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86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S+EA+CA
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
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12日(星期五)
|
---|
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
---|
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廳
|
---|
出席委員 :l
衛生事務委員會委員
何敏嘉議員(主席) (聯席會議主席)
#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陳婉嫻議員
# 梁劉柔芬議員
鄧兆棠議員
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
許長青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黃容根議員
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
黃宏發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副主席)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
衛生事務委員會委員
* 楊 森議員
# 楊耀忠議員
# 羅致光議員
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
* 陸恭蕙議員(主席)(聯席會議副主席)
吳清輝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素玉議員
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程介南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司徒華議員
* 亦為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
# 亦為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局長
- 孫明揚先生
-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 陳梁夢蓮女士
-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 張錦輝先生
-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 梁志仁先生
-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 伍錫漢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女士
- 高級主任(2)7
- 梁采怡女士
I. 通過1999年1月15日及2月8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457/98-99及1470/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15日及2月8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就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服務的日後架構與政府當局商議
(立法會CB(2)1267/98-99(01)及1443/98-99(01)號文件)
2.主席提及政府當局就李永達議員及梁劉柔芬議員的提問而作出的回應(立法會
CB(2)1267/98-99(02)號文件),以及以列表方式載列政府當局對顧問報告所提建
議的決定的文件(立法會CB(2)1443/98-99(01)號文件),並請議員提問。
發牌制度
3.李永達議員表示,議員及有關行業均期望當局 能提供"一站式"的發牌服務。他
提及政府當局於文件答1段的回應,並詢問由工商服務業推廣署及市政總署委聘
的顧問,是否得悉該項原則。
4.張永森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當局的工作方向是否致力設立中央牌照局,以
處理各類牌照的發牌工作。他認為食肆牌照及酒牌應由同一牌照局負責處理,以
達致精簡制度的目標。至於由工商服務業推廣署及市政總署委聘的顧問研究(下稱
"顧問研究"),他指出當局僅諮詢市政總署對該項研究的意見,而實際委聘進行研
究的工作是由中央政府負責。由於該項研究要到1999年6月才完成,他質疑研究
工作在時間上如何能配合《提供市政服務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
5.李柱銘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建議一套新制度,可在一段合理的時限(如兩個
)內完成發牌程序。他認為應盡早向牌照申請人提供各項必需的意見及協助,以
助申請人符合發牌規定。
6.陳榮燦議員認為,檢討區域組織的最終目的,應是改善市政服務。他指出,部
分食肆可在未領有有效牌照前已營業達一整年,清楚顯示現行的發牌制度存着問
題。他要求政府當局提供一份工作流程表,載列現行制度與擬議新制度的差異之
處,以便議員判斷新制度是否能改善現時的情況。
7.劉慧卿議員贊同李柱銘議員及陳榮燦議員載於上文第5及6段的見解。她要求政
府當局就下列事項提交文件 --
- 簽發食肆及酒吧牌照所需的時間;及
- 過去10年,未領有牌照而開始營業的食肆數目,以及當局曾採取的
執法行動。
她認為上述資料有助市民及準投資者了解發牌情況。她相信目前負責研究發牌
事宜的顧問,手頭應已備有該等資料。
8.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說,目前的工作是全面檢討提供市政服務的架構。當局
的構思是在4月提交條例草案,先行處理架構方面的問題,使兩個臨時市政局
(下稱"臨市局")能將有關權力及職能移交予新架構下的組織。至於提供市政服
務的細節,當局希望在1999年年底前作出決定。
9.關於發牌事宜,政制事務局局長強調,現時已有一套制度正在運作,而檢討
