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704/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14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11月2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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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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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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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呂明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黃宜弘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總主任(申訴)
- 盧程燕佳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小姐
- 總主任(1)5
- 甘伍麗文女士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8年11月13日第13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647/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對於議員提出立法會新會期開始時間與施政報告發表時間
互相配合的建議,政務司司長表示支持。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
所擬備的報告
(i) 《1998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44/98-99號文件)
3.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解釋,條例草案旨在撤銷以郵遞方式作為遞交出口申報
書的其中一種方法。條例草案所載修訂與在1998年10月23日刊登憲報的《1998年
進出口(登記)(修訂)(第2號)規例》建議的修訂相應配合。該修訂規例關乎取消以郵
遞方式作為遞交進出口報關單的方法之一。如要成立法案委員會,條例草案與修
訂規例應一併加以研究。
4.法律顧問表示,政府計劃在1999年年底取消由專人報關的方式,並由2000年4月
起,規定只可使用電子數據聯通報關。他補充,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已獲當局
諮詢,並對該建議表示大致支持。
5.田北俊議員表示,由於部分小型企業經營者關注到貿易通所實行的收費制度會增
加其經營成本,他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陳鑑林議員表示,為協助該等仍未備妥開
始用電子方式報關的公司,以及該等只需間中報關的公司,貿易通設立了一些服務
中心,提供把報關文件轉為以電子方式遞交的服務。
6.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押後至下次會議才決定應否成立法案委員會,讓田-議員有時
間與陳議員再討論此事。法律顧問指出,由於修訂《1998年進出口(登記)(修訂)(第
2號)規例》的預告限期為1998年12月2日,押後至下次會議才對條例草案作出決定
,不會引起任何程序上的問題。議員對內務委員會主席的建議表示贊同。
(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7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64/98-99號文件)
(i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65/98-99號文件)
7.法律顧問講述立法會LS64及65/98-99號兩份文件時解釋,上述兩條條例草案處理
數條與土地事宜有關的條例的法律適應化修改。各項建議修訂主要是草擬方面的技
術性修改,並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變。
8.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在研究其他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商議法
律適應化修改的一般適用原則有結果之前,暫時不應恢復該兩條條例草案的二讀辯
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b) 1998年11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
附屬法例於1998年11月13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62/98-99號文件)
9.法律顧問扼要解釋有關文件所詳述的7項附屬法例。
10.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11.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在1998年12月16日會議席上修訂該等附屬
法例,須在1998年12月9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如擬把審議期限由1998年12月16日延
展至1999年1月6日,則須於1998年12月11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V. 將於1998年11月25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質詢
(立法會CB(3)662/98-99號文件)
12.議員審悉有關文件所載的3項新質詢(編號1、2及5)及一項已作修改的質詢(編號
4)。
V. 將於1998年12月2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663/98-99號文件)
1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4
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ii) 《1998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
(iii) 《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14.議員察悉,上述3條條例草案將於1998年12月2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8年12月
4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政府議案
15.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d) 議員議案
(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提出的決
議案 -- 由梁耀忠議員動議
(梁耀忠議員提交的兩份文件,日期為1998年11月17日的一份文件會前已送交議員
,而另一份則於會議席上提交)
16.梁耀忠議員表示,立法會主席已批准把他的決議案列入1998年12月2日立法會會
議的議程內。他講述該兩份文件時指出,下列有關《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事
項須加以澄清:
- 對《基本法》提出修改的機制為何,以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
區")誰人有權提出此等修改;
