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540/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25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3月19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張永森議員
羅致光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1)5
甘伍麗文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3月5日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的逐字紀錄本及1999年3月12日第24次
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507及CB(2)1489/98-99號文件)

上述兩份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1.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告知政務司司長,個別事務委員會將按各自負責
    的範疇,密切監察政府內部及提供重要服務的非政府機構解決公元二千年數位
    問題的工作進展。政務司司長亦獲悉,內務委員會稍後會考慮需否成立小組委
    員會,負責統籌此方面的工作。

    3.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政務司司長強調政府當局高度重視解決公元二千年數
    位問題的工作,並會特別注意如醫療等至為重要的服務及其他必要服務。除制
    訂應變計劃外,政府當局正著手進行所需的宣傳工作,使市民大眾作好更充分
    準備,以應付可能出現的任何問題。

    4.劉慧卿議員要求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政務司司長,她在回應機場啟用出現混
    亂一事時曾經說過,政府當局在處理日後的大型計劃時,定會竭力做到更好。

    5.單仲偕議員表示,個別事務委員會應向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提交一份
    監察解決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工作的清單,臚列各自監察的事項範疇。此舉可
    使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得以跟進該等不屬任何事務委員會負責範疇的事
    項。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在上次會議同意,各事務委員會應按其負責
    的政策範疇討論解決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工作,而秘書處應定期提交進度報
    告,供議員參閱。

  3. 關於接納議員逾期提出參加法案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的申請的報告(議事
    規則委員會)

  4. (立法會CB(1)1008/98-99號文件)

    6.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解釋關於考慮議員逾期申請加入法案委員
    會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安排,詳情載於上述文件第8及9段。議員對建議安排表
    示支持。

III. 將於1999年3月31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1. 質詢

  2. (立法會CB(3)1359/98-99號文件)

    7.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已編排了20項書面質詢。

  3.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4. (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

    (iii) 《1999年證券(保證金融資)(修訂)條例草案》

    (iv)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草案》

    (v)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vi) 《1999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修訂)條例草案》

    (vii) 《1999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viii) 《1999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8.議員察悉,上述8項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3月31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 4
    月16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5.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6. (i) 《1999年撥款條例草案》
    (政府當局回應)

    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將會回應議員在1999至2000財政年度政府財
    政預算案辯論中的發言。

    (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草案》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在上次會議同意於1999年 3 月31日恢復上述
    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7. 議員議案


  8. 11.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李卓人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9年 3 月
    31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議案,修訂《稅款豁免(1997課稅年度)令》,該命令
    已於1999年3月1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他請李議員解釋其修訂建議的
    目的。

    12.李卓人議員表示,該修訂建議旨在對退還1997至98課稅年度應徵收物業稅
    、薪俸稅、利得稅或按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評定的稅項其中 10% 的款額施加一
    個上限,規定退還的稅款最多為10萬元。

IV. 議事規則委員會的諮詢文件

  1. 實施《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的規定的安排

  2. (立法會CB(1)1001/98-99號文件已於1999年3月12日隨立法會CB(1)1002/98-99號
    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3.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該委員會為實
    施《基本法》第七十九( 七 )條的規定所需各項安排而提出的建議,該條文關
    乎譴責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的議員。她表示,鑑於事關重大,議員應詳細研
    究該等建議,並請於1999年3月27日或該日前向該委員會提出意見。

    14.劉慧卿議員詢問,該委員會會否在諮詢工作結束後再向內務委員會匯報此
    事。周梁淑怡議員回應時表示,她會把諮詢結果告知內務委員會。她希望議
    員會支持該委員會的建議。

    15.吳靄儀議員支持周梁淑怡議員的呼籲,並表示建議的安排具有爭議性,值
    得議員詳加研究。

    16.法律顧問補充,為使建議的安排得以落實,有需要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
    議案,對《議事規則》作出修訂。

    17.夏佳理議員詢問,如調查委員會的委員沒有出席調查委員會先前任何會議
    ,但卻出席調查委員會總結其調查結果的最後一次會議,有關委員會否獲准
    參與表決。依他之見,如容許該等委員參與表決,會對受調查的議員不公平。

