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62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ED

教育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9月21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楊耀忠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張文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 森議員
劉慧卿議員
司徒華議員
缺席委員 :

吳清輝議員(副主席)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II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2)
楊立門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8)
石燦輝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V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

教育署署長
余黎青萍女士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2)
楊立門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3)
袁小惠女士
應邀出席者: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V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黎俊偉先生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首席顧問
唐寶芸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6
馬健雄先生

I.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1998年7月28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280/98-99(01)號文件)

2.委員同意在1998年10月26日舉行的下次定期會議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1. 政府向私立學校購買學位的政策
    (張文光議員提議的項目);及

  2. 傷健兒童特殊學校的學習環境及設施
    (梁耀忠議員提議的項目)


關於(b)項,委員亦同意邀請相關團體表達意見。

3.委員同意,從日後討論的事項中,刪除全日制小學的實施這一項目,並加入周梁
淑怡議員提議的以下新項目:

  1. 加強學校教授英語措施的進展情況;及

  2. 學校校長的培訓及發展計劃。

4.委員亦察悉,教育統籌局("教統局")局長將在行政長官發表1998年施政報告後,
向事務委員會簡介教統局的政策大綱。

(會後補註:上述簡介已於1998年10月12日的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席上進行。)

III.優質教育基金
(CB(2)280/98-99(02)號文件)

5.一位委員詢問政府當局對有關優質教育基金(下稱 "基金")運作事宜的各種意見有
何回應,教統局副局長(2)表示,當局正根據處理第一輪申請的經驗,檢討基金的
運作情況,並曾為此與教育界人士舉行諮詢會。迄今為止,傳媒及教育團體的意
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各方面:

  1. 應提高評審準則及審核程序的透明度,並應告知申請者其申請被否決
    的原因;

  2. 應讓申請者有更多時間提交申請;及

  3. 應設立上訴機制,以便重新考慮被否決的申請。

6.教統局副局長(2)表示,優質教育基金督導委員會將會研究如何進一步提高審核
程序的透明度。目前,公眾已可透過互聯網,得悉各項申請的詳情,而督導委員
會及其秘書處會回覆所有關於申請的進度及結果的查詢。不過,由於時間所限,
基金秘書處實不可能把每一宗否決申請的理由告知有關的申請者。基金督導委員
會曾就應否設立上訴機制一事,諮詢教育統籌委員會(下稱 "教統會")。他們認為
,學校已獲政府提供經常撥款以便進行課外活動,而基金只是提供補助款項,資
助符合其資助準則且值得推行的學校計劃。考慮到設立上訴機制所需動用的資源
,而且申請被否決者可改善其計劃,然後重新提出申請,因此,目前並無必要設
立上訴機制。

7.一位委員察悉,督導委員會一名成員獲准代表其所屬的學校提交申請,該位委員
詢問,有否訂定指引,以免在討論及審批向基金提出的申請時,可能出現利益衝突
的情況。教統局副局長(2)回應說,已訂有這方面的指引。督導委員會成員在審核申
請的過程中,必須申報其在任何一項申請的利益。該等成員雖然獲准代表其所屬的
學校向督導委員會介紹計劃,但須在其後討論及評審有關申請時退席。該位委員認
為,為避免令公眾認為有利益衝突的現象,督導委員會的成員應避免向委員會介紹
其有直接利益或直接參與的計劃。另一位委員亦有相同見解。教統局副局長(2)察悉
此項意見。

8.主席就一項相關事宜詢問,由督導委員會轄下的專責小組籌辦傑出教師及學校獎
勵計劃會否有角色衝突的情況。教統局副局長(2)表示,這是《教統會第七號報告書
》為督導委員會訂定的其中一項職能,但此項安排不會妨礙其他機構申請撥款舉辦
類似獎勵活動。專責小組將會採取所需措施,確保提名及甄選程序均公平進行及具
透明度。

