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25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S/1
立法會
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22日(星期一)
|
---|
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
---|
地 點 : | 立法會會議廳
|
---|
出席委員 :
田北俊議員(主席)
李華明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鄭家富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何鍾泰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劉慧卿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李國寶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馮志堅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V項
- 經濟局局長
- 葉澍堃先生
- 經濟局副局長
- 關錫寧女士
-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 莊誠先生
- 機電工程署署長
- 梁湛添先生
- 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氣體及一般法例)
- 黃肇元先生
- 機電工程署總工程師(氣體應用)
- 傅大品先生
- 議程第V項
- 經濟局局長
- 葉澍堃先生
- 經濟局副局長
- 何健華先生
-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新機場)
- 李達志先生
- 民航處總策劃主任
- 李天柱先生
應邀出席者 :- 議程第V項
- 香港機場管理局
- 署理行政總監
- 林中麟先生
- 總經理 -- 客運大樓運作
- 吳其成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5
- 許兆廣先生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1013/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25日會議的紀要)
1999年1月25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1018/98-99號文件 --《關於支援香港農業發展的顧問研究》的諮
詢工作)
2.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III 日後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1012/98-99(01)號文件 --待議事項)
訂於1999年4月26日舉行的會議
3.主席表示,議員在內務委員會1999年3月12日的會議席上同意,立法會個別事
務委員會應與相應的決策局跟進在個別決策局職權範圍內的政府機構、受政府資
助及受政府規管的機構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進展。他建議經濟事務委員會
應在1999年4月26日的下次會議上討論這個議題。議員同意要求經濟局,就經濟
局內、有關的政府部門及在航空、公用事業及貨櫃碼頭運作各方面提供各項必需
服務的非政府機構,就處理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進展,提供綜合報告。視乎會
議的討論結果,事務委員會或會邀請個別機構就他們在處理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
的進展,進行更詳盡的討論。
4.議員同意訂於1999年4月26日舉行的會議,將會討論以下兩項事項:
- 在經濟局職權範圍內的政府機構、受政府資助及受政府規管的機構
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進展;及
- 關於主要燃料零售價格的跟進工作。
5月的會議
5.議員同意在事務委員會4月及5月兩次會議之間,舉行一次特別會議,討論與
香港供電情況有關的議題,包括就兩家電力公司的聯網系統進行的顧問研究及
用電需求管理計劃。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其後通知秘書處,關於兩家電力公司的聯網系統的顧問研
究報告未及於1999年5月提交事務委員會討論。)
6.議員贊成楊孝華議員的建議,同意在訂於1999年5月24日舉行的例會上討論新
