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371/98-99號文件
檔號:CB1/SS/5/98
1999年5月28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研究有關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
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政府當局為解決若干附屬法例未有提交立法會省覽的問題而建
議採取的立法方法。
背景
2.小組委員會已於1999年5月7日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議有關附屬法例提交立
法會省覽的事宜所得的結果。由於政府當局當時正考慮是否適宜就並無提交立
法會省覽的附屬法例制定確認法例,小組委員會承諾會監察此事的結果,並在
適當時候向內務委員會再提交報告。
最新情況
3.小組委員會其後獲政府當局告知其決定向立法會提交《1999年成文法(雜項規
定)條例草案》,並就分別於1997年6月27日及6月30日在憲報刊登但未有提交
立法會省覽的19項附屬法例(即1997年第359至376號法律公告和1997年第377及
378號法律公告)及關乎《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的生效日期公(1993年
第4794號一般公告),在條例草案內納入一項確認計劃。小組委員會察悉,根據
建議的確認計劃,有關的附屬法例"須當作已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
34(1)條的規定妥為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為消除就《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
冷劑)規例》刊登兩則生效日期公告(即1993年第4794號一般公告及1998年第391
號法律公告)所造成的混淆情況,小組委員會察悉,上述條例草案會宣布,後一則
生效日期公告(即指定1999年1月1日為該規例開始實施日期的公告)"並無亦從來沒
有生效或效力"。
4.小組委員會察悉,《1999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會與其他提交立法會
的條例草案一樣,按照慣常程序處理。政府當局告知小組委員會,當局在提交條
例草案予立法會前,會先徵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徵詢意見
5.謹請議員審悉上文各段所載的資料。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