    18.周梁淑怡議員回應時表示,該委員會會審慎考慮夏佳理議員的意見,以及
    其他議員提出的任何意見或建議。

  3. 議案辯論中的發言次序

  4. (立法會CB(1)1000/98-99號文件已於1999年3月12日隨立法會CB(1)1002/98-99號
    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9.周梁淑怡議員請議員考慮文件第 7 至11段所載議事規則委員會的意見,並
    表示議員如有任何意見,請於1999年3月27日或該日前告知該委員會。

    2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再次籲請政府當局安排官員在議案動議人動議
    議案後隨即發言。他亦會提醒政府當局,根據現行的《議事規則》,議員可
    待官員發言後才示意發言。

    21.夏佳理議員建議,凡政府當局已表明有關的官員會在辯論臨近結束時發言
    ,便應要求政府當局事先提供該官員演辭的副本,以便議員在發言時可知悉
    政府當局的立場。然而,劉慧卿議員認為夏佳理議員的建議實際上並不可行。

    22.李華明議員表示,應要求政府當局安排官員在辯論開始及臨近結束時發言
    ,並將之定為常規做法。

V. 檢討立法會申訴制度運作事宜小組委員會第二次報告
(立法會CP1076/98-99號文件)

23.內務委員會主席以小組委員會主席的身份簡介有關文件。他扼要講述小組委員會
委員對應否擴大《立法局( 權力及特權 )條例》的適用範圍,以涵蓋在申訴制度下舉
行的會議一事所持的不同意見。他補充,他個人贊成擴大該條例適用範圍的建議,
因為現時希望取得的豁免權及特權,並無超越議員出席立法會轄下事務委員會及其
他委員會的會議時獲授予的豁免權及特權。

24.黃宏發議員表示,現行的申訴制度有其本身彈性,一直行之有效,故應予保留。
他進一步表示,申訴可藉提出呈請書或議案的方式,由立法會正式處理。此外,申
訴亦可轉交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再作討論;又或如立法會認為適當,亦可成立專責委
員會,處理有關申訴。

25.李柱銘議員認為,為保障言論自由,實有必要實施該項擴大豁免權及特權的建議
。他補充,議員出席在申訴制度下舉行的會議,易於招致誹謗的法律責任,因為議
員有時會獲申訴團體要求在記者面前發表個人對有關申訴的意見。他看不到有何理
由不應擴大該條例的適用範圍,以涵蓋該等會議,尤其是考慮到《基本法》第七十
三( 八 )條規定,立法會的職權之一,是"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26.蔡素玉議員表示,當值議員無須即時就任何申訴作出回應。議員只是聆聽有關申
訴,並在事後與政府當局作出跟進。因此,她並不支持把該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
涵蓋在申訴制度下舉行的會議的建議。

27.吳亮星議員表示,處理申訴的現行機制一直運作暢順,而且從來沒有議員因在申
訴制度下舉行的會議上發表意見或言論而被起訴。他認為,如議員在該等會議上獲
該條例保障,他們在作出評論或發言時,便會往往沒有那麼自制,如此可能會對討
論中的事項造成不利影響。

28.吳議員進一步表示,把該條例所賦予的豁免權及特權擴及議員和官員,但不包括
申訴人,可能會令公眾人士覺得他們受到不公平對待。

29.曾鈺成議員表示,民主建港聯盟(下稱"民建聯")的議員不支持把該條例的適用範
圍擴大至涵蓋在申訴制度下舉行的會議的建議。民建聯亦認為,若把豁免權和特權
擴及申訴人,結果可能會有人提出瑣屑無聊的申訴,又或出現其他濫用申訴制度的
情況,這樣會對申訴制度的暢順運作造成影響。

30.吳靄儀議員表示,她看不到有何需要及理據,把該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涵蓋在
申訴制度下舉行的會議。她補充,議員在出席事務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的會議時享
有該等豁免權及特權,並不構成充分理由支持他們在申訴制度下舉行的會議上,亦
應享有相同的豁免權及特權。

