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729/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27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9年4月1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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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3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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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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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司徒華議員
列席秘書:
-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署理助理秘書長1
- 楊少紅小姐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6
- 顧建華先生
- 署理總主任(申訴)
- 傅義生先生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小姐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 總主任(1)5(候任)
- 陳美卿小姐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3月26日第26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636/98-99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呂明華議員有出席1999年 3 月26日舉行的會議,因此其名字
應列在"出席議員"一欄。經作出此項修正後,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i)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向政務司司長指出,議員關注到當局很遲才能備妥應
變計劃,應付政府內部及提供重要服務的非政府機構在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方
面可能出現的問題。
3.劉慧卿議員請內務委員會主席詢問政務司司長,政府當局最高層採取了甚麼措施
,確保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可如期完成。
4.單仲偕議員表示,政府應向市民派發傳單,使市民更為了解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
對其日常生活可能造成的影響。他請內務委員會主席向政府當局查證是否有計劃就
此問題推行大規模的宣傳活動。
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繼續敦促政府當局緊切監察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
的工作進展,並定期向各事務委員會提交進展報告。
(ii) 行政長官1999年 3 月19日婉拒內務委員會主席邀請其出席立法會會議討論有
關新機場啟用的3份調查報告的覆函
(行政長官的覆函已於1999年3月19日及20日隨立法會CB(2)1538/98-99號文件(英文本)
及CB(2)1539/98-99號文件(中文本)發出)
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剛接獲行政署長來函,告知他行政長官將會在1999年 5
月6日出席一次答問會,而非按原定計劃在6月才出席答問會。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
把有關機場啟用時混亂情況的 3 份調查報告列為該次答問會的題目之一。數位議員
表示支持內務委員會主席的建議。
7.張永森議員建議把該次答問會的時間延長至兩小時,讓議員有時間就其他題目提
問。
8.劉慧卿議員表示,對於行政長官未有在回覆中解釋為何他會得出結論,認為沒有
表面證據證明有任何牽涉其中的公務員未能履行其職責,她感到失望。然而,她表
示支持張議員的建議,並提議在1999年5月6日答問會討論的題目應包括法治及司法
獨立。田北俊議員建議,會上亦應討論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香港的影響。
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向行政長官轉達議員要求把該次答問會延長至兩小時
的意見。他亦會告知行政長官各議員建議的答問會討論題目。
(iii) 行政署長1999年3月30日就委派官員出席立法會會議的來函
(行政署長的來函已於1999年3月31日隨立法會CB(2)1620/98-99號文件發出)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詢問議員,對於行政署長來函就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二(六)條
委派香港金融管理局( 下稱"金管局" )總裁列席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會議一事所作
的解釋,他們是否有任何進一步的意見。
11.何承天議員表示,據政府當局所述,雖然金管局是政府的一部分,但金管局總裁
並非公務員。然而,其他如房屋委員會及機場管理局等法定公共機構,卻不被視為
政府的一部分。他認為應要求政府當局就"政府"一詞給予明確的定義,並解釋為何
一個構成政府一部分的公共機構的負責人會在公務員架構之外。
12.秘書長指出,政府當局較早時曾解釋說,沒有必要委派房屋委員會主席列席立法
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會議,因為房屋局局長負責房屋事務的政策範疇,故此是列席
立法會會議代表政府就房屋事務發言的適當人員。不過,由於金管局直接由財政司
司長管轄,故財經事務局局長不能代表金管局總裁就銀行及金融政策發言。
13.李永達議員建議,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應進一步向政府當局跟進此事。
14.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支持李議員的建議。她又表示,政府當局在委派官員列席立法
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會議方面,應採取一致的做法。
15.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把此事轉交政制事務委員會研究,議員表示贊同。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
的報告
(i) 《1999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41/98-99號文件)
16.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在《防止賄賂條例》( 下稱"該條例" )的公共機
構列表中,加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聯交所")、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下稱"期交所"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下稱"中央結算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期
權結算所有限公司(下稱"期權結算所")及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下稱"期貨結算公司")
。條例草案的另一目的,是修訂該條例第2(1)條中"公職人員"的定義,以規定聯交所
、期交所、中央結算公司、期權結算所及期貨結算公司的任何僱員及獲委以責任處
