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16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S

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2日(星期二)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田北俊議員(主席)
李華明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朱幼麟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鄭家富議員
馮志堅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吳亮星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家祥議員
陸恭蕙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V項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

經濟局副局長
何健華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新機場)
李達志先生

民航處處長
林光宇先生

民航處助理處長(技術及策劃)
梁煥燃先生

議程第V項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

經濟局副局長
袁銘輝先生

海事處助理處長/港口管理
李家武先生

議程第VI項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

經濟局副局長
關錫寧女士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傅敏霞小姐

漁農處助理處長(農業及監理)
廖季堅先生

衛生署助理署長(衛生事務)
譚麗芬醫生

衛生署高級政務主任(衛生事務)
林雅雯小姐

香港海關助理關長(管制及知識產權)
潘揚光先生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政策)
黎國棟先生

區域市政總署高級參事(衛生事務)
關家麟先生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1
蒲沛亮先生

市政總署高級參事(公共衛生)2
伍景燊先生

議程第VII項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

經濟局副局長
關錫寧女士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傅敏霞小姐

漁農處助理處長(農業及監理)
廖季堅先生

建築署副署長
關柏林先生

建築署總工程策劃經理
李玉勝先生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
李國權先生

市政總署參事(屠場及私營計劃)
江雲飛先生

區域市政總署署長
余黎青萍女士

區域市政總署副署長(行政)
林錦光先生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政策)
黎國棟先生

區域市政總署高級參事(專責工程)
朱凱恩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884/98-99號文件 -- 1998年11月23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1)912/98-99號文件 -- 1998年12月11日會議的紀要)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1998年11月23日及1998年12月11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續議事項

2.李華明議員詢問就兩間電力公司之間的聯網系統及主要燃料的零售價格進行跟進討論
的時間安排。經濟局局長在回答時表示,政府已委聘顧問研究兩間電力公司之間的聯網
系統,獲聘的顧問預計可於 1999年4月完成其報告。政府當局擬於報告完成後,在事務
委員會會議席上向議員匯報此事。

3.關於主要燃料的零售價格,經濟局局長表示,經濟局及消費者委員會正共同研究從燃
油公司收集所得的數據。政府當局已準備在事務委員會於1999 年3月22日舉行的下次例
會上討論此事,以及討論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的安全問題。然而,議員或會同意,由於
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的安全問題較為迫切,有關主要燃料零售價格的討論可安排於稍後
時間進行。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829/98-99號文件-- 1996年12月至1998年11月主要燃料進口及零售
價格圖表
立法會CB(1)848及858/98-99號文件--保留經濟局一個編外職位
立法會CB(1)853及865/98-99號文件--保留香港天文台的一個助理台長編外職位
立法會CB(1)908/98-99號文件-- 1997年1月至1998年12月主要燃料進口及零售
價格圖表)

4.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III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913/98-99(01)號文件 待議事項)

5.察悉到經濟局局長在討論第I項議題時所發表的意見,以及內務委員會於1999年2月26
日決定要求各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跟進3份新機場調查報告所提出的建議,議員同意在訂
於1999年3月22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的下次例會上討論下列事項:

  1. 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的安全問題;及

  2. 跟進3份新機場調查報告所提出的建議。
IV. 衛星通訊、導航及監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統
(立法會CB(1)913/98-99(02)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

6.民航處處長根據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向議員陳述政府當局就負責航空交通管制
工作的衛星通訊、導航及監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統的研究、試行及實施方面所提出的建
議。

7.主席詢問,香港及鄰近城市的機場可否共同使用通訊、導航及監察/航空交通管理系
統的部分設備。民航處處長在回答時表示,當局會就上述系統進行系統研究,嘗試確定
可否與鄰近機場共同使用該等系統的部分構件。若情況許可,當局會進一步研究攤分設
備費用的可能性。

