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61/9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S/1
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5月2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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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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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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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田北俊議員(主席)
李華明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國寶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健儀議員
馮志堅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缺席委員:
丁午壽議員
李家祥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智思議員
鄭家富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V項
- 經濟局局長
- 葉澍堃先生
- 經濟局副局長
- 何健華先生
-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新機場)
- 李達志先生
- 民航處副處長
- 歐鏡源先生
- 議程第V項
- 經濟局局長
- 葉澍堃先生
- 經濟局副局長
- 關錫寧女士
-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 莊誠先生
-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 李國楚先生
- 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能源效益)
- 李路東先生
- 機電工程署機電工程師(電力公司監察)
- 張劍清先生
應邀出席者:
- 議程第IV項
- 機場管理局
- 署理行政總監
- 林中麟先生
- 管理及運作顧問
- 施高理先生
- 財務及商務總監
- 黎永昌先生
- 助理經理-零售業務
- 唐頌恩小姐
- 財務經理-收益管理
- 趙子健先生
- 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
- 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主席
- 陳南祿先生
- 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機場收費專責委員會主席
- 蔡茂生先生
- 亞太航空公司協會秘書長
- (Secretary General, Association of Asia Pacific Airlines)
Richard STIRLAND先生
- 瑞士航空公司總經理(香港、澳門及華南地區)
- 馬志誠先生
- 加拿大航空公司香港區總經理
- 愛德華先生
- 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主席行政助理
- Rupert BRAY 先生
- 港龍航空有限公司行政總裁
- 許漢忠先生
- 楓葉航空公司香港及中國區經理
- 梁李麗容女士
- 意大利航空公司財務及行政經理
- 谷文昭先生
- 新加坡航空公司執行經理
- 周郭寶雯女士
- 香港國際機場航空公司委員會
- 何少煒先生
- 中華航空公司行政經理
- 黎明輝先生
- 英國航空公司東亞區乘客服務經理
- 何啟生先生
- 議程第V項
-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 發展及策劃總經理
- 張中強先生
- 人事管理及公共事務總經理
- 李區錦萍女士
-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
- 常務董事
- 白禮善先生
- 總經理-市場及客戶服務
- 柯愈明博士
- 售電拓展及能源服務經理
- 戴乾坤先生
- 公共事務經理
- 陳偉鴻先生
- 青山發電有限公司
- 董事
- 韓駟威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5
- 許兆廣先生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1253/98-99號文件 -- 1999年3月22日會議的紀要)
