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貓狗條例》(第167章)第3條提出
的議決案及《<1997年貓狗(修訂)條例>
(1997年第97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小組委員會
引言
在1999年7月23日的小組委員會會議後,當局再收到港九狗會有限公司於8月2日發出,有關建議的《危險狗隻規例》的意見書。當局的回應載於下文。
意見書內所提出的事項
提供當局曾就《危險狗隻規例》諮詢過的有關團體名單。
2. 漁農處曾就《危險狗隻規例》草稿諮詢多個相關團體,而這些團體的名單已載於我們在1999年7月20日發給小組委員會成員的文件內。該名單現載於附錄。
鑑於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告狗及巴西非拉狗都從沒有在港領牌的記錄,解釋把這些狗種納入規例管制範圍之內的理據。
3. 建議的《危險狗隻規例》附表1所列的4種格鬥狗,即比特鬥牛㹴、阿根庭杜告狗、巴西非拉狗及日本土佐犬,是國際公認被繁育作格鬥用途的狗隻。這些狗隻均有沒被激怒而展開襲擊的共同特性。一旦展開襲擊,牠們會不理受害者是否有屈服的徵象,及可能繼續襲擊,直至受害者死亡為止。所有這些格鬥狗隻都特別強壯,有異常的好鬥傾向。其他國家,包括英國、澳洲、荷蘭和新加坡,均已立法管制其中一種或多種上述的狗隻。
過往曾有大丹犬及拳師犬咬死人的事件,為何這些狗隻未被列為危險狗隻?
4. 當局在考慮大丹犬及拳師犬的繁殖歷史、狗種特性及其他國家有關管制狗隻的法例後,決定不把這兩類狗隻列為格鬥狗隻。假如個別狗隻曾在未經觸怒的情況下咬死或嚴重咬傷人或其他受飼養動物,裁判官可把這些狗隻列為"已知危險狗隻"。這些狗隻在成年後體重超過20公斤,會被列入"大型狗隻"類別。
以狗隻訓練作為豁免受管制的根據是不切實際的做法。狗隻在受到外來刺激、為了自衛或保護家人而作出咬和吠的反應是正常的。
5. 漁農處表示經恰當訓練的狗隻通常不會在公眾地方為了自衛而作出咬的反應。漁農處認為訓練狗隻確實有好處,並打算根據《貓狗條例》第17條賦予曾受訓練的狗隻合適的豁免,只要該等狗隻能通過考試,證明在多種日常生活情況下即使沒有狗帶牽引,仍然受控。如有證據顯示獲豁免的狗隻對市民的安全構成威脅,漁農處處長可撤銷該豁免,及據此通知有關狗主。
最收成效而又治本的解決方法是教育狗主及市民正確的育犬方法。政府應與狗會等有關團體攜手合作,擬定有關育犬的教育計劃。
6. 漁農邀請了獸醫,狗會會員,關注動物褔利的各組織設計教育計劃及物品以宣傳飼養狗隻的應有責任感。在1999年,我們派發了養狗之道的小冊子,並於稍後推行一項有關微型晶片及狗隻領牌的宣傳運動。其他刊物亦正在籌備階段。
經濟局/漁農處
199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