8.楊孝華議員認為,由於大部分飛機已安裝與該等系統相容的儀器,航空公司會支持採
用衛星通訊、導航及監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統。察悉到多項研究發現,倘乘客在飛機航
行時使用若干電子設備,可能會影響飛機導航系統的正常運作,他詢問衛星通訊、導航
及監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統,可否避免乘客在使用電子設備時所造成的干擾,以及政府
當局有否計劃禁止乘客在登機後使用若干電子設備,例如流動電話等。民航處處長表示
,現時仍未有定論,證明飛機乘客使用流動電話及電腦等電子設備會干擾飛機上的電子
設備的正常運作。然而,為安全起見,民航處已建議航空公司要求乘客在飛機降落或起
飛的航行關鍵時段,關掉流動電話及電腦等設備。他補充,根據現行法例,為確保飛機
的安全運作,機長有權命令乘客關掉若干設備。他進一步表示,民航處發現,在香港發
生的無線電頻道干擾事件,大部分是由廣東省的傳呼台發射出的無線電所導致。民航處
正與內地的有關當局合作,以便減低無線電頻道的干擾。

9.關於衛星通訊、導航及監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統的正常運作,會否受到飛機乘客使用
的電子設備造成的無線電頻道干擾所影響,民航處處長表示,現時他無法回答這問題,
因為擬議系統的技術規格及運作細節尚未作實。

10. 李永達議員記得,政府當局曾於1996年就赤鱲角新機場要求撥款。他質疑政府當
局於1996年有否考慮購買衛星系統,因為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下稱"國際民航組織")於
1993年已就衛星通訊、導航及監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統擬定全球實施計劃。經濟局首
席助理局長(新機場)在回答時表示,1996年提出的撥款要求是有關第二條跑道的航空
交通管理設備及航空交通管理附屬設備。當局早在1992/93年度要求立法會批准撥款,
以便為新機場添置航空交通管理各項主系統。然而,當時衛星通訊、導航及監察/航
空交通管理系統仍未引用衛星通訊的技術,而市場上亦沒有有關的設備。民航處處長
進一步表示,當前建議的目的,是分階段提供衛星系統所需的設備,有關計劃需時多
年進行,要到2010年後才會完成。屆時新機場現行的航空交通管理系統,大部分亦會
到期更換。

11.察悉到擬議系統將於1999/2000年度至2016/2017年度的18年期間分階段實施,主席
關注到,在實施期中段購買的設備,會否在實施階段的後期變得過時,導致浪費公帑。
民航處處長表示,擬議衛星通訊、導航及監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統屬新一代的技術產
品。雖然設備的型號或會不斷推陳出新,但不同型號的設備均會以類似的技術基礎為
依據,因此,在換上新型號的設備前,較舊的型號在使用期內仍可繼續使用。

12.許長青議員指出,多間航空公司投訴機場收費過高。他表示關注擬議通訊、導航及
監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統的工程費用,因為當局會透過收取航空交通管制及過境導航
費,收回有關的費用,此舉會進一步提高航空公司使用新機場時需支付的費用,導致
航空公司使用鄰近城市的其他機場。民航處處長表示,上述收費並非新增的收費。當
局目前亦是透過該等收費,收回現行的通訊、導航及監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統的工程
費用。即使沒有該等衛星系統,當現有系統到期更換時,亦會引致資本開支。

13.單仲偕議員同意,香港使用的通訊、導航及監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統,必須符合國
際標準。他認為當局應就擬議系統提供更詳盡的資料,證明撥款要求合理。他亦要求
當局澄清為應付該項工程費用所需的撥款額。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新機場)表示,工
程費用將包括非經常性及經常開支。非經常性開支估計為10.04億元,將於1999/2000
年度至2016/2017年度支出,而政府當局擬分階段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1999/2000
年度的經常開支約為600萬元,所需的資源已包括在民航處1999/2000年度的預算草案
內。經濟局局長強調,擬議系統可提高航空交通的安全水平,更是香港發展為國際航
空中心不可或缺的一環。此外,內地及新加坡亦已決定採用衛星通訊、導航及監察/
航空交通管理系統。他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提供該份資料文件,目的是告知議員擬
議系統的大致情況,以及所需費用的估計金額。