9.一位委員詢問,申請獲批准者可否為已獲批准的計劃向基金申請額外撥款。教統
局副局長(2)答稱,在這種情況下,有關的組織必須提出新的申請。

10.另一位委員詢問,政府會否考慮在其他學校或組織推廣值得推行及具創意的優
質教育基金計劃。她認為當局應設立機制,以便可由中央資源分配撥款,在其他學
校推廣值得推行的計劃。教統局副局長(2)同意,有許多優質教育基金計劃具備向其
他學校推廣的潛質,而督導委員會將會配合此等推廣活動。督導委員會將於明年舉
辦大型展覽,展示該等計劃的成果。在考慮向其他學校或機構推廣優質教育基金計
劃而提供資助時,基金督導委員會將會評估其效益及對資源方面的影響。

11.一位委員察悉,其中一間學校除獲基金批撥約1,000萬元的款項外,並根據學校
試驗計劃獲得撥款推行資訊科技教育。該位委員詢問,基金有否就每宗成功的申請
訂定撥款上限。教統局副局長(2)答稱,基金並沒有為每項計劃訂定最高撥款額,但
一般原則是,每間學校不應同時推行過多計劃。關於向其中一間學校批撥1,000萬元
款項一事,基金督導委員會曾詳細考慮擬議計劃,並確信,該學校有能力及決心推
行該項複雜及具創意的計劃,而該計劃亦有潛質在其他學校獲得更廣泛的應用。該
位委員認為,基於公平的理由,參與試驗計劃的其他學校亦應獲准向基金申請撥款
資助類似的計劃。在這方面,他對於一些希望成立銅管樂隊及舞獅隊的申請獲批准
撥款,但另一些申請卻遭否決的情況亦表示關注。教統局副局長(2)回應說,基金督
導委員會是根據政府當局的文件內詳述的相同準則,考慮所有申請。至於評估撥款
申請的 "質素"所採用的標準,教統局副局長(2)強調,督導委員會會評估計劃對有關
學校師生的培育發展所帶來的益處,以及該學校是否有能力及決心推行計劃。會否
批准申請將取決於有關計劃是否確能迎合學校的需要。

12.委員普遍同意,基金只應資助那些真正有助加強優質教學、構思新穎、符合成
本效益及具增值力,並且有潛質在教育界獲得更廣泛應用和推行的計劃。他們並
促請政府確保審核程序能公平進行及具透明度。委員認為,基金督導委員會應根
據處理首輪申請的經驗,對其指引作出檢討。教統局副局長(2)向委員保證,督導
委員會將會考慮他們關注的各點。

IV.就教育署進行的檢討
(CB(2)280/98-99(03)及CB2(2)300號文件)

13.主席歡迎教統局及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的代表出席會議。

14.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的黎俊偉先生應主席邀請,在席上介紹就教育署檢討
所進行的顧問研究的主要結果及建議。黎俊偉先生強調,顧問研究是以《教統會
第七號報告書》的建議為基礎,屬於管理方面的檢討,而非政策檢討。進行檢討
後已鑑定三項主要問題:

  1. 教育署並沒有令人感覺它能充分迎合各主要有關人士的需要,由於該
    署並非以顧客為中心,令有些人士覺得難以從該署獲取資料;

  2. 教育署的人力資源政策對工作成效有不良影響,而署方與前線人員之
    間出現分化;及

  3. 落實校本管理措施的進度令人失望。

15.黎俊偉先生表示,顧問提出的各項建議詳細載列於研究報告(業已送交各委員)
。他特別講述為教育署設計的以客為本的擬議模式,以及令該署得以推行近年提
出的多項措施及改革的實施計劃。他並指出,為配合校本管理措施的推行,教育
署有需要徹底改變其角色,不再作為管制者,卻要轉變為推動者及顧問,而官立
學校應與私立學校看齊,兩者均應在資源管理方面獲得更大的靈活性。他建議,
重組工作應由教育署總部做起,推行方面則有賴教育署以及由教統局領導的督導
委員會作出承擔。