的目的是改善現行制度。數十年來,兩個市政局一直致力改善發牌情況,但確
實遇到實際困難。他舉例指出,若建築設計稍作更改,便會影響許多有關發牌
的決定。目前,發牌工作仍由兩個臨市局負責。政府當局現正研究設立中央牌
照局的建議,以及其中所涉及的實際困難。當局明白飲食業期待有一個方便用
戶的制度,以提供一站式服務,當局會朝着這方向努力。然而,有關細節須待
顧問研究完成後才能制訂。政制事務局局長亦澄清,顧問研究是當局提供更佳
營商環境的其中一項計劃,而發牌制度是須予檢討的範疇之一。
10.陳榮燦議員要求當局提供一份載列現行發牌制度及擬議制度的工作流程表,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此表示,他只能要求兩個市政總署提供載列現行制度的圖表
,因為新的安排尚待決定。至於劉慧卿議員於上文第7段所提出的要求,政制事
務局局長答應分別向兩個臨市局及/或顧問索取有關資料。李柱銘議員認為政府
當局應致力制訂一個可在兩個月內完成牌照申請程序的新發牌制度,政制事務局
局長表示,雖然他亦贊同這項工作方向,但未能就此作出決定,因為有關工作將
由新設立的決策局及新部門負責。
取消兩個臨市局後的擬議安排
11.張永森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尚未訂定日後安排的所需細節前,即着手處理兩
個臨市局的權力及職能移交事宜,實非理想的做法。在審議條例草案時,議員不
僅關注將哪些職能移交予哪些部門負責,亦需考慮其他因素,例如設立新架構、
擬議安排是否有效,以及由新架構提供的服務會有甚麼改善等。他建議聯席會議
或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應首先將擬議安排視為取消兩個臨市局的後果,並在條例草
案提交予立法會前,向政府當局反映意見。
12.主席及陳榮燦議員均贊同張永森議員的意見。主席要求當局澄清由哪個決策
局負責該條例草案,以及該條例草案是否只鑑定應移交予新架構的職務及職能。
李柱銘議員認為,在尚未確定掌管新架構的官員前,便建議將兩個臨市局的職能
移交予新架構,足以進一步證明政府當局檢討地區組織的最終目的,是要取消兩
個臨市局。他認為現行提供市政服務的制度並無出現嚴重的問題,政府當局應先
行訂定可予接受的架構細則,然後將建議提交議員考慮。他更認為,議員在考慮
取消兩個臨市局的建議時,有需要考慮當局提交的新建議詳情。
13.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條例草案訂定法律基礎,以便將兩個臨市局的
有關權力及職能移交予新架構。由於現行的《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已訂明由兩
個臨市局提供的市政服務,倘兩個臨市局不再存在,便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
將該等職能移交。他同意議員有需要考慮提供市政服務的擬議安排,但指出條例
草案不會處理該等細節。他表示政制事務局會負責提交條例草案及有關的安排,
直至確定負責設立新架構的專責小組的主管人選。他重申檢討地區組織的目的是
精簡提供市政服務的整體架構,當中亦涉及其他決策局及部門,並非只是精簡兩
個市政總署的架構。整項檢討有助改善政策方面的協調工作。他表示,當局會因
應上次會議席上的承諾,於4月向議員提供資料,闡述新架構如何進一步精簡工作
程序。
兩個臨市局關注的事項
14.張永森議員指出,議員對發牌制度的關注,正好顯示政府當局未有提供有關
市政服務的新架構的詳情。除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外,市政服務亦包括藝術、文
化、體育及康樂事務。他不同意應待新架構落實後才制訂上述細則。反之,他認
為應先行制訂該等細則,以便負責的官員可執行既定的政策及細節的安排。張永
森議員指出,政府當局未曾與兩個臨市局進行真正討論,更遑論就發牌制度諮詢
兩個臨市局。他表示,兩個臨市局確曾致函行政長官、行政會議召集人及政府當
局,要求討論此事,但卻被拒絕。他答應於稍後提供有關的往來函件,供議員參
閱。
(會後補註:有關函件已隨1999年3月15日發出的立法會CB(2)1482/98-99號文件
送交議員。)
15.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說,兩個臨市局要求與政府當局商討"一局一署"的建議
,但政府當局已多次解釋,認為該項建議並非最理想的方案。他指出,政府當
局一直以來均與兩個臨時市政總署就提供市政服務的安排,進行溝通,因為上
述服務目前仍由兩個臨時市政總署負責。至於負責設立新架構的專責小組主管
,政制事務局局長強調,出任該職位的官員須負責統籌有關政策。至於制訂細
則所需的時間,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現正進行內部討論,將於稍後
諮詢兩個臨市局的意見。
新架構
16.陳婉嫻議員表示,取消兩個臨市局的建議可以有兩方面的看法,一是改善為
市民提供的市政服務,另一是政制上的轉變。她認為雖然政府當局並不贊同"一
局一署"的建議,但鑑於兩個臨市局具有提供市政服務的經驗,當局應諮詢他們
的意見,以期作出改善。她認為政府當局應提供一個時間表,列明訂定新架構細
則的進度。主席表示同意,並認為除顯示在新架構下各部門所負責的職能外,政
府當局亦應列明服務如何得以改善。
17.政制事務局局長同意陳婉嫻議員提出的論點,並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會與兩
個臨市局商討有關提供市政服務的其他建議。至於進度時間表,政制事務局局
長表示,政府當局的目標,是在1999年年底前落實有關細則。當局會將詳細建
議提交立法會審議,以申請批核所需的人手編制及開支。他亦表示有需要向有關
的事務委員會解釋,將提供市政服務職能移交予不同部門預期會出現的問題,以
及與議員討論可作出改善的範疇。
18.梁智鴻議員雖然贊成將管理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的職能集中處理,但對政府
當局建議的新架構有所保留。他指出,醫療專業界已向政府當局提出另一項方案
。他表示,由於顧問的建議不一定是最佳方案,政府當局在決定新架構時,應考
慮議員提出的意見。他更質疑當局為何沒有考慮他本人及醫療專業界提出的意見
。
19.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說,梁智鴻議員於過往的聯席會議上曾提出同一問題,
當時衛生署署長已清楚解釋此事。他指出問題並不能無限期推遲,而載述政府