31.梁劉柔芬議員贊同吳靄儀議員的看法,並表示,與處理政府政策及立法建議的立
法會轄下事務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不同,在申訴制度下處理的個案大多涉及對政府
各政策局及部門的決策或措施提出的個別申訴。把豁免權及特權擴大至涵蓋處理個
別申訴的會議,可讓議員隨意發表其個人意見,而不用擔心招致法律責任,但如此
對被指控的有關方面有欠公允,因為他們沒有出席會議,為自己作出辯護。

32.何秀蘭議員表示,擴大豁免權及特權的建議,將可保障議員不會因在與申訴人會
晤時所作的任何評論或言論,而可能遭人提出法律程序控告。她又表示,議員在該
等會議上表達意見時,均十分清楚其責任,而且會自律。

3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議員意見分歧,他提議把擴大該條例適用範圍至涵蓋
在申訴制度下舉行的會議的建議付諸表決。結果有13名議員贊成該建議,34名議員
反對。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由於該建議不獲通過,申訴制度將維持現行的運作方
式,不受該條例保障。

34.議員表示支持文件第13(b)至(g)段所載小組委員會的其他建議。

35.吳靄儀議員提到文件第13(f)段所載建議時詢問,申訴人如要求不安排某位議員出
席當值議員與申訴團體的會晤,會如何作出處理。總主任( 申訴 )回應時表示,有關
議員會獲告知該申訴人的要求,但至於議員會否參與有關會晤,則由其自行決定。

36.黃宏發議員就申訴部把行政失當的申訴個案轉介申訴專員處理一事提出詢問,內
務委員會主席回答時表示,申訴部會告知有關申訴人,其個案由申訴專員處理會較
為適宜。然而,如該申訴人堅持其個案應由申訴部處理,申訴部便會處理其申訴。

37.劉慧卿議員表示,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下稱"管理委員會")經考慮秘書處在資
源增值計劃下所採取的措施後,曾建議應鼓勵議員在其辦事處直接處理市民提出的
申訴,而無須把有關個案轉介申訴部。然而,鑑於秘書長在今早舉行的財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席上解釋,由議員轉介申訴部的個案數字有所增加,她詢問既然管理委員
會有上述建議,議員應否就此事達成共識。

38.秘書長告知議員,由議員轉介申訴部處理的個案數字大幅上升。在1996至97年度
,在申訴部處理的 742 宗個案中,由議員轉介的個案為27宗(即3.6%)。在1998年7月
至1999年2月期間,在總數781宗個案中,由議員轉介的個案增至81宗(即10.4%)。

39.吳靄儀議員、陸恭蕙議員、李柱銘議員及何俊仁議員均認為,議員通常都會在其
辦事處處理有關地區事務的申訴或影響個別申訴人的事宜,並只會把涉及政策事項
或牽涉數個政府部門的較複雜個案,轉介申訴部處理。

40.黃宏發議員詢問議員轉介個案的統計數字是如何得出。他補充,涉及多人或需要
數個政府部門採取跟進行動的個案,由申訴部處理會較為有效。他質疑此等個案應
否視為由議員轉介的個案。

41.李永達議員表示,在考慮秘書處為資源增值計劃所採取的措施時,管理委員會的
角色是找出可節省開支的工作範疇。他補充,有些申訴人循不同的申訴途徑提出相
同申訴,導致工作重複。

42.吳靄儀議員建議秘書處擬備一套有關向申訴部轉介個案的指引,供議員參閱。

43.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應重新考慮議員轉介個案的問題,並向內務委員
會再提交報告,以供考慮。

44.劉慧卿議員表示,此事必須加以解決,因為在資源增值計劃下,今後數年還要找
出有哪些地方仍可再節省開支。

45.李柱銘議員及陸恭蕙議員均認為不應進一步削減申訴部的人手。

4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難以定出清晰指引,述明某些個案應或不應轉介申訴部處
理。他要求秘書處提供按議員轉介個案類別劃分的分項統計數字。