14.議員普遍支持需在香港設置衛星通訊、導航及監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統。因應主席
的要求,經濟局局長同意,當局在提交該項建議予財務委員會時,會提供更詳盡的資
料。

V 檢討船隻在香港水域的航速限制
(立法會CB(1)913/98-99(03)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

15. 香港商船高級船員協會的意見書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

(會後補註:該意見書其後透過立法會CB(1)967/98-99(01)號文件送交議員)

16.助理處長/港口管理向議員陳述資料文件所載,有關政府當局對在香港水域航行的
船隻的航速限制作出修訂的建議。

17.劉健儀議員詢問有何理據擴大現時的航速限制區。她提及香港商船高級船員協會提
交的意見書,並指出業內人士關注到提供定期班次服務往返港澳的高速船隻在坪洲及
交椅洲南面航行時,會否受到任何航速限制。她表示,事實上,香港商船高級船員協
會建議,當局應准許在海港西面界限與周公島之間水域航行的高速船隻,以每小時40
海里的正常航行速度行駛。助理處長/港口管理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的建議主要是
確保航行的安全和港口的效率。他並表示,根據該項建議,高速船隻將繼續獲豁免受
到航速限制,但當高速船隻在擬議的航速限制分區內行駛時,航速將不得超過每小時
35海里。當局建議將海港西面界限與周公島之間的海面範圍列為航速限制區,因為南
丫島北面的水域將會被指定為檢疫碇泊區,而現時交椅洲南面的水域是危險品船隻碇
泊區,因此當局預期在該區停泊的船隻數目將會大幅增加。

18.主席質疑若修訂後的航速限制僅略為低於現時的航速限制,航速限制分區內的擬議
航速限制對提高港口安全會否有效。李永達議員察悉,維多利亞港內的海浪越來越大
,並詢問政府當局的建議能否防止此情況在未來10年繼續惡化。經濟局副局長及助理
處長/港口管理表示,政府當局委托顧問公司進行的海事活動、相關風險評估及善用
香港水域未來策略顧問研究(下稱"該項研究")發現,由於有大量船隻在海港內航行,特
別是在航行時產生大量浪花的雙體船,因此維多利亞港內的海浪越來越多。負責進行
該項研究的顧問公司曾建議將海港範圍內的航速限制減低10%,藉此減少海港內海浪
增多的情況,以及提高航行的安全。另一方面,政府當局瞭解將航速限制劃一減低10%
,將會影響到定期班次渡輪服務經營者在運作方面的效率。因此,目前的建議務求在
航行安全與港口效率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19.李華明議員問及在香港水域內執行擬議的航速限制會否有任何困難,助理處長/港
口管理回覆時確認,使用鐳射儀器偵察船隻的航速限制較偵察車速困難。不過,海事
處在1998年共檢控17宗涉及船隻在限制區域內超速行駛的個案中,已對11宗個案成功
提出檢控。

20.黃容根議員認為,引致維多利亞港內的海浪越來越多的其中一個因素,是碼頭和填
海用地的海堤並非採用防浪設計。經濟局副局長對此表示贊同,並指出由於現時的海
堤是在多年前興建,因此將該等海堤重建所涉的費用將會十分龐大。然而,日後興建
的海堤將會採用防浪設計。主席認為,政府當局亦應留意在維多利亞港進行大量填海
工程所造成的影響,因為此舉會導致海面範圍縮窄,繼而令海港出現海浪增多的情況
。經濟局副局長察悉主席的意見。

