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308/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8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9月18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3時2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國寶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宜弘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蔡素玉議員
霍震霆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署理公共資訊總主任
黃永泰先生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8年9月11日第7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259/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告知政務司司長內務委員會已達成共識,同意每項口
頭質詢不應包含多於 3 部分。他亦已請政務司司長提醒各政策局局長,在答覆議員
的質詢時,應簡潔精要。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
    擬備的報告

    《1998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2. (立法會LS29/98-99號文件)

    3.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旅館業條例》
    、《酒店東主條例》及《酒店房租稅條例》,藉以澄清"酒店"及"旅館"的定義
    範圍。條例草案亦建議對《旅館業條例》作出某些技術性修訂,以改善發牌
    制度的運作。

    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香港酒店業主聯會及香港旅遊業賓館聯會表達了一些
    意見,而民政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亦提出有關酒店式住宅單位及度假屋應否納入
    條例草案涵蓋範圍內的問題。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
    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涂謹申議員、
    何承天議員、楊孝華議員及何世柱議員。

    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過往議員與政府當局一向定有慣例,就是當局在向立
    法機關提交重大的立法建議前,會事先諮詢有關的事務委員會。他請議員提出
    意見,表明應否沿用該慣例。

    6.吳靄儀議員及李柱銘議員表示,先前的慣例應予維持。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向政務司司長反映議員的意見。

  3. 1998年 9 月1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
    (該等附屬法例於1998年9月11日在憲報刊登)

  4. (立法會LS32/98-99號文件)

    7.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報告載述1998年 9 月11日在憲報刊登的兩項附屬法例。
    法律顧問講述根據《電訊條例》訂立的《電訊(移動地球站)(豁免)令》時解釋,
    該命令旨在就移動地球站的管有、設置、維持、使用、輸入或輸出批予豁免。

    8.關於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訂立的《1998年更正錯誤(第3號)令》,法律顧
    問表示,該命令的目的是更正在不同條例及附屬法例中出現的多項打印錯誤。
    該命令不擬對任何有關條例及附屬法例的效力作出任何修改。

    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對上述附屬法例提出修訂的限期為1998年10月14日。
    他補充,議員應避免把審議期限延展至1998年10月21日,因為該天舉行的立法
    會會議會用作進行致謝議案辯論。

    10. 議員對該兩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IV. 將於1998年9月3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1. 質詢

  2. (立法會CB(3)261/98-99號文件)

    11.議員審悉有關文件所載列的3項新質詢(編號3、5及16)。

    12.呂明華議員表示,由於他在1998年 9 月30日將不在本港,他會撤回其口頭
    質詢(編號4)的預告。

    13.助理秘書長 3 回答梁耀忠議員時表示,涉及同一主題的質詢,如所問內容
    不同,便可提出。但如質詢的內容相似,便會按照《議事規則》及《內務守
    則》的有關條文處理。舉例而言,《議事規則》第25(1)(l)條訂明,在同一會
    期內,不得再次提出已獲全面答覆的質詢。《內務守則》第 5(c) 條載明,倘
    有兩名議員或更多議員擬提出相似內容的質詢,有關議員應嘗試就由哪位議
    員提出質詢達成協議,若未能達成協議,則由獲編配較早時段的議員提出質
    詢。

  3.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8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4. 1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兩條條例草案將於1998年 9 月30日提交立法會,並
    於1998年10月23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5. 政府議案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教育統籌局
    局長動議

  6. (立法會LS33/98-99號文件)

    15.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請求立法會批准勞工處處
    長於1998年9月15日,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7條訂立的《工廠及工
    業經營 (密閉空間) 規例》。新規例的目的是解決現行法例在執行上的困難,
    以及為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工人提供更佳保障。為使業界有時間作出必需的準
    備及訓練工人,政府當局已建議,在新規例獲得通過後,將有12個月的寬限
    期,然後才會生效。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將於1998年 9 月24日向人力事務委員會簡
    介新規例的內容。鄭家富議員認為應詳細研究新規例所載的新安全措施。內
    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新規例,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
    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梁智鴻議員、何世柱議員、何秀蘭議員、何
    敏嘉議員、何鍾泰議員、李卓人議員、梁耀忠議員及鄭家富議員。

    1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秘書處會要求政府當局撤回其原擬於1998年 9 月30
    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該決議案的預告。

  7. 議員議案

    (i) 有關"檢討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議案


  8. 18.議員審悉上述將由何俊仁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 有關"開放電訊及電視市場"的議案

    19.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李華明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2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9月
    23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 預先就1998年10月7及8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1. 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1998年10月7日


  2.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8年10月 7 日舉行的立法會會議會專供行政長官
    發表施政報告。

  3. 行政長官答問會 -- 1998年10月8日


  4.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行政長官將於1998年10月 8 日下午3時至4時出席立
    法會會議,回答議員就施政報告提出的質詢。

    23.李永達議員表示,應延長1998年10月 8 日答問會的時間,讓更多議員能提
    出質詢。李柱銘議員附和李議員的意見,並建議把答問會延長至兩小時。議
    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內務委員會主席答允向政府當局轉述議員的意見。

VI. 關乎監察與香港整體經濟發展有關的事項的文件
(立法會CB(1)181/98-99號文件)

24.秘書長講述有關文件時解釋第 8 段所載的各項方案,該等方案提出議員能如何以
更為協調的方式監察政府的整體經濟發展策略。

25.數位議員表示,他們贊成(c)方案的建議,擴大其中一個現有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
圍,由其負責統籌的工作,因為此項安排對現行的委員會架構造成最少變動。