1999年3月22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1234/98-99號文件 -- 香港漁民團體聯席會議提交的意見書
立法會CB(1)1261/98-99號文件 -- 為民用飛機購買第三者保險
立法會CB(1)1350/98-99號文件 -- 1997年4月至1999年3月主要燃料進口及零售價格圖表)
2. 委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III 訂於1999年6月及7月舉行的會議的討論事項
3. 委員同意事務委員會在訂於1999年6月28日舉行的下次例會席上,討論下列兩項議題:
-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與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之間聯網系統及供電業競爭的顧問研究;
- 跟進在經濟局職權範圍內的政府機構、受政府資助及受政府規管的機構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進展;及
- 貨櫃碼頭處理費。
4. 委員同意事務委員會應在1999年7月19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特別會議,討論《本港水域的漁業資源及捕魚作業顧問研究》。
(會後補註:因應政府當局的要求,並經事務委員會主席同意,事務委員會6月及7月會議的議程其後作出修訂。)
IV 香港國際機場的機場收費
(立法會CB(1)1352/98-99(03)號文件--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提交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1352/98-99(04)號文件 -- 機場管理局提交的資料文件)
5. 周梁淑怡議員申報利益,表明由1999年6月起,她是機場管理局董事會的成員。楊孝華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是航空公司職員。
6. 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蔡茂生先生及機場管理局(下稱"機管局")黎永昌先生分別向委員闡述其資料文件所載的各項要點。
(會後補註:該等介紹資料已透過立法會CB(1)1381/98-99(01)及(02)號文件送交委員)。
與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會商
7. 陳鑑林議員察悉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的論點,他們認為由於香港國際機場的機場收費過高,以致航班取消及乘客量減少。他指出,自1997年起,在赤鱲角香港國際機場啟用前,抵港旅客的數目一直下降。他質疑抵港旅客的數目不斷下降是否因機場收費偏高所致。他詢問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是否認為香港國際機場所提供的服務物有所值,並要求該協會提出降低機場收費的具體建議,以及估計因此而增加的航班數目。蔡茂生先生回應時表示,雖然香港國際機場現正提供世界一流的服務,但其收費必須具競爭力。與啟德機場的收費比較,現時的機場收費過高。至於降低機場收費可否使航班數目有所增加,他表示,降低機場收費會是有利因素,航空公司在考慮增加/取消航班時,會考慮這點。然而,該協會不可能確實預計在降低機場收費後可增加多少航班。他並表示,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建議機管局應取消徵收機場收費組成部分中的客運大樓費,這使航空公司每年可減少5億港元的成本。
8. 周梁淑怡議員察悉,航空公司現時收取每位旅客20元的保安費,以補貼機管局向每名離港旅客收取的39元客運大樓費。她詢問倘若機管局取消徵收客運大樓費,航空公司會否免收20元的保安費。蔡茂生先生回答謂,倘若機管局取消徵收客運大樓費,航空公司會考慮取消向乘客收取20元的保安費。
9. 陳鑑林議員指出,近年來航空公司趨向組成聯盟,提供聯營網絡以期在減少航班數目的同時,可運載額外的乘客。他希望知道這是否導致1998年航班數目減少的原因。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主席陳南祿先生表示,香港國際機場在1998年取消的航班,主要為邊際服務航班或短程班機,這些航班服務並不受航空公司組成聯盟所影響。機場收費偏高會使盈利微薄的接駁航班放棄使用香港國際機場,而削弱接駁能力會阻礙香港國際機場發展成為航空樞紐。
10. 劉健儀議員察悉,雖然取消來港的航班數目有所增加,但自機場啟用直至1999年3月為止的一段時間內,香港國際機場每星期離港航班的數目共有32班的淨增長。她要求航空公司代表解釋為何機場收費高昂仍會出現這種情況。蔡茂生先生解釋,民航處在1997年曾以啟德機場的容量不足為理由,拒絕航空公司提出加開逾300班航機的建議。倘若香港國際機場的機場收費並不是如此高昂,在1997年提出加開航班的建議可在1998年落實,使每星期航班數目有超過32班的淨增長。
