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 197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ED
教育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2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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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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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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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楊耀忠議員(主席)
張文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楊森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
吳清輝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黃宏發議員
司徒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項的討論
- 教育署署長
- 羅范椒芬女士
-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 李百全先生
- 教育署署長
- 羅范椒芬女士
- 教育署署理助理署長(學位分配及支援)
- 衛國邦先生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 陳鄭蘊玉女士
- 教育署署長
- 羅范椒芬女士
- 教育署署理助理署長(輔導服務)
- 李世乾先生
- 高級專責教育主任(教育心理/特殊教育)
- 胡御珍女士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 陳鄭蘊玉女士
- 教育署署長
- 羅范椒芬女士
- 教育署助理署長(學校行政)
- 鄭文耀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6
- 馬健雄先生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2)1313/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16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CB(2)1291/98-99(01)號文件)
2.委員同意,下次定期會議將由1999年3月15日押後至3月22日舉行,屆時將
討論以下事項 --
- 為從內地新來港定居的兒童提供教育;
- 撥地興建新學校事宜;及
- 為校長提供訓練及發展課程。
(會後補註:下次會議隨後改於1999年3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立法會會議廳舉
行。主席應政府當局的要求,同意在議程加入"簡介私立學校政策的檢討"。)
3.關於討論項目(a)及(b),梁耀忠議員表示,他亦希望了解有關放寬校舍高度限
制的建議。委員同意亦應邀請規劃環境地政局及消防處派代表參與討論此事。
II. 中小學在體育運動教育方面的設施
(CB(2)1291/98-99(02)號文件)
