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307/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35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9年6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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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4時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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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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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國寶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秘書:
-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總主任(申訴)
- 甘伍麗文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小姐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6月4日第34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2230/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經作出下述修改後獲得確認通過 --
- 第33段第3句應改為"陳議員進一步提議,作為另一做法,可將議員今
天的意見轉告李卓人議員,由其決定是否撤回議案。";
- 第58段應改為"陳鑑林議員表示,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將於1999年6
月7日討論有關戰略性物品貿易的管制事宜。陳議員補充,不屬事務委
員會委員的議員獲邀參加該次會議,參與討論此事。";
- 第60段中對"陳鑑林議員"的提述應予刪除;
- 第62段所載的"吳議員"應改為"吳清輝議員";及
- 第 63段首句應改為"吳亮星議員表示,如議員對考克斯報告已有初步看
法,可考慮要求透過中國駐港的外交途徑向美國政府轉達議員對考克斯
報告的回應。馬逢國議員建議內務委員會應致函美國國會。"
II. 續議事項
(a)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告訴他,她在未來數日到美國訪問時,會與有關當
局討論考克斯報告。
3.內務委員會主席又表示,他已就審議輪候名單上各項條例草案的優先次序,徵詢政府
當局的意見。政府當局已建議,為研究《199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及《1999年破產
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兩個法案委員會,在優先次序上應分別排行第一及
第二,現時該兩個法案委員會在輪候名單上名列第七及第二位。議員表示贊同。
(b)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就考克斯報告的跟進工作所作的中期報告
4.事務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表示,在1999年6月7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要
求工商局提交參考文件,載述考克斯報告有關香港的部分的摘要,以及政府對該報告的
回應。他補充,一俟接獲有關資料,事務委員會便會討論此事。他進一步表示,議員在
立法會稍後就考克斯報告舉行的議案辯論中,將有機會表達他們對此事的意見。
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劉江華議員會在1999年6月2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一項
有關考克斯報告的議案。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
的報告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99/98-99號文件)
6.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所載的條例草案處理關乎航空及旅遊業的7條條例及若干附
屬法例的適應化修改。他扼要解釋文件第5及6段所載的建議修訂,並指出政府當局已
表示,關乎軍事或國防的有關條文,將會在《法律適應化修改(駐軍)條例草案》中加
以處理。他補充,《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並不涉及政策上的改
變,並建議議員支持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7. 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b)1999年6月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
(該等附屬法例已於1999年6月4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210/98-99號文件)
8. 法律顧問扼要解釋有關文件所載的8項附屬法例。
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及《區議會(選舉
呈請)規則》會交由與區議會選舉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研究。
10. 議員對文件所載的其餘6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11.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作出修訂的限期為1999年7月7日;若議
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7月14日。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未處理的法案進一步擬備的報告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27/98-99號文件)
12.法律顧問表示,由於政府當局已證實有關團體對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並無異議,而
政府當局為修正條例草案的保留條文而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與《1998 年法
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中同類條文的修改方式一致,法律事務部認為,條例草案在
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3. 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V. 將於1999年6月16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721/98-99號文件)
14. 議員察悉,陳國強議員已撤回其口頭質詢。
(b)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9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1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在1999年6月4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同意恢復上述條例
草案的二讀辯論。
(c) 議員議案
(i) 有關"政府部門私營化"的議案。
16. 議員審悉劉江華議員擬就上述議案動議的修正案。
(ii) 有關"促進金融業"的議案
17. 議員審悉馮志堅議員擬就上述議案動議的修正案。
VI. 將於1999年6月2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於1999年6月11日發出的立法會CB(3)1722/98-99號文件於會議席上提交)
18. 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4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條例草案》
(ii) 《1999年追加撥款(1998-99年度)條例草案》
19.議員察悉,上述兩項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6月23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6月25日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i) 《1999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7號)條例草案》
(i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iv)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
(v)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2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先前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同意恢復上述5項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
(d) 政府議案
21. 議員察悉,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e) 議員議案
(i) 有關"考克斯報告"的議案
22.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劉江華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擬稿。
(ii) 有關"提高香港作為航空中心的地位"的議案
23.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馮志堅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擬稿。
24.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9年6月15日限
期前作出預告。內務委員會主席又表示,《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
用。
VII. 預先就1999年6月3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a) 質詢
(於1999年6月11日發出的立法會CB(3)1727/98-99號文件於會議席上提交)
25.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19項質詢(5項口頭質詢及14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
(ii) 《1999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iii) 《1999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草案》
(iv) 《199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26.議員察悉,上述4項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6月30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7月2日交
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議員議案
(i) 將由何敏嘉議員動議的議案
27. 議員察悉,何敏嘉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ii) 有關"提供大型運動場地"的議案
28. 議員察悉,霍震霆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29.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就上述議案及議案修正案(如有的話)作出預告的限期分別
為1999年6月14日及1999年6月23日。《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I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2239/98-99號文件)
3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5個法案委員會及4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另有8
個法案委員會在輪候名單上。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已列入1998至99年度立法議程但仍
未提交立法會的法案還有60項。
(b) 與區議會選舉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第二次報告
(立法會CB(2)2244/98-99號文件)
31.小組委員會主席黃宏發議員扼要講述小組委員會的商議要點,詳情載於有關文件。
他表示,按照慣例,立法會不會干預由獨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所擬訂的選區劃界。他
進一步表示,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1999年選區(區議會)宣布令》。
(c)《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及《地產代理(裁定佣金爭
議)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32.小組委員會主席何鍾泰議員表示,他已作出預告,把該兩項規例的審議期限延展至
1999 年 6月30日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他補充,小組委員會會再舉行兩次會議,然後在
1999 年 6月25日內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作出報告。他又告知議員,議員如擬提出議案
修訂該等附屬法例,須在1999年6月23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3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33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