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42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CA
立法會
政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9月2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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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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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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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黃宏發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副主席)
李永達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程介南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 森議員
劉漢銓議員
司徒華議員
缺席委員:
李柱銘議員
陸恭蕙議員
楊孝華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涂謹申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I項
- 法律草擬專員
- 嚴元浩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施格致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
- 單格全先生
- 高級政府律師
- 王澤剛先生
- 助理行政署長
- 林國強先生
- 議程第IV項
-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
- 陳梁夢蓮女士
-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6)
- 梁志仁先生
- 衛生署助理署長(衛生事務)
- 譚麗芬醫生
- 議程第V項
-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
- 葉文輝先生
-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 翁佩雯小姐
-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2)
- 李立新先生
- 民政事務局高級統計師
- 吳榮章先生
- 選舉事務處總選舉主任
- 李 榮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高級主任(2)7
-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8年7月14日及20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17及182/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14日及20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285/98-99(01)號文件)
2.主席告知議員,政制事務局局長就《施政報告》舉行的簡報會,已安排在1998年
10月19日下次定期會議席上舉行。他建議為政策簡報會預留一小時,以及為下次會
議編排不多於兩個議程項目,議員對此表示贊同。議員獲悉,陸恭蕙議員擬備了一
份文件,題為"可供市民參與議事的公開過程 -- 憲制會議背景資料文件"(即立法會
CB(2)301/98-99(01)號文件),並同意在下次會議討論此事。
(會後補註:政策簡報會改於1998年10月 9 日舉行。經主席同意,下列兩個議項已列
入議程內--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關係;及
- 區域組織檢討。)
III. 法律適應化修改
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時間表
(立法會CB(2)298/98-99(01)號文件)
3.法律草擬專員表示,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實質上是一項修訂計劃,旨在對法律中
凡與《基本法》或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不一致的提述作出
修訂。雖然在1997年7月1日由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 通過的《香港回歸條例草案》已
列明一些最重要的提述(例如對"官方"及"總督"的提述)在1997年7月1日之後應如何解
