建築物的人流量大,人口密度亦較高,當局因而優先處
理該類處所及建築物。諮詢文件所載的一系列建議,旨在全面改善其他各類私人
樓宇的消防安全狀況。倘在諮詢期間蒐集所得的意見顯示該等建議獲得市民廣泛
支持,當局將草擬所需法例及申請增撥資源,以便分階段實行各項建議。

15.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當局難以採取追溯方式,在
現有樓宇實行有關自動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建議。他指出民政事務總署一直有透
過其在各區的聯繫網絡,積極鼓勵及協助現有樓宇的業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以便管理其樓宇。該署會繼續進行此方面的工作。

16.朱幼麟議員建議當局可考慮採取一些短期改善措施,例如向業主立案法團或其
他大廈管理組織提供繩梯及手提擴音器。他表示,除鼓勵樓宇業主以自願方式成
立大廈管理組織外,當局亦應採取其他措施提高業主和住客的防火意識。保安局
副局長表示,有關部門會與大廈管理組織緊密合作,解決樓宇消防安全問題及提
高社會人士的消防意識。此外,當局亦會加緊進行各項公眾防火教育活動,特別
是針對年青一代的教育活動,並且鼓勵大廈管理組織安排進行防火演習。

17.屋宇署助理署長回應李啟明議員時表示,屋宇署將與房屋署聯絡,商討為那些
因清拆天台僭建物而需要搬遷的人士另行提供居所的安排。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
,保安事務委員會將會跟進此事。

18.夏佳理議員詢問,商業處所或住宅樓宇的個別業主若因按照執行部門的要求而
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以致有關處所的樓面面積減少,他們會否獲得賠償。保
安局副局長表示此問題涉及若干複雜事項,須由有關部門進行詳細研究。內務委
員會主席表示保安事務委員會將會跟進此事。

19.曾鈺成議員表示,除加強宣傳工作以提高市民的防火意識外,政府當局亦應定
期巡查全港樓宇,找出在消防安全措施方面的不足之處。消防處副處長表示,消
防處在本年年初進行樓宇查勘後曾進行超過20 000次跟進巡查,並向發現有潛在
火警危險的大廈,發出約7 000份消除潛在火警危險通知書。此外,消防處亦會定
期巡查該等樓宇,確保其防火措施符合有關的消防安全規例。保安局副局長補充
,消防處、屋宇署及民政事務總署亦會聯手進行實地查勘,找出私人樓宇在消防
安全方面的不足之處,並擬備簡單易明的標準檢查項目清單,協助業主或住客自
行檢查樓宇。

20.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涂謹申議員時表示,根據有關自動成立業主立案
法團的外地法例,有關當局可委派一名人士就成立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目的召開
管理委員會會議。然而,該等法例似乎並未訂有任何條文,規定未有遵從成立業
主立案法團此項規定的業主須受懲罰。因此,此方面的工作成功與否,在很大程
度上會視乎業主本身是否有能力及是否願意參與組織業主立案法團和大廈管理的
工作。

21.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按照解決私人樓宇消防安全問題的擬議分期計劃,當局在
改善綜合用途樓宇消防安全標準的10年計劃結束後,才會處理在1973年前落成並
有潛在火警危險的住宅樓宇。她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委聘私營機構中合資格人
員,負責進行改善綜合用途樓宇的消防裝置及樓宇消防安全結構的工程,藉以縮
短處理綜合用途樓宇防火問題所需的時間。此舉讓政府可及早處理1973年前落成
的住宅樓宇。

22.保安局副局長表示,倘諮詢期間蒐集所得的意見大多支持政府當局採取措施,
優先處理1973年前落成的住宅樓宇,當局會考慮提早展開有關的工作。

23.何秀蘭議員對諮詢文件第28及29段建議採用的強制性樓宇管理概念表示關注。
她詢問此概念會否對人權造成影響,以及當局會採用甚麼準則,決定未有遵從民
政事務局局長所訂樓宇管理措施的業主須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2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何秀蘭議員提出的問題應由保安事務委員會跟進。

25.內務委員會主席感謝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是次特別簡報會。會議於上午10時結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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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