4.劉慧卿議員表示,雖然教育統籌委員會在其1993年發表的"香港學校教育目標
"文件中已確認體育的重要性,但學校的活動空間及體育設施仍然不足,無法幫
助學童鍛鍊強健的體魄,並發展他們在運動方面的潛能。就此,她詢問教育署
有否比較香港及外國學校現時的標準及設施,從而為香港學校制訂改善計劃及
訂定目標。她建議,教育署應爭取更大面積的用地,以便在興建新學校時,可
改善各項校舍設施。
5.教育署署長答稱,教育署現時未能提供資料,說明外國學校在運動設施方面
的規劃標準。她解釋,由於土地資源有限,當局難以為學校提供符合國際標準
的體育設施。她指出,當局經多番努力,並諮詢教育界各有關方面後,制訂了
最新的中小學校舍設計("2000年設計"),當中已納入多項改善措施。鑑於市區
缺乏建校用地,教育署將須權衡各方面的需要,既要興建更多學校,也要為學
校提供更佳設施及更多活動空間。就此,政府當局正積極研究可否放寬校舍的
高度限制,以充分利用建校用地,"創造"更多用作闢建課室及進行其他活動的
空間。教育署署長表示,學校可視乎學生的意向及校內的設施,以不同形式進
行體育活動;有些活動所需空間較少,例如太極及跳繩。她補充說,舊式學校
並沒有符合現時標準的活動空間,因而面對較大問題;教育署正謀求辦法,改
善這些學校的校舍空間及設施。
6.劉慧卿議員詢問學校所提供的體育課節數,而教育署在這方面有否訂立任何
標準或指引。教育署署長答稱,學校須安排學生每周上兩節體育課。不過,學
校有時未必能遵照指引行事,特別在考試期間。劉議員表示,教育署應確保學
校遵照指引行事。
7.張文光議員強烈認為,學校應為學生提供充夠空間及基本體育設施。他指出,
部分學校面積極小,學生甚至不能在操場練習跑步。他雖然同意香港未有條件為
每所學校提供達至國際標準的運動中心,但他建議政府最低限度應在每個學校區
興建標準運動中心(設有正式的跑道、田賽活動的設施及游泳池),供區內學校共
同使用。他認為有必要協助兒童從小發展他們在運動方面的天分。就此,張議員
表示,香港足球隊上次參戰亞洲杯賽事時,表現令人失望,如當局仍不提供足夠
設施,供年幼兒童發展他們在足球方面的天分,香港不久便會喪失在亞洲足球壇
上的領先地位。他詢問教育署有何計劃,激發學生對運動的興趣,並使在運動方
面特別有天分的學生能在校內接受運動訓練。
8.教育署署長答稱,當局須與規劃環境地政局討論張議員的建議,即為每個學校
區提供一個標準運動中心,但據她所知,各區已有類似的社區設施。她表示,部
分學校可能認為安排學生前往這些運動中心上體育課,未免太浪費時間。教育署
署長認同張議員的關注,認為教育的目標應在於確保學童的均衡發展,而體育肯
定是教育不可或缺的一環。不過,現行教育制度以考試為主導,社會對非學術方
面的才能及表現未有給予充分的重視。她表示,教育事務往往息息相關;當務之
急是就討論中的多項教育事宜訂定緩急先後次序,而教育統籌委員會現時進行的
教育目標檢討正處理這方面的工作。
9.張議員及楊森議員不滿教育署署長的答覆。他們表示,均衡教育的問題已討
論多年,而政府當局及教育界均已確認體育的重要性。有鑑於此,他們促請政
府當局採取具體措施,立即實施有關政策,因為檢討教育目標及在學校提倡體
育的工作可以同時進行。他們認為推廣體育的工作應先在小學展開,至於社會
觀念的改變,則須家長、學校及與教育事務有關的各方共同努力。
10.關於報考香港中學會考(下稱"中學會考")體育科的學生為數不多,主席詢問
這是否由於缺乏運動場地所致,而當局有否計劃把體育科納入香港高級程度會
考。教育署署理助理署長(學位分配及支援)表示,除部分舊式學校外,當局現
時為大部分學校提供足夠的體育設施及設備。教育署署長補充說,是否在中學
會考選考體育科,基本上是學生及家長的選擇。至於是否把體育科納入高級程
度會考的事宜,則須視乎大學的入學要求而定。
11.梁耀忠議員表示支持當局提供均衡教育及盡早實施推廣體育的措施。關於2000
年的中小學校舍設計,他建議當局除提供禮堂外,亦應提供多用途活動大堂暨健
