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59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S/1

立法會
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0月26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田北俊議員(主席) 李華明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健儀議員
馮志堅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李國寶議員
陳智思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家富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I項

經濟局副局長
關錫寧女士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財務監察)
李國楚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經濟事務)
莊誠先生

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能源效益)
李路東先生

議程第IV項

經濟局副局長
關錫寧女士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蘇啟龍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財務監察)
李國楚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經濟事務)
莊誠先生

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能源效益)
李路東先生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
區偉光先生

議程第V項

經濟局副局長
關錫寧女士

漁農處處長
韋徐潔儀女士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悦賢女士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傅霞敏小姐

漁農處助理處長(漁業)
張文剛先生

漁農處高級漁業主任(水產養殖)
王柏萱博士
應邀出席者 :

議程第III項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

常務董事
施以誠先生

總經理
李道悟先生

經濟規劃經理
劉智成先生

青山發電有限公司

主席
葛富思先生

董事
阮蘇少湄女士

議程第III及第IV項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曹棨森先生

董事兼工程總經理
李蘭意先生

財務總經理
杜廟龍先生

發展及策劃總經理
張中強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313/98-99號文件--1999年的煤氣費

立法會CB(1)343/98-99號文件--1996年9月至1998年8月主要燃料進口及零售價
格圖表

立法會CB(1)352/98-99號文件--開設編制以外的職位,以吸納公眾貨物裝卸區的
超額員工的建議)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II.訂於1998年11月23日舉行的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355/98-99(01)號文件 待議事項)

2.議員同意於1998年11月23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1. 香港貨櫃港的發展及競爭力;及

  2. 主要燃料的零售價格。
III.中華電力有限公司與香港電燈有限公司管制計劃協議的檢討工作

3.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

(會後補註:該份文件其後隨立法會CB(1)380/98-99(01)號文件送交議員。)

4.主席強調,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對政府當局屢次未能在會議前及早向事務委員會
提供資料文件,感到十分失望。他促請政府當局提早將討論文件提交事務委員會
省覽。

5.經濟局副局長就延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一事致歉,並表示政府當局其實已
盡力確保及早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然而,這次的情況是由於政府當局需要時
間搜集及核實資料,以準備有關文件,因此未能及早提供該份文件。

6.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財務監察)向議員陳述資料文件所載有關管制計劃協議(下
稱"管制協議")中期檢討的進展情況。

7.李永達議員察悉在進行中期檢討時,兩家電力公司願意接納一項新的條文,如
日後增建的發電機組出現過剩發電容量,兩家電力公司便放棄就增建此等發電機
組所作投資的回報。他表示極為關注備用發電容量需處於哪個水平才會被政府當
局視為可以接受,因為此對兩家電力公司所收取的電費將有重大影響。因此,他
詢問釐定最低所需備用發電容量的基準。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能源效益)回應時
表示,電力公司的發電裝置必須能夠應付最高預測電力需求及若干水平的備用發
電容量。不同國家對電力公司的最低所需備用發電容量有不同的規定。就香港的
情況而言,政府當局認為30%的平均備用發電容量並非過多。經濟局首席助理局
長(財務監察)補充,兩家電力公司在規劃發電容量時所採取的主要準則是"喪失負
荷概率",即每年有多少小時或多少天出現電力中斷的可能性。如供電系統的輸
電容量在某年未能達到"喪失負荷概率"的準則,將需要增加發電容量。他進一步
表示,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下稱"中電")在1997年的備用發電容量為52%,此百分
比被視為過高,政府當局已於1997年初與中電達成協議,延遲興建龍鼓灘發電
廠第7及第8台發電機組。

8.鑑於現時的經濟情況,劉千石議員詢問有何理據將准許回報率維持在固定資產
平均淨值的13.5%及股東投資的15%。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財務監察)回應時表
示,管制協議的條款於1991至92年度商定,當時的投資環境與現時的情況不同
。由於電力公司須就有關增建發電機組的長遠計劃進行龐大的長期投資,因此
有需要提供一個穩定的財政狀況,以便為此等投資作出融資安排。他進一步表
示,現行的管制協議為期15年,對管制協議的任何修訂,包括對固定資產平均
淨值13.5%及股東投資15%的准許回報作出修訂,均須得到雙方同意。經濟局
副局長補充,政府當局瞭解社會人士對兩家電力公司有所期望。然而,她強調
,管制協議是政府與兩家電力公司之間具法律效力的合約,因此不能單方面更
改合約內的條文。她進一步表示,兩家電力公司瞭解其對市民的責任,並已同
意修訂管制協議,從可賺取准許利潤的資產中撇除產生過剩發電容量設施的成
本。

