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122/98-99號文件
檔號:CB2/SS/7/98
1999年5月28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與區議會選舉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與區議會選舉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商議《區議會(提名所
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1999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區議會)令》及《
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區議會))規例》的工作。
附屬法例
《區議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
2.該規例(1999年第113號法律公告)是依據《區議會條例》第81條訂立的,旨在
訂明--
- 提名所需的簽署人數目及資格;
- 提名所須繳存的選舉按金款額;及
- 候選人在有關選區中須取得的最低得票百分比,方可獲發還於提交
提名書時所繳存的選舉按金,即沒收選舉按金基準。
3.該等規定亦適用於任何區議會補選。
《1999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區議會)令》
4.該命令(1999年第114號法律公告)是依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88章)第
13(1)條訂立的,旨在訂明1999年區議會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該限額定為45,000
元,同時亦適用於任何區議會補選。
《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區議會))規例》
5.該規例(1999年第115號法律公告)是由選舉管理委員會依據《選舉管理委員會
條例》(第541章)第7條訂立的,旨在就提名顧問委員會(區議會)的委任和職能訂
定條文,以及訂明該等委員會的程序。
小組委員會
6.在1999年5月14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等規
例及命令。議員亦決定,小組委員會應負責研究當局將會提交的其他與1999年
區議會選舉有關的附屬法例。
7.小組委員會由黃宏發議員出任主席,與政府當局舉行了一次會議。小組委員會
的委員名單載於
附錄。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8.小組委員會曾逐一研究該等規例及命令的條文,商議的要點綜述於下文各段。
《區議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
9.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向準候選人提供服務,以便準候選人可在提名期屆滿前,查
明自己是否就有關選區獲有效提名。政府當局答允向選舉事務處轉達議員的意見
。
10.議員察悉,就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的提名所須繳存的按金為3,000元。倘有關的
按金業已繳存,而繳存按金的人去世,則該筆按金須發還予該人的遺產。有關的
按金須付予該人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政府當局表示,若已去世的候選人並無合法
遺產代理人,存於當局而屬該名死者遺產的按金可能復歸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11.小組委員會支持該規例。
《1999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區議會)令》
12.議員察悉,1994年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所招致的選舉開支大多介乎2萬至4萬
元之間。把限額定為45,000元不會對候選人構成問題。
13.小組委員會支持該命令。
《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區議會))規例》
14.關於向候選人提供的諮詢服務,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會為候選人舉辦簡介會。
各有關政府部門會設立熱線電話,解答有關的查詢。政府當局打算成立4至5個提
名顧問委員會(區議會)(簡稱"顧問委員會"),為準候選人提供意見,讓他們在一般
選舉前及早確定是否符合提名資格,例如就準候選人是否符合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
內通常在香港居住的規定提供意見。顧問委員會亦為選舉主任就其不能肯定是否
有效的提名提供法律意見。政府當局強調,顧問委員會提供的意見對準候選人或
選舉主任並無約束力。如有需要,選舉主任會徵詢政府律師的意見。
15.小組委員會支持該規例。
建議
16.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區議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
《1999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區議會)令》及《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
(區議會))規例》。
徵詢意見
17.謹請議員支持上文第16段所載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27日
附錄
Appendix
與區議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
小組委員會
Subcommittee o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relating to District Councils election
Membership List
黃宏發議員(主席) | Hon Andrew WONG Wang-fat, JP (Chai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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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蘭議員 | Hon Cyd HO Sau-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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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達議員 | Hon LEE Wing-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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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議員 | Hon Ronald ARCULLI,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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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森議員 | Hon Ambrose CHEUNG Wing-sum,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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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江華議員 | Hon LAU Kong-w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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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素玉議員
| Hon CHOY So-y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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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共 : | 7位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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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al :
| 7 Me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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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 199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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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 24 May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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