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489/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24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3月12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5時3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通過1999年2月5日的特別會議、1999年2月5日第22次會議席上保安局局
長所作的簡報及1999年2月26日第23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434、1435及1388/98-99號文件)

上述3份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a)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告知政務司司長,議員十分希望行政長官能出席立
法會會議,討論3份有關新機場啟用事宜的調查報告。政務司司長答允會向行政
長官轉達議員的要求。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他亦已就此事致函行政長官。

(b) 《1999年會社(房產安全)(豁免)(修訂)令》
(立法會LS130/98-99號文件)

3.法律顧問講述文件所載法律事務部進一步提交的報告時告知議員,政府當局表
示,在《會社(房產安全)(豁免)令》的附表加入該5個會址,符合政府豁免位於政
府房產內的職員會址,使其不受《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規限的政策。據政府當
局所述,該5個會址均位於政府房產內,並由建築署或房屋署負責管理及保養。
會址內的建築物及消防安全事宜均由使用會址的部門,以及建築署或房屋署妥為
處理。政府當局亦表示,在該5個會社當中,其中4個的會址在豁免令訂立前已經
營業。

4.議員對該修訂令並無提出任何疑問。

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
擬備的報告

(i) 《1999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11/98-99號文件)

5.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旨在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在1997年
3月發表的報告書內所載建議,把有關使用外在材料作為法例釋義輔助工具的法
規編纂為成文法則,並加以闡明。他認為條例草案是一項重要的立法建議,當中
涉及修改現行的普通法原則,故值得成立法案委員會詳加研究。

6.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前立法局的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討論過法律改革委
員會所發出的諮詢文件,該事務委員會並沒有就擬議的立法改革是否可取達成任
何結論。李柱銘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何俊仁議員(李柱銘議員表示何俊仁議員將會參加)、
李柱銘議員、曾鈺成議員及劉慧卿議員。

(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19/98-99號文件)

7.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處理10項與土地及建築物事宜有關的條例及附屬法例
的適應化修改。法律事務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條例草案中某些與《外國人(財
產權利)條例》、《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及《已拆卸建築物(原址重新發展)
條例》有關的建議修訂,為何會在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下處理。待接獲政府當局
的答覆後,法律事務部會再作報告。

8.李柱銘議員提到《外國人(財產權利)條例》所載"外國人"一詞定義的建議修改
,並就此詢問,鑑於中國公民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居住的中國公民會
否具有持有財產的特別權利。法律顧問回應時表示,該項建議修訂並非旨在改
變在香港持有不動產的權利。他補充,在法律事務部要求政府當局澄清的問題
當中,李議員所提疑問是其中一點。

9.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待法律事務部再作報告後,才對條例草案作出決定。議員
表示贊同。

(i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20/98-99號文件)

10.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處理7項與衞生及福利事宜有關的
條例的適應化修改。關於條例草案建議刪除《緊急救援基金條例》第9條與向
英聯邦代辦匯款有關的部分,法律事務部已就此修訂建議要求政府當局解釋"
英聯邦代辦"一詞的涵義,以及建議刪除該用語所引起的法律影響。他指出,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亦提出相若建議,按此方式修訂
《社會工作訓練基金條例》第11條。法律事務部曾就此提出同一疑問,但迄今
尚未收到政府當局的答覆。

11.法律顧問補充,除上述與"英聯邦代辦"有關的疑問外,法律事務部確信其他
的建議修訂均屬技術性質,亦不涉及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一些仍未處理的一般
原則問題。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待政府當局答覆法律事務部所提出的疑問後,
才對條例草案作出決定。議員表示贊同。

(iv)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7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24/98-99號文件)

12.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處理7項與財經事務有關的條例的適應化修改。法
律事務部已致函政府當局,請其證實有否諮詢會受條例草案影響的團體。該部
亦正要求當局澄清條例草案建議對《專業會計師條例》作出的某些修訂。

