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66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ED
教育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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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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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孕萿k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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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楊耀忠議員(主席)
吳清輝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張文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劉慧卿議員
司徒華議員
缺席委員 :黃宏發議員
楊森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議員 :李永達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黎以德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李百全先生
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支援)
李慶煇先生
教育署高級教育主任(私立學校檢討)
甄衛國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黎以德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李百全先生
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支援)
李慶煇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
莊國傑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黎以德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李百全先生
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支援)
李慶煇先生
教育署高級教育主任(建校)
程偉雄先生
消防處副處長
許競平先生
消防處消防總長
劉樹林先生
規劃署助理署長(都會區)
梁振煒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黎以德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聶世蘭女士
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執行)
徐思明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
莊國傑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6
馬健雄先生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1577/98-99及CB(2)1610/98-99號文件)
1998年12月11日及1999年2月1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CB(2)1582/98-99(01)號文件)
2. 委員商定在1999年4月19日下次定期會議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
- 中學學位分配辦法的改善措施;及
- 學校教授普通話。
3. 在待議事項方面,劉慧卿議員提議加入監管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高等教育院校的管理工作。張文光議員建議,委員可在1999年5月的會議席上討論此事,並一併探討高等教育院校在招聘職員及僱傭合約管理方面的事宜。委員贊同這項建議。
4. 梁耀忠議員提議檢討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計劃的進展及成效。就此,教育統籌局局長(下稱"教統局局長")告知委員,該計劃只推行了半年,他希望押後至1999年9月才討論此事。委員同意教統局局長提出的討論時間。
