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會CB(2)1636/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26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9年3月2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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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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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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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蔡素玉議員
馮志堅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總主任(申訴)
- 盧程燕佳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小姐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3月2日舉行的特別會議及1999年3月19日第25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550及1540/98-99號文件)
上述兩份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a)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他和內務委員會主席已再次籲請政府當局安排官員
在議員議案的辯論開始及臨近結束時發言。政務司司長回應時表示,不應訂立硬
性規定,要求政府當局應如何安排官員在議案辯論中發言。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補充,內務委員會主席會就此事致函政務司司長。
3.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告知議員,政務司司長已作出保證,政府當局會密切監察
政府內部及提供重要服務的受政府資助或規管的機構在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
題方面的工作進展。
4.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行政長官1999年3月19日的來函已送交議員參閱。
他補充,行政長官再次拒絕出席立法會會議以討論有關新機場啟用時混亂情況
的3份調查報告。
5.李永達議員及劉慧卿議員表示失望,認為行政長官未有解釋為何其就個別公
務員的角色和工作表現的結論,與專責委員會報告的結論有所不同。李議員進
一步表示,民主黨的議員會討論應否要求立法會行使其獲《立法局(權力及特
權)條例》賦予的權力,傳召行政長官到立法會席前,回答議員就該3份報告提出
的問題。
6.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建議把此事正式列入議程內,以便在下次會議上討論。議
員表示贊同。
(b) 財務委員會開會時間
7.助理秘書長1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表明若財務委員會開會時間改為星期五上
午10時45分至下午12時45分,其沒有異議。助理秘書長1指出,所建議的時間會
與環境事務委員會及交通事務委員會舉行定期會議的時間相撞。
8.劉健儀議員表示,在當天上午舉行的會議席上,交通事務委員會的委員普遍不
贊成為遷就財務委員會會議而更改事務委員會舉行定期會議的時間。
9.陸恭蕙議員表示,若議員決定把上午10時45分至下午12時45分的時段撥供財
務委員會開會之用,她預期環境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不會有異議。
10.劉慧卿議員認為重要的是,財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議程項目均能獲得處理。
她建議要求政府當局不要提交太多項目在一次會議上處理。助理秘書長1回應時
表示,財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議程通常會有6至7個項目。
11.李永達議員重申,他關注到如安排財務委員會的會議在星期五上午舉行,可供
法案委員會開會之用的時段便會減少。他建議先對有關情況多觀察一段時期,然後
才決定是否有必要更改財務委員會的開會時間。劉漢銓議員對李議員的建議表示
支持。
12.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建議暫不更改財務委員會的開會時間,因為財務委員會會議
只是很偶然才出現超時的情況。議員表示贊同。
(c) 由立法會各事務委員會監察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進展
(立法會CB(1)1045/98-99號文件)
13.助理秘書長1簡介有關文件,並扼要講述為監察政府內部及受政府資助或規管
的機構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工作進展而建議作出的安排。
14.李柱銘議員詢問議員助理可否出席於1999年4月1日舉行的座談會,助理秘書
長1回答時表示,每名議員可派出一名助理出席該座談會。
15.陸恭蕙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在社會上廣為傳布有關家居常用電器在符合公元
2000年數位標準方面的資料。
16.何秀蘭議員詢問,立法會秘書處及議員辦事處所安裝的電腦是否已符合公元
2000年數位的標準。秘書長回應時表示,立法會秘書處所用的電腦系統由於較新,
故在設計上已顧及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需要。至於議員辦事處的工作電
腦,秘書處已獲撥款在1999年4月把該等電腦更換為最新型號。
17.單仲偕議員表示,據政府當局所述,當局將於今年第3季前制訂各項應變計劃。
他建議各事務委員會應在1999年10月或11月研究該等應變計劃。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999年3月2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
法例於1999年3月12日及19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132及LS135/98-99號文件)
