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119/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32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9年5月2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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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3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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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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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呂明華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陸恭蕙議員
黃宜弘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署理助理秘書長1
- 楊少紅小姐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6
- 顧建華先生
- 總主任(申訴)
- 甘伍麗文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小姐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5月14日第31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2035/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a)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告知政務司司長,《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
》法案委員會已展開工作。
(b) 居留權問題的跟進工作
(張永森議員1999年5月21日的來函於會議席上提交,並載於
附件)
3.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他剛收到的張永森議員來函,並請張議員講述其
意。
4.張議員表示,依他之見,政府在1999年5月19日動議議案,請立法會支持行
政長官的決定提請國務院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
就《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作出解釋,在立法會通過
該項政府議案後,便已訂立了由行政長官提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
釋的憲制慣例。他補充,政府曾承諾會公開行政長官向國務院作出提請的內容
,並考慮是否有必要訂立一套日後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條文的正式
機制。因此,他建議政制事務委員會應跟進此等事宜。
5.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邀請《基本法》委員會的委員,向議員講述提請人大常
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所涉及的程序,以及《基本法》委員會的運作。他
邀請議員提出意見,表明究竟應請政制事務委員會負責跟進工作,還是應繼續
由內務委員會跟進此事。
6.涂謹申議員認為有需要請《基本法》委員會解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基本法》
有關條文以解決居留權問題時,會否舉行聽證會,並聽取市民的意見。他進一
步表示,應要求政府當局回應高奕暉法官的觀點,即對《基本法》的有關解釋
如非循妥當程序取得,法官無須應用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的解釋。他
強調,立法會有必要跟進此等事項,以及議員在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提出而
政府當局仍未回覆的其他事宜。他補充,如繼續由內務委員會跟進有關事宜,
他關注到可能難有所需的法定人數舉行會議。
7.涂議員又告知議員,他已請法律顧問去函律政司,要求其澄清政府對於該等情
況與終審法院所指兩宗"代表案件"中所涉申請人相若的人士,將會採取甚麼做法
。他要求秘書處把該函件送交議員參閱。
8.李永達議員贊同涂議員所提出的關注,並表示如跟進工作由內務委員會負責,
法案委員會的工作便會被擾亂。
9.何秀蘭議員表示,應要求政府當局向議員講述為應付約20萬名內地居民來港對
各項服務的需要而制訂的計劃。她認為,此事應繼續由內務委員會跟進。
10.劉慧卿議員建議在內務委員會轄下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跟進有關事宜。她
補充,市民應獲邀請就行政長官提請解釋《基本法》一事發表意見。
11.內務委員會主席總結時表示,有多項事宜須予跟進,特別是提請人大常委會
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所涉及的程序。他請議員就跟進工作應由內務委員會抑
或由政制事務委員會負責一事提出意見。除一位議員外,所有出席會議的議員
都贊成由政制事務委員會負責跟進工作。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此事會交由政
制事務委員會跟進。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
備的報告
(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
(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74及LS175/98-99號文件)
12.法律顧問簡介兩份文件,當中詳載《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
案》(下稱"第12號條例草案")及《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下
稱"第13號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他表示,第12號條例草案內大部分的建議
修訂均屬用語上的修改,符合載於"法律適應化計劃指導原則及指示辭彙"的各項
原則,亦符合研究在法律適應化計劃下提交的各項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過往所
作的決定。
13.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法律事務部已就此兩項條例草案提出若干草擬方面的
技術性問題,特別是為何第12號條例草案及第13號條例草案分別建議把《香港
工業邨公司條例》和《消費者委員會條例》中"官方"一詞修改為"國家"。他補充
,法律事務部將會在適當時候再提交報告。
14.劉健儀議員建議,待法律事務部再提交報告後,才就第12號條例草案及第13
號條例草案作出決定。議員表示贊同。
