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27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CA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1月1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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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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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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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黃宏發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李永達議員
陸恭蕙議員
程介南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森議員
劉漢銓議員
司徒華議員
缺席委員:
張永森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梁耀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及III項
- 政制事務局局長
- 孫明揚先生
-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1)
- 麥清雄先生
-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
- 葉文娟女士
- 議程第IV項
- 政制事務局局長
- 孫明揚先生
-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
- 葉文輝先生
-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 翁佩雯小姐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高級主任(2)7
- 梁采怡女士
I. 陸恭蕙議員提供的一份題為"可供市民參與議事的公開過程的文件"
(立法會CB(2)301/98-99(01)號文件)
主席扼要複述事務委員會先前在1998年10月19日會議上就此議項進行討論的內容。
他表示政府當局認為香港的憲制發展藍圖應依循《基本法》的規定,而當局並不認
為成立憲制會議是讓公眾就此事發表意見的唯一途徑。主席請議員就如何跟進此事
提出建議。主席補充,修改《基本法》機制小組委員會將採納陸議員提倡的議事過
程,令市民大眾可公開及有系統地參與重要事項的討論。
2.陸恭蕙議員表示,最理想的是由政府主動設立憲制會議,討論複雜的憲制問題,
並讓成員包括巿民代表的立法機關參與議事過程。鑑於政府當局在此事上不會擔當
領導角色,她認為適宜由事務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主席建議把此事留待較後階段
處理。陸議員表示贊同。
3.劉慧卿議員建議日後在適當的時間邀請陸議員的文件中曾引述的國家或地區(例如
南非、台灣及澳洲)的代表,與事務委員會討論他們在舉行憲制會議方面的經驗。
4.主席詢問應否要求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就海外國家修改憲法的
機制進行研究。陸恭蕙議員表示,由於在諮詢公眾的過程中可收集寶貴的資料及意
見,故可於較後階段才考慮是否進行研究。主席建議,秘書處可首先編製一份載列
各個有關國家的名單,以便在有需要時可與該等國家的領事館聯絡,從而取得更多
資料。
II. 修改《基本法》的機制
5.考慮到在可見的將來事務委員會的預期工作量,以及事務委員會與研究修改《基
本法》機制的小組委員會的委員有所重複,議員同意解散小組委員會,並由事務委
員會接手跟進此事項。
6.主席口頭匯報小組委員會在1999年1月7日會議上所作的決定及其工作進展。他表
示,小組委員會商定第一步的工作是邀請公眾向小組委員會提交意見書或申述意見
。此外,小組委員會委員可建議邀請某些人士或團體就此事發表意見。政府當局建
議須詳加研究的各項問題,應用作諮詢公眾的基礎(請參閱已隨立法會
CB(2)954/98-99(02)號文件發出的政府當局文件第3段)。小組委員會委員可建議其他
問題,以諮詢公眾意見。在定出諮詢公眾的各項問題後,便會在本地報章刊登廣告
。提交意見書的限期建議為1999年2月28日。
(會後補註:邀請各界提交意見書的廣告已於1999年1月21日分別在明報及南
華早報刊登。)
7.關於邀請個別人士或團體向小組委員會發表意見,主席請議員參閱梁耀忠議員及
楊孝華議員提交的建議名單。議員同意由秘書處代表事務委員會發出邀請信。主席
提醒議員,議員如欲建議邀請其他人士或團體,務請盡快告知秘書有關詳情。
8.至於諮詢公眾的其他問題,主席表示梁耀忠議員提議加入下述問題:就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 )常務委員會及國務院提出的《基本法》修改議案諮詢港人的機
制為何。梁議員所提建議的措辭於會上提交。
9.梁耀忠議員解釋,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
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 )。此外,有關的修改
議案會由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他表示,任何與香港事務有關的
修改建議必須諮詢港人意見,此點相當重要。
10.主席認為,梁議員提出的問題雖然重要,但並非迫切,而且似屬另一獨立事宜,
與現時進行、範圍只限於香港特區對《基本法》所提修訂的研究並無關係。楊孝華
議員表示,議員討論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及國務院的修改機制,未必是恰當做法。
主席澄清,梁議員的建議只限於應否就任何對《基本法》的修改議案而非修改機制