釋,但條例草案並無實際改變條例中的有關用語。臨立會亦制定了 6 條法律適應化
修改條例,處理對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 的運作必不可少的事宜。下一步是就
非主要項目對各條例逐一進行適應化修改。為完成此項工作,政府當局已把性質相
若的條例歸納在同一條條例草案之下處理。現時需要適應化修改的條例共有 638 條
,分由54條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處理。文件載列向立法會提交各條適應化修改
條例草案的時間表,但條例草案的實際數目及其提交次序或會按需要作出更改。法
律草擬專員向議員保證,約95%的法律適應化修改只涉及技術上的修訂。
4.吳靄儀議員表示,對於某項修訂屬技術性質抑或會構成政策上的改變,政府當局
與法律界或會有不同看法。她促請政府當局就所有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諮詢法
律界的意見。她又對當局遲遲仍未完成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提出質疑,因為此事在
主權移交前老早便由中英聯合聯絡小組 (聯絡小組) 著手處理,而且前立法局轄下的
財務委員會亦已批准撥款,以便政府當局加快此方面的工作。
5.法律草擬專員解釋,法律適應化修改涉及約 600 條條例,工作規模非常龐大。此
項工作已經過多個不同的階段,每一階段的工作各有不同目的。在主權移交之前,
政府當局曾就現行法例中須予修訂的所有提述擬備文件,供聯絡小組討論,但當時
並未進行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仔細草擬工作。在臨立會會期內,由於臨立會只應
制定對香港特區正常運作必不可少的法例,故只制定了 6 條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
案,包括《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及《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
事宜)條例草案》等。適應化修改工作的下一階段是對其餘的條例作具體修訂。由於
過去數年對該等條例所作的修訂為數眾多,故當局在此階段須重新審議各條例的每
條條文。他向議員保證,當局會諮詢法律界的意見,而政府當局不會利用法律適應
化修改工作來實施政策上的改變。對條例文本作出的修訂如被認為富爭議性,當局
在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條例草案時,會在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詳加說明。
6.關於檢討對政府具約束力,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關卻不具約束力的條例一
事(該檢討因富爭議性的《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而起,而司法及法律事
務委員會最近亦曾討論是項檢討 ) ,吳靄儀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加強各個政策局之間
的協調,以及告知議員該項檢討應由哪個政策局負責統籌及整理意見。
7.主席表示,吳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及與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有關的事宜,在司法
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會較為適宜。
《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及《私人條例草案
條例》的適應化修改
(立法會CB(2)285/98-99(02)號文件)
8.法律草擬專員表示,該3條條例的變更基本上多屬整理性質的修改,但當中亦涉
及在法律上性質較複雜的幾個問題。為達致適應化,有3個可行做法--
- 保留現有條文;
- 修訂條文,使其與《基本法》一致;或
- 廢除條文,而依靠《基本法》所賦予的保障。
法律草擬專員表示,政府當局仍未決定採取何種做法,並希望徵詢議員對此事的
意見。
9.關於上述(c)項,吳靄儀議員表示,把較為肯定明確的現有條文廢除,而代之以
不曾在法庭上驗證的條文,並非審慎做法。她認為就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而言,
此原則應劃一適用於所有條例,而非只是該 3 條條例,原因是《基本法》只訂明
概括的政策原則,而且表面看似屬技術性質的修訂亦可能會對政策有影響。部分
議員表達類似的看法,並同意現行的法例條文除非與《基本法》有抵觸,否則應
予保留,如此才符合《基本法》的精神。
10.法律草擬專員回應議員時證實該3條條例並無違反《基本法》。他又表示,雖
然他大致上贊同議員的意見,但他關注到部分的適應化修改未必如此簡單直接。
舉例而言,儘管《基本法》第七十八條及《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5條均關
乎議員免受逮捕的保障,但由於兩條條文的擬寫方式並不相同,因此在法律上或