(iii) 《1999年儲稅券(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81/98-99號文件)
15.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旨在改善儲稅券制度,取消紙券形式的普通儲稅券
,並代以電子儲稅券,以及按訂明的浮動利率支付暫緩繳稅儲稅券的利息。他
補充,政府當局已於1999年3月1日向財經事務委員會講述條例草案的詳情。該
事務委員會未有對有關的建議提出反對意見。
16.法律顧問提到文件第10段所載法律事務部與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草擬方式的
通信時表示,由於政府當局已同意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賦權庫務局局
長就開立電子儲稅券戶口訂立規則,法律事務部認為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
方面均無問題。
17.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iv)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77/98-99號文件)
18.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建議的修訂主要是用語上的更改,與獲立法會通過
的《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及《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
草案》中相同用語的修改方式一致。
19.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議員表示贊同。
(b)1999年5月1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
附屬法例已於1999年5月14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188/98-99號文件)
20.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於1999年5月14日在憲報刊登的兩項附屬
法例。
21.法律顧問提到《1999年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修訂)規例》時表
示,修訂規例旨在收緊在1999年7月1日或該日後首次登記的某些車輛的廢氣排
放標準,以及為在1999年10月10日或該日後首次登記的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引
進一套廢氣排放標準。他補充,政府當局已於1999年3月29日向環境事務委員會
簡介有關的修訂建議。
22.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有部分的士業人士起初表示反對收緊柴油的士廢氣排
放標準的建議,但經政府當局澄清有關建議只會影響新登記的柴油的士,而在
本地的士市場亦已有符合新標準車輛供應後,該等人士再無提出異議。
23.夏佳理議員詢問,該等已進口或正在運付香港但不會在1999年7月1日前根
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登記的車輛,或進口商在修訂規例刊登
憲報前已下了訂單但至1999年7月1日後才運抵香港的車輛,修訂規例對其有
何影響。他認為應留待1999年5月28日舉行的下次會議,才對修訂規例作出決
定,以便有時間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此點。
24.劉健儀議員、田北俊議員及何承天議員贊同夏佳理議員的意見。劉議員進一
步詢問,在修訂規例刊登憲報前已下了訂單的進口商可否獲給予寬限期。
25.羅致光議員表示,修訂規例所建議的廢氣排放新標準已在歐洲聯盟實施數年
。因此,他認為最近進口或正在付運的車輛型號不大可能會未能符合新的標準。
不過,他同意夏佳理議員的意見,認為應留待一星期後才對修訂規例作出決定。
26.劉慧卿議員表示,她不明瞭政府當局為何在此階段提出收緊某些車輛廢氣排
放標準的建議,因為在《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委員會進行審議期間,當局曾
表示會在今年較後時間提出整套處理空氣污染問題的方案,包括提高對排放黑
煙車輛的罰款。應劉議員的要求,秘書長承諾會向政府當局索取此方面的詳細
資料。
27.法律顧問表示,修訂規例旨在處理廢氣排放標準,與加重罰款的問題無關。
他進一步表示,儘管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運輸署署長有權
豁免登記的規定,但修訂規例未有為已經進口但不會在1999年7月1日前登記的
車輛訂明任何過渡性條文。法律顧問補充,他會就夏佳理議員及劉健儀議員所提
的事項要求政府當局予以澄清。
28.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留待1999年5月28日舉行的下次會議,才對修訂規例作
出決定。議員表示贊同。
29.議員並無對《〈1999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1999年第9號)1999年(生效日
期)公告》提出疑問。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未處理的法案進一步擬備的報告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90/98-99號文件)
30.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已就條例草案內對"總督"的提述作適應化修改的方
式,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便與獲立法會通過的《1998年法律適應化
修改條例草案》及《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中相同用語的修
改方式一致。
V. 將於1999年5月26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9年香港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3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1999年5月14日會議上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
VI. 將於1999年6月2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644/98-99號文件)
32.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4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33.議員察悉,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c)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i) 《1999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9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i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iv)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3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在先前的會議上同意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
