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363/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9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9月2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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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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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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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呂明華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秘書:
-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6
- 顧建華先生
- 總主任(申訴)
- 盧程燕佳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小姐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 總主任(1)5
- 甘伍麗文女士
- 總主任(2)2
- 李蔡若蓮女士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8年9月18日第8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308/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已答允提醒各政策局盡可能先把立法建議提
交有關的事務委員會。然而,政務司司長指出,對於一些性質簡單或急切的法案,
上述做法未必適合。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向政務司司長轉達議員關注到當局遲遲未能完成檢討
對政府具有約束力,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機關卻不具約束力的17條條例。政
務司司長解釋,造成延誤的原因是各政策局用了較預期為多的時間來研究此項複雜
的事宜。
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他已致函行政長官,要求他考慮把1998年10月 8 日舉
行的答問會延長至兩小時。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
擬備的報告
《1998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6/98-99號文件)
5.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證券(內幕交易)條
例》(下稱"該條例")第2(1)條中"法官"的定義,將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包括在該定
義內,從而擴大可獲委任為內幕交易審裁處主席的合資格人員的範圍。
6.吳靄儀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曾否打算將"前暫委法官",即曾獲委任為暫委法
官,但在獲委任為原訟法庭常任法官之前已退休的區域法院法官,列為可獲委
任為內幕交易審裁處主席的合資格人士。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法律顧問請政府
當局加以澄清,然後向內務委員會再作報告,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 1998年9月2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
附屬法例於1998年9月18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35/98-99號文件)
7. 議員對文件所載的4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未處理的法案進一步擬備的報告
《1998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36/98-99號文件)
8.法律顧問講述政府當局於1998年 9 月23日發出的覆函,函中載列授權漁農處處長
訂定涉及刑事責任的附屬法例的理據。議員對政府當局的答覆並無提出疑問,並同
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向屬部門首長級的政府官員轉授涉及施加刑事法律責任的
權力,應是例外情況,而非常規做法。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V. 將於1998年9月3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 1998年9月3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
附屬法例於1998年9月25日在憲報刊登)
(第318至322號法律公告於會議席上提交)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內務委員會下次會議訂於1998年10月23日舉行
,法律顧問會就1998年 9 月25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作口頭報告,以便議
員可在今次會議上考慮應否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等附屬法例。
11. 法律顧問告知議員,該5項附屬法例分別是 --
- 根據《入境條例》訂立的《1998年入境(修訂)規例》(第318號法律公告);
- 根據《航空保安條例》訂立的《1998年航空保安條例(修訂附表1)令》
(第319號法律公告);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訂立的《公職指定》(第320號法律公告);
-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訂立的《1998年認許及註冊(修訂)規則》
(第321號法律公告);及
-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訂立的《1998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第3號)規則》
(第322號法律公告)。
12.法律顧問表示,上文第11段所載的第(i)至(iii)項並不涉及任何重大的政策改
變,而第(iv)及(v)項則是處理屬技術性的事宜。他認為無需成立小組委員會研
究有關的5項附屬法例。
13. 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 質詢
(立法會CB(3)308/98-99號文件)
14. 議員察悉有關文件所載列的兩項新質詢(編號4及9)。
VI. 將於1998年10月14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 質詢
(立法會CB(3)309/98-99號文件(重訂本)於會議席上提交)
15.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留意文件所載的一項新質詢(編號9)。
-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兩條條例草案將於1998年10月14日提交立法會
,並於1998年10月23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 政府議案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教育統籌局
