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722/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5月17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霍震霆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丁午壽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清輝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程介南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皇發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其於1999年5月15日下午與行政長官會晤的情況。他表示,是次會晤歷時約10分鐘。他向行政長官遞交了他代表內務委員會所寫的函件,並向行政長官簡述該函件的內容,即內務委員會於1999年5月14日通過的議案、議員要求行政長官出席立法會會議討論居留權問題,以及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應盡快向議員簡報她們近期北京之行。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他亦曾提出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一事,並向行政長官轉述部分議員表達的意見,即政府當局作出決定前,應諮詢市民及立法會。

2.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行政長官曾告訴他,政府當局仍未就採納哪個方案解決居留權問題作出決定。行政長官亦表示,他已察悉內務委員會的議案。至於他和有關官員會否與議員舉行會議討論居留權問題,行政長官的回應是,他需就有關要求與其高級官員商討。

3.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就跟進工作發表意見, 特別是有鑑於報章報導指政府當局會在行政會議於翌日舉行的會議結束後宣布其決定。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可能出現的情況有3種:政府當局宣布其建議的方案;政府當局宣布其決定採納的方案,以及政府當局不作任何宣布。

4. 李柱銘議員表示,政府當局藉公布內地會有1 675 000人擁有居留權而令公眾輿論偏向支持政府後,差不多肯定會在星期二行政會議結束後宣布其決定,要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他預期,政府當局會作出預告,表示擬在即將於星期三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就其決定動議議案,因為政府當局知道議案將能夠獲得足夠支持。他認為此項行動對立法會並不公平,因為直至目前為止,議員對政府當局所建議的方案還是一無所知,他對此表示失望。

5. 李議員建議,撇開應尋求修改還是解釋《基本法》的問題不談,議員應就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子女的權利不應受到影響一事達成一致意見。至於出生時父母任何一方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如政府當局尋求透過修改《基本法》把他們拒諸門外,民主黨原則上不會提出異議。他指出,在該等人士的父母任何一方其後成為永久性居民之前,他們均無居留權,因此並不存在他們的權利被剝奪的問題。他希望議員考慮就他這兩項建議達成一致意見。

6. 李議員補充,資深大律師張健利先生曾於1999年5月14日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表示,終審法院的判決不但對該兩宗代表案件中所涉指名申請人與政府之間具有約束力,亦旨在對其他情況相若的人造成影響。李議員詢問法律顧問,張先生所述是否正確無誤。

7. 法律顧問表示,據他理解,終審法院就該兩宗代表案件作出的裁決,對其後其他訴訟人所處情況與該等代表案件中的指名人士所處情況相若的案件,並無任何約束力。然而,他指出,根據普通法制度的"案例原則",須由法庭裁定在哪個程度上,終審法院就該等代表案件作出的裁決適用於其後交由法庭裁決的類似案件。

8. 吳靄儀議員表示,據她理解,申請人的代表律師、法律援助署及入境事務處已在終審法院進行聆訊之前,同意只選取若干案件作為代表案件審理,以節省公帑和時間,以及避免法庭堆滿多至無法處理的申請個案。她指出,根據此項安排,法庭就該等代表案件作出的裁決,會影響所處情況與該等代表案件中指名申請人所處情況相若的人士。她進一步表示,類似的安排,在過去越南船民提出涉及人身保護令法律程序的案件中亦曾採用。李柱銘議員贊同吳議員的意見。

9. 李永達議員表示,行政長官甚至不願答允在政府當局作出決定後由官員就該決定作出解釋,他對此感到失望。劉慧卿議員認同李議員的意見。李議員進一步表示,他不贊同政府當局在星期二宣布其決定後在星期三動議議案,因為當局必須讓市民有時間發表意見。他又要求法律顧問研究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條文作出的解釋是否須有本港的法例配合才能實施。

10. 法律顧問表示,本港須否為使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的解釋得以實施而制定法例,是一項複雜的問題。他補充,法律事務部會竭盡全力在翌日提交文件,供議員參考。

[會後補註: 立法會LS191/98-99號文件已於1999年5月21日隨立法會CB(2)2078/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

11. 楊孝華議員認為,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不應影響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事實婚姻"下在內地所生人士的權利,亦不應影響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而已於1999年7月10日之前抵港的人士的權利。

12. 吳靄儀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必須就其建議的方案諮詢市民。此外,政府當局不能只宣布其決定,而既不提供有關其決定的詳情,亦不交代作出該項決定的理由。她補充,最重要的問題是,行政機關必須諮詢立法機關。