5. 教統局局長亦告知委員,政府當局會檢討在2000/01學年向幼稚園提供的津貼額。委員同意,事務委員會可待當局提供更多資料後,才討論此事。
III. 簡介私立學校政策的檢討
(教育統籌局於1999年3月16日發出有關私立學校政策的檢討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MB(CR)28/2041/88 Pt. 15))
6. 教統局局長應主席所請,向委員簡介文件的內容,並特別提出以下各點 --
- 當局會批撥兩所政府興建的中學校舍,供辦學團體由2000/01學年起,透過為期10年的服務合約,開辦非牟利直接資助計劃(下稱"直資計劃")學校。若反應理想,而提出的申請具高質素,批撥的學校數目或會增加最多兩間;
- 當局會以私人協約方式,按象徵式地價批出兩幅土地(一幅在沙田,另一幅在鑽石山),供辦學團體興建非牟利私立獨立學校,而服務合約的年期亦為10年。此外,當局亦會提供工程及設備津貼,以資助辦學團體興建校舍;
- 當局會對直資計劃作出多項修訂,從而為直資學校提供新增的經常資助、供維修斜坡及重大修葺工程用的非經常工程及設備津貼,以及用作改善學校設施的一筆現金津貼;及
- 由1999/2000學年開始,資助小學可申請加入直資計劃。
7. 教統局局長告知委員,申請在兩所政府興建的校舍辦學的團體將須提交詳細的建議書,列明辦學理念、宗旨、表現目標及評估能否達到目標的準則。上述事項會列入辦學團體與政府簽訂的服務合約。學校開辦5年後,教育署會全面評審學校的表現。如評審結果顯示學校未能達到所訂的表現目標,政府可終止有關的服務合約。類似規定亦適用於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供興建非牟利私立獨立學校的兩幅學校用地。關於向清貧學生提供協助的事宜,學校將須為值得協助的學生設立獎學金及/或資助計劃。就此,教統局局長表示,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deserving students"的譯文可能帶有誤導成分,他因而澄清,所有符合資格並有財政困難的學生,均可申請資助。
8. 張文光議員表示,他不反對建立多元化學校制度的政策意圖。不過,他關注到,倘若教育署只會評審這些私立學校的教育目標,並容許它們自行調整學費,這些學校最終會成為只有家境富裕的學生才能入讀的精英學校。就此,他詢問私立學校的學費會否受教育署規管。
9. 教統局局長認同張議員的關注,並向委員保證,政府無意製造為家境富裕人士而設的學校。他表示,申請團體將須提交財政預算及建議收取的學費,供評審委員會審核。這些學校日後如擬提高學費,增幅須得到教育署署長批准。不過,教統局局長表示,當局容許非牟利私立學校在某程度上靈活運用剩餘的經費,以發展及改善學校。
10. 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支援)補充謂,評審委員會會就申請事宜提供詳細的指引。評審委員會將會仔細研究建議書的內容(包括收生準則及收費政策),以確保入讀這些學校的學生不會只限於家境富裕的學生。就此,申請辦學的團體將須出示帳目報表,以證明擬議的開支合理,並在運用剩餘經費方面,會以學生及學校的利益着想。
11. 張文光議員歡迎當局更改對私立獨立學校學費的政策。他察悉這些學校可把剩餘的經費撥作儲備,供日後使用,因而詢問倘若服務合約終止,校方在處理儲備經費方面有何安排。教統局局長答稱,政府當局將需進一步研究此事,稍後會把有關安排告知委員。
12. 關於新建私立學校的資本成本,主席詢問,鑑於政府已提供土地及工程和設備津貼,供興建新的私立學校之用,辦學團體會否仍需肩負某些財政承擔。教統局局長答稱,正如文件第16段所述,學校營辦者將需承擔家具及設備所需的費用,款額約為400萬至900萬元。營辦者亦須承擔所有隨後的非經常及經常開支。主席表示,營辦者可向銀行申請貸款,並從學費收回有關費用。教統局局長答稱,準營辦者預期會投資於學校設施,藉以提高這些新設私立學校的競爭力及吸引力。他強調,除一筆過的工程及設備津貼外,新的私立學校不會再獲政府提供任何非經常及經常津貼。
13. 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援助)表示,學校營辦者所作的資本投資會在學校的帳目報表反映。倘若營辦者曾向銀行申請貸款,每月還款額連同利息可從學校收入(例如學費)收回。學校亦可向家長發行無息債券。根據正常的會計慣例,資本項目(例如家具及設施)的折舊率會在帳目載列。
14. 劉慧卿議員支持建立一個既多元化,又可為家長提供選擇的教育制度。不過,她關注學校的表現目標,以及教育署在評審學校能否達到這些目標時所採用的準則。她亦詢問,這些新的私立學校是否可全權決定不同科目的教學語言。
15. 教統局局長答稱,為教育制度提供更多選擇而設立優質私立學校的理念是,這些私立學校可獨立運作,包括學校課程的訂定、收生政策及程序、學費及教學語言等方面,均享有最大的自主權。政府會透過審批申請及定期評審學校的表現及學生的學業成績,保持最低限度的規管。進行規管的目的在於確保教育的水準(例如師資),並確保學生會從學習環境受惠。當局所採用的評審準則,會以申請團體所提出、並經政府所同意者為依據。這些準則會在服務合約中訂明。教統局局長指出,由於直資學校及私立獨立學校基本上由市場主導,因此當局將需容許這些學校靈活選擇教學語言及訂定收生政策。
