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 577/98-99(01)
立法會
衞生事務委員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及政制事務委員會
(1999年2月8日會議)
政府就草擬《提供市政服務條例草案》的初步構思
引言
為落實區域組織檢討所建議的改革措施而須進行的立法工作涉及把兩個臨時市政局
的職能、合約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轉交政府或其他法定組織,以及現時文康市政
上訴委員會等有關法定組織所需作出的轉變。我們現正着手草擬有關法例,希望盡
快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本文件列出政府就草擬有關法例的初步構思。
立法會之前的討論
2.在草擬法例初稿時,我們考慮到議員在以往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涉及區域組
織檢討的立法建議而提出的以下意見:
- 政府應就有關事宜提出一條混合條例草案,讓議員對建議的改革方案有一個
整體了解;及
- 政府應藉此機會檢討和更新有關條例和附例的過時條文。
混合條例草案
3. 就立法方式來說,我們考慮了兩個方案:
- 制定一條條例草案,把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的職能和權力轉交政府
或其他法定組織。涉及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的各項現有條例的廢除
或修訂,會納入有關條例草案的相應修訂來處理;
- 制定一系列的個別修訂條例草案,每條條例草案分別處理臨時市政局和臨時
區域市政局某些特定權力和職能。
4.經審慎考慮後,我們認為方案(A)較可取,因為這套建議方案較有系統,讓立法會
可一次過集中處理有關事宜。
5.這條條例草案暫定名為《提供市政服務條例草案》(Provision of Municipal Services
Bill)將會提供法律基礎,把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的職能、權力、所有權及
管理職責轉交政府或其指定公職人員。
提供市政服務的未來架構
食物和環境衞生事務
6.我們建議設立一個新決策局,負責處理食物和環境衞生事務。該局主要負責統籌
和制定有關環境保護、環境衞生、廢物管理、食物安全和自然保育方面的政策,以
及協助漁農業的發展。新的決策局轄下,除了有環境保護署和漁農處之外,還會設
立一個食物環境衞生署。
7.現時由兩個市政總署、衞生署、漁農處負責的食物和環境衞生工作,會交由新的
食物環境衞生署接手處理。
文化和康樂服務
8.至於藝術文化和康樂體育方面,民政事務局局長已另行委任顧問,研究提供有關
服務的新行政架構。在收到有關的顧問報告後,政府會盡快就新架構作出決定。為
落實有關決定而需要作出的立法修訂,會盡可能納入草擬中的法例內。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
9. 這法例的主要目的如下:
- 把《臨時市政局條例》(第101章)、《臨時區域市政局條例》(第385章)
和其他法例所訂明有關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的職能和權力,一律由
2000年1月1日起轉交政府或指定的公職人員,第三者的權益會得到保障;
- 設立新的牌照上訴委員會,負責審理就指定公職人員所作有關一般牌照和相
關事宜的決定提出的上訴;
- 成立新的酒牌局,負責審核酒牌申請和簽發酒牌,以取代現時分別負責市政
局轄區和區域市政局轄區酒牌事宜的兩個酒牌局;
- 把現時市政上訴委員會和區域市政上訴委員會的職能合併,組成文康市政上
訴委員會,作為就指定公職人員、牌照上訴委員會和酒牌局所作發牌決定提
出的所有上訴的終審機構;
- 在適當的情況下,通過不同條例或附屬法例授權指定人員訂明提供市政服務
的各項收費。由2000年1月1日起,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應作為政府一般收入的
一部分,並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的規定作出監管;
- 把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的現有權利、義務和責任轉歸政府;
- 取消“市政局轄區”和“區域市政局轄區”的劃分;
- 刪除《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其附屬法例的一些過時條文;
- 訂立過渡和保留條文,以維持法律和行政方面的連貫性;
- 廢除《臨時市政局條例》(第101章)和《臨時區域市政局條例》(第385章)
,以及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之下的附屬法例合併和作出適
當修訂;及
- 訂明相關主體和附屬法例的相應修訂。
兩個臨時市政局在政策和做法上的不同之處
10.兩個臨時市政局在法例條文、政策和做法方面,均存在不同之處。舉例來說,一
些規管同一事項的附例所訂立的條文略有不同。在一些情況下,政策執行上的細節
,例如對無牌處所的檢控政策、扣分制,以及設施和場地的開放時間等運作安排,
亦有分別。我們需要考慮如何在2000年1月1日前消除這些分歧,或採取過渡性措施
,稍後才將政策統一執行。
立法工作和時間表
11.我們估計在今次的立法工作中,會有合共57條條例和至少 100 條附屬法例受到影
響。其中55條條例和至少72條附屬法例須作出輕微和相應的修訂,另外兩條條例和
29條附屬法例(全部列於第 132 章之下)會予以廢除。可能受影響的條例和附屬法
例載於
附件。
12.雖然有關的立法工作看似非常繁複,但大部分的修訂祇涉及把兩個臨時市政局的
權力轉交政府或指定人員。雖然涉及的條例和附屬法例數量頗多,但修訂的內容並
不太複雜。我們現正草擬法例,希望可在未來數月內完成,提交立法會審議。
政制事務局
1999年2月2日
附件
可能受《提供市政服務條例草案》影響
的條例和附屬法例
A部須作出輕微和相應修訂的主體法例