- 可根據甚麼機制取得特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人大")代表
三分之二多數同意;
- 特區全國人大代表可否在該決議案獲立法會通過後予以修改;若然,
會否有任何渠道讓立法會與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團互相磋商;及
- 在向全國人大提交對《基本法》的修改議案前,應按何次序取得特區
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及行政長官的同意。
17.法律顧問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並無清楚訂明對《基本法》提出修改的機制,以
及取得各有關方面同意的程序。依他之見,如梁議員的決議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
分之二多數通過,便可說已符合該條所訂的其中一項條件,即修改議案須經立法會
同意。
18.法律顧問進一步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特區的修改議案,須經特區的全國
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特
區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提出。他認為,按條文現有的措辭,第一百五
十九條並無規定在取得該條所訂各有關方面的同意時所須依循的先後次序。
19.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就應如何跟進梁耀忠議員提出的問題發表意見。
20.吳靄儀議員表示,梁議員的決議案旨在修改《基本法》,如獲得通過,便會有法
律效力。她認為重要的是,議員應充分了解在法律方面的影響,然後才就該議案進
行辯論及表決。
21.涂謹申議員、周梁淑怡議員、程介南議員及曾鈺成議員均贊同吳議員的觀點,並
建議設立修改《基本法》的機制一事應交由政制事務委員會跟進。議員對此建議表
示贊同。涂謹申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補充,由於此事超越立法會的程序事宜範圍,
不宜由議事規則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
22.司徒華議員、曾鈺成議員及黃宏發議員指出,某些由梁議員的決議案引起的問
題應由議事規則委員會研究,例如可否對根據第一百五十九條動議的議案提出修
正案,以及該等修正案是否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批准才獲通過。議
員對此表示贊同。
23.秘書長回答劉慧卿議員時表示,梁議員可撤回在1998年12月2日動議該議案的
預告,讓議員有更多時間研究所涉及的問題。他補充,議員可在梁議員發言及動
議該議案後,根據《議事規則》第40條無經預告而動議將該議案的辯論中止待續
。
24.楊森議員表示,他贊成把該議案的辯論押後至較後日期,讓政制事務委員會有
時間研究梁議員及其他議員提出的問題。但他指出,根據規則第40條提出將辯論
中止待續的議案,會在議員就該議案發言後付諸表決;如該議案被否決,立法會
便會繼續辯論主題議案,並在辯論結束時進行表決。
25.黃宏發議員及陳鑑林議員表示,鑑於立法會主席已裁定該議案合乎規程,並無
合理理由將議案的辯論中止待續。
2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梁議員應撤回動議該議案的預告,抑或在1998年12月2
日立法會會議席上進行該議案的辯論,須由梁議員自行決定。
(ii) 有關"促進漁農業發展"的議案
27.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黃容根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i) 有關"政府與兩間電力公司的管制計劃協議"的議案
28.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李華明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29.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11月
25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預先就1998年12月9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a) 法案 -- 首讀及二讀《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30.議員察悉,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8年12月9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8年12月18
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b) 議員議案
(i) 有關"勞工問題"的議案
31.議員察悉,鄭家富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ii) 有關"特區司法管轄權"的議案
32.議員察悉,李柱銘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33.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議案及議案修正案(如有的話)作出預告的限
期分別為1998年11月24日及1998年12月2日。《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
時限將會適用。
VII. 報告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643/98-99號文件)
3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13個法案委員會及3個研究附屬法例的小組委員
會進行工作。
VIII. 其他事項
(a) 有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提出決
議案的文件
(請參閱梁耀忠議員提交的文件)
35.上述事項已在議程第V(d)(i)項下處理。
(b) 就《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成立委員會(例如內務委員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
(請參閱何敏嘉議員1998年11月13日的來函)
36.何敏嘉議員講述其函件時表示,政府當局稍後將提交修訂條例草案,以處理自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實施以來所出現的若干問題。為求盡快完成修訂條例草案
的審議工作,他建議在當局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前,預先在內務委員會下
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該條例及有關事宜。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梁智鴻議員、何敏嘉議員、夏佳理議員、梁劉柔芬議
員、曾鈺成議員、楊森議員、羅致光議員及鄧兆棠議員。
37.何議員又表示,衛生事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11月23日舉行特別會議,與人體器
官移植委員會及政府當局的代表會晤,討論該條例的有關條文及所涉及的政策。
他邀請議員出席該次會議。
(c) 討論"食物安全和環境衛生事務的顧問研究"的聯席會議
38.議員察悉,政制事務委員會與衛生事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12月14日舉行聯席
會議,討論"食物安全和環境衛生事務的顧問研究"。
39.會議於下午4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