21.黃議員問及在避風塘內的修訂航速限制。助理處長/港口管理回覆時確實指出,避
風塘內的航速限制會由每小時3海里修訂為每小時5海里。至於將遊樂船隻航速限制區
內的航速限制適用範圍擴大,以包括所有船隻的建議,他表示,該建議的目的,是在
一些受歡迎的水上活動區,加強對泳客及水上運動人士的保障。

22.劉健儀議員表示,業界人士曾向她指出,與現時限制區域的範圍比較,擬議航速限
制區以西的範圍更難以辨認。她詢問海事處會否設置一些如浮標等設施,協助船長辨
認新範圍。主席認為,遊樂船隻業餘駕駛者會特別需要當局的協助,以幫助他們辨認
新範圍。助理處長/港口管理表示,有關人士可從船長使用的導航圖上辨認新範圍,
此舉應不會有任何困難。他補充,海事處人員在執行航速限制時,不會把重點放在船
隻在剛進入航速限制區時,速度是否超出指明的航速限制。海事處人員會較為關注船
隻在航速限制區及航速限制分區兩者的中央部分行駛時,有否遵守航速限制,因為該
處的海上交通最為繁忙。然而,他答應海事處在有需要時會設置浮標,以協助船長辨
認航速限制區的範圍。

23.劉健儀議員詢問為何以60米長的船身為準則,將船隻分為兩類,使它們受到不同航
速限制所規管。助理處長/港口管理表示,政府當局所提建議的其中一個目的,是將
船隻的分類由3個類別簡化為兩個類別,即長度超過60米的船隻和長度在60 米或以下
的船隻。由於本港大部分獲發牌的船隻的長度是60米或以下,而長度超過60米的船隻
通常是遠洋輪船,故當局採用60米長的準則。

24.單仲偕議員認為,其中一項提高維多利亞港的航行安全和港口效率的長遠策略,是
將海港內的部分海上交通分散至其他水域。關於此方面,他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考慮有
關將中港碼頭由尖沙咀遷往荃灣近未來西鐵荃灣站的方案。這亦會為從海路往返中港
兩地的乘客提供更佳的陸路接駁網絡。他並表示,政府當局亦應考慮將離島渡輪碼頭
由中環遷往海港以西的地點。經濟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隨着經濟發展和渡輪服務日
趨頻繁,以應付日益增加的載客需求,維多利亞港內的海上交通必定會有所增加。該
項研究亦同意有需要分散港口活動,使該等活動移向海港西面進行,從而提高港口效
率和減少船隻發生碰撞的意外。此外,進行"內港海浪研究"的顧問公司所提出的建議
中,其中一項亦是修訂海港範圍內的航速限制。他表示會向運輸局轉達議員的建議,
供該局考慮。

25.主席總結討論時表示,議員普遍支持關於修訂在航速限制區及航速限制分區兩者內
航速限制的建議。

VI 養豬業的持續發展
(立法會CB(1)913/98-99(04)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
(附註:主席於此時離席,由副主席主持會議的餘下部分)

26.香港豬會、香港禽畜業聯會、香港農牧職工會及豬聯社就香港養豬業的發展遞交
的聯署意見書,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

(會後補註:該份聯署意見書其後透過立法會CB(1)967/98-99(02)號文件送交議員)

27.黃容根議員認為,雖然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已列出當局採取的各項措施,以解
決養豬業所面對的部分問題,但該份文件並沒有提出一套全面政策,協助養豬業持續
發展。他提及由養豬業聯署發出、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的意見書,並期望政府當
局會考慮該份意見書的建議,以及制訂一套全面政策,協助豬養業。漁農處助理處長
表示,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所載的各項措施,是當局回應養豬業在較早時遞交的意見
書中提及的關注事項。除該等措施外,政府當局一直與大專院校合作,就改良豬隻品
種及若干牲畜疾病疫苗進行研究。關於若干牲畜的疫苗方面,漁農處已邀請海外專家
及牲畜疾病疫苗製造商參與將於1999年3月29日舉行的研討會。此外,亦邀請本地養豬
業的代表出席是次研討會。因應業界人士要求當局提供更多土地作養豬用途,漁農處
會聯同政府其他部門,進一步考慮多層農舍的建議。