理或管理其事務的人士,會列為公職人員。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對該條例現有附
表作出若干與某些公共機構有關的技術性修訂。
17.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兩間交易所及 3 間結算公司已同意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
但該等機構中並無參與管理機構事務的普通經紀會員或參與者,將不會被列為公職
人員。在1999年 2 月11日的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政府當局亦曾就條例草案的各
項細節諮詢事務委員會,各委員並無提出特別意見。法律顧問補充,條例草案在法
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
18. 議員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ii) 《1999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43/98-99號文件)
19. 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 --
- 撤銷當紅色暴雨警告訊號發出時須將司法程序延期的規定;
- 精簡各法院及審裁處暫時委任司法人員的機制;及
- 對各有關條例作出次要的技術性修訂。
20.法律顧問補充,政府當局曾在1999年 2 月25日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司法及法律
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所載的立法建議。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
21. 議員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i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42/98-99號文件)
22.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處理10項與環境事宜有關的條例及附屬法例的適應化修
改。他補充,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主要是草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與立法會於1999
年3月31日通過的各項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一些修訂大致相若。
23.夏佳理議員詢問,由於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只是不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
條文,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其追溯效力會如何影響民事法律程序。
24.助理法律顧問1表示,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不會影響民事法律程序。
25.吳靄儀議員提到有關文件附件B的附註2,並詢問把《郊野公園條例》中對"官方"
一詞的提述適應化修改為"政府"是否恰當,因為《官方法律程序條例》在法律適應
化修改工作中仍未獲得處理。法律顧問解釋,任何對《官方法律程序條例》作適應
化修改的建議,都不會影響《郊野公園條例》第18(2)及19(1)條對"官方"一詞的提述
的適應化修改。吳議員表示,她會在會議後再與法律顧問討論此事。
26.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留待下次會議才就條例草案作出決定。議員表示贊同。
(iv)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36/98-99號文件)
27.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處理14項與道路及隧道有關的條例及附
屬法例的適應化修改。他表示,法律事務部已致函政府當局,要求澄清文件第6段所
述的兩個主要事項。法律事務部會在完成研究條例草案後再提交報告。
28.吳靄儀議員表示,把對"官方"一詞的提述適應化修改為"國家"的建議,是重要的
政策事項。她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詳加研究。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吳靄儀議員、黃宏發議員及劉健儀議員。
(v) 《1999年證券(保證金融資)(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40/98-99號文件)
29.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證券條例》,就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註冊,
以及規管在香港進行且關乎上市證券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作出規定。法律事務部
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若干問題。
30.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條例草案旨在為規管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訂定法律架構,
將會對香港作為財經服務中心的日後發展有重要影響。他認為,由於條例草案涉及
重要的政策及法律事宜,議員可考慮成立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詳加研究。
31.馮志堅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
會:何俊仁議員、夏佳理議員、單仲偕議員及馮志堅議員。
(vi)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37/98-99號文件)
32.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旨在綜合和修訂有關本地船隻的法律,
尤其是關於改善本地船隻的安全、管制及規管等事宜。他請議員留意文件第4至11段
所載的廣泛事宜。他認為,由於條例草案對本地船隻有多方面的影響,故值得成立
法案委員會詳加研究。
33.劉健儀議員表示,鑑於本港航運界各行業對建議的本地船隻新分類制度提出了若
干意見,她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
該法案委員會:李啟明議員、陳鑑林議員、單仲偕議員、楊孝華議員、劉健儀議員
、譚耀宗議員及馮志堅議員。
34.吳靄儀議員詢問,條例草案有否任何條文處理在船隻上進行的賭博活動。法律顧
問回應時表示,從條文未能清楚可見條例草案擬直接處理有關規管此類賭博活動的
事宜,他建議此問題可由法案委員會研究。議員表示贊同。
(vii)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38/98-99號文件)
35.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並扼要解釋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主要修訂。條例草案的目
的是改善對從事海上工程的工人的安全保障。他補充,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
面均無問題。
36.劉健儀議員表示,由於政府當局並未向有關事務委員會介紹條例草案的詳情,加
上考慮到條例草案載有提高對違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V部所述規定的罰則的
建議,並賦權海事處處長發出工作守則,作為實務指引,故應成立法案委員會詳細
研究條例草案。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李啟明議員、許
長青議員、陳鑑林議員、單仲偕議員及劉健儀議員。
(viii) 《1999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39/98-99號文件)