機場的機場收費。
IV 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的安全問題
(立法會CB(1)1012/98-99(02)號文件--由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
7.何鍾泰議員向事務委員會申報,表明他是氣體安全諮詢委員會的委員。
禁止使用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
8.機電工程署署長向議員講述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的內容時表示,氣體安
全諮詢委員會支持關於禁止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供浴室及淋浴室使用的建議,
而政府當局會進行立法修訂,以實施該項建議。但氣體安全諮詢委員會並未能
就禁止出售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及禁止在廚房新安裝這種氣體熱水爐達成共識
。
9.議員支持政府當局關於禁止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供浴室及淋浴室使用的建議
,但認為亦應禁止在廚房安裝這種氣體熱水爐。他們指出,在廚房安裝的無煙
道式氣體熱水爐會同時供廚房及浴室使用,這種情況並非不常見,因此,不恰
當使用在廚房的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亦同樣危險。此外,由於本港家庭用戶的
居住空間狹小,與沒有禁止使用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的歐洲居住環境相比,本
港家庭的浴室和廚房的空氣流通情況普遍並不理想。他們又認為應該禁止出售
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經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沒有建議立即禁止使
用約59 000部已安裝在廚房的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因為如果遵照安全指示使
用,該等熱水爐是安全的。不過,倘事務委員會委員一致認為,應該禁止使用
和出售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政府當局會進一步檢討此事,並會先行諮詢氣體
安全諮詢委員會,才作出最後決定。
10.何鍾泰議員表示,香港工程師學會支持禁止出售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的建議
。他又表示,由於香港每年只售出約1 200部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因此禁制建
議不會對業界造成重大影響。而且,巿面上還有其他型號的氣體熱水爐供消費
者選擇。
11.陳鑑林議員表示需要一段時間才可完成立法修訂,禁止使用無煙道式氣體熱
水爐。他詢問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鼓勵家庭用戶更換目前使用的無煙道式氣體
熱水爐。楊孝華議員詢問,在過渡期間有何方法可加強巿民對正確使用無煙道
式氣體熱水爐的認識。機電工程署署長回應時表示,由於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
司存有安裝了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的客戶紀錄,該等個案的跟進工作會較容易
進行。同時,以管道供應石油氣的公司亦備有現時使用無煙道式石油氣熱水爐
的客戶紀錄,將有利進行跟進工作。政府當局會聯同氣體供應商,向有關的家
庭用戶派發小冊子及資料單張,以便他們知道不正確使用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
的危險,並鼓勵他們更換熱水爐。政府當局亦會透過大眾傳媒,教導巿民正確
使用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
12.議員關注到,使用瓶裝石油氣的無煙道式石油氣熱水爐的用戶紀錄不完整,
會有礙跟進工作。機電工程署署長表示,約有8 000部無煙道式石油氣熱水爐是
使用瓶裝石油氣作燃料。由於氣體分銷商必須每隔18個月為其客戶進行氣體安
裝的安全檢查,在這段安全檢查期間,便可更新有關的客戶紀錄。應議員要求
,經濟局局長及機電工程署署長同意,考慮是否應將氣體分銷商每隔18個月進
行一次安全檢查的規定,改為每隔12個月進行一次。
13.劉千石議員認為,倘若政府當局禁止使用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便應該考慮
