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956/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CA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22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黃宏發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張文光議員
李永達議員
程介南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森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司徒華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梁耀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1)
麥清雄先生

副法律政策專員(憲制事務)
區禮義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
黃慶康先生

政制事務局助理局長
鄧菲烈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港九工團聯合總會
李國強先生(主席)
王少嫻小姐

全民制憲學會
吳恭劭先生

前綫
黎榮耀先生
陳美苹小姐

街坊工友服務處
宋治德先生
黃嘉靈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9年2月9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522/98-99號文件)

1999年2月9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與團體代表會晤

2.主席歡迎政府當局及各團體的代表出席會議。

港九工團聯合總會(工團聯會)
(立法會CB(2)1533/98-99(01)號文件)

3.除在意見書所載的意見外,工團聯會的一名代表補充下列各點 --

  1. 根據第一百五十九條,《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工團聯會建
    議,對涉及香港特區地方事務的條文的修改,應由香港特區提出,理由是香
    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並獲《基本法》第十七條賦予立法權;另一方面,對
    涉及中央政府事務、外交及國防事務的條文的修改,則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
    或國務院提出。工團聯會認為有需要就前者諮詢港人意見,但無須就後者進
    行諮詢;

  2. 第一百五十九條亦訂明,香港特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區的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港區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
    二多數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即"3個方面")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區出席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的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提出。工團聯會建議,凡關乎香
    港特區地方事務的事宜,立法會應有權代表香港特區就《基本法》提出修改
    。修改議案如獲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同意,港區人大代表應無條件同意該議
    案。行政長官亦應尊重立法會的決定,除非他有充分理由不予同意;

  3. 應就《基本法》的修改設立諮詢委員會,以蒐集公眾對修改議案的意見;

  4. 鑑於第一百五十九條訂明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大的議程前,須先由香港特
    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及提出意見,故應訂明就修改議案諮詢基本法委員會的
    程序。基本法委員會如有進一步的意見,有關的議案應予修訂;及

  5. 為實施第一百五十九條,應制定本地法例,訂明修改《基本法》的程序。

4.楊孝華議員要求工團聯會就意見書第 2 段作出澄清;據該段所載,《基本法》的
任何修訂應只須獲過半數票通過便可,但該會代表剛才申述意見時則表示須獲三分
之二多數通過(見上文第3(b)段)。工團聯會的代表澄清,意見書的建議所指的是日後
的機制。他認為除非第一百五十九條按上述建議作出修改,否則必須依循三分之二
多數的規定。

5.劉慧卿議員指出,載於上文第3(a)及(b)段工團聯會的解釋或會抵觸第一百五十九條
,因為當中暗示對《基本法》內關乎地方事務的條文的修改無需提交全國人大。她
詢問工團聯會有否就其所作的解釋徵詢法律意見。程介南議員亦表達類似的看法,
他並補充,如要求港區人大代表及行政長官必須接納立法會通過的每項議案,他們
便會成為橡皮圖章。他指出,根據第一百五十九條,任何修改議案均須取得"3個方
面"的同意,而該3個方面在修改過程中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權力。主席詢問,工團聯
會是否建議設立一種常規,從而令港區人大代表和行政長官尊重立法會的決定,以
及同意經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通過的修改。

6.工團聯會的代表回應時表示並無徵詢法律意見。雖然第一百五十九條訂明修改提
案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香港特區,但該條文並無清楚闡明各方的權力
範圍。因此,條文可解釋為各方應負責就《基本法》中關乎其管轄範圍內的事務的
條文提出修改。在此方面,香港特區可就《基本法》提出及制訂屬於其自治範圍的
修改議案。他表示,除非有關的修改完全或有部分與香港有關,否則由全國人大常
委會及國務員提出的修改無須諮詢香港特區市民。他亦澄清,由香港特區提出的修
改必須取得"3個方面"的同意,以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他進一步解釋,如行政長
官不支持立法會通過的修改議案,《基本法》第四十九條可在此情況下引用。

