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AS48/98-99號文件

檔號:AM15/01/01 (VIII)

檢討立法會議員津貼事宜小組委員會的討論文件

發還議員工作開支及開設辦事處費用的財務安排


目的

本文件建議向議員提供營運資金,以便他們處理與立法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背景

2.行政長官在1997年3月11日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及立法機關議員薪津獨立委員會(下稱"獨立委員會"),負責檢討多項事宜,其中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議員的酬金方案。在1997年6月,獨立委員會通過採用前立法局的議員酬金及發還款項制度。

3.秘書處曾向議員發出一份名為"申請領取每月工作開支補貼、地區辦事處津貼、郵費、開設辦事處津貼及結束辦事處津貼的指引",詳列申請發還各項開支的規定及程序。

4.根據這發還款項的制度,議員每月可獲工作開支補貼及地區辦事處津貼合共112,500元。除申領無須憑單據證明的交通及酬酢津貼共7,030元外,議員申請發還款項時,必須提交經核簽的收據,證明曾支付有關費用。由於開支是按月發還,議員通常將開支收據累積起來,在下一個月提交申領表格。如議員提交的文件完備無缺,並已妥為核簽,他們通常會在提交申領表格後10個工作天內獲發還款項。

5.除每月工作開支補貼外,議員亦可獲發還合共100,000元的津貼,以便開設一間或多間地區辦事處,以及一筆50,000元的津貼,以便開設立法會秘書處提供的中區辦事處。為使行政費用減至最低,就每間辦事處申請發還的款項,均以一筆過方式發放。議員可用半年時間開設一間辦事處,並於期間累集各開支的收據。議員在任期內,可隨時在同一時間或不同時間開設多間辦事處。

困難

6.在這發還款項制度下,議員必須先行支付與立法會有關的開支,在取得收據以資證明後,才能獲發還款項。付款與獲發還款項兩者之間顯然在時間上有差距。根據上文第4段所述的運作周期,就申請發還每月工作開支而言,時間差距通常由1個半月至3個月不等,在申領開設辦事處開支方面,則可能需時超過半年,視乎提交申領表格的時間,以及在首次提交表格時是否已符合所有發還款項的規定。

7.換言之,議員必須自行墊支款項,以支付約兩個月的工作開支,即225,000元。此外,在開設辦事處時,可能另外有一筆為數達100,000元或50,000元的款項會在一段期間內不能動用。

8.部分議員曾表示在籌集初期的營運資金方面有困難。若以借貸方式支付該等開支,所繳納的利息不會獲發還。即使議員無須借貸,但要他們將約200,000元的個人財產凍結,直至卸任立法會議員為止,亦非公平的做法。

建議的解決方法

9.立法會秘書處可應議員的申請,向他們預支相等於兩個月工作開支的款額(以現行的發還款額計算,即225,000元),作為營運資金。在議員卸任時必須付還這筆營運資金予秘書處。至於每月開支款項,議員應繼續按申領補貼指引所載的方式,申請發還該等款項。

10.由於每年10月均會按恆生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檢討議員可申請發還的款額,營運資金的最高金額亦應相應地作出調整。議員可向立法會秘書處申請,將其所持有的營運資金款額增至新訂的最高金額。

11.至於開設辦事處的費用,由於該筆款項並非持續的開支,而議員可選擇不開設辦事處或隨時開設辦事處,因此,若不設任何規限而向議員預支款項,並非恰當的做法。現建議議員可申請預支不超過100,000元,以開設一間地區辦事處,以及另外預支50,000元,以開設中區辦事處,但須視乎該名議員在該兩項津貼下是否仍有未用的餘額。此外,就籌辦期而言,若議員墊支個人資金開設辦事處,可有6個月的時間;若以預支公帑的方式開設辦事處,則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並提交有關收據。

財政影響

12.在提供每月開支營運資金後,若全體議員均申請擬議的資金最高金額,則所需款項將達13,500,000元。

13.由於議員須付還該筆預支的款項,這項建議不會令政府當局或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增加開支。然而,若以存款利率每年9厘計算,管理委員會每年會損失1,215,000元的利息收入。此外,管理委員會向卸任議員收回預支款項時,有些微機會會遇到一些困難

14.至於預支開設辦事處津貼方面,倘將最高可達9,000,000元的款項預支3個月,以存款利率每年9厘計算,管理委員會在每屆立法會會期會損失202,500元的利息收入。

15.就現金周轉而言,管理委員會的現行財政資源足以應付有關預支。然而,本小組委員會就管理委員會處理議員津貼事宜的財務安排所提出的任何建議,應提交管理委員會考慮。


徵詢議員的意見

16.謹請議員考慮上文第9至11段所載建議是否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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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