向家庭用戶提供經濟援助,以便他們更換熱水爐。經濟局局長察悉劉千石議員
的意見。
14.議員詢問為實施擬議禁止使用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而進行法例修訂的時間表
,經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鑑於議員支持禁止供浴室使用及在廚房安裝的無煙
道式氣體熱水爐,政府當局會就後者的建議,再次諮詢氣體安全諮詢委員會。
然後,當局會擬備有關法例擬本,並要獲得行政會議通過,才會將有關條例草
案提交立法會。機電工程署署長亦表示,政府當局希望在1999年9月/10月間
完成立法修訂,然後會有6個月寬限期,以便家庭用戶更換所使用的無煙道式氣
體熱水爐。
15.議員認為盡快完成立法修訂是很重要,以確保擬議禁制可在下個冬季前實施
。經濟局局長察悉議員的意見。
對氣體分銷商業務的規管
16.李華明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對氣體分銷商的運作監管不足。他注意到香港
約有300家氣體分銷商,但並非全部是註冊氣體供應承辦商。他質疑氣體分銷商
在氣體爐具安裝安全方面,是否具備應有的專業知識,足以向客戶提供技術性的
支援服務。機電工程署署長回應時表示,目前約有75%的氣體分銷商是註冊氣體
供應承辦商。他同意為了加強安全,須要密切監管氣體分銷商,特別是那些未註
冊成為氣體供應承辦商的分銷商。在這方面,政府當局正草擬新的工作守則,詳
述氣體分銷商的職責及責任。政府當局的目標是在1999年7月或之前完成有關擬
本,並提交氣體安全諮詢委員會。此外,政府當局亦會進一步考慮會否有充分理
據,規定所有氣體分銷商註冊為氣體供應承辦商。
氣體分銷商註冊為氣體供應承辦商。
17.議員詢問是否需要進行立法修訂,以加強規管氣體分銷商的業務,經濟局局
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會檢討現有法例的有關範疇是否足夠,倘須要進行立
法修訂,會盡快進行,但這方面的立法修訂,將與擬議禁止使用無煙道式氣體
熱水爐的立法修訂分開進行。
18.陳婉嫻議員支持政府當局關於改善及控制進口家用氣體用具的安全標準的建
議。她提及幾年前一宗涉及不合標準瓶裝石油氣的意外為例,指出由於現行法
例條文並未有清晰載述氣體用具供應商的法律責任,因此迫於放棄對瓶裝石油
氣供應商採取法律行動。她建議當局應該認真檢討目前的法例是否足以對不合
標準的氣體用具供應商施加法律責任。機電工程署署長察悉陳婉嫻議員的意見
,並表示機電工程署會諮詢律政司,檢討這個問題。
V. 跟進3份新機場調查報告所提出的建議
(立法會CB(1)1012/98-99(03)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1012/98-99(04)號文件 --3份新機場調查報告所提出的建議一覽表)
19.主席表示不滿政府當局延遲提供資料文件(CB(1)1012/98-99(03)號文件)。該
份文件在1999年3月20日(星期六)正午前才傳真至立法會秘書處,而會議早已安
排於隨後的星期一(即1999年3月22日)舉行,他關注到議員可能沒有足夠時間參
閱該份文件。
20.經濟局局長就延遲提供資料文件一事致歉。他並解釋,經濟局需要很多時間
向各有關決策局及部門收集資料,才能擬備該份"有關立法會新機場事宜專責委
員會報告的動議辯論跟進行動進展報告"。經濟局局長在陳述該份進展報告的內
容時強調,政府當局已審慎研究專責委員會,以及新機場調查委員會及申訴專
員的報告,並已採取進展報告所載的跟進行動。他表示,政府當局希望香港能
夠從新機場啟用事件中汲取教訓並從中得益。他進一步表示,機場管理局(下稱
"機管局")董事會及管理層亦已採取跟進行動,改善新機場的服務,成效卓著。
香港國際機場最近獲得一些國際機構推許為世界最佳機場之一,此項成就令香
港引以為榮。然而,他承認機管局應該繼續努力,進一步改善機場的運作。
21.機管局署理行政總監林中麟先生向議員匯報新機場的服務水平已有所改善,
現時有90%的抵港旅客可在15分鐘內辦妥入境手續,並可在其後10分鐘內取回
行李。截至1999年2月底,經由新機場出入境的旅客合共1 940萬人次,裝卸的
航空貨物合共100萬噸,相等於每天約460班航班及8萬至9萬旅客人次。在春節
假期期間,每天經機場出入境的旅客最高紀錄為117 000人次。在此段期間,新
機場仍能維持高水平的服務,證明即使航空交通十分繁忙,新機場也能運作順利
。他進一步表示,根據一間獨立機構在1998年12月進行的旅客調查,約有93%
的被訪者滿意新機場的服務水平。新機場亦獲美國一個工程及建築業博覽會推選
為20世紀10項宏偉建築工程之一。
22.關於機管局回應該3份調查報告提出的建議而採取的跟進行動,林先生表示
,進展報告第13至16段已載述所採取的跟進行動,該等行動是經由機管局董事
會下設的特別委員會批准進行。
機場的運作
