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169/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20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1月22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國寶議員
劉千石議員
司徒華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在議程第VII項下會另有兩個報告。

I. 通過1999年1月15日第19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106/98-99號文件)

2.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希望有關"公務員文化及效率"的議案辯論可
集中論述一般事項。由於稍後會提交政府覆文,政府當局不擬在是次辯論中就個
別事宜作出回應。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
擬備的報告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84/98-99號文件)

4.法律顧問在講述有關文件前表示,政府當局以書面證實已就建議修訂全面諮詢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影響的宗教組織,該等組織並無
提出異議。

5.法律顧問表示,《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作出多項修訂,
其中包括從《道明會條例》、《倫敦傳道會法團條例》及《巴黎外方傳教會法團
條例》的第2條,刪除對有關教會須將總務長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明呈交總
督後方可成立為法團此一規定的提述。法律顧問指出,據政府當局所述,有關的
教會均已成立為法團,故再無必要訂明該項規定。然而,有關修訂似乎旨在刪去
一項過時的條文,而非作出適應化修改。因此,法律事務部已致函政府當局,要
求解釋刪除該部分的建議如何及為何是適應化修改項目。該部在適當時候會向內
務委員會再作報告。

6.法律顧問補充,由於條例草案建議的多項修訂與《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
草案》建議的一些修訂大致相同,他建議可待《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委員會完成工作後,才決定如何處理此條例草案。議員表示贊同。

(b)1999年1月2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
附屬法例於1999年1月15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100/98-99號文件)

7.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載述1999年1月15日在憲報刊登的7項附屬法例
。法律顧問提到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訂立的《1999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
養)(修訂)規例》時解釋,該修訂規例旨在刪除對原本以《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
保養)規例》附表4指明的某個特定煙度計型號的提述,改由運輸署署長藉憲報
公告指明的煙霧測量器具型號取代。法律顧問表示,由於新增的(2A)款明確訂
明,有關公告並非附屬法例,因而無須由立法會審議。議員可考慮成立小組委
員會研究所涉及的原則事項。

8.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夏佳
理議員、陸恭蕙議員、劉江華議員、劉健儀議員及鄭家富議員。

9.議員對其餘6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10.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作出修訂的限期為1999年2月10
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3月3日。

IV. 將於1999年1月27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a) 質詢
(於會議席上提交的立法會CB(3)1152/98-99號文件)

11.議員審悉文件所載李華明議員重新擬訂的質詢。

(b)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8年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12.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會在1999年1月27日立法會會議席上
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V. 將於1999年2月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127/98-99號文件)

1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
14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草案》


1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2月10
日提交立法會,而非在1999年2月3日提交。

(ii) 《中醫藥條例草案》

15.議員察悉,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2月3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2月5
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政府議案

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第16(3)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教育統籌局
局長動議

(立法會LS102/98-99號文件)

16.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把遣散費現行付款限額由
36,000元調高至50,000元,再加上申請人有權得到的遣散費中減去50,000元後
之半數。如獲立法會批准,調高後的限額將由1999年2月5日起生效。

1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人力事務委員會已於1998年12月23日討論過該項決
議案。

18.李家祥議員表示,他對建議調高限額並無異議,但關注到此建議會對該基金
造成財政影響,因為在現時經濟不景氣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已在1998年首次
出現虧損。事實上,他已作出預告,在1999年2月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就該基金
的事宜提出質詢。李議員詢問,人力事務委員會在討論該決議案時有否考慮此
點。

19.李啟明議員回應時表示,人力事務委員會經審慎考慮並顧及該基金的財政狀
況後,支持該決議案。他告知議員,有關的建議已獲成員包括勞資雙方代表的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及勞工顧問委員會通過,並獲管理該基金的財務專家
贊同。依他們之見,由於該基金截至1998年11月30日有資金 7億7,700萬元,
財政仍處於穩健水平,加上預期經濟不景氣不會持續多於2至3年,故該基金應
可負擔由有關建議所引致的額外付款。李議員進一步指出,如有關建議付諸實
行,估計會有大約84%的申請人可全數獲得其有權得到的遣散費,而在1997年
則只有75%。