9.鑑於本港近期處於經濟低迷的情況,劉千石議員呼籲兩家電力公司在1999年
內將電費凍結在現時的水平。曹棨森先生回覆時表示,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下稱
"港燈")檢討其電費時,一定會考慮本港現時的經濟狀況。施以誠先生亦作出類
似的答覆。

10.李華明議員察悉選擇以不同燃料發電將會對電費有重大影響,並詢問該項中
期檢討有否研究使用天然氣發電的成本及效益。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財務監察)
確實表示,就發電燃料而言,天然氣較煤昂貴,但另一方面,使用天然氣較具
環保效益。至於有關燃料費條款,他表示,燃料費條款主要支付發電燃料的實
際成本,兩家電力公司在既不賺取利潤、也不作出補貼的情況下,由用戶直接
負擔所需的燃料成本。

11.由於准許回報將會以公司的固定資產平均淨值計算,李華明議員認為,此舉
將會鼓勵兩家電力公司進行借貸,以增加其固定資產平均淨值,從而賺取更高
的准許回報。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財務監察)澄清,准許回報須減去用以支付
借入資本的實際利息,減幅上限為8%。現時,兩家電力公司就固定資產平均
淨值所賺取的淨回報率約為12%。他進一步表示,在管制協議訂明貸款與股東
資金的准予比率並不適當,因為兩家電力公司需要為其投資作出靈活的融資安
排。此外,兩家電力公司定期向經濟局提交財政計劃,以提供資料,說明公司
就其投資所作融資安排的建議,故政府當局可藉此考慮貸款與資本的比率是否
合理。

12.至於增加中電與港燈之間的聯網系統及促進本港供電事業的競爭兩項建議的
進展,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經濟事務)表示,政府當局已進行一項顧問研究,探
討加強中電與港燈之間的聯網系統及促進本港供電事業的競爭的可行性,該項
研究將近完成。然而,他表示,加強中電與港燈之間的聯網系統與管制協議中
期檢討並無關連。經濟局副局長補充,有關聯網系統的事宜並不屬於該項中期
檢討的範圍。

13.鑑於此事項十分重要,以及考慮到政府當局直至在會議席上才提交文件,議
員沒有充分時間參閱,議員同意應召開特別會議,跟進此事項。他們亦要求政
府當局提供關於以下事項的進一步資料:

  1. 管制協議中期檢討所涵蓋的事項、政府及兩家電力公司對這些事項
    的立場,以及所檢討事項的最終結果;

  2. 對管制協議的內容作出擬議修訂的詳情及實施時間表;

  3. 用以決定30%最低所需備用發電容量及13.5%准許利潤率的基準;

  4. 在未來10年的預測需求及中電和港燈的預測發電容量;

  5. 有關增加中電與港燈之間的聯網系統及促進供電事業的競爭兩項建
    議的進展;

  6. 在政府分別與中電及港燈所簽訂的管制協議內訂明對環境的責任的
    條文,以及這些條文如何實際執行;及

  7. 有關延長中電及港燈所擁有的廠房及設備使用期的建議的結果及其
    詳情。
(會後補註:所需的資料已隨立法會CB(1)435/98-99(02) 號文件送交議員)。

IV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在南丫島的發電設備
(立法會CB(1)355/98-99(03)號文件)

14.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經濟事務)向議員陳述資料文件所載有關港燈建議在南
丫島發電廠增建發電設備的進展情況。經濟局副局長強調,政府當局現正研究
港燈的建議,仍未就此事項作出最後決定。