身室,使學生亦可在雨季進行體育活動。他進一步建議教育署與兩個臨時市政局
磋商,為下午5時後使用兩局營辦的室內運動場的學生提供收費優惠。關於舊式
學校,他詢問教育署有何計劃(例如學校改善計劃),以改善這些學校的體育設施
。
12.教育署署長察悉梁議員的建議,並表示學校的運動設施若要進行全面檢討,
會對資源造成重大影響,包括增撥用作興建新學校的用地。她表示,教育署正
積極謀求辦法,以改善舊式學校的情況。鑑於空間及設計方面的限制,當局的
取向是盡量善用社區設施,以加強為這些學校的學生提供體育訓鍊。另一個辦
法是安排同區學校共同使用各學校的運動設施。
13.張文光議員表示,由於舊式學校的設計/空間有所限制,學校改善計劃在這
方面幫助不大。因此,當局有必要採取一些補救措施,例如充分使用現有社區
設施,並在每個學校區設立運動中心,供區內學校共同使用。楊森議員認為,
教育署應統籌這些學校為推廣體育而需採取的多項改善措施。他建議政府當局
首先就以下方面提供資料:現時缺乏運動設施的學校、這些學校現時在體育方
面的安排,以及為改善情況而提出的新措施。劉慧卿議員亦表支持。主席提議
政府當局就以上事項提供資料文件,並以深水埗部分學校為例,指出該等學校
確有就共同使用區內運動場的安排編訂了時間表。教育署署長察悉委員的建議
,並答允提供有關資料。
III. 為在閱讀及書寫方面有特別困難的兒童所提供的服務
(CB(2)1247/98-99(01)及1291/98-99(03)號文件)
14.張文光議員應主席所請,向委員概述其討論文件(CB(2)1247/98-99(01)號文
件)的內容。張議員引述其在教授有特殊學習困難學生方面的經驗。他表示,由
於大部分教師對閱讀及書寫(稱為特殊學習困難或讀寫困難)的徵狀並不熟悉,因
此難以確定兒童在這方面是否有特殊困難。教師因而往往誤以為這些學童懶惰或
不肯學習;由於沒有迅速為這些學童提供協助,以致阻礙了他們的學習進度及發
展。雖然教育委員會於1996年發表有關特殊教育的報告書時,曾建議為有特殊教
育需要的兒童提供更完善的服務,但張議員表示,現時為這類兒童提供的服務仍
然不足。因此,他建議教育署採取措施,加強教師及家長對特殊學習困難的認識
,並提供快捷的服務,藉以識別及協助這些學童。
15.教育署署理助理署長(輔導服務)答稱,根據有關計劃,教育署每年6月均向所
有小學派發"學生之學習情況及行為表現問卷",以識別有顯著學習困難(包括有特
殊學習困難)的學童。根據問卷所得回應,教育署的教育心理學家可識別懷疑有顯
著學習困難的小一學生。該署繼而會為這些學生提供校本評估及專業的跟進服務
。不過,張議員指出,由於許多教師對特殊學習困難所衍生的行為毫無認識,問
卷調查的方法未必奏效。他認為,當局應設立更有系統的機制,藉以識別有特殊
學習困難的學童,並及早為他們提供跟進服務。
16.高級專責教育主任(教育心理/特殊教育)回應張議員時解釋現行的評估機制
。她表示,當局要求所有小一教師在第二學期填寫有關問卷,就懷疑有顯著學
習困難的學童提供資料。問卷的部分項目可反映多方面的問題,包括閱讀及書
寫、空間概念、動作協調及注意力/集中力。問卷亦提供具體例子,以指導教
師如何作答。教育署的教育心理學家會在第二學年根據教師的回應,完成專業
評估。她補充說,除了這項每年進行的識別工作外,教師/家長亦應提高警覺
,一旦察覺在其他級別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學生,可隨時把他們轉介到教育署,
接受評估服務。
17.張議員提出兩項建議,以改善現時的評估機制。首先,他建議重新設計為教
師編定的"學生之學習情況及行為表問卷",原因是小一教師甚少測試或留意問卷
現時所採用的部分例子。其次,他建議提前在小一階段完成專業評估工作,使有
關學童可提早在小二階段開始接受輔導服務。他並詢問,除每年進行識別工作的
期間外,教師及家長可否在其他時間把學童轉介到教育署的教育心理學家跟進。
教育署高級專責教育主任同意,及早識別該等學童及轉介他們接受協助有其作用