28.根據黃議員觀察所得,現行法例並不容許興建多層農舍,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盡快
提出立法修訂,以便本地養豬業可興建多層農舍,藉此提高生產力。漁農處助理處長
回覆時表示,規劃環境地政局與屋宇署正合力研究此事,有關的檢討結果將於稍後公
布。漁農處助理處長回覆副主席的提問時表示,本地養豬業供應的生豬數目,約佔本
港總需求量15%。

29.張文光議員表示,他曾接獲屯門一些肉商的投訴,表示黑社會成員曾恐嚇他們,並
強迫他們購買泰國冰鮮豬肉。他認為這是勒索行為,警方應積極調查此事。經濟局首
席助理局長表示,根據警方所述,截至現時為止,他們並沒有收到有關黑社會操縱批
銷泰國冰鮮豬肉的舉報。然而,因應張議員的要求,經濟局局長答應要求警方對此個
案作出調查。

30.副主席問及售賣新鮮肉類和冰鮮肉類的零售商須否領取不同的牌照,而當局有否任
何監察制度確保有關規定得以遵從。此外,他亦詢問是否難以識別冰鮮豬肉與新鮮豬
肉。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政策)表示,在香港售賣新鮮或冷藏肉類(包括豬
肉),必須領有由有關當局發出的牌照。此外,該牌照亦訂明可出售的物品,例如新鮮
豬肉及/或冰鮮豬肉。兩個市政總署的人員會定期進行巡查,確保有關的衛生規定得
以遵從。然而,濕貨街市攤檔不得同時售賣新鮮及冷藏肉類。當局會在適當的情況下
,對違規者採取檢控行動。至於識別新鮮豬肉和冰鮮豬肉的問題,他表示經解凍後,
冰鮮豬肉與新鮮豬肉無異,要將兩者加以識別會十分困難。為了追查懷疑個案,兩個
市政總署的人員必須尋找證據,例如用作盛載冰鮮肉類的紙盒,以及核對有關屠房的
紀錄,以計算在攤檔出售的豬肉數量是否相符。

31.單仲偕議員提及養豬業的聯署意見書,並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在新界劃定若干地
區,用作發展養豬業。陳婉嫻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是否重視本港養豬業的發展。經濟局
局長表示,養豬業是農業的其中一環,政府當局確認養豬業的重要性。關於此方面,
政府當局已有多項措施,包括協助進行研究及發展工作,以進一步發展農業。他並表
示,《關於支援香港農業發展的顧問研究》剛完成,政府當局會徵詢有關各方的意見。

(會後補註:該份顧問研究報告的行政摘要已於1999年3月16日透過立法會
CB(1)1018/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

32.關於為養豬業劃定若干地區的問題,漁農處助理處長表示,土地是本港罕有的資源
,而土地用途的長遠規劃由規劃署負責。他並表示,新界多幅尚未使用的土地已預定
作農業用途,這些土地可供發展養豬業。因應議員的要求,經濟局局長答應研究養豬
業的聯署意見書。

33.吳亮星議員表示,養豬業的代表曾向他反映走私生豬進港的問題日益嚴重,並詢問
當局有何措施解決該問題。香港海關助理關長回應時表示,香港海關設有一般行動組
,負責陸上及海上巡邏,進行反走私工作。此等行動組與業界人士保持聯繫,以便取
得有關走私活動的資料,而他們已成功破獲多宗涉及走私生豬的案件。他表示,香港
海關會密切留意事態的發展。

