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星期四)
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舉行的特別會議
一、 政府當局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所依循的程序。
《基本法》第48(2) 條訂明行政長官其中一項的職權是負責執行《基本法》。《基本
法》第43條訂明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按《基本法》第43條及第48(2)條,行政長官已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報告他在執行《
基本法》時遇到的問題,並請求協助。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全
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第12條,國務院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
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二、 人大常委會行使其解釋《基本法》的權力的程序。
按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第12條,若干授權機關或人士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
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這些機關及人士包括國務院、中央
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
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
該《議事規則》第12條第 2 款規定如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檢察院,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
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將有關議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
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該《議事規則》第15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後,由分組會
議進行審議,並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該《議事規則》第16條第 2 款規定,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的議案和修改法律的議案
,法律委員會審議後,可以向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也可以向
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按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第30條第 1 款,表決議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組
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此外,按《基本法》第158條第4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前,
須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三、 人大常委會按《基本法》第158條第4款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的運作
方式。
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就《基本法》第17、
18、158和159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按《基本法》第158條第4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
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有關人大常委會如何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程序這個問題,我們注意到基本法委員會
委員陳弘毅教授已就此於五月二十九日的政制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作了詳盡的介
紹,並交予立法會一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
會議事規則》。
四、 政府當局對設立有關行政長官提請中央人民政府要求人大常委會解釋
《基本法》條文的正式機制的意見。
行政長官已承諾我們只會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會向中央尋求這方面的協助。正
如律政司司長在五月二十六日立法會的動議辦論中所說,特區政府會慎重考慮有關
建議設立機制這個問題,這是個複雜的問題,但特區政府目前未能就此作出任何承
諾。
五、 行政長官提交國務院以提請國務院要求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22條
第4款及第24條第2款第3項作出解釋的報告。
行政長官的報告已於五月二十一日送呈港澳辦,由他們提交國務院。國務院現正審
閱有關報告。如國務院接受報告,會把報告轉交人大常委。我們計劃屆時公開報告
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