20.法律顧問回答李家祥議員時表示,該基金會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釐訂申
請人有權得到的遣散費。

21.李家祥議員表示,由於沒有具體數字可證明該基金的財政狀況不會因建議調
高限額而蒙受不利影響,他須向政府當局索取進一步的資料。

22.夏佳理議員贊成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更多資料,並建議留待內務委員會下次會
議才決定應如何處理該決議案。

23.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如議員認為有必要成立小組委員會,政府當局便
須撤回其擬於1999年2月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該決議案的預告,而有關的建
議將不能按原訂計劃在1999年2月5日實施。

24.法律顧問回答夏佳理議員的詢問時表示,遣散費的付款限額上次是在1996年
2月2日由18,000元調高至36,000元。

(d) 議員議案

有關"燃油價格"的議案


25.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劉健儀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26.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9年1月
27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2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鄧兆棠議員已撤回其擬於1999年2月3日立法會會議席
上就"市政職權轉變對市民的影響"動議議案的預告。鄧議員應內務委員會主席之
請解釋,他撤回上述議案預告,原因是獲政府當局委託為藝術、文化、體育及康
樂服務訂立新行政架構的顧問,仍未完成工作。

28.助理秘書長3回答鄧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由於鄧議員在作出議案預告的限期前
撤回其預告,就輪候制度而言,他不會被視為已提出一項議案。他進一步表示,
鄧議員剛好在限期屆滿前撤回預告。因此,秘書處並無發出通告,邀請議員申請
該空出時段,而只詢問了兩名已獲編配1999年2月10日立法會會議辯論時段的議
員,是否有興趣使用該空出時段。

29.周梁淑怡議員表示,立法會調查赤鱲角新香港國際機場自1998年7月6日開始
運作時所出現的問題的原委及有關事宜專責委員會報告,將於1999年1月27日提
交立法會。她想利用該空出時段,以專責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在1999年2月3日立
法會會議席上,就該報告動議議案辯論。她希望議員同意,以便她可徵求立法
會主席批准豁免所需的預告期。

30.助理秘書長3回答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詢問時表示,根據《內務守則》,內務委
員會有權決定如何編配該空出的辯論時段。

31.周梁淑怡議員回答李華明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按照以往做法,專責委員會的
報告提交予立法會後,會在隨後一次立法會會議上就該報告進行議案辯論。

32.楊森議員、李華明議員及劉慧卿議員表示支持周梁淑怡議員的要求。劉議員
詢問,由於屆時她將不在香港,可否由另一位議員代其發言。

33.秘書長回答時請議員參閱《內務守則》第16條。該條守則規定,議員若有意
參與某項辯論但未能出席進行該辯論的立法會會議,可請一名在辯論中發言的
議員代其表達意見。答允在辯論中代某名缺席議員表達意見的議員,在發言時
應先行表達其個人意見,然後才說明該名缺席議員與其意見相同。發言的議員
不應宣讀由缺席議員預撰的演辭,亦不應在縷述缺席議員的意見後,表示自己
亦贊同該等意見。

34.劉議員進一步表示,由於專責委員會由立法會任命,而其成員廣泛代表了立
法會的議員組合,她希望議員支持該議案,以及不會提出任何修正案。

35.涂謹申議員表示,他在1999年2月3日亦不會在香港。他強烈反對在1999年2
月3日就專責委員會報告進行辯論,並非因為他會缺席會議,而是因為一星期時
間實不足以讓並非專責委員會委員的議員理解一切有關資料。結果只有專責委
員會委員才會參與該次辯論。他進一步指出,由於該報告在提交立法會後已能
產生最大效應,有關辯論可留待稍後舉行,例如在1999年3月進行。他認為在
1999年2月3日進行辯論的決定並不正確,並要求將其異議記錄在案。

36.周梁淑怡議員回應時表示,她和專責委員會副主席均樂意回答議員就專責委
員會報告提出的任何疑問。

37.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出下述建議,並獲議員贊同:

  1. 把一個辯論時段編配給周梁淑怡議員,讓她在1999年2月3日就專責
    委員會報告動議議案;

  2. 把周梁淑怡議員的議案訂為首項在1999年2月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進
    行辯論的議案;

  3. 就輪候制度而言,周梁淑怡議員不會被視為已提出一項議案;及

  4. 議員不應對該議案提出修正案。

VI. 預先就1999年2月1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a)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

(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草案》

(i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4號)條例草案》


38.議員察悉,上述3條條例草案及《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草案》將於1999
年2月10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2月26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b) 議員議案

(i) 將由周梁淑怡議員動議的議案


39.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她會撤回其擬於1999年2月1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議
案的預告。

40.助理秘書長3表示,秘書處將發出通告,邀請議員申請1999年2月10日立法會
會議的空出辯論時段,限期為1999年1月25日(星期一)正午12時。

(ii) 有關"解散兩個市政局"的議案

41.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張永森議員已撤回其擬動議上述議案的預告,並
已申請1999年3月10日立法會會議的辯論時段。秘書處已發出通告,邀請議員
在1999年1月22日正午12時前就該空出時段提出申請。助理秘書長3表示,在
申請限期結束時,只有單仲偕議員申請該空出時段。

42.應內務委員會主席之請,張永森議員解釋,鑑於兩個市政局最近提出"一局一
署"的方案,加上獲政府當局委託為藝術、文化、體育及康樂服務訂立新行政架
構的顧問仍未完成工作,1999年2月10日並不是就該議案進行辯論的適當時間
。此外,他希望先獲悉有關解散兩個市政局的立法建議,而政府當局已答允在
1999年2月8日衛生、環境及政制3個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上簡介該等立法建
議。

43.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就將於1999年2月10日動議的議案及議案修正案
(如有的話)作出預告的限期,分別為1999年1月26日及2月3日。《內務守則》第
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1109/98-99號文件)

4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2個法案委員會及4個小組委員會,包括在是
次會議較早時成立的一個小組委員會在內。

(b)《〈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組委員會
報告


45.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表示,對於以一般公告形式刊登憲報但並無提交前
立法局省覽的《〈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1994年(生效日期)公告》是否
有效的問題,法律事務部與政府當局有不同的意見。法律事務部認為,就決定附
屬法例的效力而言,把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的規定屬指示性質,而政府當局
則認為有關規定屬強制性質。夏佳理議員又告知議員,據法律顧問所述,1997年
6月27日及30日在憲報刊登的19項法律公告並未提交前立法局省覽。小組委員會
委員建議就此事成立另一個小組委員會,並要求政府當局就須提交立法會省覽的
附屬法例向立法會秘書作出正式預告。

46.夏佳理議員回答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新的小組委員會應研究附屬法例在憲
報刊登但並無提交立法會省覽的事宜,而非所涉19項附屬法例的條文。

47.法律顧問表示,依他之見,政府當局有責任確保所有附屬法例均遵照《釋義及
通則條例》第34條的規定提交立法會省覽,使立法會可履行第34(2)條所訂的職能


48.李啟明議員贊同法律顧問的意見,並表示,政府當局應就須提交立法會省覽
的附屬法例向立法會秘書作出正式預告。

49.楊森議員建議,該小組委員會亦應考慮須否訂定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的
正式程序;如有需要,亦應研究須否對《議事規則》作出修訂。

50.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但並無提交立法會省覽的
事宜。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李啟明議員、吳靄儀議員、夏佳理議
員及涂謹申議員。議員又同意,內務委員會主席應向政務司司長提出此事。

(c)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報告

51.事務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表示,鑑於《英文虎報》一案備受公眾關注,事務
委員會認為律政司司長必須向其解釋她不起訴胡仙女士的決定,並已於1999年1月
21日致函律政司司長,邀請她出席事務委員會於1999年1月22日舉行的特別會議
。律政司司長已推卻邀請,但在書面回覆中解釋,她要先行研究裁決理由,並考
慮負責檢控的律師現正就該案擬備的報告。如有需要,她亦須研究審訊過程的謄
本。