7.關於工團聯會所述的最後一點,劉慧卿議員表示該會的意見有別於出席上次會議
的學者及團體代表的觀點。她記得該等人士中有不少認為與制定本地法例有關的條
文( 例如第四十九條 ),不應適用於對《基本法》的修改。她表示工團聯會的解釋會
限制立法會議員對《基本法》提出修訂的權力,而且會令修改程序變得複雜。

8.對於工團聯會認為香港特區只可就一些與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有關的條文提出
修改,主席並不贊同。他認為香港特區可就《基本法》提出任何修改,因為《基本
法》是香港的憲制文件。

9.主席詢問工團聯會應否制定本地法例以規管港區人大代表提出修改的程序,工團
聯會的代表回應時表示,由於他不肯定港區人大代表的職責範圍為何,故不能提出
意見。他需要較多時間考慮此事。該名代表回應主席的進一步提問時表示,他認為
適宜在修改議案取得"3個方面"的同意後及向全國人大提出前諮詢基本法委員會。

全民制憲學會
(立法會CB(2)1519(01)號文件)

10.全民制憲學會的代表表示,由於"3個方面"的成員並非以全民普選的方式產生,
故不宜給予該 3 個方面任何一方修改《基本法》的權力。他表示修改權應屬於香港
市民。他建議架空第一百五十九條所訂修改《基本法》的機制,並設立制憲大會,
負責處理覆檢和修改《基本法》的有關事宜。修改議案如獲某指明百分比的市民支
持,便可提交制憲大會進行表決。如議案獲制憲大會通過,並在全民投票中獲得支
持,香港特區政府、全國人大或中央人民政府不得在此方面提出反對或作出干預。

11.劉慧卿議員問及設立制憲大會的法律依據及其運作方式。在第一百五十九條獲得
修改之前,她不明白何以能架空該條文的規定。她表示這些是全民制憲學會必須解
決的實際問題。全民制憲學會的代表解釋,設立制憲大會的建議可交由市民在全民
投票中表決。他不能就制憲大會的運作方式提出意見,因為此事須交由市民決定。

12.主席回應劉慧卿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示,可行的方法是由政府提出兩條條例
草案,其中一條旨在設立制憲大會,另一條則關乎進行全民投票的程序。

前綫
(立法會CB(2)1542/98-99(01)號文件)

13. 前綫的一名代表向議員簡述意見書的內容。

14. 梁耀忠議員提出下列問題 --

  1. 在意見書第7段,前綫主張香港市民應有權提出修改,但須有至少1%的18歲
    或以上的香港市民以聯署方式表示支持有關議案。在此情況下,誰人會負責
    提出修改議案;

  2. 在第一百五十九條獲修改之前,港區人大代表的職能為何;及

  3. 倘若港區人大代表不同意某項修改議案,可如何調解立法會與港區人大代表
    之間的分歧。

15.關於(a)項,該名代表回應時表示,前綫仍未討論程序方面的細節,但她初步的回
應是議案或可由一位立法會議員提出。梁耀忠議員則認為較適宜由政府提出有關議
案。關於(b)項,該名代表表示,港區人大代表的職責是向全國人大提出已獲"3個方
面"同意,並在全民投票中獲得確認的議案。由於港區人大代表缺乏代表性,故應避
免由他們提出修改。關於(c)項,該名代表表示,前綫在意見書第8段建議設立一個憲
制諮詢會,為"3個方面"及公眾提供一個渠道,就議案進行討論及交換意見。她強調
,有關修改議案的最後定論應由全民投票決定。

16.主席表示,在英國,全民投票屬諮詢性質,對國會或政府並無約束力。他表示,
前綫的意見有別於出席上次會議的一些學者所持的意見,他們主張進行諮詢性的全
民投票。他詢問,在第一百五十九條獲修改之前,如何可實施全民投票的做法,他
並詢問如何處理對《基本法》中關乎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文的修改。