15.陸恭蕙議員察悉港燈已將建議在2003年增加的發電個別機組容量由600兆瓦
減至300兆瓦,並詢問如果預測需求顯示沒有充分理由增加發電容量,能否因
而延遲實行有關項目。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經濟事務)回應時表示,港燈最近
已根據目前的經濟情況,檢討他們關於最高電力需求預測和增建發電機組的建
議。雖然港燈的結論仍是有需要在2003年增建發電設備,但已將建議在2003
年增加的發電個別機組容量由600兆瓦減至300兆瓦。政府當局正研究需求預
測及港燈所提建議的其他詳情,並諮詢政府經濟顧問和顧問公司的意見。當
局會先仔細審議電力需求的增長等事項,然後才對港燈增建發電設備的建議
作出決定。

16.部分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考慮港燈向中電購買電力的方案,以應付在2003
年的預測需求。此舉亦使港燈無需增建一台發電機組。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經
濟事務)表示,加強聯網系統可使港燈與中電的供電系統之間大量傳輸電力,但
加強兩家電力公司供電系統之間的聯網系統是一項複雜的問題,因為兩個電力
網絡屬私營機構擁有,因此當局必須就涉及兩個電力網絡的問題,諮詢此等資
產的擁有人。政府當局已聘請顧問研究加強兩個供電系統之間的聯網系統的可
行性,有關報告將於本年底前擬備。政府當局就港燈增建發電機組的建議作出
決定前,會先考慮顧問的研究結果。曹棨森先生補充,港燈已察悉以下關於向
中電購買電力的問題:

  1. 現時港燈、中電和廣東省電力集團公司設立聯網系統,主要是提供
    發電容量支援和緊急電力支援。港燈關注到聯網線路可能會因震蕩
    所造成的動態不穩定問題而斷接;

  2. 中電在2003年時的發電容量只足夠應付其最高電力需求,令人懷疑
    中電有否剩餘容量售電予港燈。此外,港燈正建議增建一台將會使
    用天然氣作為燃料,以及更具環保效益的發電機組;及

  3. 政府曾於1997年表示,為加強兩個供電系統之間的聯網系統而對額
    外設備所作的投資,並不符合經濟效益。
17.議員問及港燈會否考慮向中電購買剩餘的天然氣。曹先生表示,港燈正建議
使用從深圳廠房透過管道供應的天然氣。此外,從深圳鋪設管道的成本,將會
較中電以管道直接從偏遠的天然氣貯存區供應天然氣便宜。

18.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財務監察)回應主席的提問時確實指出,根據與兩家電
力公司商定的機制,日後如增設發電機組後發現港燈的備用發電容量過剩,在
計算准許回報時,將會從固定資產平均淨值中撇除港燈就新增建發電機組所作
的投資。

19.李永達議員指出,奔馳駱工程諮詢公司正是在龍鼓灘發電廠的事件中,未能
察覺中電高估預測需求的顧問公司。他詢問當局有何理據再次聘請此顧問公司
研究港燈增建發電機組的建議。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能源效益)澄清,有關研
究龍鼓灘發電廠的顧問報告並不包括探討中電預測需求的部分。他進一步表示
,經進行公開招標,邀請世界各地符合資格的顧問公司提交標書後,才甄選了
奔馳駱工程諮詢公司。現時,奔馳駱工程諮詢公司與政府當局有3年的合約。

20.關於審核港燈提出的建議的時間表,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經濟事務)表示,
有關建議將於1999年初提交行政會議,以便作出決定。在此方面,李永達議員
要求政府當局在行政會議作出決定前,就港燈的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包括諮詢
立法會。

21.由於時間所限,議員同意在舉行上文第13段提及的特別會議時,進一步討論
此事項。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同意提供關於以下事項的進一步資料:

  1. 以下各項建議的可行性及政府與兩家電力公司對這些建議的立場:

    - 將中電取得的天然氣供應出售予港燈;

    - 以具競爭力的價格將中電在龍鼓灘的第7及8號機組出售予港燈;

    - 港燈向中電購買電力;及

    - 港燈向廣東省電力集團公司購買電力;

  2. 港燈在2003年的預測備用發電容量;及

  3. 在委聘顧問以研究港燈增建發電機組的建議方面所採取的甄選準則
    ,以及政府當局是否準備公布顧問研究的結果。
V.海魚養殖業的發展及漁業的整體人力需求 (立法會CB(1)355/98-99(04)號文件)