有不同的影響。《基本法》第七十八條訂明,議員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
逮捕。《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5條則載有較詳細的條文,訂明議員在前往
立法局或任何委員會會議途中,在出席會議或會議後回程中,可免因民事債項而
遭逮捕,以及在出席立法局或任何委員會會議時,可免因刑事罪行而遭逮捕。法
律草擬專員表示,政府當局仍未決定採取何種做法來進行適應化修改工作,並歡
迎議員提出意見。
11.主席指出,問題的癥結似乎是現行條文的規定如較《基本法》有關條文所訂者
更為具體,會否因此而抵觸《基本法》。他認為《基本法》就具體事項訂定方向
,但實施細節則應按現行的法例加以補充。適應化修改工作的首要原則,是倘無
必要作出修改,現行條例的條文應予保留。議員贊同主席的意見,並同意應盡可
能對該 3 條條例作最少的修改。
12.法律顧問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由本事務委員會討論該 3 條關乎立法機關運
作的條例的適應化修改,實屬恰當。儘管他需要較多時間研究政府當局提交的文
件,但他初步的看法是只要該 3 條條例的條文並無違反《基本法》,對該等條例
作出重大修改並不可取。
13.部分議員表示,法律草擬專員所舉的例子說明,如不審慎進行法律適應化修改
計劃,便會剝奪議員現時享有的某些法律權利。他們強調,由於似乎屬技術性質
的修訂工作可引致重大的改變,當局如要對該 3 條條例作任何修訂,應充分諮詢
立法會的意見。他們亦提醒政府當局切勿利用適應化修改工作,對現行法律作出
改變。
14.法律草擬專員多謝議員提出意見,並表示他傾向於贊同議員的觀點,就是凡與
《基本法》沒有抵觸的現行法例應予保留。他向議員保證,適應化修改工作旨在
作出技術上的修訂,如對現行法例所作的修訂涉及政策方面的影響,當局會另行
作出處理。
IV. 區域組織檢討
(立法會CB(2)236/98-99、285/98-99(03)、290/98-99(01)及295/98-99號文件)
15.應事務委員會的要求,當局就"食物安全和環境衛生政策協調上的問題"擬備了
一份文件。衛生署助理署長 (衛生事務) 提到該份文件時向議員解釋,衛生署負責
執行醫療政策及相關的法定職能。該署負責多項工作,其中包括管制進口及本地
製造食品的安全。該署在執行上述職能方面的開支,由兩個市政局負責。管制食
物安全的工作亦有賴其他政府部門的合作及協調。
16.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表示,自1998年 7 月20日上次事務委員會會議後,政府當
局已向議員提供資料,講述區域組織檢討的最新進展(立法會CB(2)285/98-99(03)號
文件),並發表了《區域組織檢討公眾意見匯編》(意見匯編)(已隨立法會
CB(2)295/98-99號文件發出)。她亦想藉此機會回應臨時市政局(臨市局)就意見匯編
發出的新聞稿中所述各點。她回應主席時表示,該新聞稿的內容與臨市局主席致
議員的信件內容相若,立法會秘書處亦已將該信件的副本送交政府當局參閱。她
繼而提出以下各點 --
- 臨市局指政府當局似乎企圖誤導市民,令市民以為所接獲的公眾意見大多支
持解散兩個市政局的說法並無理據支持。意見匯編只輯錄了諮詢期內接獲的
所有意見書及意見,當中並無載述任何數據分析或結論;
- 從意見匯編所見,顯然有大多數人支持由政府直接負責食物安全與環境衛生
的工作,而市民就兩個市政局的未來發展則意見不一。政府當局並無就區域
組織架構作出任何結論;
- 根據臨市局就接獲的約 710 份意見書所作的數據分析,贊成保留兩個市政局
的意見(即297份意見書或38.8%),多於贊成解散兩個市政局者(即250份意見書
或32.7%)。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指出,該297份意見書實際上支持 3 項不同的
建議(即把兩個市政局合併為一、保留兩個市政局,以及實施"一個市政局及一
個市政總署"方案),而且另有70份意見書支持把兩個市政局和所有區議會合併
為若干個區域組織;因此,她表示有關的數據分析難以充分反映民意的組合成
分。當局編製意見匯編旨在讓公眾充分了解所接獲的意見;及
- 臨市局批評政府當局未有就2,560份預先印製的意見書及1,660份已填妥的問卷
提供分析,而且只在意見匯編中刊印該等意見書的樣本。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3)表示,在分析該2,560份預先印製而且內容大致相同的意見書時,政府當局
會較著重意見書的質而非量。至於該1,660份已填妥的問卷,由於時間所限,
當局仍未完成該等問卷的分析工作。分析的結果會獲納入將於1998年10月發
表的諮詢報告內。
17.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又告知議員,考慮到市民支持由政府直接負責食物安全與
環境衛生的工作,政府當局已委託顧問研究改組政府部門的最佳方法,以履行該
等職能。政府當局會在適當時候向議員講述研究的結果。政府當局亦正在制訂建
議,以期解決藝術及體育範疇的職責和資源分散問題。
18.司徒華議員質疑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就意見書的質與量所提出的意見。他質疑
如不計算意見書的數量,又如何能夠從中歸納出大多數人的意見。
19.張永森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在諮詢期內共接獲逾 4,900 份意見書,當中包括約