18.法律顧問扼要解釋上述兩份文件所載的12項附屬法例。
19.法律顧問請議員注意立法會LS135/98-99號文件就《1999年港口管制(貨物
裝卸區)(修訂)規例》所闡釋的技術性問題。他表示,為免延誤實施新制度,政府當
局已建議在今年6月底或7月初向立法會提交另一修訂規例,藉以解決該等技術性
問題。在此過渡期間,就實際施行操作區許可證制度而言,當局不會向在公眾貨
物裝卸區作業的經營者收取新訂的費用。
20.議員對該等文件所載的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21.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告知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作出修訂的限期為1999年4月
21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4月28日。
IV. 將於1999年3月31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a)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
(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草案》
(c)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4號)條例草案》
(d)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22.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在1999年3月12日及19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
上,議員已同意恢復上述4項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V. 報告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1554/98-99號文件)
23.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3個法案委員會及3個小組委員會進行
工作。
24.吳靄儀議員表示,《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處理多項亦適用於
其他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一般適應化修改原則。吳議員查詢有關《1998
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工作進展,並詢問如其他法律適應化修改
條例草案早於《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會否有任何問
題。
25.《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黃宏發議員回應時表示,該
等一般適應化修改原則在《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亦
有研究。他表示,在該兩個法案委員會於1999年2月舉行的聯席會議上,議員與
政府當局已達成協議,把所有對“總督”一詞並與制定附屬法例及發出行政文書
有關的提述,一律修改為“行政長官”。他補充,政府當局現正就其建議的其他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徵詢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而法案委員會已暫定於
1999年4月9日舉行會議,以便在有需要時進一步討論該等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
26.法律顧問表示,就法律觀點而言,其他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並不從屬於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故他認為先恢復其他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
草案的二讀辯論,不會有任何特別問題。
VI. 其他事項
監察對3份有關新機場啟用的調查報告所作建議的跟進工作
(經濟事務委員會主席田北俊議員的發言稿於會議席上提交)
27.田北俊議員表示,在1999年3月22日與經濟局及機場管理局的代表開會討論其
各自負責範疇內的有關事項時,經濟事務委員會委員察悉,政府當局及機場管理局
所進行跟進工作的進展報告,提到一些屬其他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的事項,例如“大
型基建工程發展指引”及“個別公務員的個人責任問題”等。經濟事務委員會認為,更
有效率的做法是讓議員在一個各有關事務委員會及政策局或部門均會出席的適當場
合上,討論該份進展報告所載的跟進工作。他請議員就跟進政府當局對3份調查報
告各項建議所作回應的最適當方式提出意見。
28.許長青議員建議民政事務委員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和規劃地政
及工程事務委員會的委員應獲邀出席經濟事務委員會於1999年4月14日舉行的會議
,討論政府當局的跟進工作。其他不屬該等事務委員會委員的議員亦應獲邀出席該次
會議,因為他們可能會對有關事宜感興趣。劉慧卿議員及陳婉嫻議員對許議員的建議
表示支持。
29.副秘書長詢問在1999年4月14日舉行的會議,是邀請其他3個事務委員會委員出
席的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還是該4個事務委員會舉行的聯席會議。內務委員會副主
席表示,舉行聯席會議會方便討論有關事宜。議員表示贊同。
30.劉慧卿議員表示,應要求政府當局在1999年4月14日的聯席會議舉行之前提交一
份內容全面的進展報告,交代各有關政策局及機場管理局已進行或將會進行的跟進工
作,供議員參閱。
31.陳婉嫻議員要求內務委員會副主席提醒政府當局派出適當的官員出席該次聯席會
議,回答議員的問題。
32.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他會向政務司司長轉達劉議員及陳議員所表達的意見。
33.因應何鍾泰議員的建議,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要求立法會秘書處把1999年3月22日
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的紀要送交非事務委員會委員的議員參閱。
34.會議於下午3時12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