34.張永森議員詢問在現行管制生豬及豬肉進口的制度下,各決策局和政府部門所擔當
的角色,以及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是否具效率。漁農處助理處長表示,現時的豬
隻針編制度及在屠宰豬隻前先行抽取豬隻尿液樣本進行測試的做法,是找出問題豬隻
及追查有關豬隻的來源農場的有效方法。此外,已證實這制度可有效保障公眾衛生。
至於有關本港進口豬肉的管制,衛生署助理署長(衛生事務)表示,有關現行監管食物
安全的制度載列於資料文件第12段。

35.至於各決策局與政府部門之間就有關管制進口生豬和豬肉的協調工作是否具效率的
問題,經濟局局長表示,有關的協調工作已有所改善,但政府當局會繼續努力,提高
效率。

VII 上水屠房啟用的過渡安排
(立法會CB(1)913/98-99(05)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

36.負責上水屠房工程的建築署總工程策劃經理向議員陳述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所
載,有關上水屠房的建築設計及逐步投入運作計劃。

37.察悉到估計在第1期投入運作計劃推行期間,上水屠房的污水處理設施有可能出現
故障的風險,鄭家富議員詢問,可否延長第1 期投入運作計劃的推行期間,以便減低
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的風險。他又詢問政府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以便減低上水屠
房發出的氣味所引致的滋擾。建築署總工程策劃經理表示,政府當局在決定第1 期投
入運作計劃的推行期間時,曾經在長沙灣屠場就處理污水的問題進行設施測試,結果
顯示,將有助處理污水的微生物從其他污水處理廠抽取到長沙灣屠場的設施後,在剛
開始的28天,這些微生物的表現可能極不穩定。但當這些微生物在其後14天適應環境
後,其表現便日趨穩定。倘污水處理設施在剛開始運作的42天能夠維持正常運作,出
現故障的風險便會大大減低。至於上水屠房發出氣味的問題,他表示,於1995年就上
水屠房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時,曾在目前運作的屠房附近地區收集空氣樣本,以便
評估上水屠房可能發出的氣味的惡臭程度。當局根據這些研究結果設計上水屠房,旨
在確保將屠房發出的氣味減低至環境保護署可接受的標準。

38.鄭家富議員關注,經由鐵路運載牲口往上水屠房會否對九廣鐵路有限公司(下稱"九
鐵")的正常運作有任何影響,建築署總工程策劃經理回應時表示,九鐵曾仔細考慮運
載牲口往上水屠房的安排。目前的計劃是在每天上午11 時左右及下午3時提供共兩班
特別班次開往上水屠房,這項安排不會對九鐵的正常服務有任何影響。至於楊孝華議
員詢問,上水屠房全面投入運作後,附近地區的道路運輸系統是否足以應付所增加的
交通流量,區域巿政總署副署長(行政)表示,當局在規劃興建上水屠房時,已就該項
計劃進行交通影響評估研究。往來上水屠房的交通安排是當局經諮詢政府有關部門及
北區臨時區議會後而訂定,應該可以應付屠房投入運作後所增加的交通流量。

39.張永森議員提及上水屠房逐步投入運作計劃及逐步關閉現有屠房及屠場計劃,他表
示在上水屠房第1期投入運作計劃推行期間,仍然保留長沙灣屠場作為後備屠房,此項
安排會對臨時巿政局(下稱"臨巿局")構成負擔,預計臨市局會損失達1,400萬元至1,600萬
元。此外,臨巿局計劃於1999年10月,當上水屠房第2期投入運作計劃推行後,便會關
閉長沙灣屠場。因此,當局已於 1998年9月,根據須事先給予1年通知的規定,向有關
員工發出解僱通知。假如長沙灣屠場於1999年9月後必須繼續運作,亦不能保證長沙灣
屠場的員工屆時仍能留任。為此,他促請政府當局,倘決定延遲關閉長沙灣屠場,應
該盡快通知臨巿局。他又認為,如要再度延遲關閉長沙灣屠場而使臨市局須支付額外
開支,政府當局應承擔這方面的額外開支。經濟局局長同意張永森議員的意見,認為
假如長沙灣屠場有可能在 9月後必須繼續運作,便應盡早通知有關員工。他同意巿政
總署應早日就此事諮詢員工。