16. 梁耀忠議員對於容許私立獨立學校完全自主的做法有所保留,並質疑當局為何不同樣容許公營學校自行決定課程、教學語言等。他認為,為了吸納優質教師及學生,私立獨立學校可能高薪聘請資深教師,並在校舍設置更完善的設施。這會影響學費的水平,而學校可能把學費定於一般家庭難以負擔的水平。就此,他關注精英學制會否重現,並詢問政府現時採取的政策是否以金錢提高教育水準。
17. 教統局局長回應時強調,現時超過1 000所的公營學校仍會是主流學校,而現正討論的試驗計劃只會提供最多4所直資學校及兩所私立獨立學校。該計劃只容許極小部分的學校享有某程度的彈性,以私立學校的形式運作,而該等學校將須為清貧學生提供資助。他強調,學校能否成功,將須視乎多項因素,不能單靠財政資源。教統局局長答覆司徒華議員時表示,教育署會評估這些學校的表現,以確保教師及學生均達到合理的水準。
18. 司徒華議員詢問,政府會否樂於為就讀私立獨立學校的清貧學生提供資助,並規定這些學校撥出某比率的學位,提供予接受資助的學生。劉慧卿議員關注,有些優秀的學生可能因缺乏經濟能力或所得資助有限而無法入讀這些私立學校。
19. 教統局局長答稱,私立獨立學校將負責為校內清貧學生提供資助,而政府並無計劃為這些學生提供資助。鑑於委員關注此事,他會進一步與評審委員會討論有關建議,即在直資學校及私立獨立學校設定某比率的學位,提供予接受資助的學生。
IV. 為從內地新來港定居的兒童提供教育
(CB(2)1582/98-99(02)號文件)
20. 司徒華議員提述一些報道,指在10 000名年齡介乎12至15歲的新來港兒童中,約60%仍未獲安排入學。他就此詢問當局如何協助這個年齡組別的新來港兒童入學。
21. 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支援)表示,教育署會跟進每宗需要安排入學的新來港兒童的個案。根據教育署在1997年7月至1998年12月的紀錄,約有14 000名內地兒童來港定居,當中5 262名兒童成功入讀本地學校。關於在此期間,新來港兒童的數目與本地中學收錄的新來港兒童數目並不相符的事宜,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支援)解釋,這情況可歸因於以下因素:
- 新來港家庭將需時間在新環境安頓,然後才安排子女入學;
- 部分年齡介乎12至15歲的新來港兒童可能決定入讀小六而非中一;及
- 約15%的新來港兒童(特別是與母親分隔兩地的新來港兒童)已選擇在內地繼續學業。
22. 張文光議員提述在1997年進行的一項調查時表示,根據估計,在來港定居一年的適齡兒童中,未獲安排入讀小學及中學的兒童分別約佔16.7%及4%。他詢問政府當局可否就安排新來港兒童入讀本地學校的時間設定目標。
23. 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支援)答稱,自1997年的調查後,情況已大為改善。現時,當局在羅湖出入境管制站為新來港家庭或新來港兒童提供回郵便條,以便他們要求分區教育主任協助安排入學。教育署通常可在接獲要求的21個工作天內安排新來港兒童入學。
24. 張文光議員質疑教育署調查結果的準確性。他指出,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作出裁決後,新來港兒童的年齡分布情況可能有變,而新來港兒童對中學學位的需求會更大。由於中學學位的空缺比率遠較小學學位的空缺比率為低,因此教育署為這年齡組別的新來港兒童尋找合適學位時會有較大困難。就此,他詢問政府當局有何計劃,以解決問題。
25. 教統局局長答覆時表示,政府仍正評估終審法院所作裁決對各項服務(包括教育)的影響。政府統計處已展開戶口調查,以估計會因終審法院所作裁決而合資格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數,並會在1999年7月得出調查結果。他補充謂,倘若把裁決付諸執行,將會在社會經濟各方面(包括就業市場)造成巨大壓力。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支援)表示,當局已根據1997年7月所作的估計預留資源,為約66 000名20歲以下、並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條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內地兒童,提供教育服務。為了應付該66 000名合資格兒童對學額的需求,政府已計劃在1997/98至2001/02年間,興建13所小學及19所中學。當局在本學年提供約4 000個中一學位,而在未來數年,將會提供約10 000個中一至中五學位,以安排新來港兒童入學。他重申,已要求教育署協助的新來港兒童會在21個工作天內獲安排入學。
26. 劉慧卿議員詢問新來港兒童向學校申請入學時有否遭受歧視。她察悉許多鄉村學校近期收錄較多新來港兒童,因而詢問當局有否因應學生人數增加而改善該等鄉村學校的設施,以符合標準。