17.前綫的代表答稱,關於《基本法》長遠的修改機制,前綫的立場載於意見書第16
段。前綫認為,地方憲法的修改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基本法》應予修
改,以訂明對《基本法》的修改應交由市民透過全民投票的方式作出決定,而非由
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作出決定。意見書並無提及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關係
的問題。她認為,與香港特區的外交及國防事務有關的修改亦應諮詢香港市民。

街坊工友服務處(街工)
(立法會CB(2)1519/98-99(02)號文件)

18.街工的一名代表表示,除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外,所有已登記的選民均有資格
提出修改議案,只要議案獲某百分比的選民聯署支持便可。然而,街工認為不宜給
予港區人大代表提出修改的權力,因為他們已可透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倘
若"3個方面"對修改議案的意見出現分歧,公眾應有權在全民投票中決定修改議案的
最後定案。對《基本法》的所有修改,包括由國務院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修改
,均應諮詢港人意見。街工的意見詳載於其意見書內。

19.劉慧卿議員詢問應在何種情況下進行全民投票。街工的代表回答時表示,當"3個
方面"未能就某項具爭議性的議案達成共識時,才需進行全民投票。劉慧卿議員認為
街工所採取的原則似乎忽略了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因為不具爭議性的議案不會交
由市民表決。該名代表解釋,該項原則的大前提是行政長官和60名立法會議員均透
過直選由市民選出。由於他們已獲人民的授權,因此沒有必要就某項已取得共識的
修改議案進行全民投票。他表示,如把每項議案均交由市民表決,可能會有一些評
論認為香港正在尋求獨立。

20.主席提到街工的意見書中有關港區人大代表的權力的第 9 段時提出下列意見 --

  1. 他認為港區人大代表透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而非香港特區提出與香港事務有關
    的修改,並非恰當的做法。他認為港區人大代表作為香港特區內的"3個方面"
    其中之一,應就《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建議諮詢其餘兩方面的意見;

  2. 他詢問,依街工之見,港區人大代表所採取的做法,應分為兩個步驟,即首
    先考慮是否贊同已取得立法會及行政長官同意的議案,然後再考慮是否向全
    國人大提出該項議案;抑或只應涉及一個步驟,亦即意味著港區人大代表必
    須贊同已獲立法會及行政長官同意的修改議案,並向全國人大提出該修改議
    案。

21.街工的代表認為,根據第一百五十九條,港區人大代表可行使的權力,只包括就
議案給予或不給予同意,以及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他們應避免提出修改,因為他
們不應牽涉在香港的事務中。至於上文第20(a)段所載主席的意見,他表示需要較多
時間考慮。該名代表回應劉慧卿議員時承認,意見書第 6 段倒數第二句有一錯處,
該句的意思應該是指三分之二港區人大代表,而非參與投票的三分之二港區人大代
表。

II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22.主席表示,原定於1999年 3 月29日舉行的會議將予取消,因為事務委員會已接見
了所有團體或人士。他建議在下次會議討論政府當局就事務委員會接獲的公眾意見
所作的回應,議員對此表示贊同。梁耀忠議員補充,為協助議員研究此事,政府當
局亦應就立法會CB(2)1475/98-99(01)號文件所載的8項問題發表意見。

23.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準備在下次會議作出回應,但未必能夠涵蓋各
團體代表、人士及議員提出的所有事項。雖然政府當局會考慮公眾向事務委員會申
述的意見,但必須按照第一百五十九條的既定基礎來考慮《基本法》的修改機制。
此外,政府當局有需要就一些不能由香港特區單方面解決的問題(例如香港特區自治
範圍以外的事務及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徵詢北京的意見及請北京方面作出澄清
。他會在適當時候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向北京提出的各項事宜。至於梁耀忠議員提
到的 8 項問題,政制事務局局長長表示,政府當局須審慎研究該等問題,然後才能
決定其立場。政府當局如未能在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其中某些問題發表意見,
當局會作出解釋。