局長動議
(立法會CB(3)325/98-99號文件於會議席上提交)
17.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請求立法會批准勞工處處長於1998年 9 月
22日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7條訂立的《1998年建築地盤(安全)(修訂)
規例》。新規例的目的是加強保障高空工作人士的安全。他補充,由於前一
日才接獲政府當局擬於1998年10月14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該決議案的預告
,法律事務部需要更多時間研究該規例,才可提交報告供議員研究。
18.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為研究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提出關乎
《1998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的決議案,而於1998年9月18日成
立的小組委員會,應一併研究上述修訂規例,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議員
進一步同意應重新邀請議員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1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應撤回其擬於1998年10月14日立法會會議
席上動議該決議案的預告。
2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今個立法會會期內,將有數項與職業安全及健康
事宜有關的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他建議有關的附屬法例亦應由該小組委員
會研究,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 議員議案
(i) 將由吳清輝議員動議的議案
21. 議員察悉,吳清輝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ii) 有關"器官捐贈"的議案
22.議員察悉,劉千石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議上述議案。
2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及對議案提出修正案(如有的話)
的限期分別為1998年9月25日及1998年10月7日。《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
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I. 將於1998年10月21及22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 質詢
(立法會CB(3)310/98-99號文件(重訂本)於會議席上提交)
2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立法會會議迄今暫時編排了15項書面質詢。他
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提出質詢,須在1998年10月12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 "本會感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議案辯論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以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動議上述議案。
26.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雖然根據《議事規則》第13(3)條,議員可無
經預告而動議對該議案作出修正,但如議員能夠達成"君子協議",同意最遲於
1998年10月14日事先就其擬提出的修正案向秘書處作出預告,議案辯論便可更
有效率地進行。
27.司徒華議員表示,儘管此類協議對議員不具約束力,但他希望議員能夠合
作,事先就其擬提出的修正案作出預告。
28.秘書長回答李柱銘議員時表示,如議員就該議案提出兩項或更多的修正案
,便會進行合併辯論。
VII. 由一個事務委員會負責與香港整體經濟發展有關的事項
(立法會CB(1)227/98-99號文件)
29.秘書長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一項建議,就是修訂財經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使其職責包括監察與香港整體經濟發展有關的事項,以及將該事務委員會易名為
"財經及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
30.程介南議員及夏佳理議員表示,據他們了解,議員在上次會議已同意採納立法會
CB(1)181/98-99號文件所建議的(c)方案,因為該方案對現行的委員會架構造成最少變
動,而現有 3 個與經濟事宜有關的事務委員會的名稱亦會維持不變。
31.田北俊議員表示,擴大財經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使其職責包括統籌此方面的
工作,不應對經濟事務委員會和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各自的職責範圍造成任何變
動。依他之見,財經事務委員會只應負責該等與香港整體經濟發展有關,而在其他
兩個事務委員會的職責範圍以外的事項。李卓人議員及司徒華議員贊同田議員的觀
點,並表示應重新草擬重組後的財經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以免與其他兩個事務
委員會的職權範圍重疊。
32.黃宏發議員表示,擴大財經事務委員會的職責,未必需要更改其名稱。他補充,
應要求財經事務委員會就其與香港整體經濟發展有關的工作,定期向立法會提交報
告。
33.楊森議員建議,秘書長應與有關的主席磋商該 3 個與經濟事宜有關的事務委員會
如何分工,以及再提交文件,清楚列明重組後的財經事務委員會的建議職責範圍。
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VII. 報告
-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312/98-99號文件)
3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 4 個法案委員會及兩個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進行工作。
- 《1998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小組委員會報告
(小組委員會主席黃宏發議員的發言講稿於會議席上提交)
35.小組委員會主席黃宏發議員向議員講述小組委員會的商議結果,詳情載於
在會議席上提交的發言講稿。他補充,書面報告一經備妥,即會送交議員參
閱。
36.議員察悉,黃議員將在1998年 9 月3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一項議案,把
修訂規程的審議期限延展至1998年10月14日,並在1998年10月14日立法會會
議席上動議另一議案,以修訂有關規程。
VIII. 其他事項
選舉議員加入議事規則委員會
37.由於李永達議員已辭去議事規則委員會的委員職務,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提名
一位議員由立法會主席任命為該委員會的委員。
38.由於有兩位議員獲得提名,故須進行選舉。選舉結果如下:
- 鄭家富議員獲得13票;及
- 劉漢銓議員獲得11票。
39.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鄭家富議員獲選以待任命為議事規則委員會的委員。
40. 會議於下午3時2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