37.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把根據《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
訂立規例的權力(但就收費訂立規例的權力則除外),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轉移
予經濟局局長。在轉移權力後,由經濟局局長訂立的任何規例,仍須根據《釋義及
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經立法會以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通過。法律顧
問補充,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
38. 議員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b) 法律事務部就附屬法例所擬備的報告
(i) 1999年3月3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該等附屬法例已於1999年
3月26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148/98-99號文件)
39. 法律顧問扼要解釋有關文件所載的12項附屬法例。
40.劉健儀議員表示,在《1999年商船(安全)(運載貨物)(修訂)規例》中,"散裝貨物"一
詞指包括煤、沙及混凝土在內的貨物。她察悉,政府當局已徵詢4個主要散裝貨物碼
頭營運商的意見,他們均表示支持建議的修訂。
41.陳鑑林議員表示,"散裝貨物"亦包括米及糖,並詢問當局有否諮詢該兩類貨物的有
關營運商。法律顧問表示,他會要求政府當局作出澄清。
42.馮志堅議員提述《1999年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合夥及代表)(修訂)規則》(下稱
"修訂規則")時表示,他關注到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根據建議中強制性證券借貸機制
獲賦予特別權力,以及建議修訂對證券買賣市場的影響。他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
修訂規則。夏佳理議員作出聲明,表示他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非執行理事。
夏佳理議員表示,他沒有馮議員的疑慮,而且認為不必成立小組委員會。
43.內務委員會主席把馮議員的建議付諸表決,結果有5位議員贊成該建議,3位議員
反對。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馮議員提出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修訂規則的建議獲得
通過。
44.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何俊仁議員、單仲偕議員、劉漢銓議員及馮志
堅議員。
4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在1999年 4 月21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議案,把修訂
規則的審議期限延展至1999年5月5日。
46. 議員對文件所載的其餘10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ii) 1999年3月3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該等附屬法例已於1999年
3月30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149/98-99號文件已於1999年4月13日隨立法會CB(2)1685/98-99號文件發出)
4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文件關乎於1999年 3 月26日刊登憲報的《1999年公共
收入保障(收入)令》。他進一步表示,李卓人議員已向內務委員會全體委員發出函件
,解釋他對該命令的關注。
48.內務委員會主席亦告知議員,何俊仁議員擬對該命令提出修訂。政府當局已表示
,何議員建議的修訂會有《議事規則》第31條所指由公帑負擔的效力。內務委員會
主席補充,何議員現正等候立法會主席裁決其建議修訂是否合乎規程。
49.李卓人議員扼要講述其函件所載的各項要點,並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命令
。李議員亦詢問政府當局有否任何法律依據,把定額罰款當作《公共收入保障條例
》第2條所訂的稅收。
50.法律顧問表示,他認為《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第23及25條建議增加的定額罰款
,並不屬於該條例第2條所述的任何種類稅收。但政府當局認為,在該文意中"稅收"
("revenue")指"政府一般收入"("general revenue"),包括來自定額罰款的收入。他補充,
如有案件呈交法庭審理,法庭有權對有關法律作出詮釋。
51.李議員又詢問何議員可否對該命令的某些部分提出修訂,法律顧問回答時表示,
何議員的建議修訂是否合乎規程的問題,現正由立法會主席考慮。
52.何俊仁議員表示,當局引用該條例第2條訂立《公共收入保障令》而在內納入一
些由未來某日起生效的建議,引起了重要的政策問題。他支持李議員提出成立小組
委員會的建議。
53.劉健儀議員及夏佳理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由於預期在下周舉行的內務委員
會會議上會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將於1999年4月21日提交立法會的《1999年收入條
例草案》,他們又建議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亦應負責審議《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
54.助理秘書長3指出,議員如擬在1999年4月28日立法會會議席上修訂該命令,須在
1999年4月21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如擬在1999年4月28日動議決議案,把干預期限延
展至1999年5月5日,則須於1999年4月23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55.內務委員會主席詢問何議員,既然已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命令,他會否仍提出
修訂。何議員表示,他需要一些時間來考慮。
56.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命令。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何俊仁
議員、李卓人議員、吳靄儀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夏佳理議員、單仲偕議員、黃宏
發議員、劉健儀議員及鄭家富議員。
57.議員進一步同意,如在1999年 4 月23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成立法案委員會
,負責研究《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小組委員會各委員便應成為該法案委員會的
委員,繼續進行工作。
58.黃宏發議員認為,由於《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 4 月21日提交立法會
,根據避免預議規則,不可對該命令作出任何修訂。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黃議員
的意見將由小組委員會考慮。
(iii) 將於1999年4月2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該等附屬法例已於
1999年4月1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152/98-99號文件)
59. 法律顧問扼要解釋文件所載於1999年4月1日在憲報刊登的兩項附屬法例。
60.劉慧卿議員詢問《1999年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修
訂)指令》(下稱"修訂指令")是否適用於立法會議員,以及由誰負責執行修訂指令。