辯論。
(d) 政府議案
35.議員察悉,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e) 議員議案
(i) 有關"童黨問題"的議案
36.議員察悉上述將由何世柱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 有關"前總督府命名"的議案
37.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楊孝華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VII. 預先就1999年6月9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議員議案
(a) 有關"公務員體制改革"的議案
38.議員察悉,陳國強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b) 有關"協助在內地港人"的議案
39.議員察悉,楊耀忠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40.楊議員告知議員,他動議的議案會以"發展中醫藥中心"而非上述事宜為題。
VIII. 報告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2018/98-99號文件)
4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6個法案委員會及4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
,另有7個法案委員會在輪候名單上。
42.《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表示,他在當日上
午舉行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已向政府當局清楚表明無法及時完成《1999年立
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以便
在1999年7月14日本會期最後一次立法會會議上,恢復兩項條例草案的二讀辯
論。政府當局表示其屬意先進行《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的立法程序
,因為現時有法例處理選舉的舞弊及非法行為。因此,身兼《選舉(舞弊及非法
行為)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夏佳理議員決定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草案》委員會下周3個原定會議時段,改撥予《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使用。
43.內務委員會主席詢問,《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工作會
否因上述轉變而暫時停止。
44.夏佳理議員回應時表示,他要看看《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下周的工作進展如何。他補充,他希望擬就條例草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的法案委員會委員及不屬法案委員會委員的議員,可在法案委員會於1999年
7月2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前,把擬議修正案提交予法案委員會商議。
45.劉慧卿議員詢問,夏佳理議員採取的做法是否有先例可援。
46.夏佳理議員解釋,他必須採取此做法,因為內務委員會在過去兩周召開了連
串特別會議,令《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取消了數次會議。他
補充,他的決定代表了法案委員會的一致意見。
47.李永達議員及李啟明議員表示,他們贊成夏佳理議員採取的做法。李啟明議
員進一步表示,夏佳理議員的做法獲得《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支持。
4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法案委員會開會的時間安排由有關法案委員會的主席
決定。
IX. 其他事項
撤回議案
49.李華明議員表示,由於陳婉嫻議員曾於1999年5月18日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
議上表明,她不會撤回在1999年5月19日立法會會議上就"發展中醫藥中心"提出
的議案,他詢問為何陳議員突然會在該次立法會會議進行期間選擇撤回其議案
。李議員指出,雖然陳議員有權根據《議事規則》第35(1)條撤回其動議議案的
預告,但她突然作此決定,令議員白費了為該項議案辯論準備發言的工夫。李
柱銘議員贊同李議員的意見,並詢問陳議員是否受到壓力才撤回其議案。
50.陳議員回應時表示,她在1999年5月18日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並無說過
她不會撤回其議案的預告。她只是說會把此事交給議員決定,因為其議案並不
如政府議案和司徒華議員就"六四事件"提出的議案般有時間因素。陳議員進一步
表示,她曾於1999年5月19日上午與立法會主席會面,就應否撤回其議案預告一
事徵詢立法會主席的意見。立法會主席向她表示打算在當晚11時左右暫停立法會
會議。在大約下午6時,立法會主席與不同政治黨派的議員會面,就立法會應否
不暫停會議而持續進行會議至完成處理議程上的所有事項一事,徵詢各黨派議員
的意見。由於部分議員反對在當天完成所有事項,她決定撤回其議案。
51.助理秘書長3澄清,立法會主席只是向陳議員轉達部分議員屬意的做法,即
立法會應不暫停會議而持續進行會議至完成處理議程上所載事項為止;立法會
主席從未要求陳議員撤回其動議議案的預告。
52.劉慧卿議員表示,議員應遵守在1999年5月18日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所達
成的君子協定,即立法會如未能在1999年5月19日完成當天會議所須處理的事項
,立法會主席應彈性地行使酌情權,在大約晚上11時暫停會議,並於翌日下午
復會。
53.田北俊議員表示,如議員認為撤回動議議案的預告應事先作出通知,此事應
交由議事規則委員會研究。何承天議員贊同田議員的意見。
54.吳靄儀議員認為,議員如能預先給予通知,表明擬撤回其議案的預告及所建
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是可取的做法。
55.陳鑑林議員表示,議員不應對陳議員撤回議案一事作出批評,因為她已按照
《議事規則》行事。他補充,此次並不是議員首次根據《議事規則》第35(1)條
撤回其議案。譚耀宗議員及程介南議員贊同陳議員的意見。程議員進一步表示
,議員不應質疑其他議員撤回其議案的動機。
5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議事規則》第35(1)條准許議員撤回其議案,他
認為沒有必要再跟進此事。議員表示贊同。
57.會議於下午4時57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