,但審慎的做法是,應在觀察有關學童一段合理的時間後,才決定是否把他們列
為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學童。她表示,由於小一學童的發展速度不同,過早作出評
估或會造成錯誤指示,引起家長不必要的憂慮。她向委員保證,教師可隨時把學
童轉介到教育署的教育心理學家跟進。
18.關於現時推行的融合教育先導計劃,梁耀忠議員表示,教師應具備所需專業
知識及技能,以處理有學習困難的學童。教育界及社會人士亦應在文化上作出
改變,以便可以更主動地協助有特殊需要的學童。他明白到教師將需付出更多
時間教導有學習困難的學童,因而詢問教育署會否就此向有關教師及學校提供
額外資源。教育署署理助理署長(輔導服務)答稱,教育署已着手教育公眾及培
訓教師,包括印製小冊子,提高市民對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童的認識。高級專責
教育主任補充說,該署為教師開辦入職訓練及校本專業發展課程,以加強他們
在這方面的知識及技能。
19.關於提供額外資源,以紓減教師因要特別照顧有特殊學習困難學童而須面對
的工作量一事,教育署署長表示,部分學校透過合作及互相幫助,在先導計劃
中取得更佳成績。她表示,在推行目標為本課程時,亦有部分學校的進度較其
他學校理想。不過,她承認教師的工作量有增無減,她希望檢討教育目標的工
作及以學生為本的做法可使教師有更多時間處理其專業職務。她向委員保證,
教育署會跟進處理個別有特殊困難的個案。
20.主席建議,教育署應加強教育工作,教導公眾協助有特殊需要的學童。他表
示,最近電視曾播映與這課題有關的節目,提供有用的資料,可以用作宣傳資
料。政府當局察悉該項建議。
IV. 幼稚園的註冊及視學事宜
(CB(2)1291/98-99(04)號文件)
21.對於最近有未經註冊的幼稚園營辦、幼稚園超額收生及收費過高等事件,主
席表示關注。張文光議員亦關注此等事件,並詢問幼稚園的註冊及監察/視察
制度。他質疑教育署為何容忍未經註冊的幼稚園在港營辦,因為這做法會助長
類似的非法行徑。
22.教育署署長承認,教育署考慮到受影響家長及學生的利益,在檢控未經註冊
的幼稚園方面一直相當寬容。她表示,該署基於兩個原因採取這做法。首先,
如勒令關閉某幼稚園,定會對有關學生及家長造成極大困擾。其次,現時的最
高罰則為罰款5,000元及入獄一年,對未經註冊而營辦幼稚園的人而言,阻嚇作
用並不足夠。為防止近期事件再度重現,教育署會透過以下措施,在執行幼稚
園註冊工作方面採取更積極的做法:
- 每所幼稚園必須先向教育署註冊,並獲得臨時註冊證明書或註冊證
明書,才可營辦;
- 當局會通知營辦幼稚園的人士處理註冊申請所需的大約時間,並正
如屋宇署承諾,會在3個月內完成有關程序;
- 教育署會建議幼稚園在屋宇署發出證明書,證實該學校符合安全規
定前,不得開始收生;
- 教育署會公布已獲註冊及正在辦理註冊手續的幼稚園名單,並公開
該份名單,供公眾查閱;及
- 當局會建議幼稚園在顯眼之處展示註冊證明書,當中載明註冊編號
及每班學額。
23.對於教育署勇於承認未有嚴格執行有關幼稚園註冊的規例,張文光議員表示
欣賞。他促請教育署確保日後不會再有類似事件出現。
24.張議員亦關注學前教育的課程。他詢問教育署曾否向幼稚園發出指引,或前
往幼稚園視察,以確保課程的內容適合學童的年齡。他擔心,由於競爭激烈,
愈來愈多幼稚園為學前兒童設計太難或程度太深的課程。
25.教育署署長答稱,教育署已向經註冊的幼稚園發出課程指引,有關內容肯定
並不困難。她指出,教育署沒有法定權力,以幼稚園不遵從教育署所發課程指
引為理由,取消該校的註冊。由於幼稚園的營辦方式基本上由市場主導,部分
幼稚園或會採用較深的課程,以達到家長的期望。不過,教育署的督學會在視
察幼稚園期間,就校內所教授的科目內容提出意見。
26.主席關注一些著名的幼稚園收取過分高昂的學費,因而希望了解當局在這方
面有何規管措施。他亦詢問幼稚園可否根據不同教學語言,收取不同款額的學
