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864/98-99號文件
檔號:CB1/SS/4/98
1999年2月5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
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9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的
商議結果。
背景
2.《1999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
第31條的多項規定中,其中一項規定每輛汽車須妥為構造及保養,以免排放過
量煙霧。規例附表4第1欄指明煙霧測量器具的型號,而同一附表第2及第3欄則
列出最高的許可煙霧或可見氣體水平。目前,第1欄指明"哈特里奇MK3煙度計"
為測量煙霧的器材。
有關規例
3.政府當局擬修訂規例,使運輸署署長可藉憲報公告,指明煙霧測量器的型號。
該項修訂並指明此一公告並非附屬法例。
小組委員會
4.議員在1999年1月22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通過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修訂
規例。劉健儀議員獲選為小組委員會的主席。小組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舉行1次
會議。委員名單載於
附錄I。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5.小組委員會的委員有兩個明確的關注範疇:
- 是否有需要更換煙度計的型號;及
- 改變立法會現行審議機制的理由及影響。
煙度計的型號
6.政府當局表示,有兩個主要原因支持更改煙度計型號的建議。"哈特里奇MK3
煙度計"及其零件已經停產,因此有需要以另一型號取而代之。此外,由於科技
日新月異,市面上已推出性能更佳及可靠程度更高的煙度計。此等型號符合國
際標準(包括歐洲經濟共同體及國際標準組織制訂的標準),並已為其他國家採用
。然而,除非附表4獲得修訂,否則香港將不能採用此等型號。
7.至於新型號所帶來的好處,政府當局已作出解釋,表示現時警方在對汽車進行
煙霧排放測試時,必須在汽車的排氣管前拍攝由該汽車排放煙霧的照片。採用新
型號將可取代此一過時的操作模式,改善現時欠妥善的做法。新型號將可讓警方
把取樣探頭插入排氣管,以取得煙霧排放水平的紀錄。因此,執行有關規例的工
作將更具效率及更有成效。在回應議員的問題時,政府當局表示,新型號將會與
其他儀器配合使用,例如在以功率機輔助而進行排放煙霧的模擬測試。
8.關於更改許可煙霧及可見氣體水平的影響,政府當局已證實並無就許可煙霧水
平提出任何改變。現行水平符合國際標準,目前亦沒有必要收緊此一水平。
審議機制
9.按照現行機制,當局倘擬修訂規例,必須向立法會提出附屬法例,並經由議員
審議通過。由於修訂規例指明運輸署署長在憲報刊登有關煙度計型號的公告並非
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各委員對此一建議的影響表示關注,因為此舉將意味著日
後此等改變無須經由立法會以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通過。
10.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從兩方面研究該審議機制:正在研究中的此一修訂規例的
個別問題;以及在一般情況下審議相類建議的較廣泛層面的問題。小組委員會
亦就此方面的問題徵詢助理法律顧問的意見。
11.助理法律顧問表示,由於上述公告並非附屬法例,立法會議員日後將無法根
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審議此等公告。鑑於此項改變剝奪了議員
根據第1章第34條審議政府當局提出的立法建議的機會,他請議員研究此一轉變
。
12.為釋除議員的疑慮,政府當局解釋其立場如下:
- 須經立法會審議的附屬法例數量龐大,而有關規例據估計每年可能
至少會修訂一次;為此之故,政府當局希望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
,能夠盡量減少附屬法例的數字,藉以減輕議員及公務員須承擔的
工作量;及
- 擬議的改變只限於規例附表4第1欄指明的煙霧測量器具,而第2及
3欄指明的最高的許可煙霧或可見氣體水平,則沒有作出任何改變
。如日後當局認為第2及3欄須予改變,仍會繼續根據《釋義及通
則條例》(第1章)第34條的規定,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提交立法會,
並須經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通過。
13.小組委員會就上述意見進一步探討此一問題。現時考慮中的修訂只涉及用作
煙霧排放測試的煙度計在型號上的改變。擬議的改變旨在改善工作效率,而且
性質屬技術性;這項建議既不富爭議性,亦不涉及政策上的改變。鑑於政府當
局保證任何就煙霧或可見氣體的排放水平作出的改變,均會繼續以附屬法例的
方式提出,因此委員認為擬議的修訂可以接受。
14.至於在更廣泛層面的關注事項,就是立法會根據第1章第34條審議當局提出的
立法建議的範圍有所改變,委員亦得悉政府當局在其他情況下,例如在《1998年
漁業保護(修訂)條例》及《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中,亦曾提出類似的
建議。委員一方面明白應就每一項建議本身的優劣獨立地作出考慮,而隨著科技
的進步,就器材使用方面出現任何改變因而須作的修訂,大致上是有充分理由支
持的,可是,委員認為有必要讓立法會其他議員得悉政府當局提出了此等建議。
小組委員會各委員認為應審慎研究此等建議,而且立法會議員行使審議立法建議
的權利不應作出妥協,尤以涉及政策問題或敏感事件時為然。
附錄II簡述政府當
局近期提出的若干建議。
建議
15.小組委員會建議:
- 支持修訂規例;及
- 請其他立法會議員注意第14段所述的關注事項。
徵詢意見
16.謹請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的商議結果,並請支持上文第15段所載的建議。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2月4日
附錄I
《1999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
小組委員會
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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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儀議員(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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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鍾泰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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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議員
|
陸恭蕙議員
|
劉江華議員
|
鄭家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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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6名委員
附錄II
涉及改變審議機制的建議
條例/ 條例草案/ 附屬法例 的名稱
| 有關條文 | 效力
|
---|
《1998年電影
檢查(修訂)條例
草案》 |
廢除《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第
29(1)(e)、(h)、(hb)、(hc)及(k)條,
及加入擬議的第29B條(法案第12及
13條)。
|
在進行修訂前,若干證明書
的表格須由資訊科技及廣播
局局長藉訂立規例予以規定
。該項修訂賦予電影檢查監
督以行政方式制訂表格的權
力,而此等表格將不再經由
立法會以不否決或不提出修
訂的議決程序通過。
|
《國際組織(特
權及豁免權)條
例草案》 |
根據《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
(第190章),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
議可行使權力,藉訂立命令賦予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此等命
令須經由立法會以不否決或不提
出修訂的議決程序通過。該法案
(定於1999年2月10日進行首讀)旨
在指明《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
章)第34條不適用於此等命令(第
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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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擬議條例所訂立的命令
將毋須經由立法會以不否決
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通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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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漁業
保護(修訂)條
例》 |
新訂條文第4(gb)條賦予漁農處處長
權力,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禁
止使用的器具的種類或類別。
|
此等憲報刊登的公告可能毋
須受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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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