40.為使上水屠房順利投入運作,當局成立了專責小組,負責統籌及監管有關工作,副
主席詢問該專責小組的成員組合,區域巿政總署署長回應時表示,專責小組由各有關
機構的代表組成:有關的政府部門包括建築署、機電工程署、巿政總署、區域巿政總
署及漁農處等;九鐵及五豐行。

41.察悉到上水屠房將由五豐行負責管理及營運,黃容根議員詢問上水屠房內是否設有
售賣本地生豬的特別櫃檯或指定區。區域巿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政策)回應時表
示,上水屠房將會一如目前在長沙灣屠場及堅尼地城屠場的安排,設有若干櫃檯售賣
本地生豬。此外,作為上水屠房的特許營運商,無論牲口來自哪個產地,五豐行亦不
能拒絕屠宰經由合法途經運往該屠房的牲口。

42.單仲偕議員表示,由於上水屠房可處理的牲口屠宰量相等於目前3個即將關閉的屠
房屠宰量的總和,五豐行在營運成本方面,應該獲得經濟效益。此外,鑑於上水屠房
的19.25億元建築費都是由公帑支付,他認為上水屠房收取的牲口屠宰費,應該低於目
前長沙灣及堅尼地城屠場所收取的費用。區域巿政總署副署長(行政)表示,政府當局
已經與五豐行討論此問題,五豐行表示,上水屠房收取的牲口屠宰費不會高於現時的
收費,但會按通脹作出調整。庫務局亦已研究五豐行的收費建議,並認為合理。他認
為五豐行是商業機構,只會在可以取得合理利潤的情況下,才會願意管理及營運上水
屠房。建築署副署長補充,由於上水屠房須遵守更嚴格的環保規定,上水屠房的營運
成本會較目前各屠房所承擔的同類費用為高。單仲偕議員不滿政府當局的回應,他要
求政府當局提供更多有關上水屠房營運成本結構的數據。經濟局局長同意查看可就這
方面提供哪些其他資料。

43.察悉到上水屠房投入運作後,五豐行將會近乎壟斷了香港牲口屠宰服務的市場,張
文光議員詢問,會否訂定管制五豐行利潤的計劃。區域巿政總署副署長(行政)解釋,
由於上水屠房的管理及營運合約是根據指定的準則,以公開招標的方式批出的,因此
不能視為壟斷。在進行公開招標後,結果五豐行是唯一的投標者。經濟局局長及區域
巿政總署署長均補充,上水屠房啟用後,荃灣屠房會繼續營運,成為上水屠房的競爭
對手。此外,荃灣屠房現時仍未用盡其預定的屠宰量。至於屠房/屠場現時向肉商收
取的屠宰費,區域巿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政策)表示,肉商必須支付各項費用,
包括區域巿政總署及巿政總署按成本收回原則而釐定的肉類檢驗費。另外,肉商亦須
向屠房營運商支付屠宰服務的費用。政府當局並無管制屠房營運商所收取的費用,因
為這純粹是私人業務的商業事務。

44.由於荃灣屠房的建築費由私人資金支付,而上水屠房的建築費是由公帑支付,單仲
偕議員質疑,五豐行及荃灣屠房的營運商是否在公平的基礎上競爭。張文光議員重申
,有需要設立機制以監管五豐行的收費水平。他亦要求當局提供進一步資料,說明為
何五豐行在續期管理及營運上水屠房上可獲得優先考慮,並可續期兩次,每次為期 3
年,以及續簽新約時的擬議條款。經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他明白議員關注五豐行的
收費水平。他同意因應議員要求,提供關於此方面的進一步資料。

VIII 其他事項

45.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5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