27. 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支援)強調,新來港兒童及本地學生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不過,部分新來港兒童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適應新的學校環境。他告知委員,在校本支援計劃下,中、小學會根據所收錄的新來港兒童人數獲得津貼,每名小學生的津貼額為2,000元,中學生則為3,300元。當局亦提供整套支援服務及教育課程,協助新來港兒童適應香港的教育制度。自去年開始,透過這些額外資源及支援計劃,當局在安排新來港兒童入學方面問題不大。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補充謂,除資源因素外,學校現已更樂於收錄新來港兒童,因為新來港兒童大多沒有行為問題,特別是在他們初到香港的時期。部分學校甚至積極聯絡教育署,要求分配更多新來港兒童入讀該等學校。
28. 關於鄉村學校的設施,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支援)表示,當局為鄉村學校提供資源及協助時所依據的標準,與公營學校的標準相同。收錄新來港兒童的鄉村學校大多已翻新。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亦指出,一些在新界北面的鄉村學校就讀的學生在香港出生,但他們選擇在內地邊境居住。
V. 批撥建校用地
(CB(2)1582/98-99(03)號文件)
29. 對於政府正研究民主黨的建議,探討可否在新發展區興建"學校邨",張文光議員對此做法表示讚賞。他提醒政府,鑑於將有大量學生須到這些學校上課,當局必須特別注意學校邨的選址和交通方面的問題。他表示,他亦已就在新發展區(如東南九龍發展計劃,青洲、天水圍及西北九龍的擬議填海區)興建學校邨的問題,與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進行初步的討論。關於學校邨共用體育康樂及其他設施的事宜,張文光議員詢問,個別學校是否仍會根據公元2000年的設計,獲分配標準設施及應佔的面積。他關注到興建學校邨不應導致個別學校的應佔面積及設施有所減少,或為共用一些基本設施(例如籃球場)而為學校之間帶來不必要的行政工作或衝突。他強調,這個構思是容許每間學校設有標準設施和本身的校舍之餘,同時享有一些額外的非標準設施,如足球場、中央圖書館及電腦資源中心,供同區內8至10所學校共同使用。
30. 張文光議員補充,若把一些現有的中學搬遷至這些學校邨,騰出的校址可重建為小學,以應付新來港學童有所增加的需求。為此,他歡迎當局的建議,即新建的中小學若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可放寬其高度限制。他預計這些措施會增加建校及社區設施的市區用地。
31. 教統局局長答覆謂,教育統籌局("教統局")正積極研究興建學校邨的建議,並與教育署、規劃署及建築署舉行初步的討論。在着手制定詳細的計劃前,政府將需就一些普遍的原則達成協議。政府將需解決多項問題,其中包括學校邨的基建設施支援,交通網絡、社區服務、膳食服務,以及對鄰近地區及當地居民所帶來的環境影響。一些社會工作者及規劃專家亦已向政府提出警告,指多所學校若集中一處,可能會帶來社會問題和治安問題。政府亦須研究安排學校共用設施以符合成本效益,以及辦學團體會否有興趣把學校搬遷到學校邨。
32. 劉慧卿議員支持興建學校邨的建議,以便提供較佳的體育及其他設施,供各學校共用。鑑於土地資源有限,她詢問當局在批撥建校用地時所採用的準則及先後次序。她強調,教育對本港日後的發展至為重要,附近設有社區及支援設施的較佳用地,應預留作教育用途。
33. 教統局局長答覆謂,根據現行政策,當局是根據預測的人口增長及分布而規劃建校用地。當局根據每區對小學學額的需求而提供小學,但根據全港對中學學額的需求而規劃中學。現時當局已為在公元2000年及其後落成的新建學校採用標準設計。鑑於當局的目標是在2002年前在60%的小學實行全日制,而已建設市區地方普遍缺乏建校用地,當局或有必要透過更改土地用途或重訂分區用途,以增加提供建校用地。雖然根據當局初步的想法,在擬議學校邨內學校的學生應享有的學校標準及設施不應遭削減,但邨內個別學校或須犧牲一些地方,以換取其他共用設施,從而盡量善用土地資源。
34. 規劃署助理署長(都會區)補充,〈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載列有關準則,以釐定各種土地用途及設施的規模、選址及用地要求。他強調,鑑於本港土地資源匱乏,規劃署必須在房屋、教育、交通、商業、福利、康樂及其他社區需要競取資源的情況下求取平衡。不過,發展計劃隨時可因應新政策及人口改變等因素而作出調整。舉例來說,因應當局須在2007/08學年全面實施小學全日制的政策,規劃署最近已作出配合,在批撥建校用地方面作出重大的修訂。他向委員保證,規劃署會繼續與教統局及教育署合作,應付建校用址在需求上的轉變。
35. 李永達議員告知委員,他以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及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委員的身份,促請房委會為新建學校採用非標準的設計,以便同邨的學校共用公用設施。最近,他建議當局在將軍澳分區計劃大綱圖(73A第1期至第4期)興建一個學校邨,當中共有7所標準設計的中小學在不同的地點正進行規劃。他認為,這些學校可集中在這一大幅土地上,成為一個學校邨,使學校及社區設施可以規模經濟的方式共用。不過,房委會委員雖屢次提出要求,房屋署及其他有關部門卻未有循此方向採取任何進一步的行動。就此,他促請政府加快實行學校邨的構思,或在將軍澳的用地(73A第1至4期)展開此項計劃。