11. 許長青議員質疑乘客運載量下降與機場收費偏高有關的說法。他詢問旅客前往某城市旅遊時,機場收費的水平會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Richard STIRLAND先生表示,機場收費高昂會使航空公司放棄使用香港國際機場營辦邊際服務及接駁服務。倘若政府當局打算推廣香港作為樞紐港口,以吸引通常不會來港的旅客,當局必須降低機場收費,使這類邊際服務有利可圖。他強調,倘若香港能夠發展成為亞洲區的航空樞紐,將會為香港帶來龐大的經濟利益。
與政府當局及機管局會商
12. 經濟局局長解釋政府當局對此事的立場,並表示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機管局獲授權訂立機場收費計劃,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根據現行的安排,機管局會每年檢討機場收費,而下次檢討將於1999年7月進行。他並表示,雖然共有82班航機取消來港,但自新機場啟用以來,航班及乘客數目一直錄得淨增長。與亞洲其他國家/城市的情況一樣,近期出現的亞洲金融危機使香港陷於經濟不景氣的局面。他強調政府當局願意考慮航空公司、機管局及立法會議員對此事的意見。他補充,在評定有關情況時,當局有需要考慮香港整體的經濟利益,同時亦需要顧及機管局的法定責任。
13. 機管局署理行政總監林中麟先生補充,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機管局須履行多項責任,包括保持香港作為國際及地區性航空中心、按照審慎的商業原則處理業務及在作出財務安排時,盡量確保每年收入足以應付開支。此外,機管局將機場收費定在現時水平,是考慮到在目前至2047年間,為機管局運用的全部資金帶來5%的淨回報率的目標。林先生強調,機管局與航空公司的共同目標,是希望將香港發展為亞洲區的航空樞紐。為了減輕增加機場收費的壓力,機管局已實施多項措施,目的是賺取額外收益及減低營運開支。透過各項削減成本的措施,包括精簡機管局的人手架構及與服務承辦商就成本問題進行協商等,機管局預計可在1999至2000年度節省10%至12%的營運開支。
14. 單仲偕議員支持機管局採取餘值收費方式,以決定平衡總收支所需的機場收費額。他認為根據以上的方法,倘若機管局從其他來源所得的收入增加,以及/或其營運開支減少,增加機場收費的壓力便可得以減輕。關於這方面,他詢問機管局有何計劃,透過機場收費以外的來源賺取更多收益。林中麟先生回答謂,機管局一直考慮各項增加收入來源的措施,包括在赤鱲角島上設立物流管理中心以加快貨物流量;發展海運貨站處理來自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貨運來源,加強與該區各港口的海上聯繫;興建設有會議設施的展覽中心;提供短期的設施/服務,例如為打高爾夫球的人士提供練習場地,以及研究可否出售更多在客運大樓內和來往機場客運大樓的快速公路上的廣告位。
15. 機管局管理及運作顧問施高理先生回應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取消客運大樓費的建議時表示,航空公司在發出機票時,透過向旅客收取保安費討回超過50%的客運大樓費。至於降低機場收費會否令來港航班增加,他重申航空公司對航班班次所作出的決定,是取決於市場需求,而不是機場收費。
16. 周梁淑怡議員指出,雖然政府向每名離港旅客收取港幣50元的飛機乘客離境稅,但所收取的款項並非用作支付機管局的營運開支。此外,機管局須要就當局 提供的機場牌照、航空交通管制服務、消防與救援服務及氣象服務,向政府繳付費用。該等費用佔機管局總營運開支約30%。她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容許機管局收取飛機乘客離境稅,藉此為機管局的運作提供部分資金,以及會否考慮降低政府向機管局徵收的費用。經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向機管局徵收在機場提供各項服務的費用,是按收回成本原則計算。這些費用佔啟德機場總營運成本約50%;在新機場總營運成本中,這些費用則佔30%。他同意機管局目前的主要工作是控制營運成本,並表示機管局可向政府提交建議,供當局考慮。
17. 李華明議員提到機管局提交的資料文件第18段載述,在航空公司的總營運開支中,機場收費僅佔4.3%,並指出這與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指機場收費佔短程班機總成本15%至20%有所不同。他詢問為何兩者會有差異。林中麟先生解釋,機管局文件第18段引述的數字,是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公布的統計資料。該等統計資料包括各機場所徵收的機場收費,並與短程及長程班機的成本數據作一比較。黎永昌先生補充,由於收入與成本會隨飛行路程的長短而有所不同,因此機場收費可能佔短程班機總成本15%至20%。
18. 張文光議員認為,興建新機場的費用已由公帑支付,當局並沒有理由動用公帑資助機管局的運作。他認為短期內的主要工作是制訂措施,確保機管局可達致收支平衡。關於航空公司營辦的邊際服務及接駁服務,他詢問機管局會否考慮降低上述接駁航班的機場收費,因為這些接駁航班被視為可提高香港作為樞紐港口的地位。林中麟先生表示,機管局的其中一項使命,是保持香港國際機場作為亞洲區的航空中心,機管局願意就此方面考慮各項措施,推廣香港國際機場作為航空樞紐的地位。他補充,機管局會與各航空公司進一步討論此事。經濟局局長表示,在過去12個月,轉機旅客的數目增加了13.4%。他建議航空公司應提供更多數據,說明降低機場收費如何能使航空公司營辦的邊際服務及接駁服務有所增加。