項目 | 條例名稱
|
---|
A1
|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
A2
| 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
|
A3
| 陪審團條例(第3章)
|
A4
| 誹謗條例(第21章)
|
A5
|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
|
A6
| 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
|
A7
|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
|
A8
| 林區及郊區條例(第96章)
|
A9
| 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
|
A10
| 遺產稅條例(第111章)
|
A11
| 稅務條例(第112章)
|
A12
| 差餉條例(第116章)
|
A13
|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
|
A14
|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
A15
| 除害劑條例(第133章)
|
A16
|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
|
A17
| 社團條例(第151章)
|
A18
| 華人廟宇條例(第153章)
|
A19
|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
A20
| 貓狗(修訂)條例(第167章)
|
A21
|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
|
A22
|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
|
A23
| 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
|
A24
| 防衞(射擊練習區)條例(第196章)
|
A25
|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
A26
| 消費者委員會條例(第216章)
|
A27
| 武器條例(第217章)
|
A28
| 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條例(第220章)
|
A29
| 裁判官條例(第227章)
|
A30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
|
A31
|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
|
A32
| 農產品(統營)條例(第277章)
|
A33
| 香港藝術中心條例(第304章)
|
A34
|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
|
A35
| 職工會條例(第332章)
|
A36
| 保障投資者條例(第335章)
|
A37
| 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
|
A38
|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
|
A39
| 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
|
A40
| 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
|
A41
| 狂犬病條例(第421章)
|
A42
| 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條例(第450章)
|
A43
|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
|
A44
| 海岸公園條例(第476章)
|
A45
| 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第472章)
|
A46
| 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
|
A47
| 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
|
A48
| 青馬管制區條例(第498章)
|
A49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
A50
| 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
|
A51
|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
|
A52
| 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
|
A53
|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
|
A54
| 華人永遠墳場條例(第1112章)
|
A55
| 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第1149章)
|
B部須作出相應修訂的附屬法例
項目 | 附屬法例名稱
|
---|
B1
| 僱用兒童規例(第57章)
|
B2
| 消防處(報告及證明書)規例(第95章)
|
B3
| 退休金利益條例(設立職位)令(第99章)
|
B4
| 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章)
|
B5
| 應課稅品(酒牌)(指明費用)(區域市政局轄區)公告(第109章)
|
B6
| 雜類牌照規例(第114章)
|
B7
| 差餉(雜項豁免)令(第116章)