36. 教統局局長答稱,他並不知悉上述的建築工程,並答允與有關的政策局及部門跟進此事。他表示,若在時間及地方的限制內許可,教育署會樂於接受非標準設計的學校。至於參與共用公用設施的學校的應佔面積,教統局局長表示,據他記得,在較早前有關一所連臂式小學設計的建議中,房屋署認為可透過在在另一所學校的禮堂上興建禮堂,而減少該等學校的土地總面積。就此,李永達議員強調,雖然在學校設計方面可以有一些彈性,以盡量善用土地,但土地總面積不應減少。
37. 鑑於小學可設計以容納18、24或30班,單仲偕議員建議政府研究可否把中學的容量擴大至達48班。他表示,上海有一些有超過30班的超級中學,香港可參考它們的經驗。教統局局長答稱,有關增加中學班數的事宜,將須與教育界進行諮詢。
VI. 為校長提供的訓練及發展計劃
(CB(2)1582/98-99(04)號文件)
38. 張文光議員贊成為校長提供訓練及發展的安排。他察悉,由1992年開始,教育署已委託本港大專院校開辦一個30小時的訓練課程,供學校校監、校長和副校長修讀。然而,他注意到根據校本管理推行的現行建議,僅集中於為校長設計訓練課程。由於大部分的學校管理事宜均由校監作出決定,而據報有部分校監的表現並不稱職,張議員極力主張校監亦應接受類似的訓練。
39. 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執行)答覆謂,教育署也認為校監的訓練同樣重要。討論文件雖主要集中講述為校長提供的訓練及發展計劃,但教育署最近也為校監籌辦了多項短期課程。不過,為校長提供的新訓練計劃會是為推行校本管理而開辦的一年綜合課程。由於校監在學校所提供的服務性質不同,因此並無包括在這個課程之內。當局會為他們另行安排訓練課程。
40. 張文光議員答稱,他並不反對為校長提供的一年訓練課程。但他指出,校監執行學校的管理工作,對學校管理的質素有重大影響。他認為當局應為校監安排更有系統的計劃,而非偶然一次的訓練,以確保校本管理得以成功推行。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執行)表示,該署實際上正朝着張議員建議的方向去做。
41. 主席詢問,教育署有否以往為校監提供訓練的統計數字。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答允以書面提供有關資料。
42. 司徒華議員表示,校監和校長的職能必須區分清楚。他指出,大部分校監均非在學校全職工作,因此不能期望他們熟悉學校的日常運作。由於校監只是自願提供服務,不應給予他們責任和權力去執行一些對課程或學校運作須有透徹了解的工作,例如選擇教科書。
43. 教統局副局長表示,根據《教育條例》第39條,校監有列明的法定權力和職責,並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他補充,為確保校本管理可順利推行,教育署正檢討各主要負責人的職能和分工。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執行)補充謂,校本管理諮詢委員會正檢討教育署、辦學團體、校董、校監、校長及教師在學校管理方面的責任和職務。委員會並建議,每間學校的校董會章程應訂明校董的權力和職務。
44.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校長在學校管理及提供優質教育方面擔當重要角色。她察悉在職課程為期甚短,因而詢問當局有否計劃延長課程,並吸引在職校長修讀課程。她並詢問當局為所有校長完成訓練的計劃,以及結業評估的目的為何。
45. 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執行)答覆謂,教育署的專責小組會就訓練計劃的細節提出建議,包括訓練計劃擴展至所有校長的時間表,以及建議的評審安排。當局會邀請資深的校長及其他專家擔任一些單元課程的講者。所有參加者將須通過一項結業評估以取得有關的資格。教育署會在訓練計劃運作兩年後,檢討該計劃應否擴展至提供予所有新入職及在職的校長。教育署初步計劃在運作的首兩年分別為150至200名在職校長提供培訓。在察悉現時約有1 200名在職校長,主席詢問當局為所有這些在職校長提供培訓的時間表。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執行)答允提供書面資料。
46. 劉慧卿議員關注到一些校長的管理作風相當專制。她詢問,訓練課程會否鼓勵這些校長採取較民主的領導方式。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執行)答稱,訓練計劃會包括領袖發展,讓參加者學習如何能成為21世紀的成功領袖,特別是在決策過程中培養團隊精神的能力。他再指出,為配合2000年的校本管理精神,校董會的成員會包括各主要方面的代表,以提高學校行政的透明度。
VII. 其他事項
47.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