13. 李柱銘議員贊同吳議員的意見,並表示已決定撤回其較早時在上文第5段提出的建議。他希望等待至政府當局宣布其建議的方案 為止。

14. 張文光議員認為,鑑於有關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是否符合法律或憲法的爭論持續不休,本港的法治已屆存亡之秋。他進一步表示,如政府當局在星期二早上作出決定,行政長官便應在當天下午親自前來向議員講述政府當局的決定,尤其是關於作出該項決定的法律依據。

15. 劉慧卿議員提醒議員,於1999年5月14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通過的議案是,政府當局應就其建議的方案動議議案,而並非就其決定動議議案。她強調,在政府當局作出預告,表示擬動議議案之前, 應就其建議的方案進行詳細商議及諮詢。因此,她反對內務委員會的議案。

16.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於1999年5月14日通過的議案的措辭如下 ??

"本內務委員會要求特區政府迅速處理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問題並提出有效方案,包括尋求人大常委會對 《基本法》有關條文作出解釋或提請全國人大修改《基本法》;並促請政府盡早在立法會就其建議的方案提出動議並說明其不採納其他方案的理由。"

17. 楊森議員表示,在數碼港計劃的個案中,政府當局在諮詢有關事務委員會後,才向財務委員會提交該計劃。何俊仁議員表示,不論議員對居留權問題有何意見,他均希望議員會維護立法會監察行政機關的角色。他亦關注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三者之間的關係所受到的影響。

18. 劉慧卿議員同意何議員的意見,認為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三者之間的關係正承受巨大壓力。她提到,據報章報道,一位資深法官曾表示,司法人員如認為尋求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會損害法治和司法獨立,便應站出來發表意見,而並非辭職。她指出,這反映了部分司法人員對居留權問題的關注。

19. 鄭家富議員認為,如政府當局在即將於星期三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就其建議的方案動議議案,這只是諮詢過程中的第一步。他建議議員就如何進行諮詢及有關諮詢應為時多久進行討論。

20. 李卓人議員表示,議員最重要的職責之一,是確保政府就其政策讓市民討論及徵詢市民的意見。立法會如在未獲諮詢的情況下即時同意政府當局的決定,會有損其制衡行政機關的權力。他補充, 就政府議案進行的辯論應該押後,待行政長官前來與議員討論居留權問題,以及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向議員講述其近期的北京之行後,才進行該項辯論。

21. 何秀蘭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在決定採納哪個方案解決居留權問題之前,應就其估計的1 675 000名內地居民來港對各項服務所造成的影響,以及解決居留權問題的各有關方案對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影響所作的評估,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

22. 張永森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就現有的各個方案諮詢立法會,並在行政會議就建議的方案作出決定之前,向其轉達立法會的意見,然後才作出預告,表示擬於立法會會議上就建議的方案動議議案,並讓議員有足夠時間對該議案提出修正案。張議員希望議員可就要求政府當局在決定如何解決居留權問題之前按此等程序步驟行事,達成一致意見。他又建議立法會直接向行政會議提出其要求。

23. 劉江華議員表示,由於內務委員會已在1999年5月14日的會議上通過上述議案,他認為不宜要求政府當局押後動議其議案。劉議員進一步表示,如政府當局在行政會議於星期二早上舉行的會議結束後才宣布其建議的方案或決定,內務委員會便應隨後在當日下午舉行會議,並要求政府當局委派代表出席。

24. 陳鑑林議員贊同劉議員的意見,並且表示,內務委員會應就處理於星期三舉行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政府議案的程序,取得一致意見。他提及李柱銘議員較早時在上文第5段提出的建議時補充,議員如希望內務委員會考慮任何建議,便應事先作出預告。

2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如政府當局提出在星期三動議有關議案的要求,立法會主席便須決定是否免卻預告規定。然而,他強調,議員應獲給予時間對有關議案提出修正案。

26. 涂謹申議員建議,如在進行政府議案辯論之前,行政長官或任何官員均沒有前來解釋政府當局的決定,內務委員會主席便可請立法會主席准許無經預告而在星期三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提出急切的口頭質詢,使議員可就居留權問題向政府當局提出質詢,亦應請立法會主席批准質詢時間持續數小時。

27. 內務委員會主席詢問,涂議員所提建議在程序上會否獲得批准。秘書長表示,根據外國立法機關的避免預議規則,不得不必要地複議立法會正審議的事項。他解釋,鑑於議案較質詢更為有效,就與議案所涉事宜大致相同的事項提出質詢,不會獲得准許。