16.一位委員關注到,近期傳媒報道教育署部分職員對於顧問報告建議的各項改革
方案有所抗拒。教統局局長澄清,教統會、教統局及教育署均有決心作出改善,
使教育署能以更高的效率,推行各項政策措施。教統局副局長(2)表示,教育署職
員普遍支持推行改革,但部分職員對於某些將會影響其職業前途及工作性質的建
議可能有所保留,這是可以理解的。傳媒在報道此等保留意見時可能誇大其詞。
教育署署長向委員保證,該署的職員對於改革及建立以客為本的處事方式持積極
態度。事實上,顧問在為其報告定稿前,曾與員方代表及公務員工會磋商。顧問
報告所建議的改革大方向普遍獲得教育署職員支持。然而,由於仍未獲悉詳細資
料,例如有關簡化職系架構及重組分區辦事處建議等,受影響的職員自然會有憂
慮。教統局及教育署現正就實施建議的詳細安排諮詢各個教育/諮詢團體及教育
署的職員。並已為此安排23次研討會/諮詢會,以聽取員方的意見。

17.該位委員表示,他雖然同意顧問報告所提出的大部分建議,但他提醒當局在進
行諮詢時應持開放態度,絕不應把職員的意見一概視為抗拒改革的表現。

18.關於顧問的經驗及專業技能,黎俊偉先生指出,負責進行該項檢討的國際教育
專家小組,是由著名的學者及教育專家組成。該小組獲得一個海外專家的專家組
協助,其成員具備豐富教育行政經驗。至於在進行檢討期間諮詢前線人員的事宜
,黎俊偉先生表示,該個專家小組曾會晤約200個團體/個人,當中包括學校校
長、教師、公務員工會及教育團體。他們的意見及言論均已納入報告內。

19.關於官立學校在管理及財政安排方面應與私立學校享有同等靈活性的建議,一
位委員問及,若按照顧問建議,使官立學校脫離政府架構,是否實際可行。教統
局局長回應說,政府完全理解該項建議的理據,並且原則上同意官立學校應獲得
更大的靈活性,以達致優質學校管理。雖然政府會積極考慮讓官立學校脫離政府
架構的建議,但目前的架構仍有充裕的餘地,可向官立學校進一步下放權力,令
其在學校管理方面有更大的自由度。鑑於最近才開始推行校本管理計劃,而其他
措施尚在落實階段,教統局將在諮詢庫務局及公務員事務局後,首先考慮向官立
學校進一步下放權力。教統局局長補充說,有關讓官立學校脫離政府架構的建議
將對資源產生重大影響,在進行諮詢後必須小心研究。根據迄今所得的回應,並
沒有很多人支持即時推行讓官立學校脫離政府架構的建議。另一位委員指出,她
雖然同意政府應小心考慮該項建議,但不應以資源緊絀為理由而不予推行。

20.一位委員詢問,就建議中,對那些不願意或未能成功轉用校本管理的校長作出
補償,以換取他們提早退休或離職的方案,是否會有可行的計劃。教統局局長答
稱,這是具爭議的問題。市民普遍認為,校長的質素對於發展優質教育至為重要
。部分人傾向制定較具彈性及效率的制度,終止聘用那些難以達到目標的校長。
教統局局長強調,該項建議並非暗示現時有許多校長不稱職,而只是要確保所有
校長均有能力推行優質學校管理。在諮詢期間所得的初步反應是認為應採用其他
成效更大的方式,以提高學校校長的質素。該等方式可包括推行適當的甄選程序
及工作表現評核制度,並加強對校長的培訓,使其發展所長。該位委員指出,政
府當局亦須根據一套有效率、公平及公開的制度,處理不稱職的校長。教育署署
長向委員保證,該署認識到,確保校長及教師的質素至為重要,因為他們在教育
方面與家長是合作夥伴。政府將會整理在公眾諮詢期間得到的意見,並會研究用
怎樣的最佳模式去解決這方面的關注事項。