本身諮詢港人意見。吳靄儀議員認為應盡可能制訂實施《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的機制,而且不應拖延至真正的問題出現時才採取行動。她亦指出,儘管全國人大
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提出修改時有其本身的一套程序,並獲賦予解釋《基本法
》的權力,但鑑於對《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建議均與香港人有關,故諮詢港人意見
是可取的做法。
11.劉慧卿議員、陸恭蕙議員及吳靄儀議員表示應同時藉此機會就梁議員的建議諮詢
公眾。議員同意把該項建議加入為諮詢公眾的問題之一。
12.議員又商定在1999年3月15、22及29日連續3個星期一,分別預留一個 4 小時的時
段(下午2時30分至6時30分)舉行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以聽取公眾意見。
13.李柱銘議員指出應邀請行政長官就此事向事務委員會發表意見,因為他是 3 個有
關方面的其中一方。主席表示他會致函行政長官,邀請其出席事務委員會的會議。
(會後補註:主席致行政長官的函件已隨立法會CB(2)1164/98-99號文件送交
議員。)
14.主席請議員參閱政府當局就小組委員會要求當局提供研究此事的時間表所作的回
覆。他表示,政府當局答稱由於此事相當複雜,故現階段無法訂定時間表。梁耀忠
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盡快與各有關方面共同制訂修改《基本法》的機制。只有在
此一機制設立後,他才可提出修改《基本法》第七十四條及附件II的決議案。為協
助議員進行討論及研究,政府當局應就所定的各項問題提出一些具體建議。楊森議
員認為,政府當局應提供進行研究的時間表,供議員參閱。劉慧卿議員表示,政府
當局在3月研究過蒐集所得的公眾意見後,應可在1999年4月中旬提供該時間表。
15.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事務委員會將舉行的公聽會會有助了解公眾對所涉各項問
題的想法。政府當局希望首先研究事務委員會接獲的意見,然後才開始制訂建議。
他告知議員政制事務局到目前為止所進行的工作。首先,政制事務局已要求律政司
研究海外國家修改憲法的程序,以供參考。此外,政制事務局亦已向港澳事務辦公
室( 港澳辦 )提出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如何履行其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在憲制上的職責一事。政府當局會向議員匯報有關討論的進展。政制事務局局長向
議員保證,政府當局知悉此事的迫切性。然而,現階段他不能確定當局能否應議員
的要求,在4月提供有關的時間表。
16.夏佳理議員詢問,除律政司外,其他政府部門會否參與此事。政制事務局局長回
應時表示,政制事務局會在各有關政策局及政府部門之間擔當統籌的角色。此外,
當局須向行政會議匯報此事的進展,並在有需要時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III.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1056/98-99(01)號文件)
"全面直選"與"部長制政府"
17.主席請議員參閱待議事項一覽表所載的兩個議項,即"全面直選"及"部長制政府",
並表示政府當局在以往會議上曾表示無法在2000年立法會選舉結束前,就該兩項事
宜擬備詳細的討論文件,供事務委員會研究。主席表示,行政長官曾公開表明現時
並非採納部長制的適當時間,他詢問政制事務局局長可否解釋為何行政長官有此說
法。依主席之見,實施部長制政府與《基本法》並無抵觸。
18.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他不能闡釋行政長官的發言。然而,實施部長制政府會否
抵觸《基本法》是可加以討論的一個獨立議題。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主席的要求時
表示,政府當局將無法就此事擬備文件,供事務委員會在1999年2月9日舉行的下次
會議上討論。
19.司徒華議員詢問,政府當局的用意是否要在得悉第二屆立法會的成員組合後,才
對此事作出考慮。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立法會的成員組合與實施部長制政府兩者
間並無關係。他解釋,政制事務局現正忙於處理其他較迫切的問題,例如1999年區
議會選舉及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安排,加上人手有限,該局無法在2000年立法會選
舉前就此事提供詳細的討論文件。
20.對於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只可在2000年立法會選舉之後才討論此事,楊森議員並
不同意。他表示,有關此事的討論應盡快展開。雖然他知悉在實施部長制政府的時
間方面有不同意見,但民主黨認為應有整套的計劃一併實施全面直選與部長制政府
。梁耀忠議員建議在開始討論時,政府當局可採取類似在修改《基本法》機制一事
上的做法,提供一份載列各項須予研究的問題的清單,供事務委員會研究。劉慧卿
議員贊同應盡快展開討論,以便有足夠時間為任何在2007年可能對政治制度作出的
改變作好安排。
21.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雖然他明白到很多人認為推行部長制政府將有助改善行政
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但他指出,政府在現行制度下一直運作良好,而只有在實
行全民普選後出現一個大多數黨時,香港的管治才會出現問題。因此,政府當局並
不認為推行部長制政府一事具有迫切性。考慮到《基本法》已就2007年後立法會組
成方法的檢討訂定條文,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當局認為適宜在2000年才開始討論此
事。此外,對政府模式的任何改變均屬影響深遠的重要事宜,故應小心加以考慮。
22.主席表示,政府當局似乎只會在實行全民普選後才考慮推行部長制政府。李柱銘
議員表示,政府當局並無就實行全民普選的時間作出任何承諾,而且在此事上只想
採取拖延做法。
23.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他不能同意指稱政府當局在此事上採取拖延做法或
