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647/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13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1月13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3時1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霍震霆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公共資訊高級主任
鍾蕙玲女士
I. 通過1998年11月6日第12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593/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轉告政務司司長,議員認為有關政策局或部門的最高
級官員應列席立法會轄下委員會的會議。政務司司長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旨在
派出最熟悉有關事項,而又能以權威意見回答議員提問的政府官員列席會議。官員
的職級高低未必是主要的考慮因素。

3.數位議員建議,一般而言,各政策局局長應親身列席事務委員會的會議,因為他
們須直接聽取議員的意見,而且亦能代表政府當局作出承擔。

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下星期與政務司司長會面時,會向政府當局轉達議員的
建議。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
擬備的報告

(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58/98-99號文件)

(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4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59/98-99號文件)

(i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43/98-99號文件)

(iv)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49/98-99號文件)

立法會LS58/98-99號文件

5.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草案》建議
廢除《外地司法管轄權(開支)條例》和《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及其附屬法
例。該等法例已屬過時,並不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6.黃宏發議員表示,政制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大部分委員認為,在
進行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時,除非絕對清楚確定某些現行法例已再無保留的必要,
否則不應加以廢除。他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廢除該兩條條例的理由。議員對此
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吳靄儀議員、涂謹申議員及黃宏
發議員。

7.吳靄儀議員表示不必急於處理該條例草案,因為負責研究《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
改條例草案》及《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的兩個法案委員會現正
研究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的一般適用原則及規則。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先確立一
些指導性的原則很是重要,因為此舉會有助為審議同類條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員
會進行工作,研究各條根據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提交的條例草案。

立法會LS59/98-99號文件

8.法律顧問表示,文件載述的《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4號)條例草案》處理多
條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法律適應化修改,該等法例均與在公共機構或私人機構執
業的法律執業者有關。法律事務部較早前曾向政府當局提出若干問題,現時正在
研究當局的回覆。

9.吳靄儀議員表示,由於條例草案涉及律政司司長可行使或履行的權利及職責,
加上或有需要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她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
例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吳靄儀議員
、涂謹申議員、黃宏發議員、曾鈺成議員及劉健儀議員。

立法會LS43/98-99號文件

10.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處
理在數條條例中與法院有關的術語的法律適應化修改,以及其他技術性修訂。議
員同意無需就條例草案成立法案委員會。然而,現時不應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
論,以便議員在有需要時,可因應研究其他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
會就所涉一般事項提出的建議,對本條例草案加以考慮。

立法會LS49/98-99號文件

11.法律顧問講述《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時表示,條例草案處
理多項與稅收事宜有關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法律適應化修改,所建議的部分修
訂未必純屬文字上的修訂。他補充,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技術
性問題。

12.黃宏發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
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吳靄儀議員、涂謹申議員、黃宏發議員及曾鈺成議
員。

(v) 《1998年婚姻(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條例草案》
(立法會LS50/98-99號文件)

13.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婚姻制度改革條例》及《
婚姻條例》內有關發出"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的條文的英文本,使之與該等條文的中
文本一致。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皆無問題。

14.涂謹申議員指出,《婚姻條例》及《婚姻制度改革條例》在兩條條例的中文本
於1993年獲得認證之前已實施多年。政府當局聲稱該等條例的英文本並未準確反
映擬使政府當局能發出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的用意,而且該等條例的英文本須予修
訂,使之與反映法例真正用意的中文本一致,他對此說法表示懷疑。他亦懷疑建
議的修訂能否令已發出的證明書的效力免受質疑。他認為有需要查明該兩條條例
中有關條文的原有英文本的本來含意。

15.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議員押後決定應否支持條例草案,讓法律顧問有時間要求
當局澄清涂議員的疑問,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vi) 《1998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60/98-99號文件)

16.法律顧問解釋,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商業登記條例》,藉以對商業登記制度作
出更改,並簡化該制度的運作。他補充,法律事務部較早前曾向政府當局提出若
干技術性問題,現時正在研究當局的回覆。