61.法律顧問答稱,根據《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訂立的修訂指令,並不適用於
立法會議員及立法會秘書處職員。不過,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內的行為須受
《議事規則》規限。他又表示,執行修訂指令是秘書處職員的職責,而檢控必須經
律政司司長同意方可提出。
62.秘書長補充,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已接納內務委員會提出全面禁止在立法會大
樓內吸煙的建議。秘書處已依據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於1999年 3 月30日發出通告,
規定由1999年4月1日起,所有人(包括立法會議員及立法會秘書處職員)均不准在立
法會大樓內吸煙。
(iv) 將於1999年4月2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該等附屬法例已於
1999年4月9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157/98-99號文件)
63.法律顧問簡介上述文件,當中詳載於1999年4月9日在憲報刊登的3項附屬法例。
64. 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IV. 將於1999年4月21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489/98-99號文件)
65.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4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ii) 《1999年勞資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iii) 《1999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iv) 《1999年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修訂)條例草案》
(v) 《1999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vi) 《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
(vii) 《1999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66.議員察悉,上述7項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4月21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4月23日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政府議案
67. 議員察悉,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d) 議員議案
(i) 有關"設立文化委員會"的議案
68.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馬逢國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 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議案
69.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劉慧卿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7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 將於1999年4月28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490/98-99號文件)
71.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4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9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72.議員察悉,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4月28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4月30日交
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政府議案
73. 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d) 議員議案
(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提出的決議案
7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事規則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會在議程第VII(a)項下作出
報告。他補充,由於該決議案具有立法效力,擬就該決議案發言的議員每人可發言
15分鐘。
75.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委員會認為由於其委員組合包括了立法會所有政治黨派的代
表,如每個政治黨派均指派某個限定人數的立法會議員就該決議案發言,便會更能
善用立法會的議事時間。她建議議員可訂立"君子協議",規定擬發言的議員不會發
言超過7分鐘。
(ii) 有關"內地新來港人士"的議案
76.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羅致光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i) 有關"勞動節"的議案
77.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李卓人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78.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9年 4 月
21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報告
(i)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1679/98-99號文件)
7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2個法案委員會及3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3個
空出的法案委員會名額將分配予在是次會議較早時成立的3個法案委員會,以研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1999年證券(保證金融資)(修訂)條例草
案》及《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草案》。較早時在議程第III(vii)項下成立的《1999年船
舶及港口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將列入輪候名單內。
(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1681/98-99號文件)
80.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宏發議員扼要講述法案委員會的商議要點,詳情載於有關文件
。他表示,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政府當局已同意在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
,動議關乎把"《殖民地規例》"的提述適應化修改為"《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的修
正案及其他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已建議於1999年4月28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iii) 立法會訪日代表團報告