|
B8
| 立法局決議(第116章)
|
B9
|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第123章)
|
B10
| 泳灘(市政局)附例*
|
B11
|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12
|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第132章)
|
B13
| 商營浴室(市政局)附例
|
B14
| 清糞(市政局)附例
|
B15
| 火葬及紀念花園(市政局)附例
|
B16
| 圖書館(區域市政局轄區)指定令
|
B17
| 圖書館(市政局轄區)指定令
|
B18
| 奶粉規例(第132章)
|
B19
| 食物攙雜(人造糖)規例(第132章)
|
B20
| 食物攙雜(金屬雜質含量)規例(第132章)
|
B21
|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章)
|
B22
| 食物業(區域市政局)附例
|
B23
| 食物業(區域市政局)附例(豁免第31(1)條規定)(綜合)公告
|
B24
| 食物業(市政局)附例(豁免第32(1)條規定)(綜合)公告
|
B25
| 冰凍甜點(市政局)附例
|
B26
| 殯儀館(市政局)附例
|
B27
| 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第132章)
|
B28
| 小販(認可區)(市政局)(綜合)宣布
|
B29
| 小販(市政局)附例
|
B30
| 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第132章)
|
B31
| 圖書館(區域市政局)附例
|
B32
| 區域市政局轄區內街市宣布
|
B33
| 市政局轄區內街市宣布
|
B34
| 奶業(市政局)附例
|
B35
| 食物內礦物油規例(第132章)
|
B36
| 防蚊(市政局)附例
|
B37
| 博物館(市政局)附例
|
B38
| 區域市政局轄區厭惡性行業宣布
|
B39
| 市政局轄區厭惡性行業宣布
|
B40
| 厭惡性行業(區域市政局)附例
|
B41
| 遊樂場所(市政局)附例
|
B42
| 遊樂場地(市政局)附例
|
B43
| 食物內防腐劑規例(第132章)
|
B44
| 私營墳場(市政局)附例
|
B45
| 私營街市(區域市政局)附例
|
B46
| 公眾墳場(市政局)附例
|
B47
|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市政局)附例
|
B48
| 公廁(行為及舉止)(市政局)附例
|
B49
| 公眾街市(市政局)附例
|
B50
| 公眾泳池(市政局)附例
|
B51
| 限制在特別範圍販賣(區域市政局轄區)(綜合)公告
|
B52
| 衞生及清糞(區域市政局)附例
|
B53
| 屠房(區域市政局)附例
|
B54
| 無煙煙草產品(禁止)規例(第132章)
|
B55
| 體育場(市政局)附例
|
B56
| 泳池(區域市政局)附例
|
B57
| 殮葬商(區域市政局)附例
|
B58
| 附表所列處所通風設施(市政局)附例
|
B59
| 水井及貯水(市政局)附例
|
B60
| 精神健康規例(第136章)
|
B61
|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規例(第139章)
|
B62
|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牛隻、綿羊及山羊的飼養)規例(第139章)
|
B63
| 奶場規例(第139章)
|
B64
| 家禽(屠宰供出口)規例(第139章)
|
B65
|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禽畜飼養的發牌)規例(第139章)
|
B66
| 公眾娛樂場所規例(第172章)
|
B67
| 監獄規例(第234章)
|
B68
| 商業登記規例(第310章)
|
B69
| 空氣污染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第311章)
|
B70
| 商船(雜類航行器)規例(第313章)
|
B71
| 廢物處置(廢物處置的收費)規例(第354章)
|
B72
| 華人永遠墳場規則(第1112章)
|
C部
予以廢除的主體和附屬法例
項目 | 法例及附屬法例名稱
|
---|
C1
| 臨時市政局條例(第101章)
|
C2
| 臨時區域市政局條例(第385章)
|
C3
| 屠場(市政局)附例*
|
C4
| 宣傳品附例
|
C5
| 地庫(市政局)附例
|
C6
| 泳灘(區域市政局)附例
|
C7
| 文娛中心(市政局)附例
|
C8
| 商營浴室(市政局)附例
|
C9
| 火葬及紀念花園(區域市政局)附例
|
C10
| 食物業(市政局)附例
|
C11
| 冰凍甜點(區域市政局)附例
|
C12
| 殯儀館(市政局)附例
|
C13
| 小販(區域市政局)附例
|
C14
| 圖書館(市政局)附例
|
C15
| 奶業(區域市政局)附例
|
C16
| 博物館(區域市政局)附例
|
C17
| 厭惡性行業(市政局)附例
|
C18
| 遊樂場所(區域市政局)附例
|
C19
| 遊樂場地(區域市政局)附例
|
C20
| 私營墳場(區域市政局)附例
|
C21
| 公眾墳場(區域市政局)附例
|
C22
|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區域市政局)附例
|
C23
| 公廁(區域市政局)附例
|
C24
| 公眾街市(區域市政局)附例
|
C25
| 公眾泳池(區域市政局)附例
|
C26
| 屠房(市政局)附例
|
C27
| 體育場(區域市政局)附例
|
C28
| 泳池(市政局)附例
|
C29
| 殮葬商(市政局)附例
|
C30
| 附表所列處所通風設施(區域市政局)附例
|
C31
| 通風(市政局)附例
|
* 所有列舉的附例均列於第132章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