24.劉慧卿議員表示,事務委員會曾接見的學者和團體代表大多認為,在修改過程中
進行全民投票的建議是第一百五十九條所容許的。她促請政府當局向中央反映香港
人在此方面的意願。李柱銘議員補充,政制事務局局長無需害怕提出此事會令北京
不滿。他記得在草擬《基本法》時,基本法委員會其中一位委員曾提出全民投票的
問題,而當時並無遭受強烈的反對。他提醒政府當局不要假設北京對某些問題會有
某種的反應。另一方面,當局應嘗試說服北京尊重香港人的意願。

25.政制事務局局長向議員保證,他會如實向北京反映議員及公眾對此事的意見。當
局不會因害怕北京可能不想聽到有關的意見而不向其反映議員及公眾的看法。他指
出,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充分了解香港的情況,因為本地傳媒會廣泛報道在事務
委員會會議上公開討論的任何事宜。梁耀忠議員建議,為釋除議員的疑慮,方法之
一是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政府當局就此事向北京提交的文件。政制事務局局長回覆時
表示這未必切實可行。他向議員保證,他會向事務委員會匯報當局與北京討論的要
點。

26.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他會在 4 月底訪問北京,與內地部門討
論多項事宜,其中包括修改《基本法》的機制。事實上,他在上次訪問期間已向北
京提出該 8 項問題。他表示在全民投票一事上,政府當局仍未有確實的想法。當局
會考慮其他國家的做法,並會分析全民投票對香港而言是否最佳做法。他知悉全民
投票是能夠有效顯示公眾意願的渠道之一,但政府在研究修改議案時須審慎考慮很
多其他問題。主席認為,如60名立法會議員全由直選產生,便可能沒有需要進行全
民投票。

27.梁耀忠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設立《基本法》修改機制的時間表。政制事務局局
長回覆時表示,現階段難以定出時間表,因為有一些問題並不屬於香港特區的管轄
範圍,例如港區人大代表的職能及取得三分之二港區人大代表同意的程序,而政府
當局須就該等問題與北京進行磋商。

28.梁耀忠議員關注到,如沒有定出時間表,設立《基本法》修改機制的工作便可無
限期擱置。主席表示,如有關過程拖延過久,立法會可動議一項議案,在沒有具體
修改機制的情況下,根據第一百五十九條對《基本法》提出修改。接著,此事便須
由行政長官作出考慮。倘若未能在一年左右的時間內就修改機制與中央達成共識,
其餘兩方面(即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可制訂一個雙方同意的機制。他詢問政府當局有否
考慮此一做法。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議員不應過於悲觀,因為各有關方面
已有共識,同意應設立修改《基本法》的機制,而現時須予小心商議的,只是修改
機制的細節。一如他較早前提及,政府當局仍須與北京磋商某些問題。政制事務局
局長進一步回應議員時答允向事務委員會提供一個概略的時間表,但他強調,遵守
時間表的程度會視乎與有關各方討論的進展而定。

29.李柱銘議員表示,根據第一百五十九條,只有兩個方面是香港特區不能控制的。
第一是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的修改提案權,其次是在港區人大代表向全國
人大提出修改議案後的工作。他表示,任何其他程序,包括進行全民投票,均可由
香港特區自行決定。他提醒政府當局不應試圖就完全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程序
徵詢北京的意見。

30.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他不同意李議員的意見,原因有二。第一,規管港
區人大代表在修改過程中的程序須與全國人大磋商;第二是有需要確定全國人大常
委會及國務院提出的修訂對香港特區的影響。

31.議員其後討論事務委員會應否安排與港區人大代表舉行閉門會議。大部分議員認
為事務委員會的會議應公開進行。然而,個別議員可自行與港區人大代表或其他政
黨的成員進行非正式的討論。

32.主席告知議員,他已致函行政長官,邀請其出席事務委員會日後的會議,討論修
改《基本法》的機制,而行政長官在回覆中表示政制事務局局長會代表他參與有關
的討論。

IV. 下次會議日期

33.下次會議將於1999年4月19日舉行。議員同意討論下列事項 --

  1. 修改《基本法》的機制;

  2. 選舉管理委員會就區議會選舉發出的指引擬稿;及

  3. 政府內部及受政府資助和規管的機構在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上的進展。

34. 會議於下午4時4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