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基本法》機制
1999年3月15日及22日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
提及的問題的初步研究和未來路向
須考慮的其他事項
法律界人士、學者、有關團體和人士應邀出席 3 月15日和22日的政制事務委員會會
議,就修改《基本法》的機制表達意見。在討論過程中,與會人士提出了一些新問
題和重要事項,包括 -
- 誰可啟動修改的程序?市民可否提出修改的建議?港區人大代表應否自願放
棄提出修改建議的權利?
- 應否規定任何修改建議必須得到超過特定數目的立法會議員/港區人大代表
的支持,方可提出?
- 修改建議的形式為何?
- 三方是否應考慮訂定時限考慮有關的修改建議?
- 應否設定三方考慮修改建議的先後次序?
- 修改建議經其中一方同意後,把修改建議提交其他兩方的機制為何?
- 應否舉行憲制會議(參加者包括三方和其他人士)?憲制會議的性質為何?
議事規則為何?會議應由誰人主持?
- 在過程中若建議作出了修改,應否重新開始整個程序?
- 怎樣徵詢市民的意見?應否舉行全民投票?全民投票應具約束力或只屬諮詢
性質?
- 怎樣確保修改建議不會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 港區人大代表應否自行制訂有關的議事規則?人大常委應否向港區人大代表
發出指引?
- 人大常委和國務院應否徵詢香港特區對他們所提出的修改建議的意見?如需
要的話,怎樣徵詢?
- 人大常委應否向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發出指引?基本法委員會應否徵詢香
港市民的意見?
建基於《基本法》的既定基礎
2.在制訂落實《基本法》第159條的適當機制時,我們認為必須在第159條的既定基
礎上研究各個方案。設立憲制會議處理有關問題的建議,亦須在這基礎上考慮。
市民的參與
3.我們注意到在兩次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立法會議員、法律界人士、學者、有
關團體和人士一再強調日後所制訂的機制,必須有充分徵詢市民意見的安排,或可
讓市民直接參與有關程序(例如舉行全民投票)。我們正研究和比較其他國家在修
憲方面的經驗。政府會在下次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匯報研究的初步結果。
提出修改建議
4.政府亦注意到在該兩次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不少人士贊同《基本法》第159條
所提述的三方(即立法會、港區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任何一方,可提
出修改《基本法》的建議。但同時,亦有不少人認為《基本法》是一份憲制性文件
,不應輕率提出修改。因此,有些人士建議任何修改建議必須得到超過特定數目的
立法會議員或港區人大代表的支持,方可根據《基本法》第 159 條提出。我們正研
究其他模式的相關規定,並會考慮香港特區的情況,就有關規定制訂建議。
三方考慮修改建議的先後次序
5.至於應否設定三方考慮修改建議的先後次序,我們得知,有建議認為行政長官應
是最後給予同意的一方。我們需要研究若修改建議由政府提出,這個建議安排如何
運作。
與內地部門交換意見
6.在兩次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亦有人提出多項涉及人大常委、港區人大代表和
基本法委員會的問題,當中包括:港區人大代表如何履行《基本法》第 159 條所訂
明的職責;是否應由港區人大代表自行訂立議事規則;是否應在修改程序中確立一
項機制,以確保修改建議不得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如需要的
話,應如何確立和在哪個階段確立這個機制;人大常委和國務院如提出修改《基本
法》,應否諮詢香港特區的意見,如需要的話,應如何徵詢。我們需要與中央人民
政府和內地有關部門就這些問題交換意見。正如我們較早時指出,我們已與內地有
關部門展開對話。
諮詢程序
7.為了制訂落實《基本法》第 159 條的適當機制,我們認為必須充分徵詢各有關人
士的意見,以便在擬定有關機制時能顧及他們的意見。根據我們的初步研究,我們
認為須採取以下步驟,以確保充分諮詢所有有關人士的意見 -
- 分析各個問題和總結各方的意見;
- 與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討論有關事項或問題;
- 預留時間,讓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研究有關事項或問題、徵詢港區人大
代表和基本法委員會等有關人士的意見,以及擬定他們對有關事宜的看法;
- 與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舉行會議,了解他們的初步意見;
- 向行政會議匯報政府的初步意見和與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的討論進展;
- 向政制事務委員會匯報進展;
- 政府擬定有關機制的建議和擬備文件,諮詢立法會、法律界人士、學者和市
民的意見;
- 徵詢各有關人士對建議機制的意見;
- 與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進行討論;
- 考慮收集所得的意見,敲定政府的建議;
- 諮詢行政會議對建議定稿的意見;
- 向政制事務委員會匯報建議定稿的內容和向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作出簡
報;及
- 草擬和向立法會提出有關法例。
8.在現階段,政府無法提供完成上述程序的確實時間表,但政府完全明白各界認為
此事迫切,我們會繼續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匯報進展。鑑於這事宜在憲制方面
的重要性,我們認為所涉及的三方、市民和其他有關人士應有充分時間,研究和討
論相關問題,以期制訂一個合適的機制。
政制事務局
199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