漁業的人力需求

22.議員普遍支持《內地過港漁工計劃》。他們認為,由於漁工需要長時間在香
港境外作業,加上工作艱苦,令到捕魚行業欠缺吸引力,以致漁業難以招聘本
地漁工。因此,政府當局應採取靈活的做法,協助漁業得到所需的人手,以維
持其運作。

23.黃容根議員詢問為何不容許以玻璃纖維製造的P4舢舨在《內地過港漁工計劃
》下申請內地過港漁工。漁農處處長回應時解釋,《內地過港漁工計劃》下主
要須符合的準則是有關漁船是否經常在香港水域以外捕魚。由於P4舢舨只在本
港水域內作業,因此並不符合在《內地過港漁工計劃》下申請配額的資格。漁
農處亦曾與漁業界進行討論,他們並沒有就此類船隻提出任何勞工短缺的問題


24.關於政府當局處理水產養殖業所面對人手短缺的政策,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
局長表示,海魚養殖戶符合在《補充勞工計劃》下申請輸入外地勞工的資格。
她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有關《補充勞工計劃》的政策是根據以下的主要原則


  1. 保障本地工人 為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僱主必須透過在報章刊登
    廣告及勞工處,進行強制性的本地招聘程序,以證明他們真的未能聘
    用所需的本地工人及足夠數目的本地工人;及

  2. 保障外地勞工 本港所有勞工法例均適用於外地勞工和本地工人。外
    地勞工所得的工資不應少於從事同類行業的本地工人的工資中位數
    。此外,僱主將須為外地勞工提供適當的住宿。
她補充,只要符合基本原則,當局可靈活處理個別的申請。

25.部分議員指出,政府當局在釐定水產養殖業工人的工資中位數時,必須實事
求事。如果將工資中位數定在太高的水平,僱主會因為成本問題而放棄參與《
補充勞工計劃》。在此方面,黃容根議員表示,現時水產養殖業工人的工資中
位數是參考建造業工人的薪金而訂定,有關工資定在每月9,370元的較高水平。
然而,業內人士則認為合理的待遇是每月工資約3,500元,並另行提供膳食和住
宿。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由於水產養漁業只有少數僱員,因此政府
統計處根據相類行業的工資數據,訂定此行業的每月工資中位數。她表示,勞
工處和政府統計處在短期內會考慮如何進行調查,以便取得更具代表性的工資
數據,從而釐定本港水產養殖業工人的工資中位數。她察悉議員要求應盡早進
行有關的調查。

26.關於水產養殖業外地勞工的住宿規定,黃議員認為不准許僱主在魚排搭建物
內為外地勞工提供住宿地方的規定,並不合理。他表示,由於工作需要,外地
勞工必須居住在此等魚排搭建物。漁農處助理處長表示,海魚養殖牌照規定,
此等魚排搭建物不得用作居住的用途,而只應用作更寮或貯存貨物的地方。

紅潮

27.陳鑑林議員詢問漁農處會否行使酌情權,容許漁民將魚排遷移至養魚區以外
的地方,以躲避紅潮。漁農處處長表示,在正常的情況下,魚排須根據法例的
規定,設在指定的養魚區。然而,在特殊的情況下,例如出現紅潮時,漁農處
會容許漁民將魚排遷移至養魚區以外的地方,以躲避紅潮。待紅潮消散後,則
必須將該等魚排移回其原來的位置。她進一步表示,申請在緊急情況下遷移魚
排的手續十分簡便,有關漁民只需致電漁農處的有關職員。

28.關於政府如何致力盡量減少紅潮對海魚養殖的影響,漁農處處長表示,現時
的監察計劃是每星期在13個養魚區採集水質樣本兩次,此舉較由大專院校和政
府有關部門組成的紅潮專家小組所提出的措施更嚴格。此外,亦已要求政府其
他部門,包括海事處和香港飛行服務隊在其日常工作中一旦發現紅潮,便向漁
農處報告。此安排旨在向漁農處發出警告訊息,以便盡早採取對付紅潮的補救
行動。此外,漁農處已展開一項有關監察和管理紅潮的顧問研究,有關的顧問
報告將會在1999年初完成。

VI. 其他事項

29.議員同意李華明議員的建議,有關"中華電力有限公司的電力收費"的議題將
會納入上文第13段所提及的特別會議的議程。

30.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8日