當局對顧問報告主要建議的回應的文件內,已表明政府當局現時更有信心建議
能達致預期目標。雖然政府當局的決定與梁智鴻議員的建議有所不同,但亦會
處理梁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李永達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應將其建議與梁議員的
建議作一比較,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澄清,梁議員僅就若干事項提出意見,
並沒有提交任何詳細建議或文件。
(會後補註:梁智鴻議員的建議已提交政府當局,並已隨1999年4月16日發出的
立法會CB(2)1718/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
地區組織
20.黃宏發議員認為,雖然當局已決定將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的職能集中處理,
但如何將該等職能集中處理則尚待商議。他表明立場,支持將權力分散而非集中
。不過,由於當局已決定取消兩個臨市局,他認為再行討論亦無意義。他提醒當
局,儘管就集中提供市政服務問題上,可以設計出十全十美的工作流程表,但實
施時可能完全是另一回事,原因是規管提供市政服務的一般原則,或許不夠全面
及欠缺靈活安排,以致未能顧及各區的不同需要。他表示仍堅持他對地區組織發
展的意見,並會在適當時提醒政府當局他的立場。
21.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提出,地區組織檢討的結果確定須解散兩個臨市局。
他指出,《基本法》並無嚴格訂明有關區議會的安排,因而尚有許多空間進行政
制發展,例如地區組織的進一步演變。
22.陳榮燦議員提及載述政府當局就《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服務顧問研究》的回
應第V部。該部載述有關加強區議會角色的建議,訂明區議會"就食物和環境衛
生事務提供意見的角色日後會加強"。他詢問剛於日前通過的《區議會條例草案
》,有否就該項角色作出規定。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已作出有關規定。
環境保護
23.劉慧卿議員表示,新架構下對保護環境的職責討論甚少。她認為保護環境的
職能十分重要,所涉及的概念非常廣泛,不僅只局限於環境衛生。她質疑當局
將保護環境的工作撥歸新決策局管轄的理據,並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解釋
為何作出改變及如何作出改變。當局亦應說明新決策局將如何履行保護環境的
職務及職能,對規劃環境地政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影響,以及如何確保各部門
日後合作順利。
24.政制事務局局長解釋,新決策局的工作將包括制訂有關環境保護的政策。他
表示將該項職能撥歸新決策局負責,顯示政府當局十分重視加強環保發展的工
作。由於各方一向集中關注取消兩個臨市局後,提供市政服務的日後安排,因
此有關環境保護的討論並不多。政制事務局局長答應提供上文第23段所要求的
資料。
總結
25.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詢問議員,聯席會議是否已達致共識,認為政府當局須首
先提供令人滿意及資料詳盡的擬議新架構詳情,並承諾處理食肆牌照的申請工
作可於兩個月內完成,議員才會考慮有關取消兩個臨市局的建議。李柱銘議員
支持該項建議,並重申在發牌方面,當局開始處理申請時,便應向申請人提供
各項有關意見,以便申請人遵照發牌規定,令申請可於兩個月內完成審理。陳
榮燦議員補充,政府當局應提供一份對照表,列明現行發牌制度與擬議新制度
的差異,使議員可以考慮擬議的新制度是否確實作出改善。
26.議員普遍贊同政府當局應提供擬議新架構的詳情供議員考慮。陳婉嫻議員表
示,政府當局應提供一份時間表,列明何時可提供該等詳情。何秀蘭議員、張永
森議員及李永達議員均認為,待當局提供該等詳情後,議員才能討論有關建議,
而當局應於一段合理時間內提供有關詳情,以便議員能有充裕時間考慮及討論建
議,並在有需要時進行諮詢。
27.主席表示,由於當時出席會議的議員人數未能達到法定人數,聯席會議不能
就該項共識投票。
III. 就體育、藝術及文化的日後安排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會CB(2)1417/98-99(01)號文件)
28.主席告知議員,民政事務委員會曾於1999年3月8日的會議席上討論此事,並
將於1999年3月29日的特別會議再行跟進。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更表示,就體育、
藝術及文化事務的日後安排而進行的公眾諮詢已有定案,當局會於稍後發表諮詢
報告。議員同意由民政事務委員會跟進此事。
IV. 下次會議日期
29.主席告知議員,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快將完成有關海外國家的食物安全
管理制度的資料研究報告。他指出當條例草案於4月提交立法會時,將會成立法
案委員會,因此,他請議員就如何跟進此事提出意見。
30.李永達議員重申他的意見,即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以前,應提供
更多有關管理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的擬議新架構的詳情。
31.張永森議員建議,倘聯席會議可於下次會議達致共識,便應向內務委員會提
出,以便進一步討論,若政府當局未能就取消兩個臨市局後的日後安排提供所
需的詳情,議員應否審議條例草案。
32.對於政府當局在未能提交一套令人滿意的方案前,便決定取消兩個臨市局的
安排,李柱銘議員極為不滿。
3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應主席邀請發言,表示條例草案擬稿的第一稿經已備妥,
當局可於下次聯席會議上,在尚未提交條例草案的情況下,再度向議員簡述該
條例草案的內容。她指出,條例草案不會載述新架構的詳情,但政府當局亦可
於同一會議上提供已備有的細則。
34.主席考慮到上文第29至33段的意見後,建議當條例草案在憲報刊登後,才決
定下次會議的日期,議員表示同意。
35.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