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於1999年7月23日的會議席上提出並
須由政府當局採取跟進行動的關注事項

背景及數據
    提供背景資料,說明英國在1997年3月對規管狗隻的法例作出修訂的原因,以及說明在制訂本港規管狗隻的措施時,可否參考英國的經驗;及

    提供在本港發生狗咬人事件的數據,分別列出受飼養狗隻、流浪狗隻及體重超過20公斤的大型狗隻在戶內及戶外公眾地方咬傷人的數字。
與格鬥狗隻有關的事項
    提供理據,說明為何在擬議《危險狗隻規例》(下稱"該規例")中將4類狗隻列為格鬥狗隻;當局日後會否將更多品種的狗隻列為格鬥狗隻;及本港有否足夠數目的專家能夠辨別狗隻的品種;

    澄清倘若格鬥狗隻在本港過境及轉機,根據該規例第3條,該運輸工具的擁有人及操作人會否觸犯法例;及

    解釋當局如何得出在該規例生效後,會有約200頭格鬥狗隻交予當局毀滅的數字。
與已知危險狗隻有關的事項
    提供理據,說明為何把曾經在未被激怒的情況下,咬死或嚴重咬傷受飼養動物的狗隻納入"已知危險狗隻"的類別。委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到狗隻與其他動物例如貓等打架的天性,倘若純粹因為狗隻嚴重咬傷動物,便會被列入"已知危險狗隻"的類別,這未必是適當的做法。
與大型狗隻有關的事項
    回應代表團體提出的意見,他們認為狗隻的體重與體型未必互相關連,即體重超過20公斤的狗隻不一定體型龐大,以及戴上口套的規定會使狗隻更具攻擊性。
該規例的執法工作
    澄清狗隻參加在戶內公眾地方舉行的狗展時,須否戴上口套;
    說明現時有否適合所有品種狗隻,包括比特鬥牛㹴配戴的口套;
    說明會否經常舉行豁免考試以滿足狗主的要求,以及每頭狗隻只需進行一次考試的做法,是否足以決定有關狗隻會否危害公眾安全;及
    說明政府當局預計在偏遠地區執行該規例時會否遇到任何困難,若會,當局將會有何措施以解決有關問題。
解決規管狗隻問題的癥結的措施
    推行各項有效措施以規管流浪狗隻,例如在建造工程完工後捕捉被遺棄的狗隻;
    對未有規管其狗隻的人施加更重的懲罰;
    管制從內地走私狗隻來港;及
    加強教育及宣傳工作,以教育市民在飼養狗隻方面應負的責任,並進行有關的宣傳,使狗隻能為社會人士所接受。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