VI. 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2. (立法會CB(2)1494/98-99號文件)

    4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2個法案委員會及 3 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
    作。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由於有空出的法案委員會名額,《1999年
    公司( 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會展開工作。

  3.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4. (立法會CB(2)1492/98-99號文件)

    48.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宏發議員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法案委員會的商議要
    點。他表示,他曾在1999年 2 月26日會議席上作口頭報告,講述政府當局已
    建議把所有對"總督"一詞並與制定附屬法規及發出行政文書有關的提述,一
    律修改為"行政長官"。此做法不會影響行政長官在制定附屬法規時須徵詢行
    政會議意見的責任。凡有作出此類諮詢,附屬法例的標題自會反映出來。採
    用新的做法進行法律適應化工作,便無須決定某項文書應否歸類為附屬法規。

    49.黃議員又表示,除一位委員外,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均支持條例草案,
    但政府當局須動議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50.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建議於1999年 3 月31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5.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4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6. (立法會CB(2)1493/98-99號文件)

    51.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宏發議員扼要講述法案委員會的商議要點,詳情載於有
    關文件。他表示,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但政府當局須動議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以釋除法案委員會對某些事項的疑慮。

    52.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建議於1999年 3 月31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7.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8. (立法會CB(1)1014/98-99號文件)

    53.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
    案,但政府當局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刪除對《應課稅品條例》第
    2(1)條中"出口"一詞定義的建議修訂,並把《儲稅券條例》第3(1)條中對"總督"
    的提述作適應化修改的用語,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改為"行政長官"。

    54.吳議員補充,法案委員會建議於1999年3月31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VII. 其他事項

  1. 財務委員會開會時間


  2. 5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過去數月,財務委員會的會議時間有數次較預期
    為長,以致內務委員會會議很遲才開始。他曾與財務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
    非正式地討論此事,而其中一個可能做法是,把財務委員會會議編排在星期
    五早上舉行。

    56.李永達議員表示,他關注到如財務委員會會議改在星期五早上舉行,可能
    會令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在安排開會時間上出現問題。據他觀察所得,
    財務委員會會議超時的情況,並非經常發生。

    57.內務委員會主席要求秘書處徵詢政府當局的意見,並查明是否有任何事務
    委員會的定期會議編排在星期五早上舉行。

  3. 立法會會議的安排


  4. 5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曾與立法會主席討論過為特別冗長的立法會會議
    而採取的安排。立法會主席告訴他,凡在事前知悉某次立法會會議將為時甚
    久,通常都會把該次會議編排在連續兩日舉行,例如辯論1999至2000財政年
    度政府財政預算案的立法會會議,便會在1999年 3 月24日及25日舉行。根據
    《議事規則》第14(4)條,立法會主席如認為為了在立法會會議上適當地處理
    完議程上的各項事務,有必要另擇一天繼續舉行會議,便可暫停會議,並命
    令於該另一天為此目的而繼續舉行會議。

    59.劉慧卿議員認為,立法會主席應訂定若干清晰指引,述明她會根據《議事
    規則》第14(4)條暫停立法會會議的情況。吳靄儀議員贊同劉議員的意見。

    60.夏佳理議員表示,他以為內務委員會已同意,應由內務委員會主席要求立
    法會主席考慮在適當時間暫停1999年 3 月10日的立法會會議,並命令會議在
    翌日繼續舉行。

    61.楊森議員表示,他和內務委員會主席已向立法會主席反映議員的要求。然
    而,立法會主席認為,應完成1999年 3 月10日立法會會議議程上各事項後,
    才宣布立法會休會待續。

    62.李啟明議員及司徒華議員建議,如預期某次立法會會議將為時甚久,立法
    會主席便應命令該次會議在上午 9 時開始舉行。司徒華議員補充,如議程上
    各事項未能於當日午夜前完成,立法會主席便應暫停會議,並命令於翌日復
    會繼續處理有關事項。

    6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向立法會主席反映議員的意見。

    64. 會議於下午3時58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