26.另有一些議員認為,儘管他們屬意舉行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或特別簡報會的方案
,但他們對(c)方案並無異議。

27.李卓人議員表示,雖然他亦不反對(c)方案,但他認為成立"超級"事務委員會,擔
當監察與香港整體經濟發展有關的事項的統籌工作,會更有成效。

28.內務委員會主席在總結時表示,大部分議員不反對採納(c)方案。內務委員會主席
建議由秘書處擬備一份詳細建議,供議員在下次會議上研究。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
同。他補充,根據《議事規則》第77(2)條,事務委員會的修訂職權範圍如獲內務委
員會同意,須由立法會通過。他進一步表示,屆時會重新邀請議員加入有關的事務
委員會。

29.田北俊議員要求,該份詳細建議應清楚述明重組後的事務委員會和其他兩個與經
濟事宜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如何分工。

VII. 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2. (立法會CB(2)263/98-99號文件)

    3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包括在是次會議較早時成立的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
    員會在內,現時共有4個法案委員會及兩個研究附屬法例的小組委員會。

  3. 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報告

  4. (立法會CB(3)262/98-99號文件)

    31.小組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建議保持香港立法機關與日
    本、加拿大、澳洲及歐洲聯盟的立法機關所建立的聯繫,並且另與新加坡共
    和國國會議員成立友好組織。議員對此等建議表示贊同。

    32.劉慧卿議員建議,其他一些與香港特區保持密切關係的國家或地區例如台
    灣,亦應考慮與其建立類似聯繫。

VIII. 其他事項

  1. 檢討立法會議員津貼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2. 33.小組委員會主席劉慧卿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考慮過議員在1998年9月4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所表達的意見,並建議把小組委員會的英文名稱改為
    "Subcommittee on Review of Operating Expenses for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而中文名稱則為"檢討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小組委員會"。議員對此
    表示贊同。劉議員補充,向議員預支營運資金的建議於1998年 9 月10日獲立
    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現已開始實施。

    34. 劉議員進一步表示,小組委員會提出下列建議 --

    1. 在公共屋邨開設議員辦事處的應佔面積,應增加至 140 平方米;不然
      ,便應准許議員在每個地方選區分別租用最多4個辦事處(合計面積最
      多為140平方米);

    2. 議員工作開支補貼的水平應予調高,以顧及因辦事處應佔面積增多而
      引致租金及人手需求亦相應增加的情況;及

    3. 無須憑單據證明的交通及酬酢津貼,適用範圍應擴及聘用職員方面。

    35.黃宏發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檢討在工作開支補貼水平方面,由地方選區
    選舉產生的議員與由功能界別或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應否相同。

  3. 在向所有準公屋租戶實行全面的資產及入息審查之前並無徵詢公眾人士
    及房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4. 36.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永達議員表示,當局未經諮詢該事務委員會及公眾
    ,房屋委員會便向所有準公屋租戶實行全面的資產及入息審查,事務委員會
    各委員對此感到不滿。李議員建議由內務委員會主席致函行政長官,表達議
    員對此事的關注。

    37.程介南議員表示,除致函行政長官外,亦可考慮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議
    案,對政府當局未經諮詢公眾及房屋事務委員會便實施該項新政策,表示遺
    憾。涂謹申議員建議議員或可考慮提交議員法案,以撤銷該項新政策。

    38.李卓人議員及司徒華議員表示,政府當局並無就有關的新政策諮詢立法機
    關,不但違反《基本法》,亦嚴重損害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

    39.周梁淑怡議員及陳鑑林議員表示,他們認為此事並未違反《基本法》,因
    為房屋委員會在決定實行全面的資產及入息審查時,是在其權限內行事。然
    而,他們同意政府當局在實施新政策之前,理應徵詢立法會及公眾的意見。

    40.法律顧問回覆梁耀忠議員時表示,難以就此次事件是否有違反《基本法》
    的情況給予一個肯定答案。

    41.何承天議員指出,房屋委員會主席從未出席過前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的
    會議。秘書長表示,房屋委員會主席名列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二
    ( 六 )條委派列席立法會各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會議的官員名單內。周梁淑怡
    議員建議,倘議員認為有需要,日後應邀請房屋委員會主席或其他委員出席
    房屋事務委員會的會議。

    42.議員同意,內務委員會主席應致函行政長官,表達內務委員會對此事的不
    滿,並提醒政府當局在推行所有重要的政策事宜之前,均應徵詢立法會的意
    見。

  5. 檢討對政府具有約束力,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機關卻不具約束力
    的17條條例

  6. (吳靄儀議員於1998年9月16日的來函)

    (有關函件的中文本於會議席上提交,並於1998年 9 月22日隨立法會
    CB(2)320/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

    43.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講述其函件時表示,事務委員會請
    她要求內務委員會主席提請政務司司長注意函中所述令人不滿的情況,並要
    求政務司司長相告該項檢討應由哪個政策局負責統籌。

    44.吳議員補充,她認為難以接納律政司的解釋,即律政司的角色只是從法律
    角度分析該17條條例,以協助有關的政策局從政策角度進行檢討,而該部門
    未能就該項檢討的進度及何時完成等問題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由於事務
    委員會將於1998年10月20日再次舉行會議討論此事,她希望政務司司長可在
    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10月20日舉行會議前作覆。

    45.議員表示支持該事務委員會的要求,內務委員會主席答允致函政務司司長。

    46. 會議於下午5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