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基本法》機制
副政制事務局局長於1999年5月17日
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
發言要點
在3月期間舉行的兩次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中,與會人士提出了一些新問題,這
些問題和我們早前已經點出的重要事項,我們已詳列於最新的文件中。
2.就文件所列的各項問題,政府已開展了初步的研究。除了文件所列的一些初步
看法外,今天我希望就幾個問題再加以補充。
3.首先,我們注意到在兩次會議中,大家都很重視如何制訂機制讓三方可以更
有效地討論《基本法》的修改議案,以期達到一個三方可以接受的議案。
4.此外,與會人士亦一再強調日後所制訂的機制,必須有充分徵詢市民意見的
安排,例如舉行全民投票。我們亦十分重視市民的參與,但我們認為須仔細研
究哪種方式最合適:是否搞民意調查、或全民投票,還是藉著社會輿論和立法
會議員等公眾人士的意見來反映民意?我們正研究和比較其他國家在修憲方面
的經驗,稍後律政司同事會匯報研究的初步結果,包括誰可啟動修憲的機制、
討論的程序和有關的時限、及全民投票等問題。
5.在兩次會議中,有人提出多項涉及人大常委、國務院、港區人大代表和基本
法委員會的問題,我希望補充一下我們的初步看法:
- 就港區人大代表如何履行《基本法》第159條所訂明的職責,是否
應由港區人大代表自行訂立議事規則和內容為何等問題︰我們注
意到立法會按《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在不抵觸《基本法》
的情況下可自行制定立法會議事規則,我們亦注意到人大常委辦
公廳於去年年底頒佈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辦法》,當中包括港區人大代表須按照《基
本法》第159條履行職責的條文。我們需要從有關方面了解人大
常委辦公廳會否就港區人大代表履行《基本法》第159條的職責
方面再頒佈更詳盡的執行職務辦法,或是港區人大代表方面會否
自行訂立議事規則等問題。
- 亦有人提出是否應在修改程序中確立機制,以確保修改議案不得與
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如需要的話,應如何確立
這樣的機制和在哪一個階段確立這個機制︰我們須要研究是否須要
確立這樣的機制。有一說是三方面在考慮某個修改議案時,應各自
審議修改議案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五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修改
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按《基本法》的規定,先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相信基本法委員
會和人大常委定必考慮修改議案是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
政策相抵觸。這個問題,我們也須與中央有關方面討論。
- 至於有立法會議員提出人大常委和國務院如提出修改《基本法》的
議案,應否諮詢香港特區的意見,如需要的話,應如何徵詢等問
題︰我們同意任何修改《基本法》的議案都是一件重大的事情,
應審慎行事。我們注意到在三月間的兩次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中
有不少人強調應廣泛徵詢,我們需要與中央討論此建議。
- 此外,亦有人提出基本法委員會在未提出意見前,須先徵詢香港特
區的意見︰我們注意到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下設的一個工
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就《基本法》第17、18、158和159條實施中
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人大常委提供意見。這些《基本法》條文沒
有就徵詢香港特區作任何規定,就此,我們須要了解中央有關當局
的看法。
6.我們提交的文件中指出,鑑於以上多項的問題涉及人大常委、港區人大代表
和基本法委員會,我們需要與中央人民政府和內地有關當局就這些問題交換意
見。我們已與內地展開對話。我們已向他們反映了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就此
課題所提出的各項問題,包括議員提出有關「人大常委」和「國務院」在提出
《基本法》的修改議案前是否應該徵詢港人的意見這問題。
7.我們提交的文件中闡明了工作的程序,為了制訂落實《基本法》第159條的
適當機制,我們認為必須充分徵詢和考慮各有關人士的意見。我們會適時向
政制事務委員會匯報,和聽取委員會的意見。在現階段,政府無法提供完成
所有程序的確實時間表,但政府完全明白各界認為此事迫切。
政制事務局
199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