13.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待法律事務部再作報告後,才對條例草案作出決定。議
員表示贊同。

(v) 《1999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21/98-99號文件)

14.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條例草案建議的各項主要修訂。該等修訂
處理合併寬免、公司董事及秘書的國籍、有力償債而不再營運的私人公司撤銷
註冊,以及其他屬技術性的雜項修訂。他補充,由於條例草案載有約40項建議
條文,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條例草案。

1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鑑於《公司條例》是一項重要的法例,加上修訂條例
草案所涉及的政策範疇亦未經由經濟事務委員會討論,故應成立法案委員會研
究條例草案。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何俊仁議員(李永達議員表示何俊仁議員將會參加)、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及劉健儀議員。

(b)1999年3月3日及1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
(該等附屬法例於1999年2月26日及3月5日及9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126及LS129/98-99號文件)

16.法律顧問扼要解釋上述3份文件所載的附屬法例。

17.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IV. 將於1999年3月24日及25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321/98-99號文件)

18.議員審悉文件所載的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迄今未有接獲有關的預告。

(c)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9年撥款條例草案》

(議員發言)

20.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36(5)條,每名議員最多可有
15分鐘發言時間。

V.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1444/98-99號文件)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3個法案委員會及3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
。兩個空出的法案委員會名額,會編配予輪候名單上的《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
權)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在會議較早時成立的《1999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
案》委員會。較早時在議程第III(v)項下成立的《1999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委
員會將會列入輪候名單內。

(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1465/98-99號文件)

22.法律顧問代表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法案委員會
大多數委員均認為,廢除《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建議
,不應在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下處理。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政府當局已同意
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刪除條例草案內有關廢除《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
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條文。法案委員會已建議在1999年3月31日恢復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

23.李柱銘議員詢問,如廢除《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走私罪行會否
根據另一條例處理。助理法律顧問1回應時表示,自《進出口條例》在1972年
制定後,走私罪行便已根據該條例處理。

24.黃宏發議員認為,廢除《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的建議可在法律適
應化修改工作中處理。他表示,在《進出口條例》於1972年制定後不把《偷運
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廢除的目的,是容許中國海關人員在《偷運貨品進入
中國(管制)條例》所訂香港水域的劃定地區(即在大鵬灣及后海灣內的商定界線以
北的水域)巡邏及採取執法行動。自1972年以來,走私罪行已完全根據《進出口
條例》處理。然而,該劃定地區仍被繼續用作慣常參考界線,以容許內地保安部
隊船隻進入該界線以北的水域。

25.李柱銘議員詢問,《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一旦廢除,香港特區政
府會否有權就其界線與內地當局進行商議。黃宏發議員回應時表示,自國務院
在1997年7月1日頒布香港特區的界線後,該慣常參考界線已經過時。因此,香
港特區的界線在回歸後已不再容商議。

(c) 《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991/98-99號文件)

26.法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扼要講述法案委員會的商議要點,詳情載於有關
文件。她表示,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並不支持建議的酒精濃度法定限度。不過
,法案委員會認為無需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反對該項修改酒精濃度訂明
限度的建議,因為在條例草案有關條文中與收緊訂明限度建議有關的部分,在條
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會進行獨立表決。

27.劉議員進一步表示,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的其他部分,惟政府當局須動
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在條例草案中加入條文,明文規定警務處處長為指定
某場所或車輛為呼氣測試中心而作出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雖然法案委員會建議
於1999年3月31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但政府當局表示仍未決定恢復二讀
辯論的日期。

VI. 其他事項

(a) 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


28.夏佳理議員表示,根據《議事規則》第76條,每一法案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
數為包括主席在內的3名委員,或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出席會議的主
席在內,兩數中以較大者為準。如某法案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眾多,例如《1999
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便有32名委員,有關的委員會可能難有足夠的
法定人數舉行會議。依他之見,為使安排更有彈性,規則第76條應予修改,法案
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最少仍應定為3名委員,而最多則應定為5名委員左右。