28.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發表意見,表明如政府當局在行政會議於星期二舉行的會議結束後不作任何宣布,以及如並無任何跡象顯示政府當局會在本周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就居留權問題動議議案,內務委員會應採取甚麼行動。

29. 吳靄儀議員認為,立法會仍應要求政府當局向議員解釋就解決居留權問題作出決定所設定的時限。黃宏發議員補充,立法會亦應要求政府當局解釋其考慮的各有關方案的法律依據,以及此等方案所涉及的各有關程序。梁耀忠議員更表示,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應前來向議員講述其近期的北京之行。

30. 內務委員會主席詢問議員,假設政府當局在行政會議於翌日舉行的會議結束後隨即就其決定作出簡報,他們會否支持政府當局在即將於星期三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動議議案。

31. 劉慧卿議員、李柱銘議員、李永達議員及吳靄儀議員均表示,他們不會同意在星期三(即1999年5月19日)進行政府議案辯論,因為議員沒有足夠時間為該項辯論作準備。他們亦認為,應在立法會會議對該項政府議案進行辯論之前,讓市民有機會發表意見。

32. 李柱銘議員進一步表示,如政府當局提出要求在1999年5月19日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有關議案,內務委員會主席便應建議立法會主席拒絕免卻預告規定。如立法會主席批准政府當局的要求,內務委員會主席便應動議議員議案,將政府議案辯論中止待續。

33. 陳鑑林議員表示,他不同意有關本港法治已屆存亡之秋的觀點,並且補充,該種觀點會令人產生對抗性及負面的想法。他進一步表示,既然自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宣判以來,居留權問題已備受公眾廣泛討論,加上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的北京之行和解決居留權問題的各現有方案已在報章廣泛報道,他不贊成將政府議案辯論中止待續。

34. 吳靄儀議員表示,在終審法院宣判後,公眾的討論主要集中在與該判決有關的一般問題,而非在處理居留權問題的各現有方案上。她指出,政府當局於今年2月要求終審法院清澄其判決時,曾表明政府當局並非旨在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然而,現有跡象顯示,政府當局會在行政會議於翌日舉行的會議上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以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這清楚表明,政府當局無意在決定如何解決居留權問題之前,徵詢立法會或市民的意見。

35. 黃宏發議員表示,政府當局難以在須進行公眾諮詢與盡快解決居留權問題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他進一步表示,如政府當局不擬委派官員向內務委員會講述其決定的詳情,議員可根據《議事規則》第16(1)及(2)條動議一項立法會休會待續的議案,以進行有關辯論。有關議案無須以明確字眼擬訂,亦無需事先作出預告,而且,立法會主席如信納休會待續的目的在於方便議員討論某項對公眾而言有迫切重要性的問題,可准許議員動議此項議案。他補充,可押後至日後另一次立法會會議,才就有關政府當局建議的方案的政府議案進行辯論。

36. 楊孝華議員表示,由於內務委員會已在上星期五舉行的會議上同意促請政府當局盡快就居留權問題動議議案,他不會反對於1999年5月19日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就有關政府當局的決定的政府議案進行辯論。陳鑑林議員贊同楊議員的意見。黃宏發議員表示,如政府當局就其決定動議議案,他是可以接受的,但他補充,如議員動議將政府議案的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他亦會予以支持。

37. 曾鈺成議員表示,如政府當局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9年5月19日動議議案,亦只是因應內務委員會的要求行事。曾議員進一步表示,由於有數名議員表示可能會動議議員議案,將政府議案的辯論中止待續,因此,政府當局是否動議該項政府議案,應由政府當局自行決定。

38. 內務委員會主席在總結時表示,他會促請政府當局在作出預告,表示擬就其建議的方案動議議案以進行辯論之前,盡快向議員作出簡報。內務委員會主席亦請議員就以下事項表達意見:如政府當局作出預告,表示擬在1999年5月19日立法會會議上就其決定動議議案,他應否動議議案,將政府議案的辯論中止待續。

39. 楊森議員表示,如行政會議在星期二早上作出決定,以及如政府當局在當日下午並沒有前來向議員講述有關決定,內務委員會主席便應在星期三舉行的立法會會議動議議員議案,將政府議案的辯論中止待續。劉慧卿議員補充,在行政會議舉行的會議結束後,便會知道政府將如何解決居留權問題。她建議押後至訂於1999年5月18日下午舉行的特別會議,才繼續就動議將政府議案的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進行討論。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