19. 張永森議員認為,在釐定機場收費的水平時,政府當局必須權衡香港的整體經濟利益及機管局達致收支平衡的責任。他認為倘若降低機場收費可刺激本港的旅遊業,從而能夠為本港整體經濟帶來龐大利益,政府當局應將機管局達致收支平衡一事列作次要事項。他詢問機管局會否考慮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的建議,取消客運大樓費。經濟局局長回應時答應謂,政府當局會研究此事,務求為本港帶來最龐大的經濟利益。他和黎永昌先生重申,航空公司應提供更多數據,說明降低機場收費可增加多少班邊際服務航班。
20. 李永達議員認為,亞洲目前的經濟氣候是航空公司經營困難的主要原因。李永達議員提及機管局提交的資料文件附錄5,並詢問航空公司取消定期航班的原因。黎永昌先生表示,航空公司是基於商業上的考慮而決定取消航班。根據他觀察所得,以國泰的情況為例,雖然國泰取消了4班由香港前往洛杉機的航班,但同時增加了7班由香港前往三藩市的航班。他亦表示,航空公司組成聯盟以提供聯網服務,亦是導致定期航班取消的原因。
21. 陳婉嫻議員提及機管局提交的資料文件第20段,並要求機管局澄清"機場收費減少50%,只能令航空公司的總營運開支節省1%至1.5%"的說法。她亦建議政府當局應考慮延遲機管局必須在2001年或之前償還機場第一期工程債項的規定,這會減輕對機管局造成的財政壓力。林中麟先生及黎永昌先生表示,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公布的統計資料,機場收費約佔航空公司總營運成本4.3%。由於海外的機場亦徵收機場收費,所以香港國際機場的機場收費應僅佔航空公司總營運成本2.15%左右。因此,倘若香港國際機場的收費減少50%,只能令航空公司的總營運成本節省1%至1.5%。另一方面,機場收費約佔機管局50%的收益,倘若將機場收費的水平削減50%,機管局的總收益會減少25%,即大約每年減少12億5,000萬元。
22. 楊孝華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檢討與政府收費及機管局財務責任有關的政策,以便機管局可與航空公司就機場收費的問題制訂解決方法。經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會支持各項既可為本港帶來更多經濟利益,但同時又無損機管局審慎理財原則的建議。他希望有關各方可在下次檢討機場收費時,詳細討論此事。
23. 主席總結討論時表示,視乎機場收費的檢討結果,事務委員會或有需要進一步討論此事。
V 用電需求管理計劃
(立法會CB(1)1352/98-99(05)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
24. 劉千石議員留意到根據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所載,在用電需求管理計劃推行的首3年,兩家電力公司可減少的發電量目標合共只為33兆瓦,這佔電力最高需求量0.5%左右。此外,由於用戶必須購買附有能源標籤的產品,加上推行用電需求管理計劃又可能令電費增加,因此用戶能否真正獲益亦成疑問。他詢問除用電需求管理計劃提出的措施外,政府當局有否考慮其他措施,以期降低電力最高需求量。經濟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用電需求管理計劃是鼓勵用戶更加善用電力的一種途徑,從而提高能源效益,加強環境保護。用電需求管理計劃使用戶在購買附有能源標籤的家庭電器時,會透過回扣計劃即時受惠。此外,由於高能源效益照明用品、電器及設備的耗電量較低,參加計劃的用戶需繳付的電費會減少。長遠而言,透過用電需求管理計劃所節省的電量,可使兩家電力公司推遲或無需裝設新的發電設備及輸電和供電設施,最終會為所有用戶節省金錢,並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25. 李華明議員察悉,推行用電需求管理計劃3年的總成本約為3億元,兩家電力公司將須透過調整電費以討回該筆款項。他關注到雖然部分用戶可能沒有購買附有能源標籤的電器,故不會享有回扣優惠,但因該項計劃而調整電費的做法會使所有用電客戶均受影響。他質疑政府當局提出推行用電需求管理計劃的建議是否符合所有用電客戶的利益。經濟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長遠而言,所有用電客戶均會因用電需求管理計劃而獲益,因為耗電量減少會推遲增設發電站的需要,這會降低發電成本及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26. 至於李華明議員就有關零售店舖出售附有能源標籤產品的事宜所提出的書面問題(已隨立法會CB(1)1365/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助理署長(能源效益)表示,自1994年以來,機電工程署曾就能源標籤產品的供應,徵詢本港27個電器代理商/進口商的意見。業界很清楚知道政府打算推行用電需求管理計劃。他承諾在會後就李議員提出的問題提供更詳細的書面答覆。
