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討論事項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修訂《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
(第311章,附屬法例J)的建議
前言
我們建議修訂《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第311章),以達
致下列各點:
- 收緊若干不超過3.5公噸車輛的廢氣排放標準,以符合歐盟和日本的
最新規定,以及對3.5公噸以上新登記汽油車輛的廢氣排放標準作出
輕微修訂;
- 為新登記汽油車輛增設一項廢氣排放標準,以控制這些車輛燃料缸
汽化釋出的燃油蒸發污染物;
- 為新登記的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引進一套廢氣排放標準。
背景及論據
2.汽車是本港的主要空氣污染來源。政府的車輛廢氣管制策略之一,是當有關
的車輛及燃料可於香港獲得供應時,便會採用最嚴格的新登記車輛廢氣排放及
汽車燃料質素標準。我們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收緊了新登記大型柴油車輛的
廢氣排放標準,使其與最新的歐盟第二期標準看齊。我們又與歐盟採取一致措
施,分兩期收緊所有新登記輕型柴油車輛的廢氣排放標準,第一期已於一九九
八年十月一日實施,第二期現建議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實施。
3.我們估計本建議修訂將影响最少67種型號的新登記輕型柴油貨車及輕型柴油
巴士,與及小量輕型汽油車輛。與符合舊標準的車輛比較,符合最新歐盟及日
本標準的輕型車輛排出的粒子減少55%,碳氫化合物和氮氧化物亦減少38%。
由於推展所有柴油的士轉為石油氣的士的籌備工作正在進行中,我們預期由二
○○○年年底開始,才規定新的士必須使用石油氣。為確保在此之前購買的新
的士符合現存最佳的廢氣排放標準,我們建議把的士列入今次對廢氣排放標準
的修訂中。此外,我們亦將為3.5公噸以上的新登記汽油車輛的廢氣排放標準作
出輕微修訂。
4.許多國家都已制訂標準,管制汽油車輛燃料缸汽化釋出的燃油蒸發污染物,以
減少光化學煙霧的形成。這些新標準切實可行,市場上亦有符合新標準的車輛
供應。我們因此建議引入這些標準,作為在香港新登記的汽油車輛的標準之一。
5.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約佔本港車輛總數的5%。它們目前無須符合任何廢氣排
放標準。不少國家已制訂或正在制訂適用於新登記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的廢氣
排放標準。去年十月,日本已引進電單車廢氣排放標準,歐盟也會在今年稍後
時間,加緊管制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的廢氣排放,而符合這些標準的電單車及
機動三輪車可比舊型號減少排放50%碳氫化合物。因此,我們需要引入同樣嚴
格的新登記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廢氣排放標準,與國際間行動一致,避免設計
欠佳的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充斥本港。
建議修訂
6.《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第311章,附屬法例J)規定,首
次登記的車輛必須符合既定的廢氣排放標準。我們建議由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起,進一步收緊3.5公噸以下而其參考重量高於1.25公噸的輕型車輛及柴油的士
的廢氣排放標準,以符合歐盟及日本的最新標準,並對3.5公噸以上使用强制點
火式引擎的車輛的廢氣排放標準作出輕微修訂。此外,我們建議在汽油車輛的
管制規定中,加入對燃料缸汽化釋出的燃油蒸發污染物的排放標準。
7.我們又建議在同一規例中訂明,所有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或之後首次登記
的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必須符合相當於日本、歐盟或美國所採用的嚴格廢氣
排放標準。
諮詢
8.我們已諮詢多個有關組織及行業協會。香港汽車商會支持有關車輛的建議。的
士業亦已被諮詢有關收緊新登記柴油的士廢氣排放標準的建議。共有16個的士業
內團體作出回覆,其中8個表示支持,3個表示反對,其他5個沒有意見。為了消
除部份的士業界人士的疑慮,我們已進一步向業界解釋,有關建議只適用於新登
記柴油的士,而符合這些標準的車輛,本港已有供應或業界已在使用。我們亦指
出收緊新登記柴油的士廢氣排放標準的建議,只是修訂所有新登記輕型柴油車輛
的標準的全盤計劃之一。
9.香港摩托車協會及香港摩托車商會支持收緊新登記電單車的廢氣排放標準,只
有電單車的水貨進口商及二手電單車進口商表示,由於在日本進行廢氣測試約需
要4,000元,擔心經營成本將會上升;不過,豁免對這些電單車的管制將會破壞
引入電單車廢氣排放標準的計劃。我們已促請這些進口商與電單車製造商研究取
得原廠廢氣排放證書的可行性,進口商也可以聯絡本地的廢氣測試實驗室,安排
為進口的電單車進行廢氣排放測試。藉以減低本建議對他們的成本的影响。
10.機動三輪車在香港的使用並不普遍。運輸署在一九九八年並沒有發出任何機
動三輪車牌照。
前瞻
11.我們計劃在聽取議員的意見及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後,於一九九九年五月提
交本建議修訂規例與立法會作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
規劃環境地政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