(立法會CB(3)1486/98-99號文件)
81.代表團團長何承天議員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代表團已要求日本政府考慮給予香
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居民免簽證入境待遇,又或者給予申請人在其護照
有效期內"無限次"入境簽證。代表團亦曾詢問日本政府處理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
有人的日本入境簽證申請所收取的較低費用,可否適用於特區護照持有人提交的簽
證申請。何議員又表示,經濟戰略會議發表的《振興日本經濟的策略總結報告》很
有參考價值,可供香港借鏡,因為香港正經歷類似的經濟問題。他建議議員參閱該
份存放在立法會圖書館的總結報告。
82.何議員告知議員,日本-香港友好議員連盟代表團將於1999年 5 月訪問香港。按
暫定安排,議員會在1999年5月3日上午11時15分與日本代表團會晤。他籲請議員參
與上述會晤。
VII. 其他事項
(a) 議事規則委員會
83.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匯報,未有接獲議員就"議案辯論中的發言次
序"的諮詢文件提出的任何意見。關於實施《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所載規定的安
排的諮詢文件,委員會建議對規則第73(5)(b)條作出修訂,以顧及議員所提出的下列
意見:
- 即使受調查的議員在調查開始時選擇公開進行聆訊,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充
分理由,除可應證人的申請外,亦可應委員會委員的要求決定閉門舉行任何
該等會議;及
- 受調查的議員應獲准向調查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閉門進行聆訊,儘管該議
員在調查開始時曾選擇公開進行聆訊。
84.周梁淑怡議員又表示,一位議員表示關注到沒有出席調查委員會先前某些或任何
會議的調查委員會委員,如獲准在調查委員會總結其調查結果的最後一次會議上參
與表決,便會對受調查的議員不公平。委員會已針對此問題在其諮詢文件內建議調
查委員會由7名成員組成,以及其會議法定人數應為包括主席在內的5名成員,而此
項規定較適用於立法會其他委員會的做法更為嚴格。
85.周梁淑怡議員補充,她將於1999年 4 月28日立法會會議席上,以議事規則委員會
主席的身份動議議案,按上述兩份諮詢文件的建議修訂《議事規則》。該議案亦會
涵蓋各項就委員會審議的其他事項而對《議事規則》提出的修訂。內務委員會主席
提醒議員,就修訂該議案作出預告的限期為1999年4月21日。
86.周梁淑怡議員進一步匯報,委員會曾研究《議事規則》現有條文是否足以實施《
基本法》第五十及五十一條。由於該兩項條文所載的規定均與憲制事宜有關,委員
會認為此事由政制事務委員會跟進,會較為適宜。鑑於"財政預算案"一詞並無在《
基本法》及香港法例中作出界定,委員會已去信政府當局,要求澄清《基本法》第
五十及五十一條文意所指"財政預算案"一詞的涵蓋範圍。待政府當局作覆及政制事
務委員會進行商議後,委員會便會在較後時間研究是否有需要修改《議事規則》的
現有條文,以實施《基本法》第五十及五十一條。
87.關於實施《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所載規定的安排,夏佳理議員就下列事項提
出詢問 --
- 調查範圍是否由調查委員會決定;
- 受調查的議員須在調查開始時選擇公開進行聆訊的原因;及
- 有否任何規則規定如其他委員表決贊成和反對者數目相等,調查委員會主席
應如何作決定性表決。
88.關於第87(i)段所述問題,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調查範圍只限於根據《基本法》第
七十九(七)條動議以供立法會作決的議案附表內所載事項。關於第87(ii)段所述事項
,周梁淑怡議員解釋,鑑於事關重大,委員會認為,作為個人應有的權利,受調查
的議員應獲給予機會在調查開始時,選擇是否希望公開進行聆訊。但她指出,在調
查進行期間,若有證人(包括受調查的議員在內)及委員會其他委員提出充分理由,委
員會可決定恢復以閉門方式進行聆訊的全部或某部分。至於第87(iii)段所述事宜,周
梁淑怡議員表示,調查委員會主席可按其意願作出表決。
89.劉慧卿議員表示,議員不適宜在內務委員會重新討論實施《基本法》第七十九(七)
條所載規定的安排。她認為,議員理應利用諮詢期就所涉及的事宜發表意見或提出疑
問。
9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仍有機會在1999年 4 月28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就實施
《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所載規定的安排進行辯論。
(b) 監察政府當局對在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所提事項的跟進工作
(劉慧卿議員1999年4月12日的來函)
91.劉慧卿議員表示,鑑於立法會的工作量迅速增加,她要求秘書長建議一些方法,
使秘書處職員可在更大程度上協助議員跟進在事務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會議上提出
的事項。舉例而言,她建議事務委員會秘書應與有關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密切聯繫,
以便了解政府當局已進行或將會進行的跟進工作,並不斷告知議員最新進展。她進
一步建議,事務委員會秘書亦應留意報章上有關在事務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會議上
所提事項的報道,並向議員加以匯報。
92.李家祥議員表示,委員會的委員亦應獲告知他們轉交其他委員會跟進的事宜的最
新進展。
93.秘書長表示,各委員會秘書一直均有經常監察政府當局對事務委員會及其他委員
會會議上所提事項的跟進工作,不過,此類監察工作可以更有系統的方式進行。他
建議每個事務委員會的秘書在每次會議後擬備一覽表,列明須由政府當局跟進的事
項,並更新表內事項的進展,供各委員在有關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參閱。
94.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採納秘書長提出的措施,議員表示贊同。
(c) 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民政事務委員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和公
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於1999年4月14日舉行聯席會議跟進3份新機場
啟用調查報告所提出的建議
(於會議席上提交的摘要)
95.田北俊議員請議員參閱他在會議席上提交的摘要所載在1999年 4 月14日事務委員
會聯席會議上提出的4個事項。他請議員就立法會可如何跟進該等事項提出意見。
96.楊森議員表示,鑑於難有足夠的會議法定人數,由 4 個事務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
監察 3 份調查報告各項建議的跟進工作,並非一項理想的安排。較佳的做法是把此
事交由經濟事務委員會處理,並由該事務委員會邀請其他有關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出
席其會議。他補充,為方便進行有用的討論,所有相關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應派出
代表出席有關會議。陳鑑林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贊同楊議員的意見。
97.劉慧卿議員與楊議員同樣關注舉行聯席會議難有足夠的會議法定人數,並建議盡
快在經濟事務委員會轄下成立小組委員會專責處理此事,尤其因為當局即將委任人
選,出任機場管理局董事會的成員。
98.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在經濟事務委員會轄下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跟進此事。議
員表示贊同。
99. 會議於下午5時5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