710份書面意見、超過2,560份內容大致相同的意見書,以及約1,600份已填妥的問
卷。然而,政府當局載述諮詢結果的方法並不中肯,而且不可接受。政府當局選
擇性地引述公眾意見來誤導市民,令人以為民意贊成解散兩個市政局。他提出以
下意見 --
- 臨市局就意見匯編所作分析的結果與政府當局所得的結果相反。臨市局的結
論是大多數意見贊成保留兩個市政局或將之合併為一,而對於由政府當局接
管食物安全與環境衛生職責的建議,則意見不一;
- 在3,270份書面及預先印製的意見書當中,政府當局只集中引述支持政府目的
的710份意見書,而把另外2,560份預先印製的意見書置之不理,當中絕大部分
(超過90%)支持保持現狀;
- 關於該 1,660 份已填妥的問卷,政府當局的文件(立法會CB(2)285/98-99(03)號
文件)第8段已作出結論,指出"大部分受訪者贊成由政府直接負責食物安全和
環境衛生的工作,但對區域組織的未來架構安排則意見不一",這與政制事務
局副局長(3)較早前表示當局仍未進行分析的說法相反;
- 政府當局不公開預先印製的意見書及已填妥問卷的詳細內容,顯然採用了一
種選擇性的做法,發表諮詢期內所接獲的公眾意見。行政長官如根據當局對
所得意見的評估結果,在《施政報告》中公布有關此事的決定,實在殊不恰
當;
- 張議員提及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指當局會較著重意見書的質而非量的說法,
他表示政府當局在整個諮詢過程中從沒有公布此項準則;
- 關於委託顧問研究重組政府部門,以接管食物安全和環境衛生的職能一事,
他對當局並無計劃諮詢兩個市政局或與兩者進行討論感到失望;及
- 在分析諮詢期內收集所得意見時,政府當局採用的方法既不客觀,亦有欠公
允。當局應委託獨立的研究機構進行此項工作。
20. 楊森議員贊同張議員的意見,並補充以下各點--
- 政府當局在文件第13段引述多項民意調查,包括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
所及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進行的調查,藉以說明公眾支持由政府直接
負責食物安全和環境衛生工作的建議。然而,關於兩個市政局的未來發展,
當局卻未有對上述兩間大學進行的調查作同樣的提述,該兩項調查結果均顯
示大多數人反對解散兩個市政局。他對政府當局進行公眾諮詢的公信力表示
質疑;
- 政府當局過去曾以"缺乏主流意見"及"公眾意見不一"作為拒絕在1988年實施直
接選舉的藉口。他提醒議員,政府當局現正採用類似的策略,以期廢除兩個
市政局;及
- 他懷疑行政長官有否獲全面告知收集所得的民意。在民主黨議員與行政長官
於上星期舉行的會議上,行政長官向他表示獲政府官員告知,社會上大多數
支持解散兩個市政局。行政長官亦似乎並不知悉兩間大學就此事進行民意調
查的結果。鑑於行政長官可能獲提供有誤導成分的資料,他建議促請行政長
官不應在《施政報告》中倉卒作出最後決定。
21.李華明議員表示,意見匯編並無提供任何理據,支持解散兩個市政局的做法。
他提到意見匯編甲部所輯錄的 710 份意見書時指出,公眾對兩個市政局的未來發
展有不同意見。事實上,較多人支持保留兩個市政局或將之合併為一。意見匯編
乙部收納了立法會、兩個臨時市政局、各臨時區議會和分區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摘
要,當中亦有超過七成的意見支持把兩個市政局合併為一或將之保留。此外,根
據兩間大學進行的民意調查結果,公眾並不支持解散兩個市政局。然而,政府當
局似乎不大關注該等意見。就食物安全和環境衛生的職能而言,他表示現行架構
的好處在於遇上緊急情況,需要額外的經費或資源時,兩個市政局可迅速作出反
應及彈性處理有關情況。
22.劉慧卿議員表示,公眾對某項議題有不同意見不足為奇。她表示,為確保得出
的結果對各有關方面公平合理,最佳方法是就此事進行全民投票。政制事務局副
局長(3)回應時表示,現階段香港不宜進行全民投票。
2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否認有關政府當局誤導市民的指責,因為諮詢工作是以公
開和公平的方式進行。她重申,根據當局就收集所得意見進行的初步評估結果,
雖然公眾對兩個市政局應否合併為一或解散有不同意見,但大多數人支持由政府
直接負責食物安全和環境衛生的工作。她強調政府當局並無發表任何有關解散兩
個市政局的公開言論,傳媒所報道的消息純屬揣測。她重申,政府當局並無就兩
個市政局的未來發展作出任何結論。關於就此事進行的民意調查,她表示調查結
果在很大程度上視乎問題的措辭及排列次序。她表示,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6)會向議員作較詳細的解釋。
24.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6)表示,政府當局搜集了由不同團體進行的10項民意
調查的資料。該10項調查包括 3 項由報章採用音頻互動電話系統進行的調查、兩
項分別由民主黨及民主建港聯盟採用音頻互動電話系統進行的調查、一項由電視
台以電話投票方式進行的調查,以及由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以隨機抽樣電話
訪問進行的4項調查。他綜述該等民意調查的結果如下 --