27. 陳鑑林議員對用電需求管理計劃的建議有所保留。他提及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第15及第31段,並質疑向兩家電力公司提供"鼓勵性質收入"的理據。儘管推行用電需求管理計劃,但上述的做法可有效保障電力公司的利潤水平。他認為有其他方法鼓勵用戶使用附有能源標籤的產品,這些方法亦會降低電力最高需求量。經濟局局長表示,用電需求管理計劃旨在透過回扣計劃,鼓勵用戶購買附有能源標籤的產品。長遠而言,用電需求管理計劃會使每個用戶因減省電費及環境得以改善而受惠。
28. 周梁淑怡議員認同陳鑑林議員就擬議用電需求管理計劃所提出的關注事項。她表示,倘若規定供應商必須訂明有關電器在節約能源方面的能力(如有需要,可透過立法實施),用戶應願意在沒有推行回扣計劃的情況下,選用節省能源的產品。她並表示,其功能界別曾指出政府當局就目前的建議作最後決定前,沒有充分徵詢零售業的意見。她特別問及當局曾否諮詢港九電器商聯會。助理署長(能源效益)回答謂,機電工程署曾於1994年就出售能源標籤產品諮詢該會的意見。政府當局在制訂回扣計劃的細節後,於1999年3月就該計劃再次徵詢該會的意見。經濟局副局長並表示,政府當局瞭解零售業的憂慮,他們擔心一旦推行用電需求管理計劃,經銷商在售賣並不符合能源標籤要求的現有存貨時會有困難。為釋除業界的疑慮,政府當局已押後數月才推行用電需求管理計劃,以便業界有更多時間售賣現有的存貨。當局亦與兩家電力公司議定,倘若用戶在用電需求管理計劃展開後購買若干型號的電器,而這些電器在當時並未獲發能源標籤,但在計劃推行日期的3年內取得標籤,用戶便可向電力公司追索有關的回扣。
29. 陳婉嫻議員擔心,倘若附有能源標籤電器的供應並不足以應付對這些產品突然增加的需求,有關價格可能大幅上漲。助理署長(能源效益)表示,零售業已清楚知道當局推行用電需求管理計劃,而大量附有能源標籤的產品會在各電器零售店內出售。
30. 張文光議員指出,用戶須在用電需求管理計劃推行一段時間後才可從中獲益。鑒於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下稱"中電")的發電量仍然過剩,所需的成本現正由中電的用戶支付,他質疑用戶會否真的從用電需求管理計劃中獲益。此外,倘若政府當局與兩家電力公司之間的管制計劃協議於2008年期滿後予以廢除,使電費不再與兩家電力公司的資產值掛鈎,用戶或不可以從用電需求管理計劃中獲益。經濟局副局長解釋,用電需求管理計劃的基本原則是透過使用節省能源的產品而減低對電力的需求,從而降低耗電量及減少用戶所需支付的電費,並使環境得以改善。她重申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附件B內詳載有關用電需求管理計劃的好處。經濟局局長並表示,現時評論管制計劃協議在2008年後的情況,實屬言之過早。
31. 陸恭蕙議員認為,雖然政府當局推行用電需求管理計劃,但當局並沒有關於全面節省能源的政策,並應盡快制訂這項政策。她指出,鑒於中電龍鼓灘發電站第7及第8台發電機組因電力過剩的問題而遲遲未有投入運作,政府不應考慮港燈提出在南丫島增建發電站的建議。她亦建議政府物料供應處應率先購買節約能源的設備,以供其他部門使用。經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擬議的用電需求管理計劃與港燈增建發電站的建議是兩件不同的事,政府當局會研究港燈的用電需求預測能否證明有需要興建新的發電站。關於政府當局在節約能源方面的政策,助理署長(能源效益)表示,機電工程署已制訂各項節約能源的措施,包括推廣使用附有能源標籤的電器。他亦確實指出,政府當局購買的電氣設備/用品均符合特定節約能源的規定。因應陸議員的要求,助理署長(能源效益)答應以書面形式詳細列出政府當局在這方面的政策。
32. 主席關注到用戶購買附有能源標籤的電器後,向兩家電力公司索取回扣的程序十分繁複。為釋除主席的疑慮,中電柯愈明博士表示,回扣計劃的擬議程序務求在方便用戶與防止濫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用戶必須保留購買附有能源標籤產品的收據,以便透過扣除電費的方式,向兩家電力公司索取回扣。
33. 陳婉嫻議員認為,鑒於委員對有關建議意見分歧,在實施用電需求管理計劃前,該計劃應予以修訂,並由本事務委員會或立法會全體議員進一步討論。李永達議員亦有同感。他並指出,根據擬議的用電需求管理計劃,用戶在節省電費方面的得益將會十分有限,長遠的利益主要是環境得以改善。不過,鑒於兩家電力公司的發電量定在足以應付電力最高需求量的水平,而每年可能只會在最炎熱的數天才達到最高需求量,因此政府應重點考慮如何降低這數天的用電需求。新樓宇的建築設計必須符合政府所訂定節省能源措施的規格,這或會是更有效節省能源的方法。經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對此事持開放的態度,並樂於聽取議員對擬議用電需求管理計劃的意見。由於部分委員提出了透過進行立法實施用電需求管理措施的方案,經濟局會考慮這項建議,並會諮詢有關決策局及消費者委員會的意見。鑒於委員所提出的關注事項,他答應待經濟局充分考慮有關各方所發表的意見後,政府當局會就用電需求管理計劃進一步諮詢本事務委員會,並答應考慮將用電需求管理計劃的實施日期,進一步押後至2000年1月。
VI 其他事項
34.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時1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