21.一位委員提及顧問的其中一項主要意見,就是只更改教育署的組織及職能並不
足够,該位委員就旨在提高教育署與諮詢組織之間的伙伴關係質素的改善建議提
出詢問。她指出,已有教育團體提出意見,認為諮詢組織的功能有所重叠及政府
與諮詢組織未能有效溝通。她詢問有否訂定關於諮詢機制的建議,藉以令教育諮
詢團體可在政策的制訂和推行方面作出有效的貢獻。

22.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的黎俊偉先生回應說,有關諮詢組織的角色是另一項
同時進行的獨立研究的課題。不過,就教育署進行檢討時亦察覺到,倘若可於更
早的階段諮詢有關的諮詢組織,及更全面地徵詢他們對政府政策的意見,他們便
可提供更有效的意見。教育署雖然亦重視諮詢組織所作的貢獻,但政府內部仍然
關注過早公開一些尚處於初步構思階段的方案的做法是否恰當。黎俊偉先生認為
,應讓諮詢組織理解到,當局在制訂政策時,不大可能全盤採納他們的意見,此
外,有關政策經諮詢公眾及實施後,可能須作修改。

23.教育署署長補充說,該署與諮詢組織維持和諧及互相啟發的關係。教育署一直
有就關乎教育的重要政策及事項諮詢該等組織及其他教育團體,並在商議過程中
認真考慮他們的意見。然而,政府會對不同組織的所有相關意見進行整理及分析
,然後才制訂政策。因此,諮詢組織實難以從政策文件內辨別其原先提出的意見
或建議。有時,某項政策在諮詢公眾時,原則上獲得支持,但其後當政策實施時
,便出現不同的意見,這使人難以適從。其中一個實例是在學校推行母語教學的
政策。此外,傳媒往往只是報道新政策的負面影響,而忽略其對整體社會所產生
的積極作用。

24.教統局局長表示,當局近年來為致力推行優質教育,已採取一系列措施。而這
些新措施能否成功推行,實有賴教育界、諮詢組織及政府的共同努力及衷誠合作
。他承認,在諮詢期間,不同的團體會有不同的關注事項及興趣。他察悉,某些
針對教育署推行的新措施而發表的意見有欠公允,原因是該署所遇到的因難不一
定是該署本身的問題引致。然而,他完全同意,若能改善教育署與諮詢組織之間
的溝通,進行更全面的諮詢以及培養服務精神,對於政策的成功推行具關鍵作用
。他預期當局會朝這個方向推行更多改善措施。

25.一位委員提及顧問報告第79段至81段有關重新釐定教育署資訊系統科的角色,
他認為,透過有效運用資訊系統,例如設立內聯網,可加強學校與教師之間的溝
通,並提高教育署的程序及資料的透明度。他希望在諮詢公眾後,可以獲知更多
有關此項建議的詳細資料。教統局局長察悉此項意見。

26.關於顧問提出把教育署某些專業職能轉交外間機構執行的建議,一位委員詢問
,當局有否打算開放教育署的高級職位進行公開招聘,使該署能獲得更多專業意
見。教統局局長同意,應為推行教育物色最優秀的人才,教育署或甚至教統局的
高級職位應由最適合的人擔任。他強調,除教育署署長外,目前該署所有首長級
人員均是教育專業人士,而大學及中小學亦有為數眾多的教育專門人才。當局正
考慮精簡教育署的不同職系,藉以改善前線專業人士晉升至教育署首長級職位的
機會。

27.主席多謝政府當局的代表及顧問向事務委員會作出簡介。

V.其他事項

28.委員察悉,政府當局已因應委員就教科書價格及書包重量所提的建議提供進展
報告(在席上提交的立法會CB(2)316/98-99號文件))。主席建議,可待政府當局提
交全面報告後,在日後的會議席上跟進此事,委員同意此項建議。

29.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6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