17.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何世柱議員、何俊仁議員、李家祥議員、周梁
淑怡議員、夏佳理議員及曾鈺成議員。

(b) 1998年11月1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
附屬法例於1998年11月6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55/98-99號文件)

18.法律顧問扼要解釋有關文件所詳述的6項附屬法例。

19.何承天議員提述《1998年專業會計師(修訂)附例》時詢問,有關方面有否就收
納學生會員的新規定,諮詢並非香港會計師公會(下稱"會計師公會")註冊學生會員
的學生。

20.身為草擬有關修改建議的會計師公會會計專業資格評審導向委員會主席的李家
祥議員表示,於1994年已諮詢過各大專院校及其學生,他們都支持有關建議。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些希望成為會計師公會註冊學生的人士,未必知悉收
納學生會員的新規定將由1999年1月1日起生效。他關注到可能會出現類似制定《
1995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後所發生的問題。

22.李永達議員表示,受上述修改影響的有關人士及機構應有機會提出意見。他建
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1998年專業會計師(修訂)附例》,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何承天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家祥議員、梁智
鴻議員及單仲偕議員。

23.議員對文件載述的其他5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2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在1998年12月9日會議席上修訂該等附屬
法例,須在1998年12月2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如擬把審議期限由1998年12月9日
延展至1998年12月16日,則須於1998年12月4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V. 將於1998年11月25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607/98-99號文件)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4
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

26.議員察悉,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8年11月25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8年11月
27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政府議案

27.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d) 議員議案

(i) 有關"資訊科技策略"的議案


28.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單仲偕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 有關"改善空氣質素"的議案

29.議員審悉上述將由何承天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30.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11月
18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 預先就1998年12月2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a)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ii) 《1998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

(iii) 《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31.議員察悉,上述3條條例草案將於1998年12月2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8年12
月4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b) 議員議案

(i) 有關"促進漁農業發展"的議案


32.議員察悉,黃容根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ii) 有關"政府與兩間電力公司的管制計劃協議"的議案

33.議員察悉,李華明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3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議案及議案修正案(如有的話)作出預告的限期
分別為1998年11月17日及25日。《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關於立法會會期開始時間的諮詢工作報告(由議事規則委員會提交)
(立法會CB(1)462/98-99號文件)

35.議事規則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簡介上述文件,並表示近期曾
諮詢議員,而諮詢的結果顯示,大多數議員贊成在10月開始新會期,以便與發表
施政報告的時間配合,而每個會期應在翌年7月結束,讓兩個會期之間有為期不超
過3個月的休假。

3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委員會會把諮詢的結果告知政府當局,以便政府當局訂
定立法會會期的開始時間,以及擧行換屆選舉的時間。

VI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609/98-99號文件)

3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3個法案委員會及3個研究附屬法例的小組委
員會進行工作,包括在是次會議較早時成立的4個法案委員會及1個小組委員會在
內。

(b) 1998年10月16日在憲報刊登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訂立的附屬法
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473/98-99號文件)

38.鄭家富議員簡介上述文件,當中詳載小組委員會的商議要點。鄭議員表示,他
在上次會議作出口頭報告後,小組委員會再與政府當局商議,結果當局同意修訂
"現存從業員"的定義,以釋除小組委員會的疑慮。小組委員會建議,政府當局如
按文件所載提出各項修訂,根據《地產代理條例》訂立的3項附屬法例應予支持。

(c) 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3)598/98-99號文件)

39.議員通過文件第5及6段詳載的小組委員會建議。

VIII. 其他事項

(a) 財經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11月14日舉行的特別會議


40.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財經事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11月14日舉行特別會議
,屆時默頓?米勒教授與數位本地著名學者會就"捍衛聯繫匯率制度的機制"發表意見


(b) 東華三院總理與立法會議員的足球比賽

41.內務委員會副主席提醒議員,東華三院總理與立法會議員的足球比賽,將於
1998年11月14日在九龍南昌街石硤尾公園草地足球場舉行。比賽將於當天上午
10時開始。

42.會議於下午3時56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