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236/98-99號文件
檔 號: CB1/SS/8/98
1999年4月30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合夥及代表)(修訂)規則》
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9年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合夥及代表)(修訂)規則》(下
稱"修訂規則")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背景
2.繼1998年8月在證券及期貨市場採取行動後,政府公布30項措施,以加強證
券及期貨市場的秩序及透明度。其中一項措施是對未能在T+2日(即交易日期後
兩日)完結前完成交付的逾期交收股份數額嚴格執行強制補購。為了落實這項措
施,負責營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下稱"中央結算系統")的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
司(下稱"香港結算")建議設立強制性的證券借用機制。根據這個機制,當賣方無
法在T+2日履行其證券交付責任時,香港結算將會以主事人身份,借入證券並將
其交付予買方。如果沒有這個機制,在賣方失責的情況下,買方便須待T+3日至
T+5日才獲交付證券。
修訂規則
3.主體規則第15條規定,交易商除非先與證券借貸的另一方訂立書面協議,否
則不得成為證券借貸的一方。該書面協議必須:
- 規定借用人須就所借用的證券向借出人存放高於該等證券的市值的
抵押品;
- 規定雙方必須每天評估所借用證券及借用人所提供的抵押品的價值
;
- 指明每一方在何種情況下有權終止證券借貸;及
- 指明如任何一方失責則另一方所具有的權利和法律責任。
4.修訂規則對主體規則第15條作出修訂,規定上述條文不適用於認可結算所(即
香港結算)就香港證券進行的證券借貸活動。如此一來,在強制性證券借用機制
下作為借用人的香港結算,在進行交易時便無須與借出證券的經紀訂立書面協
議,而香港結算亦無須向證券借出人存放抵押品。
小組委員會
5.在內務委員會1999年4月16日的會議席上,議員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
該附屬法例。單仲偕議員獲選為主席,小組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舉行了一次會議
,討論該等修訂規則。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
附錄I。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6.在強制性證券借用機制下,香港結算作為強制性證券借貸交易中的借用人,將
不會向證券借出人存放抵押品,因為借出人未必能夠在證券借貸交易完成時將抵
押品交還予香港結算,因而會構成風險。委員指出,作為結算所的香港結算原本
承擔的風險,將會因而由各個借出證券予香港結算的人共同分擔。在出現極端情況
時,當失責的賣方無法向香港結算交付大額股份,而若香港結算並未獲得政府的
支持,亦可能會被迫失責,該等風險便會轉移至借出證券予香港結算的人。政府
當局認同,實施強制性證券借用機制不會增加或減低整體市場風險。然而,政府
當局向委員保證,證券借出人可依賴香港結算的信貸能力,以及其透過風險管理
機制控制在參與者失責時所承受的風險的能力,從而確保定能向借出人歸還證券
。香港結算自成立以來,一直有能力適應各種市場情況,特別是在近年的金融風
暴中,仍能在有秩序的情況下進行各項證券交易的交收,這亦顯示出香港結算的
信譽。此外,市場參與者可以利用很多方法及市場工具減低所承擔的風險,例如
即日追繳保證金。
7.政府當局亦澄清,借出人參與強制性證券借用機制完全是自願性質,即使在加
入該計劃後,借出人仍可選擇在借出證券的帳戶中維持任何數額及種類的證券。
而且,證券借出人可隨時要求在5個工作天內獲歸還所借出的證券。故此,"強制
性證券借貸"中的"強制"一詞,只適宜從失責的賣方的角度來理解。
8.就香港結算而言,委員關注現時是否有任何措施或規例,防止該公司不適當地
透過強制性證券借貸交易而累積股份,因為香港結算的股票持倉量可能影響在市
場上流通的股份數量。政府當局表示,根據《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香港結
算只可在下述兩種情況下進行強制借入股份的交易:
- 在賣方失責而無法在T+2日完結前完成交付責任時,履行其對證券
買方的所有交付責任;或
- 為取代其在任何其他強制性股票借貸交易中借入的全部或部分股票
。
香港結算的宗旨一如其組織大綱所載,亦對任何為結算及交收以外的目的而進
行的股票買賣加以限制。該公司所進行的任何交易雖然不會因超越其組織大綱
所列明的功能範圍而無效,但該公司的任何成員均可提起法律程序以制止該公
司作出違反其組織大綱的作為。然而,小組委員會亦注意到,《公司條例》(第
32章)第5B(2)條規定,若該公司招致任何權利或義務,該公司的成員不得制止
該公司履行該等義務。
9.此外,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第50條,為着保障投
資者,或為着適當地規管結算所,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為適當,即有
權禁止香港結算因應其業務的處理或經營等方面不適當地累積股份。政府當局亦
指出,中央結算系統的電腦系統已編有程式,每當有證券記入香港結算的股票帳
戶,而當時並沒有未完成的交付責任需予履行時,該系統便會自動重行交付證券
,以終止股票借貸。此外,政府當局認為,香港結算沒有理由不必要地長期持有
所借用的證券,因為該公司是非牟利機構,而且必須就所借用的證券按日支付費
用。
10.小組委員會察悉政府當局就以上事項作出的澄清後,並沒有對修訂規則提出任
何反對。
徵詢意見
11.謹請議員察悉上文第6至10段所載有關小組委員會的商議結果。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28日
附錄 I
Appendix I
立法會
《1999年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合夥及代表)(修訂)規則》
小組委員會
Legislative Council
Subcommittee on
Securities (Dealers, Investment Advisers, Partnerships and Representatives)
(Amendment) Rules 1999
委員名單
Membership List
單仲偕議員 (主席) | Hon SIN Chung-kai (Chai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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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仁議員 | Hon Albert HO Chu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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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智思議員 | Hon Bernard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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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成議員 | Hon Jasper TSANG Yok-sing,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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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漢銓議員 | Hon Ambrose LAU Hon-chuen,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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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志堅議員 | Hon FUNG Chi-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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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共: | 6位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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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al:
| 6 Me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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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9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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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22 April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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