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貓狗條例》(第167章)第3條提出的議決案及
《〈1997年貓狗(修訂)條例〉(1997年第97號)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組委員會
當局對於小組委員會所收到的意見書的回應
引言
截至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收到六份意見書,包括P C Sanderson先生,Neil McLaughlin先生,Nick Etches先生(兩份意見書),愛護動物協會和香港獸醫學會的意見書。當局對意見書所提出的意見的回應載於下文。
與格鬥狗隻有關的事宜
$3,000特惠金的數額訂得過高,有促使他人從中取利之嫌(愛護動物協會)。應防止特惠金計劃被濫用(香港獸醫學會)。
2. 我們建議發放特惠金3,000元給在120天過渡期內把格鬥狗隻交予漁農處處長以供毀滅的狗隻畜養人,藉此鼓勵他們自願交出現存的格鬥狗隻。為防止濫取特惠金的情況,交出的格鬥狗隻必須在緊接本規例生效前的期間已經在香港,並且其畜養人已為其格鬥狗隻領有有效狗隻牌照,才符合資格領取特惠金。
與大型狗隻有關的事宜
以體重為決定管制與否的準則是不恰當的。把"大型狗隻"的分類準則訂為20公斤是不合情理的做法(McLaughlin, Etches 和Sanderson先生)。一份意見書要求訂定較高重量的分類準則(愛護動物協會)﹔但另一份意見書支持以20公斤作為分類準則,並認為這是對這一個沒有絕對答案的問題的一個適當的妥協(香港獸醫學會)。
3.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當時的立法局有關的條例草案委員會討論了以品種作為分類準則的建議,並認為該準則是不適當的。根據漁農處的資料,在一九九八年四月至一九九九年三月的一年間,有57% 的狗咬人事件是由唐狗和雜交品種狗隻所造成的﹔但是,以品種為分類準則的制度不能包括這些狗隻。
4. "大型狗隻"的20公斤分類準則,是在對比本港咬人狗隻的品種統計數字及該等品種的重量資料後建議的。根據對比結果,在嚴重咬傷人的狗隻當中,大型狗隻顯然佔大部分。漁農處明白,雖然並非所有大型狗隻都是危險的,但大型狗隻的體力普遍比細小的狗隻強。若兒童被大型狗隻咬傷,傷口較可能在面部和頸部一帶,並可能因而導致永久缺陷。
規定大型狗隻在所有公眾地方均須戴上口套並不合理。(McLaughlin和Sanderson先生)。
5. 有部分提交意見書的人士誤以為《危險狗隻規例》建議"大型狗隻"日後在所有公眾地方均須戴上口套。其實,戴上口套的規定只適用於戶內的公眾地方,例如升降機、走廊、大堂等。狗隻可能與人(包括兒童)在那些狹窄的地方共處。只有在戶內的公眾地方大型狗隻才須戴上口套,並須以狗帶牽引,而狗帶的長度亦須不超過1.5米。
6. 在戶外的公眾地方,大型狗隻毋須戴上口套。在大多數情況下,"大型狗隻"只須在離開主人的家居,經過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往外面的一段時間戴上口套。在戶外的公眾地方,"大型狗隻"只須以長度不超過兩米的狗帶牽引。
狗隻考試合格可以獲得豁免的構思太複雜,會令大多數狗主望而卻步(McLaughlin先生)。一份意見書對狗隻考試合格可獲得豁免的構思表示贊成,只要考試不太因難以致只有全職受訓練的狗隻才能合格,該份意見書亦建議20公斤以下的狗隻也應接受考試(Etches先生)。
7. 漁農處處長認為訓練狗隻確實有好處,並打算根據《貓狗條例》第17條賦予曾受訓練的狗隻合適的豁免,只要該等狗隻能通過考試,證明在多種日常生活情況下即使沒有狗帶牽引,仍然受控。考試的要求不會過份困難。考試將會要求狗隻即使在狹窄的地方,亦不會對其他狗隻表現過分好奇,能服從"去"、"停止"、"回來"等命令。狗隻穿過人群時,亦不會有任何害怕或兇惡的表現。漁農處處長計劃可能每年舉辦該類考試兩次,可以獨立舉行,亦可聯同其他大型的狗隻活動(如狗展)一併舉行。獲豁免的狗隻會獲發特別頸圈徽號,以資識別,而獲豁免狗隻的身分亦會記載在微型晶片的牌照記錄中。
一份意見書建議在規例中訂明必須使用某一類口套,以解除某些人士對狗隻戴上口套後不能以喘氣來降低體溫的擔憂(香港獸醫學會)。
8. 大型狗隻只須在室內公眾地方載上口套。在大部分情形下要載上口套的時間很短,狗隻降溫應不成問題。規例不要求狗隻在室外地方載上口套。
其他意見
不受控制的村狗及流浪狗引致的問題應要獲得解決(Sanderson先生)。
9. 漁農處定期搜查已知有流浪狗集結的地方。此外,如追溯到上述狗隻的主人的身份,在適用時,漁農處可根據建議的危險狗隻規例第14條發出書面指示,要求狗主適當地管束該狗隻。
經濟局/漁農處
一九九九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