阻撓民主發展進程的評論;相反,政府當局會依循《基本法》所訂有關香港特區政
治制度的未來發展藍圖。他表示,《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訂明最終的目標是全部立
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而《基本法》附件II則訂明在2007年後對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和表決程序提出修改的機制。他向議員保證,一如他在1998年 7 月15日就立法會進
行的議案辯論發言時指出,在全面直選一事上,政制事務局"是責無旁貸的",而且
"定會肩負有關的各項分析及研究"。政制事務局其後亦透過不同途徑(包括香港駐海
外經濟貿易辦事處、互聯網及外國駐港總領事館),蒐集有關不同政府制度的資料。
24.劉慧卿議員要求取得在現時至2007年之間,政制事務局將就此事進行的各項工作
的時間表。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他不能承諾在未來數年內會進行甚麼工作
,特別是在2004年以後,因為屆時他會到達退休年齡。
25.劉慧卿議員認為政制事務局局長的回覆完全不可接受。她表示,政制事務局局長
在2004年退休與問題無關,因為政府在整體上仍會繼續運作。她對政府當局不願及
早討論全面直選及就此事向議員提供工作時間表表示強烈不滿。李柱銘議員贊同她
的看法。
26.楊森議員表示,鑑於行政長官對廢除兩個市政局及保留區議會委任議席所持的立
場,議員關注到政府在民主發展方面的承擔。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基本法》第
六十八條已明確訂明最終的目標是全部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而《基本法》第四
十八條則訂明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李柱銘議員對"最終"一詞表示關注,
因為條文並無具體指明達致該目標的時間安排。
27.政制事務局局長解釋,政府當局只能在全面分析過收集所得的資料後,才向事務
委員會提供討論文件。政府當局必須考慮多項事宜,包括何種制度切合香港情況及
某種制度會否抵觸《基本法》的條文。
28.鑑於政府當局所持的立場,主席答允就"部長制政府"擬備文件,供議員討論。他
邀請政府當局在文件備妥後參與事務委員會的討論。他表示,"全面直選"可留待較
後階段討論。他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時間表,載述當局在上述兩方
面的工作進度。劉慧卿議員建議可在短期內舉行公聽會,從而收集公眾人士對全面
直選的意見,特別是商界的看法。
議員建議的議項
29.主席詢問議員會否就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提出建議。劉慧卿議員提議討論"《防止
賄賂條例》(第201章)對行政長官的適用範圍"。她表示曾在1999年1月13日立法會會
議上就此事提出書面質詢,政務司司長已代表政府當局作覆。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
劉議員時答允統籌政府內各政策局及部門對此事的回應。
南華早報在1999年1月11日的報道
30.劉慧卿議員要求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一則本地報章報道作出澄清,報道指政制事務
局局長在與美國國會一個代表團舉行的會議上指民主黨為"極少數黨"。
31.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他很高興有機會澄清此事。他否認曾在該次會議上指民主
黨為"極少數黨"。他表示,他是應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3名成員的邀請,與他們舉
行會議,並在會議上討論到各項不同問題。會上他被問及香港有多少人曾表示希望
加快民主步伐,他回覆時表示,考慮到目前的經濟情況,他並不覺得民主是公眾關
注的主要事項。在回答該問題時,他曾引述民政事務總署就公眾關注的主要事項每
兩月進行一次的民意調查結果。他曾表示在被訪者中,提出民主發展為主要關注事
項的巿民只佔一個極少的百分比(即大約3%至5%)。事實上,在1998年7月/8月進行
的調查中,甚至沒有被訪者提及此事。他亦曾提及香港大學就民主發展每半年進行
一次的調查。根據有關的結果,表示關注此事的被訪者所佔的百分比,由政權移交
前的約10%至20%下降至最近的約2%至3%。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至於他的答覆何
以會被錯誤詮釋,然後再由一份報章作出報道,他不能提供任何解釋,但他確已與
美國領事館證實一點,就是美國領事館從未亦無意就該次會議發表任何官方聲明。
32.主席表示,民主步伐並非香港人關注的主要事項此一結論,實際上卻是透過一個
民主的過程而得出,這正是問題的矛盾之處。
33.劉慧卿議員質疑,政制事務局局長根據所述的調查結果,就本港的民主步伐向國
際社會作出回應是否恰當和負責任的做法。該等調查的目的,並非特別為了蒐集公
眾對民主發展的意見。她認為應就此事進行正式的調查及為此定出具體的問題。李
柱銘議員表示,一項就民主發展的民意調查曾在1998年 5 月24日進行,結果是大部
分的被訪者表示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選舉應盡快( 即在下一屆 )以全民普選產生。他
質疑為何政制事務局局長在回覆代表團的問題時沒有引述該次民意調查的結果。
34.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他在回覆代表團的問題時只引述了當時備有的資料數據。
事實上,該次會議是應代表團的邀請而安排的,而他只不過是在該代表團訪港期間
與他們會面和交流意見的其中一方,故他根本不可能企圖影響代表團對某些問題的
想法。
IV. 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
35.鑑於時間所限,議員同意把上述議項押後至下次會議討論。
3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2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