費。舉例而言,英文班所收取的學費可否高於中文班的學費。教育署助理署長
(學校行政)答稱,幼稚園如收取高於教育署核准款額的學費,即屬違法。他表
示,幼稚園應向家長退還核准款額以外多收的學費。他亦澄清,教育署鼓勵為
學前兒童提供母語教學,並已就此發出指引。關於主席對部分幼稚園向中文班
及英文班收取不同學費的提問,教育署助理署長(學校行政)答覆時承諾以書面作
覆。
27.梁耀忠議員提到,最近有新聞報道指教育署知悉有未經註冊的幼稚園在港營
辦,因而質疑該署為何不及早採取行動,執行《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的
有關條文。教育署助理署長(學校行政)答稱,教育署一直跟進報道所指的個案
,並已就違規事項向有關幼稚園發出警告。該個案現已轉交警方處理,以便提
出檢控。張文光議員告知與會者,在他前往報導所指的未經註冊的幼稚園視察
後,屋宇署不久便可以向該學校發出安全證明書。因此,他質疑如報章沒有揭
發這些違例個例,有關政府部門在執行幼稚園註冊工作方面,會否如此有效率
及有決心。
28.教育署助理署長(學校行政)重申,在幼稚園註冊工作方面,教育署以前一直
採取寬容的做法。鑑於提出法律行動的工作需要人手,加上關閉幼稚園對家長
及學生會造成困擾,督學先前傾向不提出檢控,除非有關幼稚園肯定不能符合
註冊規定,則作別論。至於只須作出輕微改善或改建工程就可符合註冊準則的
幼稚園,則會獲准在進行所需改善工程期間繼續營辦。他向委員保證,現時約
有700所幼稚園在港營辦,其中大部分均符合註冊規定,而教育署現時會更嚴
格執行有關規定。
29.楊森議員支持對未經註冊的幼稚園採取執法行動。他表示,造成有關現象的
主要原因是幼稚園不受政府資助,因而在營辦方式方面享有高度自主權。由於
學前教育對兒童的成長尤為重要,而在中學及高等教育階段採取補救措施所涉
及的費用更為高昂,他希望政府會擴大《資助則例》的適用範圍,使所有幼稚
園亦受該則例所規管,從而確保幼稚園的師資及設施標準。政府當局察悉他的
意見。
30.關於部分幼稚園超額收生的問題,主席詢問教育署採用甚麼措施,以處理這
問題或防止這問題出現。教育署助理署長(學校行政)表示,教育署的督學會在視
察幼稚園的期間察覺有否超額收生的情況,一旦發現有違例情況,便會把個案
轉交警方處理。鑑於超額收生的情況有所增加,主席詢問教育署有否計劃增加
視察幼稚園的次數。教育署助理署長(學校行政)答稱,除每年前往幼稚園視察外
,該署會跟進視察涉嫌超額收生或違反其他規定的幼稚園。如發現有幼稚園所
取錄的學生人數超過核准的收生額,該署即會要求有關幼稚園即時採取補救措
施。如情況仍未改善,教育署會向有關幼稚園發出警告信,要求該學校把"超額
"的學生轉往其他幼稚園就讀。如該等學生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轉校,教育署會
向有關的幼稚園採取檢控行動。
31.張文光議員建議,教育署的督學應進行突擊視察,以查核幼稚園的實際收生
情況。梁耀忠議員補充謂,預防勝於治療,教育署應要求幼稚園就收生情況定
期向教育署提交報告。教育署助理署長(學校行政)察悉該等建議。
32.主席關注,隨著大批內地兒童湧入本港,幼稚園學位會有更大的需求。因此
,教育署有必要提高警覺,留意有否未經註冊的幼稚園在港營辦,並增加視察
的次數,確保幼稚園符合有關規定。教育署署長答稱,教育署會更嚴格執行有
關規例,並會對違規的幼稚園採取行動。此外,教育署會公布已獲註冊及正在
辦理註冊手續的幼稚園名單,並重新制訂視學計劃,以針對那些經常違規的幼
稚園。如發現有幼稚園以欺詐手法營辦,教育署會考慮取消該校的註冊。她補
充謂,家長亦應留意有否幼稚園以不法手法營辦,如有懷疑,歡迎與教育署查
核。
V. 其他事項
33.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6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