29.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把此事交由議事規則委員會考慮。議員表示贊同。

(b) 逾期申請為財經事務委員會委員
(立法會CB(1)994/98-99號文件)

30.財經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提述有關文件時,向議員講述事務委員會徵
求內務委員會同意,接納李柱銘議員加入為委員的背景。議員表示支持事務委員
會的建議。

31.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議事規則委員會最近曾檢討有關逾期申請為委員會委員
的《內務守則》第23條。該委員會的結論是,《內務守則》第23條應予修訂,
容許由委員會決定是否接納議員以當時身體不適或不在本港以外的理由,在限
期過後才申請參加委員會。任何議員如其申請遭拒絕,可向內務委員會上訴。

32.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議事規則委員會提交一份載列上述建議的文件,供內務
委員會在下次會議席上考慮。議員表示贊同。

(c) 政府內部及提供重要服務的非政府機構就解決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進展
(單仲偕議員的發言稿(只有中文本)於會議席上提交)

3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單仲偕議員未能出席會議,但其發言稿已在會議席上
提交予議員參閱。內務委員會主席解釋,鑑於解決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事關重
大,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已促請所有其他事務委員會,密切監察所負責
範疇內政府部門及政府資助或規管的非政府機構解決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情
況。

34.馬逢國議員表示,在1999年3月8日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委
員獲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告知,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只是在政府內部解決公元二
千年數位問題工作方面,擔當統籌角色。事務委員會亦得悉,個別政策局則會負
責所轄政策範疇內各政府部門及政府資助或規管的非政府機構解決公元二千年數
位問題的事宜。

35.夏佳理議員表示,為使議員能全面了解政府內部及提供重要服務的非政府機
構解決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工作進展,秘書處如能定期(例如每隔3個月)提交
進度報告供議員參閱,將會相當有用。

36.劉慧卿議員表示,她關注到解決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工作如未能及時完成所
造成的嚴重後果。她促請議員在所屬事務委員會的政策範疇內,密切監察解決
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工作進展。

37.羅致光議員指出,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已要求每個政策局在1999年6月底或之
前,提交有關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應變計劃。該局會在1999年7月向資訊科
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委員簡介該等應變計劃。

38.李柱銘議員表示,政府似乎未有認真對待此事。既然解決公元二千年數位問
題工作如此複雜和艱巨,他質疑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只擔當統籌角色,能否對各
有關方面進行必要的監察及提供所需的指引。

39.夏佳理議員贊同李議員的意見,並要求內務委員會主席下次與政務司司長會
面時提出此事。

40.蔡素玉議員對劉慧卿議員及夏佳理議員提出的意見表示同意,並認為應促請
政府確保其可以如期完成解決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工作。

4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向政務司司長提出,解決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工
作應由政府的最高層督導。各事務委員會亦會按各自負責的政策範疇,密切監
察此方面的工作進展。他又請議員提出意見,表明他們認為應否在內務委員會
轄下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負責統籌有關事宜。李柱銘議員表示贊同。

42.羅致光議員表示,由個別事務委員會按其負責政策範疇跟進有關事宜會較為
適宜。他補充,他有參與若干社會服務機構的解決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工作,
他並不認為政府未有認真對待解決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工作。

43.劉慧卿議員補充,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曾研究是否適宜在內務委員會
轄下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統籌監察政府內部及提供重要服務的非政府機構解
決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事宜。該事務委員會的結論是,由各有關事務委員會
跟進此事,會較為適合。

44.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應否成立小組委員會統籌有關事宜,可留待日後詳加
考慮後才作決定。議員表示贊同。

(d) 1999年3月10日舉行的立法會會議

45.劉慧卿議員表示,在那些特別冗長的立法會會議進行期間,應作出適當安排
,讓議員有時間休息。她建議日後應考慮提早舉行會議,或把會議安排在連續
兩日舉行。

4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向立法會主席提出此事。

47.會議於下午6時38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