23.何鍾泰議員從資訊科技及廣播局為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擬備的資料文
件得悉,機管局將於1999年9月或之前完成為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而進行
的修正工作。他關注到機管局就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定下的擬議工作時間表未
必能夠應付有關的系統問題,因為一些專家曾經警告該等問題可能早至1999年
9月9日便發生。他亦認為,為方便監察有關承辦商的工作,機管局在處理公元
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應盡量僱用本地專家的服務。林中麟先生在回應時表示
,在處理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機管局會謹記從新機場啟用事件中所汲取
的教訓,並會特別注意危機評估及應變計劃。他表示,機管局約有133個運作系
統可能受到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影響。機管局已按有關系統對機場運作的影響
程度及系統的複雜程度,訂定為該等系統進行工程的緩急次序。一些較複雜並
對機場的運作極具關鍵性的系統,例如航班資料顯示系統、行李處理系統及機
場運作資料庫等系統的修正工作預定於1999年6月完成,屆時修正工作應會完
成98%。在接收有關系統前,機管局會就承辦商的工程進行全面測試,如發現
有需要進行任何跟進工程,便會盡早進行。機管局已成立一隊專家小組,負責
統籌及監察承辦商的工程,並對承辦商交付的系統進行測試。機管局會盡早就
若干日期,例如1999年9月9日等包含"9"這個數字的日期可能引發的危機,進
行模擬測試。他察悉何議員認為有需要密切監察有關承辦商的表現,並承諾就
事務委員會1999年4月26日會議將會討論的議題"在經濟局職權範圍內的政府機
構、受政府資助及受政府規管的機構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進展",提供
關於此方面的更詳盡資料。
24.劉健儀議員問及建議對新機場兩個空運貨站營辦商實施的加強監察計劃,林
先生在回應時表示,機管局與該兩個空運貨站營辦商簽訂的專營權協議,僅就
監察專營公司方面訂立十分概括的規定。然而,經從機場啟用事件汲取教訓後
,機管局認為有需要實施一項加強監察計劃,並已開始與空運貨站營辦商進行
磋商,以便實施計劃,協助機管局進行監察,確保航空貨運的處理工作既暢順
又具效率,並可預早警覺問題存在。在實際工作方面,機管局已將該項加強監
察計劃的擬議大綱交予空運貨站營辦商考慮。預期在1999年5月或之前,機管
局可與該兩個空運貨站營辦商的管理層就加強監察計劃達成共識。與此同時,
機電工程署亦已借調一名專家予機管局,協助制訂有關機制,監察各項機械系
統順利操作及所需的維修保養服務範圍。此外,機管局亦會監察空運貨站在關
乎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及擬備應變計劃方面的進展。
25.關於機管局及空運貨站營辦商的應變計劃能否互相配合及協調,林先生表示
,機管局已委聘民航處前任處長施高理先生出任該局的運作及管理顧問。施高
理先生已就該局的危機管理計劃,包括各項應變措施,展開全面的檢討。涵蓋
安全及保安措施的危機管理計劃的檢討工作,將於1999年4月或之前完成,而
關於應變計劃的檢討工作則訂於1999年6月或之前完成。除施高理先生進行的
工作外,空運貨站營辦商亦會就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可能造成運作的影響,擬
備空運貨站運作的應變計劃,而機管局亦會為此制訂內部應變計劃。在有關的
計劃備妥後,機管局會進行詳細研究,確保有關各方之間順利配合。
重組機場管理局
26.察悉到機管局的主要職能已由規劃及興建新機場轉為營運新機場,楊孝華議
員詢問,由於當局需於1999年5月底或之前重新委任機管局董事會的成員,其成
員日後會否包括新機場使用者的代表。經濟局局長在回應時確實表示,由於機管
局的主要職能已有所改變,政府當局正考慮機管局董事會日後的成員組合,並會
考慮委任熟悉新機場運作的人士為機管局董事會成員。
27.劉慧卿議員指出,專責委員會曾建議,"若某個管理局的主席並非同時是行政
總監,正如機管局的情況一樣,則董事會應獲賦予聘用或解僱職員的絕對權力,
特別是管理局內最高層的職員",但政府當局提供的進度報告沒有就此點作出回
應。經濟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察悉專責委員會此方面的意見。就機管局的情況
而言,由於其行政總監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委任的機管局董事會成員
,因此在罷免行政總監前,先要獲得行政長官批准,否則便奪取了行政長官此項
權力。他強調,機管局董事會實際上有十足權力,可向該局行政總監發出指示及