52.吳議員進一步表示,出席1999年1月22日會議的事務委員會委員認為律政司司
長的答覆不可接受,並曾討論是否有需要運用《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所賦
的權力,就此事傳召律政司司長到事務委員會席前解釋,並回答問題。議員最後
決定再次致函律政司司長,重申事務委員會的關注,並要求她盡早就不起訴胡仙
女士的決定作出解釋。

53.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律政司司長早上曾致電給他,向他保證在她研究過
裁決理由及有關律師的報告後,她非常樂意向事務委員會講述不起訴胡仙女士的
決定。律政司司長亦告訴他,如有任何針對判罪而提出的上訴,即使該上訴未必
會對她向議員講述該案的時間有影響,但她在何時作出解釋,將要顧及任何可能
在上訴中提出的事宜。

54.李柱銘議員表示,他一直都避免評論律政司司長不起訴胡仙女士的決定是否正
確。然而,報章最近報道,胡仙女士曾向廉政公署承認,她允許把發行量誇大。
雖然他不知道該則報道在甚麼程度上屬於真確,但他無法接納律政司司長為她不
解釋其不起訴胡仙女士的決定而提出的理由。

55.夏佳理議員同意,鑑於公眾對此事日益關注,律政司司長應向事務委員會講
述該案。他相信律政司司長會這樣做,並希望運用《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
所賦的權力傳召官員提供資料,不會成為事務委員會的慣常做法。

56.劉慧卿議員提出與吳議員相同的意見,她認為律政司司長必須解釋不起訴胡
仙女士的決定。她又表示,為盡快獲得律政司司長的答覆,應考慮在立法會會
議上提出急切質詢,或要求律政司司長在1999年1月27日立法會會議席上作出
聲明。關於後者,法律顧問表示,在前立法局某次會議席上曾有此類聲明,當
時的律政司就龐雅倫一案作出聲明。

57.吳議員回應時表示,考慮到過往經驗,她懷疑立法會主席會否同意有關《英
文虎報》一案的質詢屬於急切性質。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此類事宜在事務委員
會會議討論較為適宜,因為議員會有較多時間向政府當局提問及表達意見。夏
佳理議員指出,議員只准為要求澄清有關聲明而提出簡短問題。

58.法律顧問回答劉慧卿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在不知道該案件的
全部事實和被定罪者會否提出上訴的情況下,實難以肯定回答就該案提出質詢
會否違反案件尚在審理中的規則。他進一步指出,根據《議事規則》第41(2)條
,議員不得以可能對案件有妨害的方式,提述尚待法庭判決的案件。該規則的
用意,是避免損害尚待法庭判決案件的所涉人士的利益。

59.吳議員表示,是否會有上訴提出,與律政司司長於1998年3月作出不起訴胡仙
女士的決定無關。既然該案現已審結,律政司司長應履行承諾在該案審結時作出
解釋。吳議員補充,如律政司司長這樣做有其困難,她應解釋困難所在,而不是
保持緘默。

60.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他可在下次與政務司司長會晤時,要求她促請律政司司
長盡快向議員講述該案。

61.李柱銘議員表示,他不同意向政務司司長提出此事的建議,因為此舉會給人錯
誤印象,以為是促使行政機關干預律政司的事務。周梁淑怡議員贊同李議員的觀
點。

62.何俊仁議員表示,律政司司長為解釋不起訴胡仙女士的決定而與事務委員會
舉行的會議,不應以閉門形式進行,並應讓全體議員參加。周梁淑怡議員同意
何議員的意見。

63.劉慧卿議員表示,雖然事務委員會委員暫時認為沒有需要引用《立法局(權力
及特權)條例》,傳召律政司司長到事務委員會席前,但亦不應令政府當局以為
已否定此做法。

VIII. 其他事項

在立法會通過的不具立法效力議案的跟進事宜

(立法會CB(3)1122/98-99號文件)

64.議員審悉上述文件的內容,並同意在立法會通過的不具立法效力議案應繼續
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負責跟進。

65.會議於下午4時零1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