- 關於政府應否直接負責食物安全和環境衛生的工作,除民主黨進行的民意調
查外,其他9項調查的結果均顯示約有50%至60%的被訪者支持此項建議;
- 雖然不少被訪者支持方案(一),即把兩個市政局合併為一個全港性議會,負
責提供與藝術文化及體育康樂有關的服務,但並非大多數人(即少於50%)支
持此方案;及
- 電視台進行的投票結果顯示,超過半數被訪者支持解散兩個市政局。
25.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6)進一步表示,上述民意調查有某些限制 --
- 電話投票缺乏代表性,因為被訪者並非以隨機抽樣方式選出,而且難以確定
他們是成年人抑或兒童;
- 根據香港大學的調查結果,被訪者提供的答案有時互相矛盾,原因是他們對
現行區域組織的運作、架構和職能,以及是次檢討的影響,未必有充分認識
;及
- 由於所有調查均在立法會於1998年 7 月29日就"一個市政局及一個市政總署"
進行議案辯論前進行,被訪者未必充分理解贊成或反對該方案的論點。
26.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6)回應主席及楊森議員時答允提供有關該10項民意調
查的資料,供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有關該10項民意調查的分析結果,以及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大學所進
行的調查詳情,已隨立法會CB(2)314及343/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27.由於部分議員仍有意發言,而礙於時間不足,主席建議安排一次特別會議,繼
續就此事進行討論。議員商定在下星期一,即1998年9月28日上午8時30分舉行會
議。議員亦同意致函行政長官,促請他待事務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詳細討論此事後
,才在《施政報告》中作出決定。
(會後補註:會議改於1998年9月26日(星期六)下午2時舉行。)
V. 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檢討
(立法會CB(2)285/98-99(04)及(05)號文件)
28.議員察悉,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已於1998年8月24日向行政長官提交《1998
年立法會選舉報告書》。
29.民政事務局副局長(2)表示,當局已在1998年 5 月24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翌日,
立即就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投票模式展開民意調查。該項調查是各次選舉後調查
中規模最大和最全面的。他接著向議員講述該次調查的詳情及主要結果,有關的
資料載於立法會 CB(2)285/98-99(04) 號文件內。他表示,蒐集所得的資料有助於改
善日後的選舉宣傳工作及選舉安排。
30.主席告知議員,調查報告的第 3 至15頁夾附於上述文件內。立法會圖書館備有
調查報告全文(包括列表及附錄)的副本兩份。
31.楊森議員詢問選管會會否考慮在2000年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中,在選票上加入政
黨的名稱和標誌,並問及在此事上的決定是否須取得政府當局的同意。李華明議
員詢問候選人的照片可否同時印在選票上。
32.選舉事務處總選舉主任回覆時表示,選管會最近得悉,由於印刷技術進步,選
票已可用不同顏色來印製,如此方便了在印刷品上使用標誌。選管會認為,在
2000年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中,各政黨的名稱和標誌或會獲准印在選票上,但先決
條件是要解決對獨立候選人不公平的問題。有關建議如付諸實行,當局會盡早(例
如最少在選舉之前一年)向所有有意參選的人士公布所施行的規則或政策,以便獨
立候選人有足夠時間設計及訂出一個廣為人知的標誌或名稱。總選舉主任表示,
選管會仍在考慮把候選人照片印在選票上的建議,原因是尚有技術上的問題未獲
解決,例如要把地方選區名單上各候選人的照片,與他們在選票上的姓名互相配
對,或會存在困難。一旦配對出錯,便可能令選舉無效。然而,選管會歡迎議員
就此事進一步提出建議。雖然選管會會就此事諮詢政府當局的意見,但根據《選
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選管會獲賦權訂立有關選舉程序及安排的規例。
33.鑑於民意調查顯示86%的投票人認為候選人在選舉當日的拉票活動對他們的投
票決定沒有幫助,李永達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仿效一些海外國家的做法,
在選舉當日禁止拉票活動,以便選民有一段冷靜期。總選舉主任表示,選管會已
多次就此項建議作出評論。選管會仍然認為在執行上會有困難,而且即使實施該
項建議,亦未必能夠達致預期效果。他進一步回應李議員時答允向選管會反映議
員的意見,以便選管會再作考慮。
34.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3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