監察其表現。
28.劉慧卿議員認為,對於專責委員會提出"應只委任願意付出時間及努力工作
的能勝任人士出任執行當局監管組織的成員"的建議,政府當局提供的進展報告
第6段並沒有充分回應此項建議。經濟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會審慎評
估委任人選是否合適的人選,過程中會考慮例如個人能力、專才、經驗、品格
及是否熱衷公共服務等因素。政府當局會監察獲委任人士的表現,包括他們的
出席率,以便考慮他們是否適宜再獲委任。因應劉議員的要求,經濟局局長及
林先生均答應會徵求機管局董事會的同意,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機管局董事會成
員出席董事會及其委員會各會議的紀錄。
29.專責委員會曾建議,"為免削弱行政當局監管組織的權力,以及在出現任何
問題或失誤時由該等監管組織承擔責任,政府在處理事務時應直接與監管組織
而非與職員接觸",劉慧卿議員詢問有關此項建議的跟進行動。經濟局局長表示
,機管局的職能已由規劃及興建新機場轉為營運機場,政府當局充分瞭解到,
應由機管局全權負責管理及營運機場。他進一步表示,由於新機場已投入運作
,機場發展策劃委員會及新機場工程統籌署已完成其任務,並已解散。
個別公務員的個人責任問題
30.李永達議員表示,專責委員會經過長時間商議後,發覺數名公務員應為新機
場開始運作時所出現的問題承擔個人責任。對於政府當局就專責委員會此方面的
意見,作出進展報告第8段所載的籠統回應,他感到不滿。他並表示,行政長官
必須提供詳盡的事實支持其結論,以證明有關的人員已盡了應盡的努力來履行他
們的職責,以及沒有表面證據支持採取紀律處分。他強烈要求行政長官出席立法
會會議,就政府當局對該3份調查報告所載的發現及建議而採取的跟進行動,回
答議員的提問。他表示,民主黨會考慮根據《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
章)提出一項決議案,傳召行政長官出席立法會會議。張文光議員贊同李議員的
意見,並補充謂,機管局及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最近亦對需就有關問題負上
個人責任的個別人員採取紀律處分。如當局在欠缺充分理由的支持下,沒有對
有關的個別公務員採取紀律處分,是不能接受的。
31.經濟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行政長官曾研究該3份調查報告就有關的個別公
務員的個人責任問題提出的意見,並參考了政府處理失當行為、疏忽職守或失
職等事宜的既定程序。經審慎考慮後,行政長官達致的結論是,由於事件不涉
及失當行為,所以沒有表面證據支持對任何一名有關的人員採取紀律處分。關
於行政長官出席立法會會議的問題,他表示行政長官已在致內務委員會主席的
信件中解釋其立場。他亦指出,據他所理解,議員在1999年2月26日的內務委
員會會議席上同意,立法會個別事務委員會將會跟進該3份調查報告所提出的
建議,而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將會跟進關乎個別公務員個人責任
的問題。因應議員的要求,他同意向行政長官辦公室轉達李議員及張議員的意
見,他們認為行政長官應出席立法會會議,回答議員就此事項提出的問題。
日後的工作方向
32.察悉到政府當局提供的進展報告,內容涵蓋經濟局及其他決策局與部門所採
取的跟進行動,議員認為倘沒有其他有關的決策局及部門的代表出席會議,就
該份文件所載各方面的資料回答議員的提問,有關的討論也是徒然。經商議後
,議員同意在1999年3月26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進一步討論如何能更有
效及有效率地跟進該3份調查報告所提出的建議。
33.主席建議由於沒有充分時間讓所有感興趣的議員提問,以及讓政府當局及機
管局作答,因此事務委員會應於4月中旬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繼續討論此議題。
議員同意於1999年4月14日下午4時30分舉行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繼續討論此
議題,但須視乎內務委員會就跟進該3份調查報告所提出的建議,決定日後的工
作方向後才可作實。
(會後補註:根據內務委員會於1999年3月26日會議席上作出的決定,立法會經
濟事務委員會、民政事務委員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以及公務員及
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將於1999年4月14日下午4時30分舉行聯席會議,以便
跟進該3份新機場啟用調查報告所提出的建議。)
VI 其他事項
34.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